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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冤有头债有主----与闲散之人谈谈欠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3 22:35
标题: 冤有头债有主----与闲散之人谈谈欠薪问题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23 22:44 编辑
闲散之人是六星论坛里少有的几位能对时事写些评论帖子的网友,他的帖子有些是不错的,有独立见解。但有些则浅显了一些,并没有看清事物的本质,例如农民工讨薪问题。
当然,这可能与其生活环境和知识面有关,有时就只好人云亦云,跟着发发议论了。人嘛,不是神,不可能百事通的。但是,我们的评论是写给大家看的,因此,要有自己的见解,才能使读者有所启迪,真正多层面多角度地去看清问题并思考如何解决问题。否则,只是跟着某些媒体和所谓的公知们捶胸顿足地喊喊口号,就失去评论的意义了。
我经常接触农民工讨薪问题,对农民工讨薪问题有些个人看法,想与闲散之人聊聊:是不是只要农民工讨薪就一定存在着开发公司或建筑公司非法欠薪、政府无能或执法部门行事不公的问题,就该谴责他们?
农民工通常都是受雇于包工头的,这在太原、冀州两起讨薪案里都可以看出。他们与包工头之间往往没有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去干什么,干一天多少钱,说好了,就跟着来了。到了工地,心里却想着家里的土地,回到家里,又惦记着赚钱的还是工地!有着一种打短工、混工钱的习性,根本不考虑如何运用法律、合同来维护自己和雇佣方的利益。包工头呢,又与劳务公司有着同样的约定。一旦出现问题,自己除了一个皱巴巴的、记着干了几天活的记事本外,拿不出任何结算凭据!你让政府和执法部门怎么办?依仗权力去行蛮 ,逼着人家来付钱?政府也得依法办事、也得讲究证据吧?因此,首先就是农民工自己不重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造成了问题的复杂化!
再者,就法律关系而言,在一个建设开发工程中,建筑公司和开发公司相互之间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他们只能和某个具备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因此,他们面对的只能是这个劳务机构的法人。他们和法人在合同中关于结算有着很明确的约定:正负零时付百分之几、主体封闭付百分之几、竣工付百分之几、余款验收后多长时间结清等。只有这种合同约定,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也好、与开发公司也好,均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更没有关于结算的合同约定,因此,他们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哪方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当然也就没有非法欠薪的问题了。能与农民工发生欠薪问题的,只能是包工头,而与包工头发生欠薪问题的只能是劳务机构。因为他们之间才有合同关系,依法,有权找建筑公司或开发公司结算的,只能是劳务机构。依法,农民工只能找包工头讨薪。但是,农民工不管这些,他们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要回家过年了就必须拿到钱,不管你包工头也好、劳务公司也好,你们和别人有什么狗屁约定都不干我的事,老子要回家过年!不给?老子们就闹事、就跳楼!管你什么进度、质量、核算、损耗扣除的,老子干了三个月你们就得给三个月的钱!少一分都不行!要合同?没有,要凭据?嘿嘿,就一个记工本本,拿去!这种讨薪合法吗?
那么,他们为什么却不敢找包工头闹,或者根本就找不到包工头呢?因为包工头往往是他们的老乡,而且在家乡都算是头脑灵活、有面子有势力的人。人家肯带你出来,你不感恩,还好意思胡闹?闹了回家后人家不收拾你?这是一种情况;另外,本来包工头就是靠克扣农民工的工钱赚钱的,人家一天付150元,他结算后,只给农民工120元,自己落30元。当然,他要跑关系、揽工程,也算是有所付出的,赚点钱也说得过去。问题是,包工头有时候在发生了质量问题、损耗问题或其它违约问题后,面对要扣除报酬来抵偿或惩罚的时候,无力承担,有的甚至已经将前期结算到手的钱没有发给农民工,而是寄回家盖房子、娶媳妇、包小三了!怎么办?只好耍赖,脚底板抹油,溜之大吉!暗中指使或蒙骗农民工,群威群胆地去闹事,政府为了维稳,建筑商为了保进度,肯定先高压让工地方面付钱(有的甚至会政府垫钱,爬吊塔的,警察就出过钱,浙江有个地方,警察出钱让民工下来后,又依法拘留了他,一码归一码,很正确!),还怕你们不乖乖给钱?
