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一词,古已有之,如曹操有诗句曰:“烈士暮年,壮心不已”,但其含义与今天所说的有很大区别。现代意义上的“烈士”,据商务印书馆最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而在我国1980年颁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民政部对“革命烈士”作了明确的表述:“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因此,在我国“烈士”不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更拥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给人以充满景仰、堪为楷模之感。
一、革命烈士是一个特定的英雄群体,是党和国家的精英,是民族的脊梁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在屈辱和苦难中奋起,为了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进行了长期的英勇顽强的斗争,其间涌现了无数的革命先烈,从留下《可爱的中国》动人篇章的方志敏到狼牙山五壮士,从“生的伟大、死的光荣”的刘胡兰到舍身炸碉堡的董存瑞……这一串串闪光的名字,虽然年代不同,事迹也不一样,但其精神实质都是一致的,即: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崇高的人生境界。他们是中华民族不屈的脊梁,是时代的先锋、祖国的骄傲,是爱国主义教育最生动、最直接的教材,是激励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爱国主义是一种深厚的情感。经过千百年的凝聚,无数次的激发,这种情感最终被整个民族和社会的心理所认同,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内容。爱国主义,不仅是烈士精神的核心,也是革命烈士奉献和牺牲的原动力。烈士的成长离不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濡养,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陶冶了他们的气质、性格和品质,他们在优秀的传统文化中注入了时代精神的积极因子,进一步提升和弘扬了中华民族精神。因此,革命烈士是一个特定的群体,是一个英雄的群体,为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私奉献乃至牺牲是其本质内涵。
烈士精神是我们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精神资源。烈士精神内涵十分广博和丰富,其内涵的挖掘是一个值得我们共同探索的课题。在漫长的革命斗争岁月里,革命先烈为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发扬了大无畏的革命精神,他们前仆后继,奋勇向前,去争取胜利,以热血浇铸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坚强基础。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精神呈现出来的具体形态和侧重点不尽相同。烈士的人生活动和着时代的脉搏跳动,他们所彰显的精神是时代精神的主旋律。
二、我党对革命烈士高度敬重
上世纪20年代创立红军之初,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就非常重视对红军牺牲将士的抚恤工作。1928年10月中旬,在为中国工农红军优秀指挥员王尔琢举行的追悼会上,毛泽东、朱德高度评价了王尔琢为革命所作的贡献。会场上悬挂着由毛泽东拟稿、陈毅书写的挽联:“一哭尔琢,二哭尔琢,尔琢今已矣!留却重任谁承受?生为阶级,死为阶级,阶级后如何?得到胜利始方休!”
与此同时,“兵士应当得到土地或工作,改良兵士的生活和待遇”等目标被正式写入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1930年闽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士兵条例》以及1931年9月鄂豫皖特区政府颁布的《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成为党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三个关于红军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规定。这三个条例虽然简短,但已把党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优待抚恤的理念和措施表达得相当明确。
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体现了人民政府对军队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而这些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则需要政权力量的支撑。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城市红军家属办法》、《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规定。这些政策对于工农红军建设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战争环境及经济条件的限制,整体效果有限,尚未形成系统的政策规范,也未能明确对“烈士”一词进行现在意义上的界定。
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把“加强优待抗属,抚恤伤亡,安置残废军人及退伍军人的工作”列入党的军事问题决议中,并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在这一时期仍沿用旧时的用语,称战场牺牲的指战员叫“阵亡将士”。
自近代以来,成千上万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为革命而流血牺牲,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为了永远纪念他们,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举行的中共“七大”,作出以“七大”名义召开中国革命死难烈士追悼大会的决定。在“七大”结束后的第六天即1945年6月17日,中国革命死难烈士追悼大会在中央党校大礼堂举行。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等中央领导及“七大”全体代表、延安各界代表参加大会。毛泽东担任主祭,并题挽词:“死难烈士万岁”。
毛泽东在大会的演说中指出了所要追悼的范围,那就是:“追悼几十年来中国革命队伍在各个战线上所牺牲的人。”毛泽东坚定而自信地指出:“我们今天开大会,我们是有信心的。烈士们是已经离开我们了,他们的责任交给了我们,我们要完成这个责任。”
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如此明确地提出“烈士”一词。由“七大”全体代表参加的中国革命死难烈士追悼大会以其“追悼逝者、鼓舞生者”的伟大意义,实际上成为“七大”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大会还决定在抗战胜利后建立烈士陵园。毛泽东、刘少奇、朱德、任弼时等中央领导为建立陵园题了词,并委托参加大会的代表转交晋冀鲁豫边区有关部门。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相继修订或新制订了一些优待、抚恤方面的条例。1947年4月,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公布施行的《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之中,将“阵亡将士”改称为“阵亡烈士”。“烈士”一词也开始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光荣称号而被广泛使用。
三、烈士的身份怎样被确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和政府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烈士的标准。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0月15日《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的规定,革命烈士的标准和范围主要有:
(1)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对满清统治而牺牲的烈士。辛亥革命后在军阀混战中死亡者不在内。(2)1924年至1927年因参加东征和北伐战争而阵亡的烈士。1927年4月12日及7月15日蒋介石及汪精卫公开叛变革命后在军阀混战及反共战争中死亡的国民党军官兵不在内。(3)1927年至1937年因参加国内革命战争和武装起义而牺牲的烈士和工农红军官兵。(4)1932年1月淞沪抗日战役、1933年3月长城抗日战役、1933年夏察北抗日战役、1936年冬绥远抗日战役中牺牲的官兵和东北抗日义勇军抗日联军牺牲的官兵。(5)1937年至1945年因参加抗日战争牺牲的八路军、新四军及其他人民抗日部队官兵。国民党军官兵(包括空军)确因抗日阵亡者也包括在内,但在此期间因参加反共内战而死者不在内。(6)在人民解放战争中牺牲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起义后因参加人民解放战争而牺牲的原国民党军官兵也包括在内。(7)1919年五四运动以来因参加各种革命斗争被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杀害的烈士,因参加革命斗争入狱病死者也包括在内。
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规定:“革命军人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填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至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换发《牺牲军人家庭光荣纪念证》”。
与此同时,对革命工作人员和民工称烈士的,也作了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于12月11日公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革命工作人员“凡对敌斗争因公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内务部于同年12月11日公布的《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一)配合部队作战;(二)配合部队或公安部队剿匪;(三)在前线服担架运输等战勤;(四)在敌后进行武装斗争的民兵民工因战争牺牲者,给予烈士称号,发给《革命牺牲民兵民工家属光荣纪念证》”。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关于“革命烈士”的条件规定为: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
(2)对敌作战致残废后不久(一年以内),因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受折磨致死的;
(5)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凡符合上列五条之一的,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团以上政治机关办理;其他人员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办理。其他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现役军人经总政治部,其他人员经民政部批准,也可以称革命烈士。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打开尘封的历史,一个个浸染鲜血、耳熟能详的名字,曾激发了一代代中国人的英雄豪气,支撑起中华民族不屈的脊梁。应该说,每个人的内心,都积累着一些对某种价值的崇敬;也正是在这一崇敬的基础上,人们构建起了自己基本的是非观念和价值观念。那些为中华民族的利益而牺牲的,无论是国民党人,还是共产党人,都是令我们景仰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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