北斗六星网
标题: 与村夫谈天下事,大不堪也 [打印本页]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7 19:27
标题: 与村夫谈天下事,大不堪也
本帖最后由 夜夜秋雨孤灯下 于 2011-10-17 21:43 编辑
看到归隐宋朝两篇谈论天马唯一的帖子,一时技痒,写几个字凑凑热闹。
天马写的东西,我只看过一篇《人可能是上帝不小心造出来的怪物》。
天马云:因为除了人之外,世间大自然中一切生物和非生物都有它们自身的规律、特性和共性,唯独“人”没有,比如动物分食草和食肉两类,“人”就什么都能吃;动物不会有多重性格,“人”则会在办公室、家里、讲台上、客厅里、卧室中有完全不同的表现(也许有人会说,狗也会看人下菜碟呢。其实那也是人训炼出来的,野狗就不会);动物都知道要保护好自己周围的环境,所谓兔子不吃窝边草,而很多“人”却连这点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动物中很少有同类相殘的,“人”间竟然存在着很多杀人不眨眼的恶魔.“
又云:
“城管队员对路边卖烤红薯老大爷的谋生工具一砸了之而丝毫无视老人那无助的垂泣;一个参加高考的女孩因交通堵塞仅仅迟到了几分钟就被拒之门外,无论女孩在守门老师面前跪着如何苦苦哀求都无济无事,就不能通融一下,特事特办吗,怎么就忍得下心眼睁睁看着孩子一辈子的前程就因为这几分钟而毁灭。。。”
宋朝点评天马的大作:我等凡夫俗子不仅不能望其项背,连接住人家翻蹄亮掌溅起的尘土的份儿都没有哇!
醉笑曾不知深浅,上去接了一招。
醉笑跟帖:
楼主好!
想跟你讨论一下这个话题。前提是心平气和。
如果你不愿意讨论,就算了。
1、楼主缺乏最基本的生物学常识。哥们,你在生物学上所有的“据我所知”都是错误的,听说过“泛食类”这个词吗?灵长类动物大都是“泛食类”动物,还有熊也是。动物间的同类相残是非常普遍的,
2,你要说的是“城管”和“高考”,我们来讨论一下,对于这些社会现象,你不能光发牢骚,给个解决办法好吗?如果你是城管,你该怎么做呢?如果你是监考老师,你能怎么做?
天马一招“降龙十八掌”之“亢龙有悔”:
回复一:你自己说了,你也不是学生物的,我还真没听说灵长类相互残杀.熊,更没听说过.
回复二:
第一,我这不是唠骚,而是愤怒.当今社会,我们中国人已经越来越不会愤怒了(每个人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所以才造成社会风气一天不如一天.
第二,我不是城管,不是监考.如何更好的做好我们的城市管理和高考制度.是他们的职责,我相信,肯定会有比现在更好的办法.只是他们不愿意做而已.就如同反腐败也有更好更有效的办法而我们的最高当局却不想用一样.
第三,也许你会追问,你拿个办法出来,不然就不应当光发唠骚,是吧.说实话,这种追问实在是有点可笑.这也是我们很多部门面对老百姓的唠骚推卸责任时最常用的一种口气。
。。。。。。。
醉笑肝胆具裂,赶紧投降:
“算我多嘴”
从此闻风丧胆。
这个品种的人有很多共同特征,比如忧国忧民、比如“世人皆醉我独醒”,质疑社会,质疑人类,质疑法律,质疑上帝,而不服气的全是SB。看天马跟色妞大谈美国宪法,我敢断定,这俩人根本没看过美国宪法。这是他们最可亲可敬的一点、也是醉笑最为佩服的:对自己一无所知的事情也能滔滔不绝且面不改色。
我在《色妞上版醉笑感言》中说:庸僧谈禅,俗人赏月,醉汉品茗,村夫议天下事,皆为吾最不堪者也。
色妞妞对天马的推崇备至,或者是为了活跃版面,冷笑也曾以“桂花满天”的马甲力捧余秋雨,桂花满天者:鬼话满天也。
但即使活跃版面,也应该有个选择性。因为版主的言论是有导向作用的,就如总编办报,总监办坛,虽然文章不是编辑写的,帖子也不是总监贴的,但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却左右着这份报纸这个论坛的水平和层次。
把类似信口雌黄的东西拿到《艺文视点》的台面上,大加赞颂,是对版友,对自己,对《艺文视点》的大不敬。
补充一句:按说只看一篇就说三道四,似乎有些武断,但醉笑以为:判断一个鸡蛋是不是臭的,不必把这个鸡蛋吃完。
作者: 宜笑 时间: 2011-10-17 20:50
呵呵,醉笑,你来当艺文首席吧?支持你
理由:
1,才华,整个艺文没人能超越您,从您洋洋洒洒的文字就足矣证明
2.热情,您突然崩发的对艺文的热爱与关注令我感动
3.您见识高深,第一轮您与闲散pk,您不战而胜,第二轮与妞妞,您肯定也不会输
综上理由,您出任首席,肯定不会糟蹋艺文,且救艺文于水火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7 20:59
回复 2# 宜笑
你说了算,我就去。
问题是,你说了算不?