那么,农民工明明是在你工地上干了活,却拿不到钱,难道找你讨要工钱还是非法的了吗?哈哈,不是没有可能哦?虽然干活就要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你是不是把活干好了?你按约定该什么时候获取报酬?你的报酬应该找谁讨?用什么办法讨?如果不管这些,只要没拿到钱,就以阻扰施工、爬吊塔、跳楼、闹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来讨要,甚至与前来维护秩序的警察发生冲突,这就不合法了!
欠薪问题很复杂,除了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外,有的是因为行业腐败,层层转包,层层克扣,导致结算时,达不到预期利润,只有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的是承建方为了中标,硬着头皮垫资,到了后期断了资金;有的是包工头出了问题,携款逃跑,有的根本就是还不到结算的时候!等等等等。如果农民工一讨薪,就谴责建筑商、开发商无良,就谴责政府无能,就骂执法不公、就骂警察恶毒,那你不是无知就是在假扮同情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了!
作者: 野妞 时间: 2015-1-23 22:55
这还开了个主贴讨论呐。
也罢,我老人家给你置个顶,看尔说话还有三分理~
作者: 墓歌 时间: 2015-1-23 23:04
落脚点在最后一句——起哄架秧子滴说
作者: 墓歌 时间: 2015-1-23 23:05
不止三分
我作为农民,感觉柳二写的很接近事实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4 07:56
本帖最后由 疯老爷子 于 2015-1-24 07:59 编辑
柳二先生说的这种现象是有的,但手续齐全的也很多,不按合同给钱的现象也存在,不能把要钱闹事全部归罪到农民工素质低上。闲散先生说的是有的警察不把农民工当人看,这样的公务人员也真不少,一些吃官饭的嘴上说重视民生,但骨子里还是嫌贫爱富的,一旦富人和穷人发生冲突,从心里偏向富人的人大有人在。农民工素质低,用简单冲动的方法要工钱,是应该得到理解的,解决这样的问题,就不能和农民工一样简单粗暴,要俯下身来,了解事情的真相,用合理合法的带有人情味的方法,稳住事态,让该拿到钱的拿到钱,让农民工回家过得起年,这才是“统治阶级”应该干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4 09:49
是过年重要还是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重要?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4 10:18
依法办事就是让农民工空着俩手回家过年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4 10:37
农民工要拿钱回家过年,也得遵守法律,不能闹事。
就好比你急着要用钱,却没带卡或存折,你去银行闹事试试?银行里确实有你的存款,但你没带凭据,你闹什么闹?不能因为你要过年,就闹得大家都过不成年吧?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4 15:42
你看看你,怎么能爆粗口呢?我说的不在理吗?你可以批评呀,怎么能为老不尊呢?就算人家确实该付工钱,也得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给,这有错吗?难道你农民工过年比合同和法律还要重要吗?到哪里,都要守规矩、遵守法律,我这话有错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4 15:43
看来,你也不咋的。讲不出理了就骂人了。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4 16:39
我一直很爱看你幽默的文字,也为你叫过好,不愿意掺和你和谁的是非,原来敬你是这么大的错误。算了,算咱俩无缘,就算我不会讲理了,好吧!
