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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方二辩:卖淫不应该合法化】鼓吹卖淫合法化只是一场闹剧 [打印本页]

作者: 末代愚夫    时间: 2013-3-14 19:51
标题: 【反方二辩:卖淫不应该合法化】鼓吹卖淫合法化只是一场闹剧
   首先,我向正方辩友表示慰问。从正方队长披露的有限信息中得知,正方原二辩杨逍逍因葡萄胎大出血住院,我表示深深地同情,在此祝愿杨逍逍同学早日止血,尽快将葡萄胎晒成葡萄干,并遥祝顺产。

   正方一辩以金牌讲师的姿势骑在孔老二、李洪志、麻原彰晃,对了,还有姥姥的脖子上,但也还是没能说明白“性从业者”、“卖与淫”、“买卖”等之间的关系,更没有理清“性从业者”要与什么东西玩“灵魂对等”的游戏,显示出一种语言逻辑上的混乱。至于弗洛伊德、性用品店的论述与我们的辩题“卖淫该不该合法化”属于公牛发情找母鸡去看流星雨,表错情了。而其后的建议、报告,则更是凸显了逻辑混乱:议事,总是先考虑该不该做,再来谈能不能做,最后考虑怎么做。正方一辩后半部说的其实是怎么做的问题,而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该不该做的问题,显然,这种逻辑上的关系倒置,导致正方一辩还没喝上二锅头,就做起了洋酒梦。就像二个青年人相亲,人家那边还在考虑该不该建立恋爱关系,这一个就急吼吼地摆出怎么洞房的架势。真想有个人给正方一辩提个醒:哥哥哎,忒急了,不仅泄得太早,还射偏了。除了能感觉到正方一辩对“性从业者”的强烈的流氓无产阶级感情,针对“卖淫该不该合法化”这个辩题,正方给我们画了一个大大的空心汤圆。满纸荒唐言,算是白写了;一把辛酸泪,滴错地方了。真可惜。

   正方二辩同学非常可爱,满身的幽默细菌,足以把脚趾头上的大蒜瓣孵化成舌尖上的狗尾巴花。这种本末倒置的喜剧天赋,不仅让正方二辩以选手身份违规客串了一次评委角色,更是把卖淫当成了一种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乐完之余,我不禁悲从酸牙来,类似的观点在2000多年前的中国的管子希腊的梭伦那里早就出现过了,莫不是正方的思维水平还停留在遥远的古代?相比之于二辩,正方一辩还尚能有畅想“性从业者”“灵魂对等”的觉悟,在正方二辩那里,“娼”“妓”等歧视性语言屡见不鲜,可见,正方本身在对卖淫者的认知上尚存在很大的差距。以一个对“卖淫”、“卖淫者”混乱的认知水平来谈卖淫合法化问题,是不是有点没学会爬就想跑的味道?正方真是一辩不如一辩,为正方担心之余,我为我方的不劳而获略感到一丝不好意思。

   我方一辩早就高瞻远瞩地指出,“卖淫合法化”弊大于利,这是一个理性客观的结论,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思想产物。正方没有好好领会学习文中精神,导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我就在我方一辩精心打造的迷魂阵上,为大家一解其中奥妙,为正方拨开迷雾见灯泡,打开天窗看星光。

   必须正视一个事实,法律是关乎人的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人的社会伦理道德基础,更离不开对人性的关照。那么,我们暂且抛开宏大叙事,就个人层面,对“卖淫该不该合法化”扪心自问,你,真的认为卖淫合法化是应该的吗?正方对此是作了肯定的回答,那么,我就此问正方一个关乎切身的问题:如果卖淫合法化了,你无条件地愿意你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你的父母子女,你的兄弟姐妹以及七八姑八大姨,一切你在乎的人,去从事卖淫或者说性服务工作吗?答案只有两个:愿意或不愿意。不愿意,意味着你提出的“卖淫合法化”只是一种将自身利害因素排除在外的伪善;如果愿意,那我只好苦笑着告诉你,按当下的社会伦理,你离禽兽不如不远了。很期待正方的答案。

   正方一辩虽然逻辑混乱,空话连篇,但有一点我很欣赏:求实科学的精神。既然都将可行性研究提上桌面了,那我们不妨再进行一下实证:既然赞成卖淫合法化,正方同学不妨以卖淫者角色亲身体验卖淫者的实际状况。我会提议在六星坛友中发动募捐活动,如遇无良嫖客,我们将从募集资金中充填逃单的嫖资。至于法律上的合法试验手续,可委托墓歌全权办理,墓歌对三级以上的活动有特殊爱好和充分必要的熟练技能,我相信他有完成此项任务的热情和技术手段。那么,第二个问题我想请问正方:你们愿意吗?答案也只有两个:愿意或不愿意,而其带来的结果,望正方同学三思。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人性善良的基础之一。对上述两个问题,我们的回答都是不愿意,这是我们反对卖淫合法化的原因之一。我们反对违背自己意愿的事物,不仅自己不去做,也不愿意别人去做。这是人类善良、公正、公平的动力。鼓吹一种连自己都不愿意干的事物,不是助纣为虐的故意,就是漠视人性的冷酷。正方帮辩周糊涂同学有一句话说得很好:“世界上没有女人愿意去当妓女,我们不知道是什么原因让她们走上这条充满了丑恶的路,用她们一生的幸福去换取金钱”。也就是说,没人愿意去卖淫。那么,我得问正方第三个问题:把违背所有人意愿的事物合法化,你觉得是正当的吗?你觉得是人性的吗?你觉得是道德的吗?

