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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文军案辩护词【2】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8 21:30
标题: 王文军案辩护词【2】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5-28 21:32 编辑

王文军案辩护词(二):标志性案件应有经典判决
  

       鉴于周秀云家属律师开庭前违规公布笔录等材料,制造王倩被拒旁听的谎言,以图误导與论影响审理。王文军律师就此公布相关辩护材料与证据,希望法院公正审理。
作者: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水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刚才第一辩护人柴冠宏律师对王文军的无罪辩护意见无可挑剔,我很感动,以至于我一时不知道该从何处开始发表我的辩护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为王文军做无罪辩护,压力是巨大的。连续五天的庭审,在我本人的律师职业生涯当中也是第一次,所以感触更深。于是,我想通过对话的方式完成我对王文军的无罪辩护。

  我要对国家公诉人说,我们不能接受你们对王文军的有罪指控。
  第一,我首先针对你们在公诉词里所作的定罪分析进行反驳。你们认定被告人王文军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两点理由不能成立。公诉人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两个“没有必要”,一是“没有必要伤害周秀云”,二是“没有必要生气”。公诉人认为当时现场情况比较平缓,周秀云和其他民工并没有对警察造成攻击,所以王文军没有必要对周秀云采取制服和解脱措施。五天的庭审调查证实,周秀云当时对王文军的暴力妨害执法行为已经到了必须对她采取措施的时候。我认为,只要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妨害执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公安民警随时可以对其制服。本案的事实是,王文军和郭铁伟经过九次的口头警告“放开,放开”,周秀云坚定地说“不松,就是不松”,然后王文军才对她实施了徒手解脱措施,这种行为不仅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至于公诉人认为民警在遭受挑衅、撕扯抓挠等妨害执法行为后,应当保持冷静而不必生气的观点,本律师不能认同。警察是国家的暴力机器,但警察也是人,所以不能说警察就应该是机器人,他不能有感情和情绪。公诉人认为,有情绪就是有动机,有动机就说明有主观故意,本律师认为这种推定不能成立。事实上,王文军在执法现场遭到周秀云的辱骂、撕扯抓挠时只是想摆脱她的纠缠,根本没有想过要伤害她,公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文军有伤害她的故意。我想提醒公诉人注意的是,王文军对周秀云实施的徒手解脱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他是在正当履行职务,而周秀云的伤,是其暴力抗法的结果,王文军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我们同样不认同公诉方对被告人王文军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公诉人认定王文军构成滥用职权的行为有五项,我们只同意其中的一项,其他四项均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公诉人认定的第一个行为是“粗暴执法”,“粗暴执法”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具体的行为指向,无法认定其中到底哪个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第二个行为“踩头发、侮辱他人人格”和第三个行为“泄愤报复,殴打他人”都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这与职权毫无关系,因为没有人可以享有这两种权利。

  第三,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存在一个乱作为的问题,被告人王文军的家属一致认为,王文军之所以坐在被告席上,完全是检察机关乱作为的结果。人民警察的任何一次出警都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对这类案件,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对处理程序规定的非常清楚,即先由公安机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作出调查报告然后根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12.13案件发生到12月24日媒体曝光,也就是12天的时间,而黑龙江庆安民警枪击案从案发到出具调查报告也是12天的时间,一个被媒体炒作,负面效应被无限放大,一个凭调查报告而使事态平息。性质相同的事件,处理的程序不同,结果大不一样。我们认为12.13案件的教训实际上是庆安案件吸取的经验。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在小店区或者小店区以上的公安机关没有对12.13案件现场民警的处置情况出具现场调查报告之前,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是不能成立的,调查权应当前置于侦查权。

下面,我要对被告人王文军说几句话:
  第一,你作为一名普通的基层人民警察,正当、合法的执法行为必须予以肯定。你要相信你为之服务、为之奉献的组织和国家以及广大善良的民众在知道了“1213案件”的真相后会理解你、支持你,毕竟包括你在内的广大公安干警是人民幸福安全的保障。如果没有你们的奉献,当暴徒挥舞砍刀的时候,就没有人以血肉之躯去和歹徒搏斗;没有你们的英勇斗争,中国十几亿人的大国不可能有今天的如此安宁。所以,你要坚信,正当执法行为是能够得到保护的,否则,不保护正当执法者的结果就会让统治阶级吞下难以下咽的苦果。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第二,你是相关责任人和媒体恶意炒作的受害人,我们辩护团队认为,你有错无罪。经过五天的法庭调查,我们有信心、很坚定地给你做无罪辩护。起码我们很坚定地认为,公诉机关目前对你故意伤害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下面,我向法庭陈述我的意见:
  第一,“12.13案件”影响巨大,各方势力、各路人马尽数出场、尽情表演,但终归要通过你们的判决结果使其尘埃落定,你们肩负的责任重大!

  第二,对“12·13案件”的审判让法庭承受了太多的压力。但我希望对王文军的审判是公平的,对王文军的判决结果必须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法庭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顶住压力,不能因为闹访、不当舆论而制造新的冤案!

