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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挟尸要价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无因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0:41
标题: 挟尸要价到底是敲诈勒索还是无因管理?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2-13 20:43 编辑

     近日,《华商报》的一则报道又引发网络热议:陕西眉县少女丽丽(化名)的遗体被宝鸡峡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魏家堡水电站员工发现,他们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找到家属索要6000元打捞费。后来,经过中间人的一番协商后,家属最终给了工作人员邓某1500元的打捞费。

      邓某说,他在这里工作了七八年,经常会发现尸体,一般遇难者的家属都会支付打捞费,费用都是双方协商的,一般在1500元左右,如果一个星期左右,没有人来认领就解开绳子,让尸体顺水漂走。

   “挟尸要价”的邓某违法吗?

      据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解释说,关于挟尸要价的问题,要看水电站对于尸体是否有打捞和保管的义务,这要审查一下水电站对水面管理的职责范围,如有打捞义务的,则应将尸体移交警方,不得收取费用。

       如果水电站工作人员没有打捞的义务,根据民法的无因管理规定,水电站工作人员确实付出了相应的劳务,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但具体补偿的数额应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能狮子大张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在法律上叫作无因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将“必要费用”明确规定为“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这并不是“挟尸要价”的新闻第一次曝光在公共视野之中,就在12月初,四川少年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后尸体被渔民发现,因支付不起8000元“捞尸费”,家属只能任由尸体被泡在水里三天。渔民降价后,家属才将尸体拉走。

   《攀枝花日报》报道称,事件发生后,四川省攀枝花市成立了由攀枝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市、区两级调查组,调查正在进行。

     当然,最著名的一次“挟尸要价”发生在2009年的湖北荆州。当年10月24日,三名大学生因救两名落水少年而牺牲,遭到打捞公司“挟尸要价”收取3.6万元,引发舆论空前关注。最终,负责打捞尸体的荆州市八凌打捞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但在荆州市政府的通报中,陈波构成敲诈勒索并非因为“挟尸要价”,而是“除收取打捞费外,还趁人之危另外索要了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似乎只是为了平息舆论,陈波捞尸后要价,对方也可以还价,仍属民事范畴的无因管理,并不构成犯罪。
     网上检索多起“挟尸要价”事件,发现最后结果多不了了之,未发现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



    综合网络材料整理编发,特此注明,免得那个麻婆又说我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1:31
转金胖、闲喷同志阅。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3 21:33
又乱高亮。鄙视你。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3 21:35
看了。基本跟我的观点一致。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3 21:42
3.6万那个,漫天要价,确实该打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1:42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3 21:35
看了。基本跟我的观点一致。

跟你哪个观点一致了?人家都说了,这是民事范畴里的无因管理,你却要政府用公权力去干涉,一致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1:44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3 21:42
3.6万那个,漫天要价,确实该打击。

是因为3.6万打击的吗?是借300元烟茶钱很牵强的、为平息舆论才打击的。这本身就说明人家不构成犯罪。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3 21:45
以后这种话题要高亮的话,从你发的第一帖开始,这才有讨论的氛围。眼看着话题都快炒冷了,你才冷不丁高亮一下,有点突兀了啊。。。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1:46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2-13 21:49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3 21:33
又乱高亮。鄙视你。

我将此贴高亮,是觉得应该提醒大家来注意,凭什么我就不能高亮?那你把我版主撸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3 21:4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2-13 21:42
跟你哪个观点一致了?人家都说了,这是民事范畴里的无因管理,你却要政府用公权力去干涉,一致 ...

你哪只眼睛看我说动用政府公权力?把我的原话复制过来。。。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1:47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3 21:45
以后这种话题要高亮的话,从你发的第一帖开始,这才有讨论的氛围。眼看着话题都快炒冷了,你才冷不丁高亮一 ...