   卖淫现象古已有之,卖淫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在中国,卖淫者各朝各代都被视为贱民。即便是今天,这一文化观念也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下,卖淫者即便是在政治上能享受到国民待遇,在人格上不受到侵犯,但其社会地位底下,却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虽然世界各地国情不同,文化不同,但卖淫者社会地位低下的现实状况,中外却皆不能免。“卖淫合法化”意味着以法律的名义制造一个社会贱民阶层,这对于向公正、平等方向进步的社会,是一种倒行逆施,请问正方同学,这难道是你们能容忍的吗?

   从中国的历史来说,最早的卖淫场所是官办的,官妓是最早合法的卖淫者。而这样一种现象恐怕是认为“卖淫合法化”会杜绝腐败者始料不及的:明朝以前卖淫合法化的朝代,官员和妓女是走得最近的,今天的权色交易也是屡见不鲜。卖淫合法化,则是为权色交易、权钱交易提供了合法的保护。从今天各高档服务场所的消费人群比例可以看出,“卖淫合法化”后的性交易的高端消费人群,决不缺少官员。我方一辩早就明确指出,我国的法制,特别是对于公权私用、权色交易、权钱交易的相关法律远不是健全的,在这样的形势下,与其说卖淫合法化是杜绝腐败的一厢情愿的善意,倒不如说是为腐败现象推波助澜,结果是成为了贪官的帮凶,成为一个祸国殃民的为虎作伥者。

   自从卖淫有了官私之分后,私娼的数量都数倍高于官娼。卖淫合法化,只能将有营业牌照的性交易置于法律的控制下,却无法约束随卖淫合法化而蔓延的私下性交易,就像我们这个社会今天的假冒伪劣产品作坊屡禁不绝日益猖獗。因成本原因,私下性交易价格必然远低于有证经营的,从经济角度看,薄利多销,市场竞争力强,脱离法律控制的性交易数量必定远高于合法经营者。如此的结果,不仅不能控制性病、毒品以及各种违法行为的高发,反而会使其更趋失控,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秩序混乱。我相信正方提出卖淫合法化时,并没有期望社会混乱的主观故意,但对乱国乱民的结果,难辞其咎。敢于吃螃蟹的勇气是可嘉的,但把长长的舌头伸到活螃蟹的大鳌里去,却是愚蠢的。正方同学,醒醒吧。

   稍有些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中外文化是有所不同的。西方的卖淫有其宗教因素,背后有一个为神献身的借口。而中国文化中,却没有这种因素,因此,卖淫则就是赤裸裸的渔利。在现代社会,因宗教原因去卖淫的已寥寥无几,赚钱,是绝大多数卖淫者的动力,不为了钱,谁会去卖淫?而这背后,大多是因为贫穷导致的无奈。就像周糊涂同学代表广大正反方拉拉队员聪明地说出,卖淫者是用自己一生的幸福 去换钱,言下之意,他们因此忍受了多大的痛苦,付出了多大的代价啊。正方同学站在急切等待合法嫖娼的性交易消费者立场上呼吁卖淫合法化,却大大忽略了卖淫者付出的代价和牺牲,并无视卖淫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贫穷。

   我方认为,卖淫合法化,是剜肉补疮饮鸩止渴的愚蠢举动。要解决卖淫带来的社会问题,解决导致卖淫的贫穷,才是治本的关键。卖淫合法化的鼓吹者们,不如把精力放在解决卖淫者和潜在卖淫者的生活保障、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上,并呼吁制定相关法律,从根源上消除卖淫现象,这才是根本。

  至于性饥渴者,性怪异者,性异常者等性交易潜在消费者,有很多的泄欲之道。正方一辩已经驾轻就熟地为他们指出其中一种办法,去性用品店。当然,这已经超出我们讨论的范围了。这里,我要夸一下正方一辩同学,能站在卖淫的消费者一方立场上设身处地设计很具画面感的嫖娼辅助措施,真细心;也要夸一下正方二辩同学,虽然是挑柴担水的命,却硬是长着一副普度众生的阿弥陀佛相,真羡慕。

   在结束此次辩论之前,我友情提醒正方同学,我方一辩已设立了诸多陷阱,我作为二辩,加固陷阱责无旁贷。我佛慈悲,宽大为怀,你们一个个跳入陷阱,此情可待不可堪啊。希望正方同学好自为之,别让众多粉丝望穿秋水之后,愁白了眼,笑掉了牙。




