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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宣传如何配合警察执法比宣传警察英雄事迹更重要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2 13:24
标题: 宣传如何配合警察执法比宣传警察英雄事迹更重要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5-22 13:25 编辑

                                                                                 如何配合警察执法比英雄事迹更需要被宣传2015-05-21

  当下,中国人的传统思维认为只有十恶不赦者才当击毙,甚至有极个别律师也为了自以为是的名利,拿别人的悲剧宣扬自己,不懂法律甚而满嘴脏话,侮辱律师这一行业。而作为基层民警,我宁不见英雄事迹,也要看到警察执法逻辑的宣传,英雄事迹已经太多,我们已害怕再次耳闻,我宁可不见,只希望政府与民间各类媒体多宣传一下警察执法逻辑以及流程,履行一丝应有的社会责任。

  我觉得,在宣传“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努力宣传一下警方的执法逻辑,及如何配合警务调查。

  我发现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警察是执法者,他需要制服犯罪嫌疑人。那不是两人一言不合在干架,而是一个警察在制服一个犯罪嫌疑人。

  当出现违法行为,警察在呵止无效时就会动手,动手无效会运用警械,警械无效他会开始用枪(如果他有)。

  如果他已经出枪,示警,对方还是不接受制服,那他开枪就存在合理性。而,只要他严格按照程序,逐步的进行暴力升级,并且清晰的示警,他的行为就可以通过事后审查。

  有人运气好,犯事时遇到一大群警察,于是大家扑上来用手就把他制服了,没有人受伤,皆大欢喜。

  也可能,有人在犯事时遇上个格斗高手,啪啪几棍子就被打服,虽然一身青紫,但至少有命。

  但也有可能,警察没有压倒性的武力,最后逐步暴力升级直到出枪,甚至击毙。在这种情况下,开枪不是因为那个人该死,而是因为警察必须要制服他,以阻止接下来有可能会发生的一切违法行为。

  回到庆安这个案子,不是因为徐某打警察、推老妈、摔孩子,所以他该死,而是因为警棍当时在他手上,警察用枪指着他,让他停下,但他不肯,他选择继续攻击;于是在当时,警察除了开枪再没有别的办法可以阻止他。(是的,你可以抱怨为啥这个警察不是帕奎奥,为什么非要搞到动枪才能收拾一个醉汉,但至少在法理上,这个警察没有错误)
目前各国的执法逻辑都默认如果一个人在持枪警察正式出枪示警之后,仍然不肯投降,那他就有可能做出最可怕的事情来,所以开枪是合理的。

  同时你要明白,手枪是很难控制的,而活人是在运动的,警察一般需要依靠快速出枪与连续射击来保证命中率。所以也就不存在只能打伤不能打死这种要求,因为正常警察都没有这个枪法。

  毕竟在紧急状态下,警察没有机会瞄准,全凭肌肉反应射击,他会本能的选择最大的目标,也就是对方的躯干部位。甚至,在他所有接受过的射击训练里也都要求他这么干。躯干目标

  相当于胸环靶,而四肢目标相当于三维移动的小靶,那太难了,我还没听说过普通民警会训练这个的。

  所以,只要开枪是合理的,无论打死打伤,都是合理的,因为开枪之后的结果不可控。

  所以,在大部分国家,人们都会有这种意识:当警察用枪让你停下,你必须停下。

  恐怕只有中国人会拥有这种神奇的自信:我又没干什么,警察是不会开枪的。

  然而,警察不是全能的,他不知道你之前干了什么。他只会想,这个人为什么如此疯狂,为什么他还不投降,他是不是通缉犯?他是不是暴恐?他是不是身上早有人命?他会不会弄死我?他会不会伤害无辜?他身上有没有刀?有没有枪?

  警察也是人,他也会害怕,他不会那么体贴入微:虽然这货有可能会搞死我,我仍然要想方设法让他活下去,我要努力在制服他的同时,不去激怒他,不伤害他……这个要求太高了,中国有几百万警察,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警察都是格斗高手,可以轻松制服一个成年男子;个个枪法如神,十米之内指手不打脚;有时即使警察有那个心,都没这个力。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英美剧里,一帮子警察冲上来,路人马上抱头蹲下……因为你绝对不可以暴力反抗警察,只要你不停止反抗,他就存在暴力升级的合理性。

  可能你遇到一个圣母警察,他宁担风险也不肯伤你,但不要赌这种运气,你只需要明白,在这种情况下,他有权伤害你,甚至杀了你。
如果你自信无辜,就应该马上束手就擒,有什么事去局子里说,到那里你可以验伤,可以叫骂,可以找督查申诉,找律师死磕,找大V转发,找记者吐槽,但请记得为了自己的性命考虑:不要暴力反抗警察!否则被打死了都白死,冤不冤?

