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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正义与事实正义——兼谈聂树斌案件 [打印本页]

作者: 逛一逛二    时间: 2016-12-9 10:34
标题: 法律正义与事实正义——兼谈聂树斌案件
本帖最后由 逛一逛二 于 2016-12-12 08:50 编辑

聂树斌案件是当前热议的话题,其实已经很清楚了,笔者之所以事后再谈,主要想简要解释一下法律正义问题。
我们先看看一个影响更大、更典型的案件——辛普森杀妻案。此案虽过去二十二年,但是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案余波未了。辛案宣判当天,对什么都不在乎的美国人表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情,有一个词可以用上“万人空巷”,犯罪嫌疑人辛普森在全明星律师团队辩护下被宣告无罪释放,与当年的民意调查相似,当时只有不到44%的美国人认为其有罪,二十年后的2014年,美国再次就此案做过一次民意调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的90%(白人)、53%(黑人)。
辛普森是不是杀人犯?他到底实施杀人行为没有?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很多人会有此疑问,而且此疑问永远难以消除。
······待续·····有事儿····
继续 ············
      大家看过《我不是潘金莲》吗?这影片说的是女主人李雪莲和丈夫为分房和生二胎商量好假离婚,结果老公假戏真做,并且在李雪莲追问之下说了大约李雪莲新婚当夜不是处女有疑似潘金莲的意思在内,引发李雪莲十年上访的故事。其他的不说了,只说李雪莲离婚真假,在于李雪莲看来我们是商量的好好的,就是假离婚。但是法院采信的是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和有关证人的证言,所以法律认定的事实是离婚是离婚有效,也就是真离婚。李雪莲认定的事实是假离婚,法律认定的事实是真离婚。
      从理论上全面阐述事实正义和法律正义很难,通俗地讲事实正义是绝对的正义,而法律正义是相对的正义,法律的本质是追求事实正义,但由于客观限制,在它所形成的规则中只能部分达到目标,也就是最大化事实正义。前面说的辛案和后面李雪莲的离婚案,事实是辛普森杀了妻子、李雪莲是假离婚。但是,法律规则是证据,证据所能证明的就是事实。你借给人钱,凭据就是借据,没有借据你这钱也许就打了水漂,就这么简单。其实法律就是大家约定共同遵守的规则,我们约定这些事儿就按这个办,而这些约定的规则反过来会束缚我们,让事实变的难以是事实。我们如果破坏这个规则带来的另一个恶果是,大家都在无序中生活,以致人人自危。所以,尽管我们的规则不完善、操作起来也不是那样得心应手,甚至让我们看着的眼睁睁的事实变得稀奇古怪,但我们仍不得不需要它。


作者: 慕容锦上    时间: 2016-12-9 15:55
这两天都在讨论这个话题。
问好楼主!
作者: 风花    时间: 2016-12-9 19:16
我抢把椅子等着先
作者: 风花    时间: 2016-12-9 19:17
我抢把椅子等着先
作者: 青苹    时间: 2016-12-9 19:44
等着看连载……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12-10 07:23
排队等续写。。。。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12-11 08:05
想说的是程序正义吧?
作者: 逛一逛二    时间: 2016-12-12 08:50
一并回复,时间有限,慢慢续~
作者: 逛一逛二    时间: 2016-12-13 08:58
本帖最后由 逛一逛二 于 2016-12-13 09:09 编辑

大家看过《我不是潘金莲》吗?这影片说的是女主人李雪莲和丈夫为分房和生二胎商量好假离婚,结果老公假戏真做,并且在李雪莲追问之下说了大约李雪莲新婚当夜不是处女有疑似潘金莲的意思在内的话,引发李雪莲十年上访的故事。其他的不说了,只说李雪莲离婚真假,在于李雪莲看来我们是商量的好好的,就是假离婚。但是法院采信的是民政部门的离婚证和有关证人的证言,所以法律认定离婚有效,也就是真离婚。李雪莲认定的事实是假离婚,法律认定的事实是真离婚。
      从理论上全面阐述事实正义和法律正义很难,通俗地讲事实正义是绝对的正义,而法律正义是相对的正义,法律的本质是追求事实正义,但由于客观限制,在它所形成的规则中只能部分达到目标,也就是最大化事实正义。前面说的辛案和后面李雪莲的离婚案,事实是辛普森杀了妻子、李雪莲是假离婚。但是,法律规则是证据,证据所能证明的就是事实。你借给人钱,凭据就是借据,没有借据你这钱也许就打了水漂,就这么简单。其实法律就是大家约定共同遵守的规则,我们约定这些事儿就按这个办,而这些约定的规则反过来会束缚我们,让事实变的难以是事实。我们如果破坏这个规则带来的另一个恶果是,大家都在无序中生活,以致人人自危。所以,尽管我们的规则不完善、操作起来也不是那样得心应手,甚至让我们看着的眼睁睁的事实变得稀奇古怪,但我们仍不得不需要它。