作者: 末代愚夫    时间: 2013-3-14 19:52
看把一个个急的,我还是提前14个小时发吧,给正方多一点考虑时间。
作者: 南沙贝    时间: 2013-3-14 20:06
哈哈!妙语如珠,剖析深刻,有理有据
作者: 芥末    时间: 2013-3-14 20:20
{:soso_e113:}哈哈哈~~~不得不说:夫子威武~~
作者: 芥末    时间: 2013-3-14 20:21
这调侃也有趣儿~~~

马丫呢~~上~~拉拉队呢~~上啊~~{:soso_e113:}
作者: 南沙贝    时间: 2013-3-14 20:23
[attach]171059[/attach]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4 20:30
愚夫提出,要从根本上消除卖淫现象,这个工程比合法化要艰巨的多啊!
作者: 雨灵雨灵    时间: 2013-3-14 20:32
{:soso_e185:}{:soso_e185:}
作者: 东风再起    时间: 2013-3-14 20:36
澎湃动力,海啸来了{:soso_e142:}
作者: 苡荭园    时间: 2013-3-14 20:42
精彩,针对性强,已所不欲 勿施于人!
正方二便好像是女性,欣赏她的勇气,搞得人心痒痒的,合法化,你愿意吗{:soso_e144:}
作者: 知音    时间: 2013-3-14 20:49
反方二辩洋洋洒洒说了半天,中心思想还是强调卖淫合法不是不好就是怕实现不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13-3-14 20:52
贝姐,求你别老在辩帖里发这张图片了,体谅一下我们用手机看帖的劳苦大众吧!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4 20:53
一般来说,法律不是超前的,往往是滞后的。今天违法的事情,很可能就是明天合法的事情。
作者: 雨灵雨灵    时间: 2013-3-14 20:54
芥末 发表于 2013-3-14 20:21
这调侃也有趣儿~~~

马丫呢~~上~~拉拉队呢~~上啊~~

{:soso_e113:}芥末擂鼓呢~

作者: 知音    时间: 2013-3-14 20:54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4 20:53
一般来说,法律不是超前的,往往是滞后的。今天违法的事情,很可能就是明天合法的事情。

酱油有理!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4 20:58
俺们中国是个越来越有智慧、越来越有魄力的国家,二手房收20%的税都能合法化了,性服务业搞个合法化,你们以为很难吗?
作者: 苡荭园    时间: 2013-3-14 20:58
知音 发表于 2013-3-14 20:54
酱油有理!

大姐是想讲四人帮时候的法律吧,这有普遍性吗?

作者: 苡荭园    时间: 2013-3-14 21:00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4 20:58
俺们中国是个越来越有智慧、越来越有魄力的国家,二手房收20%的税都能合法化了,性服务业搞个合法化,你们 ...

现在不是谈难不难的问题,是该不该,别打错酱了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4 21:06
苡荭园 发表于 2013-3-14 21:00
现在不是谈难不难的问题,是该不该,别打错酱了

顺势而为,你说该不该?医务工作者往娱乐场所送避孕套,你说该不该?
作者: 南南    时间: 2013-3-14 21:09
这篇文章论证水准之高,可以秒杀李淫河下地狱了{:soso_e179:}
作者: 来自水星球    时间: 2013-3-14 21:18
狠狠地一个巴掌,谁敢卖淫!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24
知音 发表于 2013-3-14 20:52
贝姐,求你别老在辩帖里发这张图片了,体谅一下我们用手机看帖的劳苦大众吧!

音版,咋介篇文还不置顶呀,啥游戏规则?啥度量?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4 21:27
魔鬼胡安 发表于 2013-3-14 21:24
音版,咋介篇文还不置顶呀,啥游戏规则?啥度量?

提议有效,升帖子,奏坛歌,全体起立,脱帽!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28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19
无论愿意还是不愿意,卖淫业的客观存在并不会以愿意和不愿意而改变。反方二辩站着说话看着腰疼。

照糊涂介么一说,小偷业也一样,不如也把它给合法化算了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30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4 21:27
提议有效,升帖子,奏坛歌,全体起立,脱帽!

{:soso_e113:}{:soso_e181:}来为杂潭嘀大势已去,默哀……
作者: 刀粉一号    时间: 2013-3-14 21:31
吆喝,瞧这帖写的,声泪俱下啊。楼主站在卖淫者的立场,祥林嫂般地哭诉了自己的血泪史。然后,又摇身一变,如和尚念经般地念了一段大悲咒,最后又无限向往地对卖淫的合法性进行了一番设想。结论是卖淫合法化不是不行,是有所顾虑。{:soso_e186:}{:soso_e113:}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34
刀粉一号 发表于 2013-3-14 21:31
吆喝,瞧这帖写的,声泪俱下啊。楼主站在卖淫者的立场,祥林嫂般地哭诉了自己的血泪史。然后,又摇身一变, ...