作者: 野妞 时间: 2015-1-24 16:45
感觉我家疯哥话说得入情在理知味,说到人心坎上了。
柳二的角度似有道理,俺总觉得哪有不妥,只是不像疯哥说的如此到位和准确。
频频颔首。
作者: 野妞 时间: 2015-1-24 16:48
某种程度上说,几千年沿下来的春节,乃是民心所向所盼所归。
有钱没钱,回家过年。中国人,都懂得。
作者: 野妞 时间: 2015-1-24 16:51
够了,骂你二句就受着吧,疯哥算是讨薪农民工骂的,尔是替太愿警方受的,也不为过。况也不算多大的骂,苦民之所苦,恨民之所恨罢了。
作者: 野妞 时间: 2015-1-24 16:54
疯哥甭气了,柳二以前很不堪,近来貌似也有所改变,若不喜欢,咱不搭理他便罢了。
大人大量的,甭计较好吧哥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4 17:06
我是不愿掺和事的,不知道今天怎么了,可能是当农民的时间太长了吧,总看不惯吃着农民还害着农民的人。
作者: 野妞 时间: 2015-1-24 17:17
人条子当惯了,拿着警棍狠是当令箭,拿草民不当生灵,自个不当公仆当大爷,咱得理解不是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4 17:25
警察我也当过,可能是爱和农民穿一条裤子,显得不够狠,就没干下来。还是柳二这样的适合当警察。
作者: 野妞 时间: 2015-1-24 18:16
哎,这话说得好,给力,柳二听了当跳三尺
作者: 蔷薇盛开 时间: 2015-1-24 20:33
本帖最后由 蔷薇盛开 于 2015-1-25 09:55 编辑
疯老爷子 发表于 2015-1-24 07:56
柳二先生说的这种现象是有的,但手续齐全的也很多,不按合同给钱的现象也存在,不能把要钱闹事全部归罪到农 ...
老爷子啊,手续齐全有合同就有地方找人了呀。还有理有节的找啊。问题是,只要涉及到讨薪民工,真的就不存在和任何人签订合同,工程承发包合同,那是甲乙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是合法的发包方式签订的,人工费就含在合同价里面,可工程层层转包,到了包工头这里,就只能拖欠工人工资和在材料上弄虚作假来获取利润了。有的包工头只接跑路了。政府不是没有作为,现在我们昆明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出示没有拖久农民工工资证明,该有出示的就判定为废标,但收效甚微,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啊。
作者: 蔷薇盛开 时间: 2015-1-24 20:51
我不知道其它省市的招投标是什么情况,可我昆明市的招投标真的是糟糕到顶,用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本来这评审方法也没什么错,可问题就出在经评审三个字上,这就需要评标专家来判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我自己去评标也不会下这个低于成本价的判定,这就形成招投标市场的混乱,恶性竞争,一千万的拦标价,可能最后的中标价就是五百万。承包单位一转手就转包了,其中收取了管理费。所以农民工的工资,就只能和包工头扯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5 02:28
对牛弹琴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5 07:14
主要是监管不力,劳动监察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建筑商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签劳动合同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不发工资携款逃跑的,公安机关要按经济犯罪进行追捕,该负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对于农民工非法闹事,扰乱工作秩序的,也要依法进行处置。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5 07:19
一出事就往别人身上推责任,这样的警察就是牛。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5 08:54
老爷子,感情是替代不了事实和法律的。
你不了解农民工薪酬问题的实情,只凭对农民工的同情就责骂别人,是没有道理的。我在实际工作中接触到大量此类问题,应该比你对事实了解得要多得多,我也同情农民工,但我们必须依法办事,不能仅凭同情就让别人付钱吧?那样做是不是又违反了程序、又侵犯了别人的利益,又有失公平了?
全国的劳动监察部门编制才有多少人?而各地的在建工程和农民工又有多少人?你让他们拿着花名册去工地一个个核对,就是累死他们,恐怕也核不清楚吧?农民工为什么年年讨薪却不吸取教训,采取签合同、定期核定工作量等自我保护措施?自己拿不出合同和结算凭证,你让政府凭什么去帮你解决问题?去利用公权力行蛮呀?不解决问题就扰乱社会秩序,他们自身有无过错?