作者: 宜笑 时间: 2011-10-17 21:04
回复 宜笑
你说了算,我就去。
问题是,你说了算不?
夜夜秋雨孤灯下 发表于 2011-10-17 20:59
嘿嘿,算不算有啥关系呢,提个建议嘛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7 21:42
回复 4# 宜笑
哦,谢谢。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7 21:52
回复 4# 宜笑
英雄所见略同,我也是这么想滴。虽然这个提议不算数,但这是民意啊。谢谢。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7 22:19
嘿嘿,算不算有啥关系呢,提个建议嘛
宜笑 发表于 2011-10-17 21:04
宜笑:
色妞妞说:作为一个泱泱大国,知不足就去修正,这不仅是态度,也是气度。
天马兄的法律批判,我想源于他对这个国家的热爱,有的人喜欢歌颂,有的人喜欢批评,只不过方式不一样。我们所有人都一样的心情,希望这个国家越来越富强,法律越来越健全,人民越来越幸福。
我们要向色妞学习,心胸宽广。
天马可以批评政府,批评法律,色妞都能理解,醉笑不能批评色妞,也应该被理解。
你应该去建议天马当总理。
作者: 宜笑 时间: 2011-10-18 11:39
回复 9# 色妞妞
我来扶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1:40
回复 8# 色妞妞
色妞果然有王者的胸怀。霸气。
所谓王者的霸气,不是逮谁揍谁,是包容天下。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1:43
回复 9# 色妞妞
我也想扶,怕你回家挨揍。
旧礼儿是“寡妇门前是非多”,现在世道变了,寡妇门前是非少了,有了主的女人是非多了。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2:35
天马写的法律批判,是指出法律条例中的语法错误,这个真没得说的。
看过历史的人都知道,类似于天马那样的 ...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8 11:42
色妞,知道你为什么看不出这些问题么?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2:43
本帖最后由 夜夜秋雨孤灯下 于 2011-10-18 12:52 编辑
回复 12# 色妞妞
一,天马根本不懂法律。
中国的法律是条文法,跟欧美法系的案例法相比,我国的律法条文政策性强。在语气上有些模糊,这不是语法错误,是故意为之。
《婚姻法》因为没有明确说明什么行为算”不忠实“的尺度,被天马推论为”鼓励捉奸“。这绝不是正常人的思维逻辑。
任何法律都不是完善的,都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调整。毋庸讳言,中国的法制不健全,法律条文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但问题不在语法上,也不在天马说的那些问题上。
归隐宋朝说:一部法律的出台,要经过几年,几十年的反复推敲,成千上万的专家学者的论证,能被天马这个水平的人跳出毛病,那绝不是法律的毛病,是天马的毛病。
二,作为一种立论,天马所有的论据和论证过程、形式逻辑都是错的。结论可想而知。
比如立法原则。天马说:
法学的基本常识是法律只能告诉人们被禁止的行为,而不是应当做什么。这是全世界法学一年级的学生都知道的道理,啥狗屁专家定的这条,简直是弱智。
让人哭笑不得。
”法学的基本常识是法律只能告诉人们被禁止的行为,而不是应当做什么“,——这种无知的狗屁理论作为论据,只能证明天马是弱智。
全世界所有的法律除了规定”不得“之外,都必须规定”应当“。
美国宪法是全世界最简短的宪法之一,文中共有63个“应当”。
什么叫”信口雌黄“?
当初看你们俩脸不变色的谈论美国宪法,我就知道你们俩没有一个读过。
这种不学无术的村夫,偏偏喜欢对自己一无所知的事情如此滔滔不绝。
盗用归隐宋朝一句话:
我尊重批评,但在批评之前,请审视一下自身的判断力与良知。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2:44
回复 14# 色妞妞
不要歪曲我的话,我从没指责过大谈美国宪法的人就是SB。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2:45
回复 14# 色妞妞
色妞,我很想知道,为什么你从没看过美国宪法,就滔滔不绝的谈论呢?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2:51
回复 12# 色妞妞
按醉笑你的说法,如果站在“监考”和“城管”的立场上,就应该这么做吗?
是的。
这个也要争论一下吗?
监考老师不允许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这是规则,这是遵守规则。如果不遵守,要规则干嘛?