{:soso_e120:}介就是你嘀理解能力?
作者: 刀粉一号    时间: 2013-3-14 21:35
建议楼主拿一元钱的硬币,以正反面为赌注,口里大念三声阿弥陀佛,然后看正面是卖淫合法化可行,反方还是可行。{:soso_e113:}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37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35
假如您很乐意被小偷偷东西,建议人大单独立法,您给小偷钱让小偷偷您钱包,俺们不反对

那吸毒是当事人乐意嘀吧,那也合法了算罗,您也不反对吧

作者: 金花婆婆    时间: 2013-3-14 21:39
对的,先指出对方辩友的错误,再设下陷阱让他们回答,最后总结历史,得出结论
作者: 知音    时间: 2013-3-14 21:40
魔鬼胡安 发表于 2013-3-14 21:24
音版,咋介篇文还不置顶呀,啥游戏规则?啥度量?

手机看帖无法操作,我也着急呀!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43
刀粉一号 发表于 2013-3-14 21:35
建议楼主拿一元钱的硬币,以正反面为赌注,口里大念三声阿弥陀佛,然后看正面是卖淫合法化可行,反方还是可 ...

我佛慈悲,经硬币决定,刀粉1号要加多249号,阿弥沱佛,欧马尼啤啤熊{:soso_e113:}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4 21:44
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4 21:59 编辑

正方一二辩好歹三分之二文字用在辩题方面,这位夫子之辩,看似洋洋洒洒,三分之二文字却用在了语言卖弄方面。指责正方逻辑混乱,我看夫子不但逻辑混乱,还用心不仁厚。略举一二:
1. “法律是关乎人的法律”,这话勉强没错,但是“任何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人的社会伦理道德基础”,此话大谬,概念混乱。我们都知道,人的行为有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二者不可混淆,不存在谁是谁的基础。
2. 争取性工作者合法化,就意味着“无条件地愿意你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你的父母子女,你的兄弟姐妹以及七八姑八大姨,一切你在乎的人,去从事卖淫或者说性服务工作”么,什么逻辑?还得意地等待正方回答呢。实在无辩言可说,可少写几个字,有理不在字数多少;做人要厚道,辩言也要厚道。
3. 是否合法化的问题与性工作者社会地位贵贱无关嘛。这个阶层始终存在,不需要制造。现实中很多卖血者也社会地位不高,但社会离不了他们。
4.“公权私用、权色交易、权钱交易”,与性工作者是否合法化的问题有几毛钱关系呢?
......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45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43
您是说的贩毒还是吸毒?请自觉参加普法学习去,在这只告诉您吸毒不违法。

{:soso_e103:}有介事,不违法,就等于合法吗?怪不得,真嘀嘛?噢,卖嘎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47
知音 发表于 2013-3-14 21:40
手机看帖无法操作,我也着急呀!

O,介奏一个版主能搞那玩意儿,不好意思,误解您罗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49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45
请问您要不要吸毒呢

那,美女,您呢?额弱弱嘀问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50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46
懂啥叫法不?

俺真不懂,您不觉嘀介很有问题吗

作者: 刀粉一号    时间: 2013-3-14 21:52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4 21:44
正方一二辩好歹三分之二文字用在辩题方面,这位夫子之辩,看似洋洋洒洒,三分之二文字却用在了语言卖弄方面 ...

嗯,楼主的确有卖弄词藻、哗众取宠的打杂资质,缺少老夫子的厚道与稳重,所以观点也似是而非,隐绰得如月下起舞,虽有朦胧美,却华而不实,经不得推敲。{:soso_e128:}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52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51
确定告诉您不会,因为不需要。

但吸毒的人是认为他需要,才去吸嘀,美女,您说是不

作者: 刀粉一号    时间: 2013-3-14 21:53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51
确定告诉您不会,因为不需要。

胡安就是一个伺机而动,闻声起舞的小角色,不用理他。{:soso_e113:}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1:56
刀粉一号 发表于 2013-3-14 21:53
胡安就是一个伺机而动,闻声起舞的小角色,不用理他。

底子都给你摸清了,还咋玩?{:soso_e113:}

作者: 金花婆婆    时间: 2013-3-14 22:01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4 21:44
正方一二辩好歹三分之二文字用在辩题方面,这位夫子之辩,看似洋洋洒洒,三分之二文字却用在了语言卖弄方面 ...

{:soso_e113:}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4 22:01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4 21:59
不懂法所以胡作非为,认为别人也如此。鼠目寸光是也。

很多律师懂法也胡作非为,有过之而无不及,众所周知嘀就有陈水扁

作者: 马樱花    时间: 2013-3-14 22:04
实话,以俺在六星尚属平均线以上的理解和阅读能力,竟没能看懂楼主叽哇叽哇喊半天,到底在试图表达些什么,你方我方对方的。。。晕得不行。
感脚楼主这篇贴子远不及痛砸天涯狂生那篇来得幽默简洁,大派雍容。
杂回事,俺下午还在群里让俺们三辩注意观察你的动向和火力,杂楼主就让俺脚得有点小题大做和拿块萝卜当参待了呐{:soso_e118:}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4 22:04
刀粉一号 发表于 2013-3-14 21:52
嗯,楼主的确有卖弄词藻、哗众取宠的打杂资质,缺少老夫子的厚道与稳重,所以观点也似是而非,隐绰得如月 ...