我现在讨论的是什么叫“无因管理”,冷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1:47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2-13 21:48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3 21:46
你哪只眼睛看我说动用政府公权力?把我的原话复制过来。。。

双眼!我又不是独眼龙,“让政府定价”,不是你说的?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3 21:5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2-13 21:44
是因为3.6万打击的吗?是借300元烟茶钱很牵强的、为平息舆论才打击的。这本身就说明人家不构成 ...

我没说犯罪。但有违社会道义和公理。既然能找借口打击,本身也是明证。话说回来了,他要只跟3.6万有关,是否谁都拿他没办法?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3 21:52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2-13 21:47
双眼!我又不是独眼龙,“让政府定价”,不是你说的?

把我的原话复制出来,或者说清楚在哪个帖子,哪层楼。。。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3 21:5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2-13 21:47
我现在讨论的是什么叫“无因管理”,冷吗?

哈。你觉得有必要,你重新设置吧。但不是红色高亮,围炉提醒注意的,是黄色高亮,这也是围炉的约定俗成——以后你都可以按这个遵照执行。。。

作者: 金戈戈    时间: 2015-12-13 21:59
我取消的,还是我设置吧。哈。别委屈了啊。我原本是觉得,这种话题若是高亮,应该从头到尾都高亮的,要不然就都不高亮。你既提出新观点,姑且也算吧,(*∩_∩*)。。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2:00
金戈戈 发表于 2015-12-13 21:59
我取消的,还是我设置吧。哈。别委屈了啊。我原本是觉得,这种话题若是高亮,应该从头到尾都高亮的,要不然 ...

哼!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2:02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3 21:52
把我的原话复制出来,或者说清楚在哪个帖子,哪层楼。。。

1000---3000,不是你说的?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3 22:0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2-13 22:02
1000---3000,不是你说的?

我说的,是我心里认可的价位。就像我认为送礼应该在200——1000之间。跟政府定价相关吗?

作者: 蔡诚    时间: 2015-12-13 22:53
怎么叫别人麻婆呢,想起四川名菜:麻婆豆腐。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3 23:00
蔡诚 发表于 2015-12-13 22:53
怎么叫别人麻婆呢,想起四川名菜:麻婆豆腐。

湖北麻城的婆娘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4 06:31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3 22:04
我说的,是我心里认可的价位。就像我认为送礼应该在200——1000之间。跟政府定价相关吗?

咦?刚才还和西风聊得火热,怎么俺来了,你们就回笼去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4 07:3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2-14 06:31
咦?刚才还和西风聊得火热,怎么俺来了,你们就回笼去了?

你脸黑,把我们吓到了呗。。。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4 07:39
蔡诚 发表于 2015-12-13 22:53
怎么叫别人麻婆呢,想起四川名菜:麻婆豆腐。

他从来就不会正常交流,喜欢人家就给人家取绰号,天天趴人家窗户下乱喊等人家泼洗脚水,然后摸着淋淋沥沥满脑袋水美滋滋得不行。。。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4 07:4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2-13 22:00
哼!

这娇嗔,艾玛,要是性别互换,得让人酥麻啊。。。。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4 12:37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4 07:39
他从来就不会正常交流,喜欢人家就给人家取绰号,天天趴人家窗户下乱喊等人家泼洗脚水,然后摸着淋淋沥沥 ...

我、我会喜欢麻婆吗?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4 15:2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2-14 12:37
我、我会喜欢麻婆吗?

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斩钉截铁回答:那是一定、肯定、必定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4 16:19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4 15:24
我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斩钉截铁回答:那是一定、肯定、必定的~~~

按你的逻辑,那应该是马刀最爱麻婆!不仅常去黏糊,连姓都改成随了麻婆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2-14 19:0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2-14 16:19
按你的逻辑,那应该是马刀最爱麻婆!不仅常去黏糊,连姓都改成随了麻婆了!

这是你说的,我可没说。不过呢,也不是没有可能,要不,你问问他?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2-14 19:11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2-14 19:04
这是你说的,我可没说。不过呢,也不是没有可能,要不,你问问他?

问了,正打算入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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