不遵守规则的,你们要骂,遵守规则的,你们也要骂。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2:54
回复 12# 色妞妞
,有时候,一定要把整个臭鸡蛋吃完,才知道到底臭在哪里——这是直面现实的勇气。-----------------------------------------------------------------------------
饶了我们吧。
实在吃不消哇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2:58
回复 14# 色妞妞
美国宪法很短。十分钟就可以看完,然后你再滔滔不绝。
我成全你一下吧。
美国宪法全文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 一 条 第一款 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佐治亚州三名。 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拥有弹劾权。 第三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得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员。 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须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出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合众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职务的资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每个州由该州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的地点外,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 每院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每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每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之二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的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此项报酬由法律确定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对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特此项反对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在生效前,须由总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 以合众国的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用货币的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掳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招募陆军和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十平方英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美元的税。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税。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州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州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 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州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不得进行战争。 第 二 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每个州依照该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合众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三十五岁、在合众国境内居住不满十四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策二款 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他得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弹劾案除外。 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参议院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 总统应不时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 三 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的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 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因叛国罪而剥夺公民权,不得造成血统玷污,除非在被剥夺者在世期间,也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 四 条 第一款 每个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 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 第三款 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几个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 国会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 五 条 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第 六 条 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第 七 条 经九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本宪法于耶稣纪元一千七百八十七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经出席各州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后制定。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3:06
回复 22# 色妞妞
你真奇怪哦,你吃鸡,吃鸡蛋,却不敢吃介于鸡蛋和鸡之间的”毛蛋“?呵呵。
其实饮食是一种习惯。
我有个办法,把你锁在小黑屋里,三天,不,三天不行,要六天,六天不给你吃东西,第七天,扔进小黑屋去一盆毛蛋。。。。。。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3:08
回复 14# 色妞妞
不带急眼的哦,为个比醉笑还二的天马,咱脖子粗脸红的,犯不上。
色妞你吃饭没?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3:12
回复 26# 色妞妞
执法不严、依法不办,是不是某种程度上钻法律漏洞?
----------------------------------------------------
城管依法取缔乱摆摊,监考老师按规定拒绝迟到者入场,你们还骂人家。
妞哇,跟你混,也太难了,怎么做都不对。{:4_139:}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3:31
我一直记得你一句话,记忆尤深,也让我茅塞顿开的一句话。
你说,法网恢恢。。。。。。原话 ...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8 13:15
恩,那得你站在边上,你让谁进去谁就进去,你说行就行,不然你说人家执法不严。
作者: 青黛 时间: 2011-10-18 13:42
谁是村夫?
醉笑啊,你敢嘲笑农民,居然还敢自称知识份子?
真敢反啊?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8 11:32
作者: 青黛 时间: 2011-10-18 13:43
天马写的法律批判,是指出法律条例中的语法错误,这个真没得说的。
看过历史的人都知道,类似于天马那样的 ...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8 11:42
是这样的,
作者: 青黛 时间: 2011-10-18 13:46
回复 色妞妞
一,天马根本不懂法律。
中国的法律是条文法,跟欧美法系的案例法 ...
夜夜秋雨孤灯下 发表于 2011-10-18 12:43
这个---我是真不懂
作者: 青黛 时间: 2011-10-18 13:47
饿死事小,毛蛋事大!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8 13:13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4:42
回复 37# 色妞妞
不是不许争论,而是有前提:第一,教会的地心说是错的,以当时的科技水平而言,日心说就是真理。第二,要调查研究之后才有发言权,对法律一无所知,就去批判,是藐视法律也是不尊重自己。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18 14:51
布鲁诺被教会拿去做了烧烤,临死前,他还说:在真理面前,我半步也不退让。日心说按照现在来看,算不上 ...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8 13:47
一,伽利略是病死的,没被咔嚓。当然被关押二十多年,严重摧残了他的健康。
二,外国人名中间的那个点,在中文状态下输入”v1",翻到第二页,选择B,就是那个“·”。有点麻烦,我一般用shift+数字键8代替,“*”——就是那个星号。
作者: 新解玉玲珑 时间: 2011-10-19 16:05
你最近怎么说话总往我心里送?
作者: 新解玉玲珑 时间: 2011-10-19 16:06
这个天马吧,乍看之下,觉得是个小愤青,值得逗弄逗弄。再看之下,觉得是个胡搅蛮缠的老愤青,没有自己的思想,只有一腔热血的老愤青。就让人毫无兴趣啦。
作者: 天晴 时间: 2011-10-19 16:27
呵呵~~
作者: 知音 时间: 2011-10-23 23:29
我也曾为了版面活跃而力挺过天马唯一,到最后还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不,是人才两空。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0-23 23:43
本帖最后由 夜夜秋雨孤灯下 于 2011-10-23 23:44 编辑
回复 43# 知音
牛伯一被醉笑给活活气跑了,又来了个天马
天马这两天批完了宪法,也没怎么来。
作者: 昊哥 时间: 2011-11-26 09:24
醉笑你每次贴子,都太花里胡哨,看得我脑袋大,编辑的时候,注明就行。
好晕啊,有没有人扶我啊?!
色妞妞 发表于 2011-10-18 11:35
醉笑的才华都被你糟蹋了!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1-26 13:32
这个天马吧,乍看之下,觉得是个小愤青,值得逗弄逗弄。再看之下,觉得是个胡搅蛮缠的老愤青,没有自己的思 ...
新解玉玲珑 发表于 2011-10-19 16:06
听说玉姑娘下版了,不知还来不来了。
多好的玉玲珑啊,唉。
作者: 夜夜秋雨孤灯下 时间: 2011-11-26 13:42
醉笑的才华都被你糟蹋了!
昊哥 发表于 2011-11-26 09:24
欢迎光临 北斗六星网 (http://154.85.43.82/)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