一号一针见血{:soso_e179:}

作者: 刀粉一号    时间: 2013-3-14 22:06
楼主“闹剧”这个词用得很好,最终验证了你的论点就是一场似是而非的闹剧。{:soso_e186:}
作者: 刀粉一号    时间: 2013-3-14 22:10
俺大方地喊一嗓子:“楼主,你还是从了杂谈吧!”{:soso_e113:}
作者: 马樱花    时间: 2013-3-14 22:10
论文笔,不如凯凯,尽管凯凯也跑偏了,但其文也美其意也善,但楼主跑得更快更远,跑到爪哇糊涂国里去了。
论扣题,你还真不如俺们蘑菇屯的野妞,她没文化只会说些村话大实话,你这有文化的杂能不说讲理话明白话呢?
文字虽长,并不代表你有学问,有学问的人不写不让人看懂的玩艺。
哎,三辩,叫你呢,俺们潜水的和鼻爷,我老人家是看得费劲,晕,你俩可要从这块裹脚布里嗅出点脚气鸡眼啥的,再发扬救死扶伤精神下点药治下病吧。
作者: 合理冒泡    时间: 2013-3-14 22:21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4 22:10
论文笔,不如凯凯,尽管凯凯也跑偏了,但其文也美其意也善,但楼主跑得更快更远,跑到爪哇糊涂国里去了。
...

别的不讲,就此文来说,与砸狂生那篇真是相差甚远

马花我觉得之前我们开的小会有些多虑,真滴,我看得很失望

作者: 合理冒泡    时间: 2013-3-14 22:23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4 21:44
正方一二辩好歹三分之二文字用在辩题方面,这位夫子之辩,看似洋洋洒洒,三分之二文字却用在了语言卖弄方面 ...

为鹅兄使劲鼓掌一回,鹅兄的东西,没修饰,就是实话

作者: 马樱花    时间: 2013-3-14 22:25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4 21:44
正方一二辩好歹三分之二文字用在辩题方面,这位夫子之辩,看似洋洋洒洒,三分之二文字却用在了语言卖弄方面 ...

让俺们企鹅当啦啦队员真屈才了,俺内疚地说,为啥不让尔上二辩呢,好了我累了你,多便宜呀。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4 22:25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4 22:20
下次玩这样的东东,企鹅兄一定要来呀。。。
佩服佩服。

附议!企鹅是个学者型滴好玩的人。
作者: 马樱花    时间: 2013-3-14 22:26
合理冒泡 发表于 2013-3-14 22:21
别的不讲,就此文来说,与砸狂生那篇真是相差甚远

马花我觉得之前我们开的小会有些多虑,真滴,我看得 ...

可能被咱俩一辩二辩威风凛凛的身影给震慑失常了吧,楼主水平应该远高于此才对。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4 22:29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4 22:25
让俺们企鹅当啦啦队员真屈才了,俺内疚地说,为啥不让尔上二辩呢,好了我累了你,多便宜呀。

主要是三月里有两部书稿要在月底修改整理好,闹心。就这也挤时间来声援了嘛{:soso_e182:}{:soso_e113:}

作者: 苡荭园    时间: 2013-3-14 22:30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4 21:06
顺势而为,你说该不该?医务工作者往娱乐场所送避孕套,你说该不该?

哦,好象有点儿理,似乎还有人争论戴了避孕套的强奸,算不算强奸?

作者: 苡荭园    时间: 2013-3-14 22:32
合理冒泡 发表于 2013-3-14 22:21
别的不讲,就此文来说,与砸狂生那篇真是相差甚远

马花我觉得之前我们开的小会有些多虑,真滴,我看得 ...

嗯,好象说得也没错,但好象某人说过这是网络辩论的特色,符合各大网民的喜好,于娱乐中受到启迪
作者: 苡荭园    时间: 2013-3-14 22:37
其实作为一名普通的劳苦大众中的小网民,觉得这文的前半段通俗易懂,笑意连篇,作为带有娱乐重任的网便文章,是OK的了,反而后边虽然是目标明确,但略显干了些,若是能加点儿调料更好{:soso_e112:}
可能是我的口味重些,楼主见谅!
作者: 归隐宋朝    时间: 2013-3-14 22:44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4 20:58
俺们中国是个越来越有智慧、越来越有魄力的国家,二手房收20%的税都能合法化了,性服务业搞个合法化,你们 ...

不难,只要等大家都公开认为性从业者像芭比娃娃一样可爱的时候。{:soso_e113:}
作者: 墓歌    时间: 2013-3-14 22:47
楼主忒不厚道,咋还把帮辩周糊涂饶进去了捏
作者: 墓歌    时间: 2013-3-14 22:56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4 22:25
附议!企鹅是个学者型滴好玩的人。

附议,企鹅牛人,不做辩手可惜了,一个顶麻花仨

作者: 卧龙    时间: 2013-3-14 23:11
呵,有些论证和推理经不起推敲。问好楼主!文采还是不错。{:soso_e160:}
作者: 墓歌    时间: 2013-3-14 23:20
卧龙 发表于 2013-3-14 23:11
呵,有些论证和推理经不起推敲。问好楼主!文采还是不错。