  最后,警察佩枪不是为了让你闲没事去挑衅他,并指责他们为什么没能一年多花好几万训练经费,练成指手不打脚的牛B枪法,然后准确地一枪打碎你的膝盖,而不是头……我想,没有哪国的执法逻辑会考虑这种人的存在。

  警察的佩枪是留给那些最穷凶极恶的歹徒的,如果你自认还没那么坏,那就别给警察出枪的机会,抱头蹲地虽然怂,总比闹出人命强。
退一万步,如果实在想耍狠,就对着一大群警察耍,因为当他们人多,他们就不怕你,有机会选择比较“温柔”的方式制服你。

PS.1.徐某虽然是个混蛋,但混蛋不意味着该死,为这么一件事把命送了,我感觉还是蛮可怜的。

PS.2.像火车站这种室内空间是不适合鸣枪示警的,有可能会产生不可控的跳弹,伤及无辜。

PS.3.希望那位警察能得到适当的心理治疗,杀人不是什么愉快的事,他应该吓坏了。

PS.4.此事从头到尾就都很悲剧,也希望大家引以为鉴,不要暴力挑衅警方的执法权威。


来源/橘子树小窝



作者: 蔡诚    时间: 2015-5-22 14:02
学习。
作者: 黄子    时间: 2015-5-22 14:23
有道理。
不过我认为警察虽是暴力工具,但人民警察应该不同于美国式的警察,若相同了,整个社会性质也就一样了。
不开枪是人民内部矛盾,开枪是敌我矛盾。
作者: 黄子    时间: 2015-5-22 14:24
我说的不一定对,哈哈。
作者: 孤鸿野鹤    时间: 2015-5-22 15:05
想法非常好,有现实指导意义。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5-5-23 13:09
如何教育好警察们知法守法,依法执法,远比胡扯歪扯的替黑警察狡辩更重要。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5-23 15:14
如何配合警察执法比英雄事迹更需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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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二这个观点,猫深以为然。
法律法规宣传到位、深入民心,民众知法守法、配合执法,一定会避免很多悲剧发生。
回顾历史,我们社会不缺英雄,缺少的是那些平素能够老实做人、踏实做事的普通人。

生活中,大多数警察头上没有耀眼的光环,淹没在人海中,如同草芥。每天面对的是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杂务,处理的是那些关乎老百姓柴米油盐的凡间琐事。也正是这样的一群人,维护了这个社会的整体机制的正常运转。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在中国,行业的自我优势,真实客观地存在。不对等的社会地位差异也真实存在。

柳二举了那个被毙命徐某。这件事,猫有不同的看法和柳二探讨。
猫粗略看了一下网络上播报的新闻,心里有很多的疑惑。

为什么一个买了车票的人被阻止上车?就因为这是一个屡次上访的“黑名单上的”人么?
那为什么这个人要屡次上访?
如果第一次上访,就能解决上访人急于解决的问题,还会有屡次吗?
面对民众发生问题,更多的时候,作为地方政府采取的是“堵”而不是“梳”
这样的结果,只会让矛盾升级,于事无补

老百姓的要求其实很简单,但这些简单的要求往往被某些当权者盘剥后所剩无几
试想:如果老百姓衣食无忧,哪一个人会愿意走上上访之路?
上访之路真的那样好走吗?

这个徐某,真的就该被毙命吗?(有客人来,草就。)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5-23 15:33
PS.1.徐某虽然是个混蛋,但混蛋不意味着该死,为这么一件事把命送了,我感觉还是蛮可怜的。
猫:深以为然。柳二还是一个富有同情心的好警察。俺肯定地说。


PS.2.像火车站这种室内空间是不适合鸣枪示警的,有可能会产生不可控的跳弹,伤及无辜。
猫:控制一个酒后的人,应该不是很难的事儿。在这样的地方鸣枪,确实不妥。


PS.3.希望那位警察能得到适当的心理治疗,杀人不是什么愉快的事,他应该吓坏了。
猫:身为警察在办案的时候,同样需要"艺术性“。这种”艺术性“,不应该在悲剧中历练。于人于己,都是抹杀不去的阴影。有句话说的话: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里还有个”治病、救人“的字眼。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再踩上亿万只脚。


PS.4.此事从头到尾就都很悲剧,也希望大家引以为鉴,不要暴力挑衅警方的执法权威。
猫:前半句话,猫赞同。后半句猫有不同的想法。
    ”大家“包括哪些人?那个买了车票被阻止上车的人吗?那个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么?
     如果徐某聪明点,乖乖地转身回家。是不是就会避免悲剧的发生?是谁的权利先被挑衅?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3 16:15
黄子 发表于 2015-5-22 14:23
有道理。
不过我认为警察虽是暴力工具,但人民警察应该不同于美国式的警察,若相同了,整个社会性质也就一 ...

