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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说说黑救护车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1 21:12
标题: 说说黑救护车
所谓黑救护车,就是未经卫生部门批准的、不具备救护设施、人员资质的假救护车。
媒体一直在谴责黑救护车,呼吁公安机关打击。其实,他们抠错了大腿。黑救护车,都是有牌照的面包车改装的,有牌照,就是合法上路,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处理它的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至于无救护资质,应该由卫生部门查处,非法营运,应该由路政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行事吧?
话虽这么说,但上级还是揽下了这个活,让查!
查了,我们辖区医院有三辆,都是面包车拆了后座,放上担架床和氧气瓶、急救箱,但没有安装警灯和做救护车涂装,他们采取与护士站挂钩的办法,与有需求的患者议价后,护送患者。
按照患者们的反映,医院的救护车是只管接患者来医院,不送患者回家的,一些骨科患者、重症患者、老年患者要回家,如果没有亲友接送,就只能靠黑救护车了,有些孤寡老年患者,人家还负责用担架抬上楼。
这、这完全是填补了市场空缺的善举嘛!哈哈,我觉得应该予以引导才对,不要什么都是打击打击的,简单粗暴。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1 21:55
还有这种车?我是第一次听说。。。
作者: 马大哈 时间: 2016-2-1 21:59
未见过世面的豆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1 22:07
这话说的,还真是那么回事。工作性质的缘故,生活简单得很,很多社会阴暗的,都难得接触到。。。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1 22:14
本帖最后由 金豆豆 于 2016-2-1 22:15 编辑
黑救护车,都是有牌照的面包车改装的,有牌照,就是合法上路,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处理它的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至于无救护资质,应该由卫生部门查处,非法营运,应该由路政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行事吧?
——
整这么复杂。各管理部门之间会不会相互推诿,造成很多问题悬而不决呀!
我发现,在咱中国,很多简单问题复杂化,从这里就可见一斑。就不能其他部门协助,由一个部门查处到底?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1 22:14
黑救护车,都是有牌照的面包车改装的,有牌照,就是合法上路,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处理它的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至于无救护资质,应该由卫生部门查处,非法营运,应该由路政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也要依法行事吧?
——
整这么复杂。各管理部门之间会不会推卸责任呀?我发现,在咱中国,很多简单问题复杂化,从这里就可见一斑。就不能其他部门协助,由一个部门查处到底?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1 22:20
г
Эο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1 22:21
这、这完全是填补了市场空缺的善举嘛!哈哈,我觉得应该予以引导才对,不要什么都是打击打击的,简单粗暴。
——
可以让卫生部门收取管理费进行协调统一,何况本来就是为卫生部门服务的哇。跟那些黑车营运是完全不同的事儿。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1 22:22
这、这完全是填补了市场空缺的善举嘛!哈哈,我觉得应该予以引导才对,不要什么都是打击打击的,简单粗暴。
——
可以让卫生部门收取管理费进行协调统一,何况本来就是为卫生部门服务的哇。跟那些黑车营运是完全不同的事儿。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1 22:23
曾有过这样一个案子:两口子在厂里打工,住厂里的双职工宿舍,有次闹了矛盾,男的一失手把老婆打死了。男的很害怕,怕承担法律责任,就想把尸体悄悄运出去处理了,可因为住的是厂里宿舍,人多眼杂,为了避免别人怀疑,他想了个办法,租了一辆黑救护车,找了几个亲戚穿白大褂冒充医生,以“发病急救”的名义,众目睽睽之下,大白天大摇大摆地把尸体给抬出去了。
作者: 马大哈 时间: 2016-2-1 23:56
可以让卫生部门收取管理费进行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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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卫生部门管理的救护车还称呼为‘黑救护车’么?
挺傻帽的豆豆,你身为首鸟,咋说话老不经脑子滴?
作者: 马大哈 时间: 2016-2-1 23:59
由一个部门查处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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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挺弱智的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6-2-2 00:32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1 22:14
黑救护车,都是有牌照的面包车改装的,有牌照,就是合法上路,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处理它的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 ...
“媒体一直在谴责黑救护车,呼吁公安机关打击。”可柳二后面将“公安机关”变成了“公安交管部门”
呵呵,你又掉进了柳二挖的坑里了。
柳二是交警吗?为何要有联合执法?因为工商,税务,城管,卫生等部门不具有公安机关的执法权。柳二不满只是因为他老惦着偷懒不作为。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2 07:10
你不是傻子,思路跟傻子一样啊?这不是在讨论黑救护车的出路么,意思就是让其规范化,脱掉“黑”的帽子——我这也是顺着柳二的思维在考虑某种可能性。。。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2 07:17
各有各的执法权好伐啦。交警、公安、卫生部门,他们在自己的职权范畴有执法权的。我只是在讨论到底怎么做才是最直接最快捷的,能够解决问题。原本大小事都推给公安部门,也浪费人力物力财力的。既然黑救护车能够得逞,必然是跟当地的医院有关联,我倒觉得卫生部门脱不了干系——对了,到底谁在呼吁打击黑救护车啊?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2 07:19
这性质都不同了。这个根本不是“黑救护车”,而是违法犯罪。。。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2 07:21
你是负责讨论闲扯,还是贬损别人的?人长得还勉强过得去,说话怎么如此刻薄?大过年的不晓得给自己积德。。。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6-2-2 10:14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2 07:17
各有各的执法权好伐啦。交警、公安、卫生部门,他们在自己的职权范畴有执法权的。我只是在讨论到底怎么做 ...