都经得起推敲就没法辩论了
辩论就是抓漏儿挑刺儿

作者: 卧龙    时间: 2013-3-14 23:27
墓歌 发表于 2013-3-14 23:20
都经得起推敲就没法辩论了
辩论就是抓漏儿挑刺儿

恩。这些还是让正方的辩手去弄吧。我只是观众。{:soso_e113:}{:soso_e181:}
作者: 红袖添乱    时间: 2013-3-15 00:35
爱吗,费劲!东拉西扯,啰哩啰嗦,自我陶醉,又臭又长,楼主,你到底想说啥嘛。
作者: 风飘飘    时间: 2013-3-15 00:59
楼主你的这篇,看起来老费劲了,容易让人产生视觉疲劳{:soso_e113:}别生气啊,我实话实说的。
作者: 远去的烟云    时间: 2013-3-15 07:07
墓歌 发表于 2013-3-14 23:20
都经得起推敲就没法辩论了
辩论就是抓漏儿挑刺儿

  大实话
作者: 空谷的回音    时间: 2013-3-15 07:24
解决“贫穷”把她们从贫困中解救出来才是真正跟本,精彩!

“妓”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中社会上最低层的一群人,试问,有谁很愿意很乐意从事这最低贱最不光彩的职业,大部分人因为是种种原因被迫或者不慎陷入这不见天日的行业,合法化,给她们办妓女工作证,谁愿意带着拿着这不光彩的证到处显摆,你愿意吗?我看谁都不愿意。除非是250.
作者: 暮雪    时间: 2013-3-15 08:05
大家手笔,赞{:soso_e179:}
作者: 暮雪    时间: 2013-3-15 08:09
西方的卖淫有其宗教因素,背后有一个为神献身的借口。而中国文化中,却没有这种因素,因此,卖淫则就是赤裸裸的渔利。在现代社会,因宗教原因去卖淫的已寥寥无几,赚钱,是绝大多数卖淫者的动力,不为了钱,谁会去卖淫?而这背后,大多是因为贫穷导致的无奈。没有人会心甘情愿去做这种对身体损害如此大的工作,没有人会这样?除非性变态的男女,经济贫穷才是真正的社会根源,同情怜惜悲悯是大众才是大众真正应该有的态度。
作者: 暮雪    时间: 2013-3-15 08:09
卖淫合法化,是剜肉补疮饮鸩止渴的愚蠢举动。要解决卖淫带来的社会问题,解决导致卖淫的贫穷,才是治本的关键。卖淫合法化的鼓吹者们,不如把精力放在解决卖淫者和潜在卖淫者的生活保障、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上,并呼吁制定相关法律,从根源上消除卖淫现象,这才是根本。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5 08:26
这就是大家千呼万唤的剖腹产儿,愚夫精耕细作孕育的小辩?看了,有早产儿迹象,不足斤。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5 08:33
客观评价一下:愚夫还是有些幽默细胞的,只是为了幽默而幽默,就显得有些吃力;还擅长用设问句进行猜想,这与辩论的摆事实相距甚远。{:soso_e113:}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5 08:38
愚夫在大家的千呼万唤中,翘着兰花指粉墨登场,匆忙间大脚穿上了一双小鞋,忸怩地耍了一通花拳绣腿,观众看了一场表演,自己也在似是而非中得到了陶醉。{:soso_e120:}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5 08:55
本帖最后由 我是来打酱油的 于 2013-3-15 08:56 编辑
暮雪 发表于 2013-3-15 08:09
卖淫合法化,是剜肉补疮饮鸩止渴的愚蠢举动。要解决卖淫带来的社会问题,解决导致卖淫的贫穷,才是治本的关 ...


卖淫是性的交易,有买才有卖,如何把所有的需求给灭了呢?恢复和健全太监制度?
作者: 我想好了悲剧    时间: 2013-3-15 09:04
比马花更胜一筹!
作者: 暮雪    时间: 2013-3-15 09:30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5 08:55
卖淫是性的交易,有买才有卖,如何把所有的需求给灭了呢?恢复和健全太监制度?

二哥,是你吗?咋觉你不是俺认识的人呢{:soso_e123:}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5 09:37
暮雪 发表于 2013-3-15 09:30
二哥,是你吗?咋觉你不是俺认识的人呢

这是在变相地贿赂评委吗?{:soso_e114:}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5 09:39
暮雪 发表于 2013-3-15 09:30
二哥,是你吗?咋觉你不是俺认识的人呢

是我,是我,还是我。
作者: 雨灵雨灵    时间: 2013-3-15 12:08
魔鬼胡安 发表于 2013-3-14 22:01
很多律师懂法也胡作非为,有过之而无不及,众所周知嘀就有陈水扁

{:soso_e113:}胡安,你,你,你, 我服了你!
作者: 雨灵雨灵    时间: 2013-3-15 12:11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4 22:21
你摊上事了,摊上大事咧。