作者: 逛一逛二    时间: 2016-12-13 09:06
西方比我们较早进入契约社会,所以习惯于规则。我们虽进入了法治社会,但由于长期习惯我们更重视人情,盲目于事实,并且喜欢“老实人”。可是我们同时发现,现实中你所见的事实和其他的认识并不一致,甚至绝然相反,而且做老实人不仅不容易,而且还容易“吃亏”。
我们都学过成语三人成虎,我们很敬畏于人言可畏。
你想过为什么吗?事实经过三人之口已经发生了变化,加上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人文化程度、道德水准不一致,事实在不同人眼里是不一样的。
作者: 逛一逛二    时间: 2016-12-13 09:13
我们说的老实人,排开其他任何假想和猜测,他就是个老实人,但周围的人并非一致认可,因为他没有和人深入交流,人们并不了解他,也许偶然看见他一点微小的不是,在这些人眼里他是不老实的。老实人很憋屈但在一些人眼里他就不老实。
作者: 逛一逛二    时间: 2016-12-13 09:19
回到聂树斌案,事实是不是聂树斌杀人强奸,甚至是不是王书金杀人强奸已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就目前证据而言不能证明聂树斌强奸杀人,这就是法律上的事实,我们既然在法律规则下行事,就必须遵循法律。这就是事实,
作者: 逛一逛二    时间: 2016-12-13 09:26
我相信至今人有些人在犯嘀咕,聂树斌是不是完全被冤枉的,有没有第三类情况····其实用不着,有时候事实并不比规则重要,说到底聂树斌案件改判无罪的意义很重要一点就是:制定规则并严格遵守规则。记得龙永图说过的一句话吗?我们和贸易强国打交道,如果不加入wto,他就像大人打小孩,再一个没人看得见的地方打死你都没人知道。加入WTO,大家在一个规则下做生意,他欺负我,起码我们有个地方讲话。加入WTO的意义便在于此。
作者: 逛一逛二    时间: 2016-12-13 09:47
本帖最后由 逛一逛二 于 2016-12-13 09:48 编辑

法律的意义也在于此。基于法律之下我们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是,记住,基于法律是前提,很重要。法律没有办法定罪的情况下,哪怕你看见的所谓事实他是坏人,他也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好人,因而也不能“冤枉”他。这就是规则的意义。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12-13 16:35
嗯。先顶,后看~~~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12-13 16:39
其实法律就是大家约定共同遵守的规则,我们约定这些事儿就按这个办,而这些约定的规则反过来会束缚我们,让事实变的难以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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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事实”是小概率事件,从这个角度而言,遵守远比不遵守意义重大~~~~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12-13 16:43
逛一逛二 发表于 2016-12-13 09:19
回到聂树斌案,事实是不是聂树斌杀人强奸,甚至是不是王书金杀人强奸已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就目前证据而言不 ...


这个,也是我的观点。王某和聂某,只要证据不充分,哪怕他们自称杀人,也不能做出有罪判决~~~~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12-13 16:47
逛一逛二 发表于 2016-12-13 09:47
法律的意义也在于此。基于法律之下我们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但是,记住,基于法律是前提,很 ...


这个“好”和“坏”的定义本身有点可笑。犯罪分子就一定是坏人吗?事实上,破坏规则的现象比比皆是,只是他们在某个节点因为某种原因,撞到了最严的强制性规则——法律而已。他们被判罪服刑,也是为这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像撞红灯扣分罚款这类,服从处罚而已。
作者: 青苹    时间: 2016-12-13 17:00
逛一逛二 发表于 2016-12-13 08:58
大家看过《我不是潘金莲》吗?这影片说的是女主人李雪莲和丈夫为分房和生二胎商量好假离婚,结果老公假戏真 ...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很多,不论两个人出于什么目的,结果大多是男人利用了女人的善良,弄假成真。回去就找来看。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12-13 17:17
青苹 发表于 2016-12-13 17:00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很多,不论两个人出于什么目的,结果大多是男人利用了女人的善良,弄假成真。回去就找 ...


那也怪那女人笨,活该。既然离婚,那就是法律话题,能听凭男人的欺骗,真是傻透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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