矛盾是会转化或激化的。徐某如果听从警察指令,有什么冤屈都到法院或相关部门去申诉,而不是采取扰乱公共秩序、暴力袭警的办法发泄,以致使矛盾转化为刑事案件,则不会成为暴力工具的“加工”对象。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3 16:20
大脸猫 发表于 2015-5-23 15:14
如何配合警察执法比英雄事迹更需要宣传
---------
柳二这个观点,猫深以为然。

你将两个事情混淆了。无论你有什么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就好比我被单位领导公报私仇无故解雇,因生活窘迫而去抢劫了银行一样!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3 16:25
大脸猫 发表于 2015-5-23 15:33
PS.1.徐某虽然是个混蛋,但混蛋不意味着该死,为这么一件事把命送了,我感觉还是蛮可怜的。
猫:深以为然 ...

难道不是吗?警察知道你有什么冤屈吗?警察只知道你扰乱公共秩序了,知道你阻扰公务了,知道你暴力侵袭他人和警察的身体了。如果你被阻拦登车后,去找铁路部门或警察反映,或者去法院起诉,警察会干涉你吗?会开枪吗?在现场,不要和警察理论,乖乖服从,有什么冤屈,或处置不当,事后可以投诉或起诉,处罚错了的,可以申请复议。这样,既是配合执法,也是保护自己。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5-23 16:3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5-23 16:15
矛盾是会转化或激化的。徐某如果听从警察指令,有什么冤屈都到法院或相关部门去申诉,而不是采 ...

矛盾是会转化或激化的。徐某如果听从警察指令,有什么冤屈都到法院或相关部门去申诉,而不是采取扰乱公共秩序、暴力袭警的办法发泄,以致使矛盾转化为刑事案件,则不会成为暴力工具的“加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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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买车票去做什么?
到相关部门去申诉。
很遗憾,这条路断送在“执法的”警察手里。
柳二,你告诉猫:这里的“执法”真的就没有问题吗?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5-23 16:3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5-23 16:25
难道不是吗?警察知道你有什么冤屈吗?警察只知道你扰乱公共秩序了,知道你阻扰公务了,知道你 ...

这个“庆安”
因为这件案子引发的“蝴蝶效应”,
柳二不妨看看
那样,对这个案子也许会有另外的看法
真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3 16:45
大脸猫 发表于 2015-5-23 16:36
矛盾是会转化或激化的。徐某如果听从警察指令,有什么冤屈都到法院或相关部门去申诉,而不是采取扰乱公共 ...

好,我们先假设徐某真是因为买了票却被拒绝登车才恼怒的,这也是铁路或政府维稳部门的事吧?其他旅客和警察并没有阻止他登车吧?但他却把怒火发泄到其他旅客和警察身上了,你不认为这些人是无辜的吗?他们就该为此忍受徐某的不法侵害吗?比如,你因法院错判,蹲了十年大牢,平反后一无所有,于是,你拎着菜刀把邻居家的钱财抢劫了,警察来了,你又要砍警察......道理很简单呀!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3 16:47
大脸猫 发表于 2015-5-23 16:38
这个“庆安”
因为这件案子引发的“蝴蝶效应”,
柳二不妨看看

这个案子引发的副县长、检察长等副产品,只能说明群众心里都是有本帐的,平时说了没用,只有在舆论关注的合适时机说出来,才会引起重视。

作者: 黄子    时间: 2015-5-23 16:5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5-23 16:15
矛盾是会转化或激化的。徐某如果听从警察指令,有什么冤屈都到法院或相关部门去申诉,而不是采 ...

估计申诉很难的,这个大多人都知道。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5-23 17:0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5-23 16:45
好,我们先假设徐某真是因为买了票却被拒绝登车才恼怒的,这也是铁路或政府维稳部门的事吧?其 ...

拿着车票被拦阻上车,被限制人身自由
这种经历你我都没有经历过
因此,谁也不能理解徐某当时的心理状态
据说,还是喝酒后

这种时候,发生我们不能理解的状况,也在情理中
即使有违常理

当时执法的警察,是在常态下的正常状态做出了不正常的事儿
这就让人有些费解
正如你所说的,徐某不该被一枪毙命

是吧是吧
呵,忒佩服自己的思维和理解能力了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5-5-23 17:07
本帖最后由 大脸猫 于 2015-5-23 17:10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5-23 16:47
这个案子引发的副县长、检察长等副产品,只能说明群众心里都是有本帐的,平时说了没用,只有在 ...


这个案子引发的副县长、检察长等副产品,只能说明群众心里都是有本帐的,平时说了没用,只有在舆论关注的合适时机说出来,才会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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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二你说的忒对了
群众心里明白,说了也没用,只有选择沉默

但这个不知死活的徐某却选择了大多数人没敢选择的路:上访,寻找青天大老爷
于是,他在寻访的途中被一枪毙命

能生产这样多副产品的土壤,柳二,您告诉猫,会有一条舒坦通往光明的路吗?
这条路上喷洒的该不会是徐某这类人的鲜血吧?
这条路上,那位警察又扮演了何种角色呢?





作者: 袁子旦    时间: 2015-5-23 18:08
总之,柳二爷叫你双手抱头上,你就得将双手抱头上。否则后果自负。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5-24 14:1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5-24 14:2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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