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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是司法还是“私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13-10-10 12:27
标题: 是司法还是“私法”?
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3-10-10 12:29 编辑
是司法还是“私法”?
云南省大关县法院对原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申请检方抗诉,10月8日被答复拒绝抗诉。
这意思很明确,那就是此案尘埃落定,受害者家属爱怎么地就随便。
一个披着国家公职人员外衣的禽兽,糟蹋了一个4岁的孩子,只得到了5年的刑期。我承认,我不懂法,但是,你能告诉我这个判决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判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是写入我们法律条款的明文,不需要做其他的司法解释,结合云南大关县法院的这个司法判决,我就是想问这个“人民法院”一句:你们他妈的敢说自己是依法判决吗?你们是在用自己的行动在强奸国家的刑法。
试问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强奸凌辱一个4岁的女娃,性质恶不恶劣?影响坏不坏?后果严不严重?如果这三个基本的发问你们都给不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你们不是挥舞着法律的遮羞布,在强奸法律,玩弄百姓又是什么?
一个编制办的主任,一个国家公职人员,不懂得强奸幼女是什么行为吗?这种知法犯法的行为该不该重判?而你大关县法院用一个最低档的刑期,给出一个这样的判决,而且对受害人和家人没有任何补偿,你们不怕遭天谴吗?
这不是司法,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判决。这是“私法”是典型的官官相护的肮脏。谁赋予了一个官场下三滥如此的金钟铁布衫?谁在间接的保护这个衣冠禽兽?这个编制办的主任,到底有何背景?
好吧,我承认大关县法院你们赢了,你们以超级无耻的方式,在国人面前,肆无忌惮的奸污了法律。而且是国家的刑法,你们狠,你们真狠!
这是一个耻辱的判决,审理此案的法官,将被钉在耻辱柱上,让人唾弃。
面对这样的一个判决,如果还舔着一张无耻的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我真的忍不住恶心,要呸出一口!
想起那句话:我相信法律,但是我怀疑法官。
罪犯污染的可能是他周边的水,而一次缺乏公信力的判决,则污染了整个水源。
2013年10月10日星期四
作者: 独步天涯 时间: 2013-10-10 16:59
轻了,可以改判。
作者: 独步天涯 时间: 2013-10-10 17:07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10-10 17:02
改判可以,但改判的依据又是什么?
如果改判推翻一判,引用的法律是同一条,这不是糊弄法律,糊弄民众么 ...
量刑不当。上级检察院责令下级检察院抗诉或直接抗诉,或者由检察院、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均可。
作者: 独步天涯 时间: 2013-10-10 17:40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10-10 17:15
唉。。。。
对,很多时候,我们不能看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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