{:soso_e113:}妞妞,你这是啥战术啊?铁桶里面点鞭炮冒充机关枪啊~
作者: 丹江诺儿    时间: 2013-3-15 13:57
我方认为,卖淫合法化,是剜肉补疮饮鸩止渴的愚蠢举动。
厉害,畅汗淋漓啊!鼓掌,恶赞!
作者: 末代愚夫    时间: 2013-3-15 16:29
谢谢大家踊跃发言,特别感谢给我加分的同学们,你们真具有非凡的鉴赏力和高尚的品味。当然,我也要对正方许多同学的热情表示亲切的慰问,我这就请马樱花同学给你们煮绿豆汤降火。哈哈。至于我方啦啦队员以及一切拥护我们的广大人民群众及一切可能的潜在的统战对象,我很想请你们吃个百鸡宴,为免贿赂嫌疑,我只能说,我先去虎头山擦桌子了。

作者: 芥末    时间: 2013-3-15 19:25
挺欣赏愚夫论辩的姿态与气势{:soso_e179:}
作者: 芥末    时间: 2013-3-15 19:27
我们愚夫童靴以前是个箍铁匠,手艺活儿讲究严丝合缝滴水不漏,偶有个纰漏也是故意卖个破腚~{:soso_e113:}
作者: 爱晒二逼丫    时间: 2013-3-15 23:14
雨灵雨灵 发表于 2013-3-15 12:08
胡安,你,你,你, 我服了你!

   陈水扁

陈水扁(1950.10.12-),律师、政治人物。曾任台湾民主进步党第10-11届党主席(2000-2008)、台北市议员、立法院立法委员、台北市市长(1994-1998)、台湾当局最高领导人(2000-2008)等职。2010年12月,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陈水扁因为涉及龙潭买官案被依贪污罪判刑,须服刑17年6个月。2011年1月19日,针对“机密外交款案”,陈水扁二审再次判无罪。陈水扁二次金改案二审被判18年。台“高院”2012年11月1日裁定陈水扁应执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并科罚金1亿5600万元,罚金得易服劳役。



中文名:陈水扁
别名:阿扁
国籍:中国
出生地:台湾省台南市官田区
出生日期:1950年10月12日
职业:前台湾地区领导人
毕业院校:台湾大学法律系
重要事件:1977-1979年参与“美丽岛”事件
所属政党:台湾民主进步党
血型:O


百度的


作者: 爱晒二逼丫    时间: 2013-3-15 23:16
加菲 发表于 2013-3-15 17:26
挺欣赏愚夫论辩的姿态与气势,哪怕我对您的观点有着质疑。
愚夫讲到历史,我其实很想知道除了官妓,您如何 ...

是不是每个穷人没钱的时候,也得去抢银行呀
作者: 爱晒二逼丫    时间: 2013-3-15 23:38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4 21:44
正方一二辩好歹三分之二文字用在辩题方面,这位夫子之辩,看似洋洋洒洒,三分之二文字却用在了语言卖弄方面 ...


1. “法律是关乎人的法律”,这话勉强没错,但是“任何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人的社会伦理道德基础”,此话大谬,概念混乱。我们都知道,人的行为有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二者不可混淆,不存在谁是谁的基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拜托,人家是说“离不开” 不是说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础。

2. 争取性工作者合法化,就意味着“无条件地愿意你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你的父母子女,你的兄弟姐妹以及七八姑八大姨,一切你在乎的人,去从事卖淫或者说性服务工作”么,什么逻辑?还得意地等待正方回答呢。实在无辩言可说,可少写几个字,有理不在字数多少;做人要厚道,辩言也要厚道。
愚夫是想让你换位思考,你怎么不明白?我倒想问问您连这也看不明白,是什么逻辑?

——————————————————————————————————————————————————————
3. 是否合法化的问题与性工作者社会地位贵贱无关嘛。这个阶层始终存在,不需要制造。现实中很多卖血者也社会地位不高,但社会离不了他们。
请问您有没有看清文章,原文是如此“。“卖淫合法化”意味着以法律的名义制造一个社会贱民阶层,这对于向公正、平等方向进步的社会,是一种倒行逆施,请问正方同学,这难道是你们能容忍的吗?”
文中没有说所有的合法化都会制造阶层,文中只是单指“卖淫合法化”会制造一个贱民阶层,您敢说不是吗?

4.“公权私用、权色交易、权钱交易”,与性工作者是否合法化的问题有几毛钱关系呢?
社会现实早已证明关系大着呢,您上网慢慢搜吧


作者: 金黄的小麦    时间: 2013-3-15 23:48
大晚上的出来晒二逼了
作者: 泉湖·梦呓    时间: 2013-3-16 00:27
暮雪 发表于 2013-3-15 08:09
卖淫合法化,是剜肉补疮饮鸩止渴的愚蠢举动。要解决卖淫带来的社会问题,解决导致卖淫的贫穷,才是治本的关 ...