你说的不错,交警(其实也属于公安),公安,卫生部门都有相应的执法权。可卫生部门的执法权只有审核,批准,取缔等权而无打击等带有强制性质的司法权。
所以,能打击的只能是交警和公安。难道,只要具有合格牌照,也没违反交规,任何人都可以把私家车当成警车,消防车或其它专业车种使用,而交警无权执法却要推给路政?
简单的例子,为什么城管广受诟病?很多时候就是因为城管们越权了。所以,现在开始综合执法,违章占道等违法行为,听从劝阻,遵从管理的无需公安出手,而遇上抗法的,只能由公安强制执行。
其实,很多城管的活都应该由公安去干的。就好像国外,都是警察追的小贩们满大街跑。所以,很多城管的人都应该并入公安编制中。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2 10:58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2 07:19 这性质都不同了。这个根本不是“黑救护车”,而是违法犯罪。。。
呵呵,他租的就是黑救护车,正规的救护车,根本不可能让他这样搞。黑车的存在,给很多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07:54
要依法行政。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09:43
好像是公安部门编制本来就不够,才有了其他部门的参与吧?比如协警,是不是跟城管差不多的尴尬地位?这都成顽固性问题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09:47
按柳二的思路,这种虽然是黑车,但若能够合理导向,应该会成为正规救护车的补充部分。你说这种情况,那黑车师傅是法盲,这种帮人家处理尸体,明显触犯法律的——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09:51
我就想着,怎么以最快捷的方式解决问题——发现我们国家好多事情,就是管理部门太多,才弄得乱糟糟的。话说回来,黑车确实应该公安部门管辖,至于引导的思路,那是后一步的话题了,那也是医疗部门的考虑,跟你们公安系统关系不大的呢。。。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3 10:03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09:47
按柳二的思路,这种虽然是黑车,但若能够合理导向,应该会成为正规救护车的补充部分。你说这种情况,那黑 ...
呵呵,哪来的黑车师傅?租车嘛,肯定是只租车不租人,这种事情,能让无关的人知道?知道了也只能灭口,呵呵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0:07
晕乎乎。我才看明白了,是只租车——这种车能外租吗?果然够黑的,压根儿跟“救护车”不沾边了——救护车,医护人员肯定会随行,也不可能单独租车给别人吧。。。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3 10:08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09:43
好像是公安部门编制本来就不够,才有了其他部门的参与吧?比如协警,是不是跟城管差不多的尴尬地位?这都 ...
哪个部门编制都够,问题是,吃闲饭的人太多,干活的人太少。一个科室九个人,一个科长,四个副科长,三个副科级科员,一个科员,这样的部门你见过没有?呵呵。都想坐在车上当大爷,谁想像孙子一样拉车?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0:12
有道理。我想起来了。有一次我们做个项目,结果是我一个人做的,差点没累吐血,结果领钱的好些人——都是领导阶层。。。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3 10:15
本帖最后由 西风 于 2016-2-3 10:16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0:07
晕乎乎。我才看明白了,是只租车——这种车能外租吗?果然够黑的,压根儿跟“救护车”不沾边了——救护车 ...
黑救护车嘛,只要给钱一切都好商量。比如按照规定,人死去之后,尸体不能跨省运输,比如一个新疆人在北京治病,死在北京了,只能火化以后才能运回新疆,可家属不想这样干,就只能雇个黑救护车,千里运尸。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0:19
嗯啦,明白了。
对了,为嘛不许跨省运输?人家自己用私家车运输呢?很多老人迷信入土为安,他们不能接受火葬的。。。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0:22
两个人换着开车的话,人歇车不歇,千里运输也就一天一夜的光景,其实也不是啥难事。若非特别有必要,谁吃撑了千里运尸啊?不明白为嘛要多此一举如此规定。。。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3 10:32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0:19
嗯啦,明白了。
对了,为嘛不许跨省运输?人家自己用私家车运输呢?很多老人迷信入土为安,他们不能接 ...
具体我还真不太清楚。几年前看过一则中央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介绍的这样一个案子,印象比较深刻,再多我就说不上来了。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3 10:33
金豆豆 发表于 2016-2-3 10:19
嗯啦,明白了。
对了,为嘛不许跨省运输?人家自己用私家车运输呢?很多老人迷信入土为安,他们不能接 ...
有时间你再温习一下赵本山的《叶落归根》吧,呵呵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0:45
等我空了,查查看这方面的资料。我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0:47
懂疾控吗?防止传染病。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0:57
国务院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币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厅(局)。外事办公室及民航部门,各铁路局:
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换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们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由清,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较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向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稻合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拒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0:59
是小品?千万不要是途中吓S人的话题哈。。。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1:11
社会是有分工的,不能什么事情都是简单的让警察去处罚了事!不然,除了公安局,还设许多局干啥?
