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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针对海关54号令,广大留学生如下表示 [打印本页]

作者: 真水无香    时间: 2010-11-6 01:56
标题: 【转】针对海关54号令,广大留学生如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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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54号公告明确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于是留学生们如下表示:

1 回国用塑料袋装行李,因为两个手提箱就得2000人民币左右了。
2 ipad就地处理
3 回国只穿内衣内裤。
4 课本卖不掉就扔掉
5 手机卖掉
6 电脑卖掉
7 相机卖掉
8 mp3卖掉
9 最好光着身子回来,保证自用物品金额低于5000人民币
最后,海关v5,你们tmd想钱想疯了吧

结论—— 裸归
作者: 青云直上    时间: 2010-11-6 09:04

作者: 因为爱所以爱    时间: 2010-11-6 10:38

作者: 信以为真    时间: 2010-11-6 10:46
真的?
作者: 因为爱所以爱    时间: 2010-11-6 10:50
真真以后你回家要麻烦了,要裸归啊
作者: 真水无香    时间: 2010-11-6 14:02
回复 4# 信以为真


    亲爱的,这次好像是真的了。8月份我妹妹去欧洲回来,她自己买了大大小小5个香奈儿,我买了2个LV,都没有什么事情。但是这个月,连海外网站上购物,已经明确规定超过规定的金额就要交税。如此一来,欧洲购物也没啥优势了。
作者: 真水无香    时间: 2010-11-6 14:03
回复 5# 因为爱所以爱

我只好在出口处拿着毯子等她。
作者: PINMING    时间: 2010-11-7 19:50
这就应了王朔的名言:无知者无畏. 不懂法的掌权者是最可怕的:

1 税收法律条文只能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修改, 用行政命令(54号令?)修改法律本身就是严重违法行为,作决策的官员应该问责。

2 54号令作为行政命令本身措词含糊不清,不符合清楚明晰的要求,比如如何界定个人自用,如何对物品估价,还有对个人携带出境又入境的物品如何处理(实践中有人携带电脑出国访问回国入关时又被征税的荒唐事),导致所有决定权都掌握在海关办事人员手里, 这样随意征税一方面侵犯出入境中国公民的财产权,另一方面会滋生大量腐败;

3 用非法提高进口税收的方式强迫公民把消费能力转回境内购买国内价格明显虚高的化妆品,珠宝和电子产品是以牺牲消费者利益的方式保护没有竞争力的产业, 系限制竟争行为,直接违反反垄断法;

4 非法提高入境税额违反中国加入世贸时承诺承担的促进货物自由流通的义务。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0-11-7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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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54号公告明确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 ...
真水无香 发表于 2010-11-6 01:56



    如果裸归就别坐飞机了,游泳回来吧,还能看见一个横幅:“水区人民欢迎你!”
作者: 真水无香    时间: 2010-11-7 21:14
回复 9# 我是来打酱油的

哈哈。要是风风这样回来,帅锅们开心死了。看来我必须得拿块毯子等着裹她了。
作者: 真水无香    时间: 2010-11-7 21:15
回复 8# PINMING


    高度支持新来的这位同学!!!
作者: 相当昭峰    时间: 2010-11-18 13:59
先顶帖再删广告。
作者: 真水无香    时间: 2010-11-18 14:01
回复 12# 相当昭峰


    好峰峰,热帖就是你这样顶起来了。赞一个!
作者: 相当昭峰    时间: 2010-11-18 14:05
回复 13# 真水无香
对于海关54号令,我投反对票。
对于香吻政策,我投赞成票。
作者: 真水无香    时间: 2010-11-19 16:10
今早遇到美国回来的朋友,问了一下,的确施行了。很愤怒,居然包括护肤品。
作者: 悦读    时间: 2010-11-19 20:30
这万一要是拎个外国媳妇回来可咋办呢? 噢 媳妇虽是“自用”的但不是“物品”。
作者: 真水无香    时间: 2010-11-19 20:32
回复 17# 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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