在网上,像你这样的人太多了,看起来道理比谁都懂,大话比谁都会说,其实也就是跟着别人起哄,根本不了解实情!
考虑到你年纪大,可能说再多你也闹不明白,我就给你打个比方吧:假设你是民工、你的一个邻居是包工头。你托这个邻居在工行储蓄所帮你存了钱,其他邻居们都知道,因为你每个月都往那里跑,也有视频录像,但这些只能证明你确实托人在这里存过钱,至于存了多少、是用谁的名字开的户,除了那个邻居,其他人都不知道。现在你要过年用钱了,找不到那个邻居了,你就跑去储蓄所闹,储蓄所查了,没有你这个储户,你就跑到工商银行去闹,工商银行也派人去储蓄所查了,也是根本没有你这个储户,问你有没有什么凭据可供查询,你就喊来众多邻居、并拿出一个记事本,证明你某年某月到某月确曾托某某帮你存过多少多少笔钱。但这对银行有什么用呢?能凭这个就给你钱吗?于是建议你报警,警察来了,要调查取证、要追查那个邻居吧?但你说等不及了,我要过年,急着用钱,你们不给,我就死给你们看!说罢,你就爬阳台上去了,高喊:天理难容啊!银行收了我的存款不让我取啊!我活不下去了!警察黑良心呀,包庇银行和拿跑了钱的人呀!这时,马丫、闲散等也不问事实,跟着一起喊,喊着喊着,就把银监会、政府都骂到了......
哈哈,听起来,你们似乎有理,其实呢?你们很无赖!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5 09:07
太原一案,已经查明根本就不是因为讨薪!农民工王建奎等是在购物后欲进工地抄近路回住地被保安阻止,与保安发生争执后,继而又与赶来出警的警察发生冲突才引发了悲剧。为了博取如你等爱起哄者的声援,他们编造了一个讨薪被打的谎言!
作者: 蔷薇盛开 时间: 2015-1-25 10:23
疯老爷子 发表于 2015-1-25 07:14
主要是监管不力,劳动监察部门要对施工中的建筑商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签劳动合同的要责令其 ...
工地上的用工管理是很困难的一件事,从名单上能找到的只可能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许农民工就象柳二哥说的那样,是不知是几转手的包工头来的。和建设方签合同的承包单位和这些人是没任何制约措施的。《建筑法》上也明今禁止工程转包的,住建系统也查,可是从材料上看,也没显示出工程是被转包了。可事实上工程己经被几转手了。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5 10:29
你柳二哥不是告诉你了吗?要依法办事。
作者: 蔷薇盛开 时间: 2015-1-25 10:36
疯老爷子 发表于 2015-1-25 10:29
你柳二哥不是告诉你了吗?要依法办事。
呵呵。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5 10:37
照你这么说,农民工讨薪的问题就没救了,都回家种地去吧,过自给自足的生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5 12:24
你和他们讲这些没用,他们讲的是“诚挚的感情”,不讲道理和法律的。正是因此,才造成了长期的混乱。尽管政府方面设置了“没有恶意欠薪记录才允许进入建筑市场、进场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薪保证金”等保险程序,但是,这只能解决防止空手套白狼的那种公司欠薪问题,解决不了其它类型的欠薪问题,例如疯老爷子等善人根本不了解或说是根本不愿意相信的那种:纯属农民工因要提前离开、造成了损耗或延误了工期不愿赔偿或受罚而耍赖、闹事的那种“讨薪”!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5 12:41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25 12:58 编辑
话也不能这么说。我的意思是: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光靠别人尽职尽责是不够的,农民工自己也要努力。农民工现在也有文化,并非都是素质低。
