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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这是法治还是枪治?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27 19:54
标题: 【转】这是法治还是枪治?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3-27 19:55 编辑

:“叫我崩你就崩你”岂是正义的枪声

  正义的枪声,只应听从法律的发号施令。但我却听到了另一种“正义”的枪声,它听命的是一名满嘴酒气与挑衅的醉酒者发出的“号令”。

  全网共知的一个报道:广西南宁一名男子在KTV喝醉酒后,与保安发生冲突,有民警接警赶来处理,醉酒男子辱骂,并叫嚣“你崩我啊”,随后突然出手甩了民警一巴掌,遇袭的民警果断拔枪还击。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将择日进行宣判。

  打蛇打七寸,断案也断在“七寸”。第一次看报道,就一眼发现了全案的“七寸”。让人告慰的是,媒体记者里并不缺乏法律人才的。为防报道有误,又特意到多个大网站走马浏览,结果都能看到同一语句表述的“七寸”:“(被告人)突然出手甩了民警一巴掌,遇袭的民警果断拔枪还击”。

  断案之前,有必要呈堂案情:(被告人)因为喝醉了,坐凳子没有坐住,完了就倒下了,和保安说你不扶一下?我都摔倒了,你还在笑。保安不但不扶起摔倒在地上的孟某,反倒还发出笑声,这让孟某觉得很难看,于是双方发生了口角,进而上升到肢体冲突。由于喝多了酒,孟某对保安不依不饶,随后其他的保安合力将孟某从KTV待客大厅推到了应急楼道内,因为担心事态过大,跟在孟某身边的陈某打电话报了警,随后南宁市公安局的值班民警赶到现场。民警跟KTV的工作人员了解了情况,然后打算跟孟某进行沟通,不料却遭到孟某的辱骂。

  如何辱骂,不影响案件的定性。都知道,孟某的辱骂,绝对包括那句“你崩我啊”。接下来的案情就是,孟某甩出一巴掌,然后,民警朝孟某大腿打了一枪。

  整个案情,基本如此。再多的描述,也仅是证据上的细化和重复,并对证据没有任何影响。而且无论如何细化,孟某在当夜的“袭警”情节也不过尔尔——突然甩出一巴掌。

  我为什么给袭警一词带上“帽子”?为何说“袭警”情节不过尔尔?报道中的案情已经帮我回答了。孟某当夜喝醉了,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安机关需要对其醉酒约束的对象。跟保安无故起争执,跟警察挑衅“崩我”,都是孟某醉酒失控的迹象。换言之,孟某不属于人们熟悉的什么歹徒、匪徒、凶徒、负案在逃之徒之列。即便当孟某朝民警甩巴掌时,他都还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公安机关只当约束的执法对象,不是警察应当开枪制服的法定对象。因为,孟某打向警察的那一巴掌,显然不构成任何危险、任何“非开枪不可”的紧急情形。

  退一万步,即便孟某就是当地臭名远扬的一恶徒,现场的警匪力量对比至少也在二比一以上,若要控制或制服赤手空拳的孟某,完全不存在“已到了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服”的危急情形;虽然孟某打出了一巴掌,受掌的民警当时并没有差点被掌晕掌昏,民警随身携带的枪支也没有遭遇随时被夺走、抢走的情形,周边所有人那时那刻里都安好无恙,没有任何人存在人身与生命上的危险。综观全案,“非开枪不可”的法定情形何从而来?

  从报道可知,西乡塘区公安分局认定了蔡警官当晚开枪系正常执法用枪,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事发四个月后,孟某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被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无疑,当地司法部门对本案枪声的正义认定,也必然引来警察形象在正义范畴里的高大上:“遇袭的民警果断拔枪还击”。

  这样一个全然无视事实的形容与认定,无疑是对中国警察的一个讽刺。

  执法对象突然给民警一巴掌,这是一线警察在日常执法里最为多遇、多见的事,并非什么新鲜事,也非什么执法疑难情形。中国一线警察基本都遭遇过。如果中国警察每次遭遇本案执法遇到的情形就开枪,中国就不是成长中的“ 法治国家”,而早是了烂透了的“枪治之国”。

  保护执法警察的人身安危固然重要,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同样重要,无论公民普通到是孟某还是蒙某,或是人所不齿的歹徒、匪徒、凶徒、负案在逃之徒。警察不应当开枪而开枪,那就不在正当防卫之列,就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和正义褒扬。孟某不应当被法律追究而被追究,那就在了冤错之内,就应当依法纠正,回归法律,回归正义。

  2015-03-26 老海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27 20:09
我赞同笔者的观点,但对“即便当孟某朝民警甩巴掌时,他都还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公安机关只当约束的执法对象,不是警察应当开枪制服的法定对象”这一说法不赞同:孟某若仅是酒后失态,寻衅滋事,威胁到公众或自身安全,属于约束对象;但其殴打保安、袭击警察,则已构成违法犯罪,不再只是是酒后须约束的对象了,应该是嫌犯了,警察应该使用非致命性警械制服,但不应使用枪支,因为当时的情景并不符合使用枪支的条件,同时,也容易伤及旁人。

    我也认为这次警察用枪是违法的、不恰当的。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3-28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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