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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嘉普通太阳能热水器问题频出 索赔需签封口协议 [打印本页]

作者: 青尘    时间: 2013-4-1 07:31
标题: 嘉普通太阳能热水器问题频出 索赔需签封口协议
想要赔偿金 先签“封口”约?

  本报记者 王烽

  本报讯 产品屡屡出问题,经销商找上门,可厂家不是想办法解决质量问题,反而要求经销商和消费者“封口”,要不然,不只赔偿金免谈,还要索偿50万元。近来,这个名为深圳市嘉普通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厂家让宁德霞浦县的林女士头疼不已。

  林女士代理深圳市嘉普通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产品一年有余,共销售嘉普通的热水器7套,但电热棒均出现问题。其中一个热水器,2011年11月到2012年6月,短短7个月就送修5次,基本上是电热棒感应器失灵。因此,林女士想终止与该公司的合作关系。不料,厂家设置了诸多门槛。

  林女士提供了盖有深圳市嘉普通太阳能有限公司印章的协议。林女士称,该协议由厂家草拟,只待经销商签字。协议表示,若经销商要拿到一笔共计4万多元的赔偿金、退货款、回购配件款,有两项条款门槛,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经销商)及乙方保证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在任何媒体发布及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文章、言论、图片等信息”,“本协议签订之日前,乙方以及客户已经向媒体反映或提供的涉及甲方的文章、言论、图片等信息,乙方保证自己及客户及时撤回,保证媒体不得发布”。否则,别说4万多元要退回,还要“赔偿甲方所有损失人民币50万元”。这让林女士很是气愤,数度沟通无果,遂向本报求助。

  日前,深圳市嘉普通太阳能有限公司国际市场部副总经理高峰接受了记者采访。高峰一再强调公司“多年累积良好的口碑”,“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如果安装过程和使用中不加以注意也有可能导致异常。至于林女士认为的“霸王条款”,高峰称,可以协商,而且“我公司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封口费’”。

  律师说法:“封口条款”,无法律效力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则表示,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有言论上的自由,厂家无权限制。即便签了此协议,只要经销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是如实、客观的,协议的上述两项条款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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