首先,应该学点劳动保护和民法、合同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工程结算知识做些了解,这样,他们就会懂得合同的重要性,就会在务工时坚持要与用工方签订合同,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问题,另一方面,万一发生问题,就可以让政府部门执法有据,处理起来比较快捷;其次,要了解大合同里的工程结算约定是不是能满足自己打短工的要求,不能的,就要考虑与劳务机构另行签订结算合同。你要回家过年、插秧、收割,人家也要赶工期、讲质量,人家是按工程进度和质量来结算的,不能说是因为你要回家了,就得给你结账了,工程结算时是手续很繁琐的;第三,要知道造成损耗、延误工期是要被扣除工钱的.... 算了,我说了也不算,哈哈,也不是我管的事儿,只是点拨你们一下,让你们别瞎嚷嚷罢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5 12:56
我们和他们说不通的!我们得依法办事,他们是可以随口打哇哇的。农民工拿不到钱,首先是低三下四求工头,工头则是先诈唬,到后来人多了,唬不住了,就溜了。农民工就找承建方了,承建方或是已经付给包工头了,或是根本还不到结算时间,而且与农民工没有合同关系,自然不会热情接待,农民工就闹事了。警察此时介入,并不是因为欠薪,而是因为闹事,所以,就背上了包庇欠薪的黑锅。等警察弄清问题,再去追查包工头时,农民工等不及了,继续闹...... 这些实情,疯老爷子等哪里知道?于是就凭着一股“无产阶级革命感情”开始呐喊声援了,于是,公司无良了、政府无能了、警察黑良心了!只有他们才是好人了!
真的只能说他们很无聊。
作者: 牛芒 时间: 2015-1-25 13:03
解决问题最根本方法就是要城镇化,土地流转,农民上楼.
若干年后会出现多种经济体的大型农场,那时会有务农工出现了,
到那时,什么农民工问题,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社会资源配置不均等等问题从根本上能得以解决.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25 14:29
我把骂人的话删了,不管说什么,骂人都不对。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5 14:38
这就对了嘛,观点不同,可以争论,但不能骂人,对吧?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7 19:42
俺谈问题,是就法理结合事实来分析,不像某些人,只会干嚎!
作者: 小米 时间: 2015-1-27 20:2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7 21:27
我同情农民工!欠钱还钱!政府无能!干嚎。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30 14:05
今天早晨看到那个先用手採着妇女头发,后来又用脚踩着妇女头发的警察的视频,真让我从头凉到脚,有这样的人民警察,真是人民的不幸,国家的不幸啊!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30 17:09
您这样截取一段视频来看问题的方法是不对的,这个警察不理智,只是一方面的原因。 周秀云失去了生命,确实可悲,但其从与保安争执到动手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错误做法,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接到报警前去处置,却遭到无理阻扰和撕扯,动用强制措施是法律允许的,否则,你让民警怎么办?把人都放了?那是不是又对不起被打了的保安了?又要担负不作为的恶名了?
这几个被调查的民警错在采取强制措施过当和后来已经控制住当事人后的报复。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1-30 22:13
柳二
猫没忍住,还是说了以下的话,见谅!
很钦佩你对这个事件的清醒认识
这点,毋庸置疑
但在表明自己观点的时候,为什么一定要有鲜明的针对性呢?
被网络报道所蒙蔽,并不是闲散一个人,可能也是大多数人
看到清晰地画面中警察踩着女人的长发,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即使那个女人很愚昧很无知
但命不致死
这是根本
作为一个强势群体的警察,且在形体上有那么大的悬殊
你会认同吗?
你没有认同。聊以欣慰。
央视最后的那句话很值得人思考:
公民如何遵纪守法,执法者如何正确执法。
值得深思!
