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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路不平有人踩——回酱油 [打印本页]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13-7-31 06:19
标题: 路不平有人踩——回酱油
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3-7-31 06:25 编辑
路不平有人踩
回酱油
看了酱油在我的帖子下面的跟帖,觉得应当单独说点什么。说实话,我已经很漠然为一些很扯淡的事情,在论坛上和网友们争来斗去的,感觉没什么意思,再者说温度高,人心燥,这种很容易伤感动火的事情,尽量远之。
但是,酱油的回帖确实让我觉得有必要说点什么,也算是为自己正视听。
按照酱油的说法,我的《李某一案还有什么“招数”》里的观点“很不讲理”。基于酱油的这种结论,我想沿着讲理和不讲理的思路说说我的观点。
有关这个破案件,我已经觉得就算围观也只剩下“疲劳”与“恶心”了。
首先案件本身就不正常。
一起团伙性侵案(姑且这么说),从案发至今,早已经超出了一个案件正常的审理时限,这本身就是一个惹人非议的话题,难道这个案子很复杂吗?北京警方的侦察破案能力如此低下么?换一个角度我要问的是,如果这事儿发生在普通人群身上,也会如此拖沓么?
所以对这个案子感觉不屑和愤怒,是因为从事发到如今,围绕这个案子的种种说法实在太多了,先是“未成年”,后来是“轮流发生关系”,再后来是“陪酒女”“卖淫设局”“保护老艺术家”再再后来就是律师的更换,以及梦鸽的声明等等。
不知道酱油是否看到,我在谈及这个案件我的观点里不止一次的提到过,把所有污水扣在李天一一个人头上是不公的说法,我没有那么多娱乐的心态,这样一个下三滥的案件,也非我值得去狂欢的理由。
所以写,是因为这样几个点,让我有话要说。
“未成年”犯罪,谁当问责,当然当事人跑不掉,但是,他的监护人恐怕更跑不掉。对李某一这样的问题少年的屡屡犯科,如果不是其监护人的责任,是谁的责任?你的?我的?大家的?
你当然可以不认可我设下的三个桥段,我写这个也不指望谁去认可,我表达的只是我的观点罢了。
梦鸽可以不懂诉讼法律条文,但是他们的代理律师难道不懂我们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
公开审理吗?既然知道,为何搞出了这样一封公开信,在我看来无非就是那三种可能,当然也可能更多。
关于酱油的为什么就不会有:事实的真相并不是如网传的那样的那种可能呢?正是因为有那种可能,所以才会有梦鸽开始的不受短信敲诈的威胁,现在的要求揭开神秘面纱的勇敢。
我从来没否认过这种可能的存在,但是,所谓的“事实真相”到底是什么,你酱油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无非是对表象做一些自己的判断而已。
另外更正一下酱油,我对权贵谈不上反感,更谈不上仇恨,这年头蛇有蛇道,鼠有鼠道,各自有各自的活法。所以觉得有话要说,是觉得一起貌似很普通的团伙性侵居然有如此的噱头和看点,真的是太狗血,太不正常。
换一个最无聊的角度去说,就算是陪酒女出台了,在违背了当事人意愿的情形之下,性侵依旧是犯法,这
大概酱油不会有异议。
这年头,谁都有自己的判断,谁也都允许说出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我也和酱油一样期待他口中的“万一”。期待着李某一等人是“被冤枉”“被陷害”,然后“风光”的走出高墙,接下来当然就更有看点。
谁都不代表什么公平正义,我依旧相信法律,不过这毕竟是一个让人说话死不了人的时代,你的期待和我的期待可能不同,我只是从我的视角来打量这一切,影响到你了,说句对不起。
路不平自有人踩。当然也许你觉得那是坦途,我看来很崎岖。
仅此而已。
2013年7月31日星期三
作者: 远去的烟云 时间: 2013-7-31 07:37
一起团伙性侵案(姑且这么说),从案发至今,早已经超出了一个案件正常的审理时限,这本身就是一个惹人非议的话题,难道这个案子很复杂吗?北京警方的侦察破案能力如此低下么?换一个角度我要问的是,如果这事儿发生在普通人群身上,也会如此拖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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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让人质疑!一个简单的案件,搞到这个程度,说没有黑幕恐怕都没有人相信了!
作者: 归隐宋朝 时间: 2013-7-31 10:13
本帖最后由 归隐宋朝 于 2013-7-31 12:37 编辑
“看酱油”的跟帖确有些过人之处,也有一定的娱乐性。
一是,他首先会爬上房顶吆喝一嗓子,甩出几顶帽子来,什么“无知”、“弱智”、“幼稚”、“不讲理”等,这既能引起你的反感,又可提醒你注意他就要“高屋建瓴”了。你要是急了,他就会很舒服地指出你的浮躁来。
二是,他的“三段论”运用得很精,不管是否对题,先抛出一个绝对正确的“大前提”,再把自己哪怕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小前提”塞进去,就得出一个貌似正确的结论。可有一样,你要总是文不对题,翻来倒去就是那点车轱辘话,也就没啥看点了。不过,他还是有一些死缠烂打、不屈不挠的功夫的,大多时候争到最后,倒显得别人没有气量。挺神的!