  第三,要充分考虑本案判决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要充分评估本案不当判决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我认为,本案无论如何判决,都将注定成为中国法治进程史上具有标志性和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如果判决王文军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对全国警察队伍士气的打击和对警察队伍情绪的影响是不可想象的;如果判决王文军无罪,我认为就是弘扬了正气,就是对违法犯罪者的巨大威慑,就是给全社会一种具有安全感的信息传递。我相信,法庭会谨慎而智慧地利用这一千载难逢的轰动案例向社会各个方面传递正能量,并通过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使“12·13案件”给山西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烟消云散!实际上,荣辱成败,往往就在执法者的一念之间!

  第四,标志性的案件呼唤经典性的判决。“12·13案件”不是政治事件,纯属法律事件。这一事件发生在普遍性信仰危机、价值观念扭曲的社会转型期,可以说是一个可遇不可求的典型案件。典型案件的影响力往往是划时代的,他会让社会中的各个相关主体都能尽可能地去从该事件中找到自己的影子并重新深思之、传播之。所以,对“12·13案件”的判决必须要有超常的魄力和胆量、超前的意识和最公正的心,不能被社会舆论左右,要凭执法者的良心,要充分尊重案件查明的事实。本案判决是否公正,确实是到了考验执法者智慧和胆量的时候了!

  第五,本律师认为:法庭应对以下主要事实进行评判:
  其一、应当对警察在第一现场执法的正当性、权威性和尊严性予以明确肯定。警察作为执法者,国家赋予他的职责就是代表国家去执行公务,他的行为只要不违法或明显过激,被管理对象就应当充分尊重他的权威和尊严,并应无条件对警察的现场处置行为予以服从和配合。即使他的言语不当、身体肢体动作不规范,也不能由此就否定他的执法行为和行为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更不能因此就去挑战他的执法尊严。

  其二、应当明确肯定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民警与现场被管理对象的地位的不平等性,并明确公民在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服从和配合义务。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到达报案现场后,其对现场处置的权威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任何公民在警察处置过程中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和配合,而不能借故发难,更不能以所谓的“态度不好”等理由去对抗执法人员执法活动。

  其三、一审判决应当对王文军在现场处置警情过程中处置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予以肯定。根据现有的证据,王文军对当时现场警情的判断是准确的,其在周秀云对现场警员实施暴力(抓扯裆部)妨碍执行公务、经多次口头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徒手将周秀云顺势摁倒在地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周秀云的颈部伤害结果完全是在受其工友的鼓励下,决意将暴力抗拒民警执法行为进行到底并拼其力气与王文军进行较劲所产生的意外事件。

  其四、一审判决应当对“12·13案件”发生后,相关舆论情况的起因以及媒体相关内容的真伪性以及由此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原因及归责问题予以评判。现有证据表明,“12·13案件”发生后,王奎林给相关媒体提供的资料存在严重隐瞒事实、编造虚假信息的情况,相关媒体的采编人员在未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虚假信息发布并迅速被主流媒体转载是引发本案所称恶劣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和持续发酵的直接原因。而对这种由于虚假新闻或不实报道所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应由王文军承担。

  其五、一审法院应当明确国家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普遍适用性。如果判决否定了该规程的普遍适用原则,将会导致公安机关公信力的丧失和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警情出现重大伤亡事件后的情况无法可依。我认为:《人民日报》在5月14日和5月15日连续两天刊发的专题评论文章《庆安枪案一波三折谁该反思》和《政府也要反思》,深刻评论黑龙江庆安民警枪击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对“12·13案件”的处理有所启示!

最后,我要对全国所有的媒体及其从业者由衷的说几句话:

  第一、感谢你们。没有你们,“12·13案件”作为一起普通的民警执法案件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不可能如此巨大;没有你们,民众对案件的关注度和舆论情况不可能如此高涨;没有你们,社会各界因本案可谈论的议题和争论不可能如此广泛;没有你们,一起普通的民警执法案件对中国未来若干年内的法治进程的影响不可能如此深远;没有你们,不会让我们全社会通过这个案件对现阶段中国存在的诸多社会矛盾等问题的思考和反思如此深刻。是你们 将“12·13案件”上升为中国法治进程史上具有标杆性意义的法律事件。如果本案处理得当,你们是当之无愧的头号功臣!

  第二、你们需要反思。“12·13案件”之所以负面影响如此巨大,媒体应为始作俑者。通过参加“12·13案件”的公开审理,你们不但见证了媒体的力量,更见证了“12·13案件”的真相。过去对12·13案件的相关报道,确实存在片面性和误导性,也确实给民众的是非观和社会价值观造成了一定的错乱。反思是必须的,也是应当的!

  第三、真诚的希望。“12·13案件”的公开审理很快就会成为历史。通过对“12·13案件”报道的反思,希望你们在对有争议的事件进行报道时,要保持客观、公正,要向全社会宣传正能量,要向全社会倡导尊崇法律、遵守规则、人心向善的核心理念,让正能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成为主旋律。世界潮流滚滚向前,媒体已经成为引领潮流的重要力量,通过你们的宣传和引导,让国民对社会向前发展、向好的方向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期待,让人们对未来充满信心。我对你们充满了期待。我相信你们具有传递正能量的心!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5-5-28 22:13
无罪辩护?这样的律师都是败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8 22:17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5-28 22:13
无罪辩护?这样的律师都是败类。

辩护,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你不懂。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8 22:20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5-28 22:13
无罪辩护?这样的律师都是败类。

按你的逻辑,我是警察,所以我才替警察说话;那么,你替违法后捏造事实欺骗大家的民工说话,你就是骗人的民工的亲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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