仅此。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1-30 22:15
没看主帖跟帖的内容
把在知己的跟帖粘贴在此
柳二,你也是猫的朋友
但当你针对性太强时,会伤及无辜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30 22:54
我针对的正是那些对不负责任的歪曲报道趋之若鹜、人云亦云、一味唱黑的家伙!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1-30 22:57
我理解你
就像当初一样一样
但这不是你攻击闲散的理由
他,很无辜
虽然你的论点站得住
虽然你身为警察一清二楚
但是,闲散,真的无辜,跟大多数的网名一样一样
包括猫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30 23:00
我的看法和你一样。尽管这个女人的致死原因目前还没有结论,但无论怎么说,都是一条生命,都是一个悲剧!如果她不妨害执法,如果警察冷静一点,如果我们的普法教育更深入广泛一些,悲剧都不会发生。
王姓父子等撒谎者,可耻!不良媒体和跟着起哄者,可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30 23:05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30 23:10 编辑
我对闲散个人并无怨恨。
当初我就提醒过他:报道明显不合逻辑和情理,而且,只是依据单方的说辞,有明显的矛盾之处,不应人云亦云。写评论,一定要有独立的见解,要言之有据,跟着别人喊口号,容易被人利用。 现在,一些不良媒体,专门利用网民的善良来歪曲报道,企图抹黑政府,我们应该警惕!我们欢迎舆论监督,但是,也不允许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行污蔑、唱黑的勾当!
为了人民大众安居乐业,多少警察在辛勤付出、流血牺牲?为什么不见他们报道?一旦有个别警察犯错,他们就不惜歪曲夸大,大肆宣扬,这,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警惕吗!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1-30 23:07
我从来没否认你的清醒和理智
但你因为一个论点而究其一点伤及无辜
这是我惋惜痛惜的地儿
柳二,你完全可以更潇洒一些
我信
就像你主动和马花握手言欢
我看到的
是棋逢对手最后的圆满
你懂猫,对吗?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1-30 23:12
被误导
这岂是一个闲散的最后?
多年的文化政治的积淀,你身在其中,怎能不明不懂?
闲散,就是一介书生,愤青而已
有情可原
柳二,你身在其中
如果究其一点不依不饶
你看,猫都出来说话
想来那些潜水之人,也如鲠在喉
对吗?
同情弱者
不是现在才有
喝杯茶吧,不妨碍我依然敬你为哥。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30 23:13
那是你多虑了!
不要说我和闲散只是争论了几句而已,那只是观点不同和认识上的差异,就是马丫、老碧、令箭等那样对我,我又何曾记恨过呢?大家都是朋友,有点争论、玩笑,不必记恨。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30 23:15
放心吧,我和他们,依旧是朋友!警民一家嘛。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1-30 23:18
你真的是兄长。
猫,敬
从学识,从心胸。
呵,猫多虑了
是不是看书写字变傻了?
作者: 疯老爷子 时间: 2015-1-31 05:57
记者1月30日从山西省太原市有关方面了解到,1月29日,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对“12·13”案件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据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民警王文军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继续侦查。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龙城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龙瑞苑”工地警情期间,发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2015年1月5日,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在家属和相关人士的见证下,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损伤程度进行了检验。1月中旬,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王友志损伤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为轻伤一级。
太原市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王友志伤情鉴定意见和周秀云尸检鉴定意见,结合现有证据,该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之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继续侦查。
目前,检察机关已先后对4名涉案人员原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郭铁伟,原龙城派出所协勤人员任海波,以及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原龙城派出所副所长闫冬喜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依法加紧侦查中。
太原市检察机关表示,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另据了解,案件发生后,太原市公安局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代理教导员周某党内严重警告、免去行政职务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巡逻二中队副中队长杜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城派出所四级警长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对8名涉案协勤人员全部予以除名。
2015年1月1日,太原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正风肃纪”大整顿,决定把每年12月13日作为“执法警示日”,向队伍积弊开刀,向执法乱象亮剑,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全面整顿规范执法执勤工作。(记者晏国政)
事实+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31 18:08
啥意思?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31 18:12
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感情并不能代表法律。
作者: 嘿嘿猫 时间: 2015-2-2 15:58
没钱过不去年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2-2 19:35
似乎定过失伤害更为准确。因为,尽管客观上警察对周造成了伤害,但其主观上应该只有摆脱其纠缠、阻扰的故意,并无伤害的故意,至于死亡,更不会是其希望发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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