支持暮雪老师的看法。

作者: 般若山人    时间: 2013-3-16 07:39
说闹剧有点过了哈。合理性还是有的,尤其是在屡禁不绝甚至睁只眼闭只眼的现实情况下
作者: 般若山人    时间: 2013-3-16 07:40
沈阳曾经推行过定期体检制度,后因“合法化”嫌疑而悄然退场,很是可惜
作者: 般若山人    时间: 2013-3-16 07:41
既然禁不住,禁不了,加强引导和监管还是必要的。至于是否“合法化”,重要吗?有时候,只是个说法而已
作者: 爱晒二逼丫    时间: 2013-3-16 11:00
本帖最后由 爱晒二逼丫 于 2013-3-16 11:04 编辑
金黄的小麦 发表于 2013-3-15 23:48
大晚上的出来晒二逼了


{:soso_e113:}不是,是想把小麦的皮脱掉,再切片,再煮煮,营养麻麻嘀好


小麦丰收农民笑了

本报记者 魏文慧 摄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一年一度麦浪滚,今年麦熟分外香。昨日上午,在民权县花园乡胡田庄村头的麦田里,大型联合收割机伴随着马达的轰鸣声“扑”向麦田,在地头查看小麦收割的村民胡安熊,看到成片成片的小麦变成饱满的麦粒从机器中脱壳而出,高兴得合不拢嘴。胡安熊笑着说:“今年小麦亩产还能达到400公斤以上,现在收麦方便得很,各村都有大型收割机,一亩地费用40元左右,不用掏大力,小麦就收到家里了。”

本篇文章来源于商丘网
作者: 末代愚夫    时间: 2013-3-16 12:11
本帖最后由 末代愚夫 于 2013-3-16 12:30 编辑
加菲 发表于 2013-3-15 17:26
挺欣赏愚夫论辩的姿态与气势,哪怕我对您的观点有着质疑。
愚夫讲到历史,我其实很想知道除了官妓,您如何 ...

谢谢加菲的欣赏和赞扬,也欢迎质疑。既然是理性探讨,我就先抛开辩论的游戏态度,和加菲认真说几句。

我感觉,加菲是混淆了一个关键点:目前探讨的卖淫,严谨点说,该称作商业化卖淫。你说的后宫三千佳丽,那其实是一种婚姻,周朝以来的封建社会中,纳妾一直被当作正当的婚姻,受国家法律保护。除皇后外,其他娘娘什么的,其实就是小妾。只不过皇帝财大气粗,多纳了妾,但也是合法婚姻,与卖淫不可等同而语。

而宗教性质的卖淫,是女人以卖淫所得捐献给教会,被视为为神的献身,是一种宗教赎罪行为,卖淫者本人并没有得利,并不是属于商业卖淫。而从马丁路德宗教改革运动以后,随着天主教赎罪券的废除,宗教化的卖淫行动就日渐稀少了,而新教的工具理性的兴起,则就彻底洗涤了卖淫的宗教色彩。

至于密宗的男女双修,是禅定的修炼,为的是达到空性,男女其实并没有发生性关系。你如果拿来与卖淫相提并论,则会被认为是对佛教的侮辱。

你不妨反思一下,“需求是市场的重要标尺,任何歧视打压,任何道德准绳都无法阻”,放在现在讨论卖淫问题的语境中,是不是有点将人性物化了的味道?而这种思维,正是导致我们这个社会日趋人情冷漠、无视生命尊严的原因之一。

你说得很好,要倾听大自然的声音,可你得承认一个事实:大自然不做生意。


作者: 末代愚夫    时间: 2013-3-16 12:13
爱晒二逼丫 发表于 2013-3-15 23:38
1. “法律是关乎人的法律”,这话勉强没错,但是“任何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人的社会伦理道德基础”,此话大 ...

呵呵,这名字有点拗口,看起来,像是个日光浴爱好者。
你的逻辑思辨能力以及对文字的理解能力超过许多人,赞一个。

作者: 末代愚夫    时间: 2013-3-16 12:24
般若山人 发表于 2013-3-16 07:41
既然禁不住,禁不了,加强引导和监管还是必要的。至于是否“合法化”,重要吗?有时候,只是个说法而已

山人好。你说的那些还是有些道理的。这个辩论游戏成份多,远非认真理性的探讨,有时故作惊人语,没有哗众取宠的故意,但实有草船借箭的虚张声势,呵呵。见谅。

作者: 兰舟远去    时间: 2013-3-16 12:46
精彩的言论。
作者: 般若山人    时间: 2013-3-16 14:11
末代愚夫 发表于 2013-3-16 12:24
山人好。你说的那些还是有些道理的。这个辩论游戏成份多,远非认真理性的探讨,有时故作惊人语,没有哗众 ...

嘿嘿,理解理解,就是玩哈
作者: 尜尜    时间: 2013-3-16 14:19
渔夫出手太重了,后面还两场,要留活口,给出路。{:soso_e113:}
作者: 爱晒二逼丫    时间: 2013-3-16 14:32
末代愚夫 发表于 2013-3-16 12:13
呵呵,这名字有点拗口,看起来,像是个日光浴爱好者。
你的逻辑思辨能力以及对文字的理解能力超过许多人 ...

{:soso_e183:}谢谢愚夫夸奖,其实良禽择木而栖,是人的基本天性{:soso_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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