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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正方解惑】几点说明 [打印本页]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5 18:59
标题: 【正方解惑】几点说明
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5 19:04 编辑
1. 合法化,并不是非要立法不可。无非正视现实,才便于管理,以达趋利避害之目的。比如,政府因为正视了艾滋蔓延的现实,后来有了杜蕾斯进校园、宾馆,街头售卖等形式,起初社会很多卫道士狠是接受不了政府的这一举措。
2. 正方辩手支持合法化,不意味辩手本人有什么人品问题,律师为罪犯辩护,不意味律师也想犯罪。
3. 如果合法化了,担心丈夫妻子以合法名义办事,这方面不存在必然性,也没有性必然,我想政府不会强行人人摊派任务,下达指令性计划硬指标。
4. 合法化不存在能不能,只存在允不允公然公开的问题,其实现实中是默认的,否者早写入刑法严惩和打击了。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5 19:04
与“国五条”媲美的“鹅四条”。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5 19:06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5 19:04
与“国五条”媲美的“鹅四条”。
{:soso_e113:}
作者: 相扑 时间: 2013-3-15 19:11
合法化的呼声也是要求立法承认卖淫的合法性,不是吗?否则合法不合法怎样判定?
法律不仅仅指基本法。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5 19:13
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5 19:18 编辑
相扑 发表于 2013-3-15 19:11
合法化的呼声也是要求立法承认卖淫的合法性,不是吗?否则合法不合法怎样判定?
法律不仅仅指基本法。
合法的东西就得立法啊,体贴一下人大的官员吧,政府能修改或出台个管理条例之类的东西足矣
作者: 来自水星球 时间: 2013-3-15 19:29
鹅鹅鹅!{:soso_e145:}
作者: 相扑 时间: 2013-3-15 19:30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5 19:13
合法的东西就得立法啊,体贴一下人大的官员吧,政府能修改或出台个管理条例之类的东西足矣
由政府出台具有强制执行意义的条例和规章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如果仅仅具有指导意义的条例和规章仅仅有临时规范效力,长远看有相当大的弊端。
作者: 来自水星球 时间: 2013-3-15 19:31
打黄扫非怎么解释?
黄色书籍,黄色影碟?为什么禁止!
老大哥啊老大哥,你知其一不知其二啊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5 19:33
来自水星球 发表于 2013-3-15 19:31
打黄扫非怎么解释?
黄色书籍,黄色影碟?为什么禁止!
呵呵,地球上的事情你有待熟悉啊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5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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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5 19:40
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5 19:46 编辑
相扑 发表于 2013-3-15 19:30
由政府出台具有强制执行意义的条例和规章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如果仅仅具有指导意义的条例和规章仅仅有 ...
“政府出台的具有强制执行意义的条例和规章”,这个只属于行政法规范畴,比法律层次低
另:人类社会存在没有弊端的事物么
作者: 南沙贝 时间: 2013-3-15 20:55
我们这一代人所经历的政府摊派任务的事情还少吗?土改完不成任务硬拉指标,把功臣之家拉去枪毙;右派人数不够,工作组长自认右派结果深陷牢狱之灾,到时候嘿嘿,分派点嫖娼指标也未可呀,啥想不到的。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6 09:11
这个既及时又有力。{:soso_e179:}
作者: 青黛 时间: 2013-3-16 09:22
鹅兄又油墨又油菜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6 09:39
青黛 发表于 2013-3-16 09:22
鹅兄又油墨又油菜
就事说事,非急于做合法嫖客{:soso_e113:}
作者: 知音 时间: 2013-3-16 09:41
条理清楚,头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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