三是,他的观点混淆不清,用“三权分立”的原理去说中国法律与司法的事情。真不知是中国的法律体系误会了他?还是他误会了中国的法律体系?回去背背书、做做功课吧。
四是,他总是先入为主,先把别人预设到一个不利的境地。可凭什么推测出别人预想的结果?就是为了把你逼近死胡同里。其实,我们要的就是真相及一个相应的判决,不管这个判决是黑是白,于理充分就行,但是,请快些。
鉴定完毕。我们就看重“看酱油”跟帖的娱乐性吧!稍安勿躁。
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时间: 2013-7-31 13:59
首先,你怎么能把他人对你观点的批驳认为是争来斗去呢?怎么会认为是扯淡的事呢?那无形中不就把你的帖子,你的观点贬低成扯谈了吗?只是文字的交锋,观点的碰撞而已。又怎么会伤感动火了呢?秀才啊,那不好。
其次,偶也认同你说的:“ 首先案件本身就不正常。”
你说“我要问的是,如果这事儿发生在普通人群身上,也会如此拖沓么?”那么偶也反问你:如果李某一是个普通人,那么还会有那么多的“猜测”,“推定”吗?还会有那么多的舆论打着“民意”的幌子,为了吸引眼球的目的,任由谣言满天飞,从而干扰了司法的独立吗?
你可以不负责任的自由评说,事实如果证明你错了,你会认错吗?你会像李某一道歉吗?就算你会,可李某一受到的伤害没有人能够挽回和补偿。你不注重结果,不在意真相,那说明你只是为了发泄。
可司法机关要是因为顺应民意错了,那轻则会让社会出现更多的暴戾之气的爆炸和杀戮。重则会摧毁中国社会法制的基础。
“未成年”不是事实吗?“轮流发生性关系”是无罪的代名词吗?而“陪酒女”、“卖淫设局”,难道不需要证据证明,就可以认定那就是谎言,就是“狗血”吗?为什么,那个受害女性不在被侵害后报案?为什么要在梦鸽对那个“敲诈短信”不予理睬后,才去报案?这些不合情理的疑点,难道我们的司法部门不需要去厘清真相吗?
“未成年”犯罪,在法院还没判决前,你凭什么认定李某一就是罪犯了?你的问责,你不觉得早了点吗?而偶既没有认定李某一是无辜的,也不会在法院审判之前认同李某一就是罪犯。更不会在判决前猜测什么黑幕。偶只是希望看见一切,都是以事实说话,靠证据判决。正义得到伸张,冤屈不会出现。
违背了当事人意愿的情形之下,被侵害的当事人哪怕是事前收了钱的,那也是犯罪。
既然你说谁都有自己的判断,谁也都允许说出自己的判断和观点。那就你批你的,偶批偶的嘛。偶可没说你不应该批谁,你不能批谁哦。所以,偶不会伤肝动火滴。呵呵
路不平有人踩,你踩的不平,偶也可以接着踩嘛。为什么偶踩,就说明偶看见的是坦途了?偶的眼里没有崎岖了?不讲道理嘛。{:soso_e113:}
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时间: 2013-7-31 14:01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7-31 10:13
“看酱油”的跟帖确有些过人之处,也有一定的娱乐性。
一是,他首先会爬上房顶吆喝一嗓子,甩出几顶帽子 ...
小归隐啊,你又开始娱乐了?{:soso_e113:}
到底是谁在先入为主?你不要颠倒哦。{:soso_e129:}
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时间: 2013-7-31 14:06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7-31 10:13
“看酱油”的跟帖确有些过人之处,也有一定的娱乐性。
一是,他首先会爬上房顶吆喝一嗓子,甩出几顶帽子 ...
另:你咋老是以你自己的习惯要求别人啊?背书背的再滚瓜烂熟,那也只是别人的思想和观点,成不了你自己的视点吧?
“死背书不如不读书”这句话,秀才你听说过吗?
作者: 偶是来看酱油的 时间: 2013-7-31 19:08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7-31 17:14
我壁上观。
只是壁上观?色妞啊,你太不懂礼貌了。
大热天的,起码给你的领导,给你的偶像,端盘去了皮的西瓜外加两罐可口可乐嘛。
而偶,也上一盘西瓜皮,两瓶矿泉水啥的啊。
当然了,如果你觉得西瓜皮更败火,他们认为矿泉水更健康,那偶也不介意换换。{:soso_e113:}
秀才们,脸皮子浅、薄。不像偶,脸皮老厚道了。是吧?{:soso_e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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