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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舟已行矣 而剑不行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6-12-19 23:57
标题: 舟已行矣 而剑不行

          聂树斌案改判后,网上有人疾呼,要追究当初办案人员的责任,我觉得这样做是不妥的,是脱离了社会发展来看问题的。

       首先,当初的侦查手段是落后的,办案人员大多是没有接受系统培训的转业军人等,侦查破案大多靠走访调查,搜集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等;其次,建国近30年了,才颁布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到一九九五年也才施行了十来年,办案人员积累的经验也不够;最后,我国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像现在这样平稳,强奸、抢劫、杀人案件发案率高,群众安全感不强,国家政策是不断开展“严打”,要求从重从快惩治犯罪,震慑犯罪,换取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因此,过去抢一顶军帽就判十几年,打架斗殴就判无期,看个黄色录像就坐牢等,多了去了。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现冤案、错案,是难免的。

      而今,社会进步,法制完善,刑事侦查技术水平提高,治安形势好转,我们开始对办案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了,打击刑事犯罪的办案政策也由从重从快变为疑罪从无了,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过去。我们可以发现并纠正过去的错误,但不应以这些过去的错误,来追究那些受当时条件限制办出错案的具体办案人员,除非是主观上有恶意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因为办案者也是人,不是神。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6-12-20 05:32
基本而言,赞同你的:不以现在的标准去套当初的案件,而考虑最初的主客观条件。
但,
办案人员若有主观错误,或者虽无主观错误,但客观上渎职,有潦草结案、屈打成招、草菅人命的,我认为追究责任也是应该的。。。
作者: 慕容锦上    时间: 2016-12-20 09:02
恩,允许人犯错,错了再改,改了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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