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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晕 团购餐不能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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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青尘
时间:
2013-7-31 04:56
标题:
晕 团购餐不能打包
谢正军/图
◆【被投诉对象】陕西省西安市马柯艺术家餐厅
◆【投诉主题】餐厅有关团购菜品不能打包的规定不合理
◆【投诉人】赵女士
消费者在饭店吃饭,经常会把吃剩的食物打包,自己付过款的食物自己带走,天经地义,毋庸置疑。可是最近,北京市消费者赵女士在陕西省西安市一家餐厅用团购券用餐,吃剩的食物想打包带走,服务员却不允许,并称团购菜品不能打包。这让赵女士非常气愤:“交了钱就是我自己的东西,自己的东西凭什么不让我带走?
消费者
吃剩打包 强硬遭拒
出门旅游,图的就是个开心,但赵女士在西安的遭遇却让她怎么也开心不起来,这一切都源自于一张团购券。
2013年元旦期间,赵女士到西安旅游,在网上购买了马柯艺术家餐厅113元的双人团购券,想在旅行之余品尝美食。1月4日,赵女士到店后,看到店内环境宜人,心情大好的她又加点了餐厅的几道特色菜,花费近100元。大快朵颐,酒足饭饱之后,赵女士让服务员把几乎没怎么吃的鱼打包,服务员说“不行”。
这一下让赵女士来了火气:“为什么?”服务员说,这份鱼是团购券里面的菜品,根据团购协议,该菜品不能打包,赵女士到店后另加的菜品可以打包。“那两个菜光剩汤了我打什么包?”看着已经吃光的盘子,赵女士气不打一处来。赵女士对该餐厅的做法不能接受,不让打包,难道还要再给其他顾客吗?服务员说这些菜和别的菜一样都会倒掉。赵女士认为,不让打包,剩菜也是倒掉,这样既浪费又伤害消费者的感情。当初团购时赵女士匆忙付款,没有仔细看团购协议,但她仍觉得“吃剩打包”是理所应当的。
赵女士跟服务员交涉,但服务员一口咬定“团购菜品不能打包,团购网的页面上写得很清楚”。最后,赵女士愤然离去,同时离去的还有她对这家餐厅的好印象。这次消费经历让原本心情不错的赵女士感到非常郁闷,“我自己花钱买的东西,凭什么不让我带走,即使是团购也不应该例外”。
店家
团购赔本 仅赚人气
记者打开赵女士提供的相关团购网页,在“特别提示”栏中看到了“到店仅限堂食,不提供餐前及餐后打包服务”的提示。此外,特别提示中还有“本单谢绝自带酒水饮料”、“不提供包间”等限制性内容。
对于团购菜品不能打包的问题,马柯艺术家餐厅有自己的说法。1月15日,记者致电马柯艺术餐厅,该餐厅赵经理告诉记者,餐厅确实规定不允许消费者在餐前打包,但没有规定餐后不允许打包。赵女士遇到的纠纷,是因为服务员没有了解餐厅规定所致,餐厅存在培训不到位的情况。“餐厅推出团购活动,本身就是在赔本赚吆喝,除了人气什么也没有获得,如果用餐的客人在餐前进行打包,不仅浪费餐厅人力物力,也损害了餐厅力求获得的人气,餐厅显得没那么热闹,就更加没有顾客上门了。”赵经理说,餐厅制定团购中有关限制消费者的规定,也是无奈之举。记者询问不允许餐前打包是否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赵经理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在其他餐饮团购活动中,记者发现很多餐厅在团购协议中标注“不提供打包”,但是包括赵女士在内的多数消费者都表示,不理解也不能接受店家这一行为。记者采访了其他数家规定“团购餐不允许打包”的餐厅,各自的理由大同小异,不外乎“不赚钱,增加人力物力,担心店内顾客少,商家有解释权”等。
律师
条款无效 侵害权益
对于部分餐厅有关团购餐不允许打包的规定,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成表示,该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无效条款。
张家成认为,团购行为属合同行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团购消费中,商家制定的不提供打包条款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显然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管是团购还是普通购物,消费者付了钱,就获得了消费的权利,商家都应提供正常的、标准服务和产品,不能因为是团购或者是促销,而降低或者免除商家的义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餐厅制定的其他限制性条款,如“谢绝自带酒水饮料”等,早就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张家成提醒消费者,在进行团购时要擦亮双眼,尽量避免购买这种附带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商品或者服务,如果消费者购买了类似产品或者服务,在消费时应当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在诉讼时提交。
●记者手记
提升品质 换来口碑
商家推出团购无非是希望借此推广品牌,提升人气,但在操作过程中其单方制定的种种限制性条款,却有可能伤害消费者,反而影响到品牌的推广和人气的累积。此前,一则“宁愿一人来千次,不愿千人来一次”的旅游广告,在网络上引起网友的共鸣。同样,餐饮企业只有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才能让消费者成为自己的回头客,“一人来千次”,如果在服务过程中,不断设置消费障碍,那么再好的菜品,也只能换来“千人来一次”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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