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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理寺应拒绝论金的所有投诉请求 [打印本页]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1-2-28 22:41
标题: 大理寺应拒绝论金的所有投诉请求
1,论金作为原告,属于原告所工作的大理寺的管辖权,理论上可以在大理寺投诉。

2,但是,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论金身为大理寺法官,属于特殊原因,因此大理寺不能行驶管辖权。

3.如果大理寺不想放弃管辖权而立案,应采取回避,将案件向上一级报送,请求上一级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审理,

4,为确保程序公正,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合理怀疑,大理寺应拒绝论金的所有投诉请求。

5,建议参考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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