我们这里近郊有个开发区,好多大学和企业都聚集在这里,但公交配套没跟上,于是就有村民买了面包车跑营运,五元一个人,一车一车的拉,只有超载了,警察才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没超载的话,只能是运政部门的稽查队来管了,因为他违反的是运政法规,属于非法营运。媒体却一直在责怪警察。
公交委、运政处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部门。发展公交,处罚非法营运,双管齐下。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1:11
放假了?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1:16
本帖最后由 金豆豆 于 2016-2-3 11:18 编辑
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们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
这种关于殡仪馆承办的规定还是合情合理的,就是不知道是否价位会高昂——若太贵了逼得人家私运,也是有关部门值得反思的。。。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1:17
嗯。放了。就是亲朋好友聚会太多,反而不如上班轻松。再加上我妈住院了,更觉得繁杂不堪。。。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1:21
这种非法运营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的,确实管理起来比较麻烦——我还以为归交警部门管理呢,怎么居然不是么。。。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1:25
严较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向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
关于传染性的尸体肯定必须接受如此规定,这个应该大家伙儿都能理解的。仔细读了条款,它好像没有规定私家车运输的问题?意思是这个还是管理空白?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1:26
警察做的事最多最及时,所以,大家误以为什么都归警察管。今后,警务改革了,有些事情,警察可以不管了。例如民工讨薪,应该是劳动部门管的吧?没人管,或不知归谁管,于是民工假装跳楼,警察得来管,过去是帮着讨钱就完了,现在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拘留。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1:29
如果不是“假装跳”,而是真跳,你们就该管管了,是不?这是巴不得人家逼上梁山走绝路的节奏哇。。。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1:37
不论真跳假跳,都应该是劳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事情。其实,如果劳动部门严禁私自用工,监督所有用工单位都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薪酬保证金,不就没事儿了?为什么只会指责警察呢?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1:44
管理得依法。非法营运的执法主体应该是运政部门,警察插手运政,属于越权执法。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1:48
青岛大虾的事情,应该是物价局的事情吧?但人家只知道报警。你警察不是物价执法主体,又能把人家怎么样?人们都是这样的:自己遇到麻烦了,嫌警察不管;自己制造麻烦了,又嫌警察管多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1:51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营运责任认定
根据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非法营运具体包括:未取得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道路危险货物、道路客运(班线)、国际道路运输等,下同)经营许可,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认定非法营运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经营行为,二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1:54
对于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什么法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当地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处罚部门:非法营运的车辆应该是由交通局下属的运管单位进行处理。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3 12:1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1:54
对于非法营运车辆依据什么法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
那种多功能的工兵铲算不算管制物品?想买一个放到车上。这玩意虽小,功能却挺强大,铲头一边是锯齿,一边是开刃的刀口,接上铁管能到八九十公分长,既能户外应急又能防身,威力不亚于大砍刀。呵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2:27
擦边,遇到认真的,可能会没收。如果是山区林区,也可以视为生产工具而不管。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3 13:5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2:27
擦边,遇到认真的,可能会没收。如果是山区林区,也可以视为生产工具而不管。
那就买个一般的,万一没收也不心疼。反正是放在车上,又不是随身携带。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6-2-3 13:5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6-2-3 12:27
擦边,遇到认真的,可能会没收。如果是山区林区,也可以视为生产工具而不管。
呵呵,你抽空上京东天猫看看,这种铲子大多都是按照武器样式设计的。最次的几十块钱,好的好几千,几百块的销量最大。喜欢户外的,弄个这玩意挺不错的,功能强大。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4:19
常跑泥路沙路才用得上。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8:26
这倒也是。原本也确实不是你们的责任。我们国家用人制度原本就混乱,导致各种拖欠、各种黑恶。人口过多,劳动力廉价的缘由吧?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8:29
交警查超载、酒驾这类,是吧?内部分工这么明确,为什么还出现那么多问题?是机构臃肿养着的不干活的居多,真正干活的却忙不过来,是不?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8:31
你这话不完全对。原本是物价局的事情。但是,如果不按规定价格,导致出现民事纠纷,那就过渡到你们警察部门了——我说这话,你承认不?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8:34
不仅仅是传染病的事情。还有诸如防腐不好出现恶臭啊,尸体搬运引发恐慌啊——中国人是忌讳尸体的,这类其他社会问题~~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8:36
交通局下属的运管单位,跟公安部的交警之间,属于哪种关系?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8:38
我放了一把菜刀在车上,准备遇到盘查就说是新买的忘记放回厨房了。这种算违规不~~~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2-3 18:40
西风玩户外吗?怎么这样的工具也关注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8:58
菜刀不在管制范围内。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9:01
其实,民事纠纷也不归警察管。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9:03
前者隶属交通部,后者隶属公安部。两码事。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2-3 19:06
新中国建立后,多久才真正有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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