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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予公开”是权力的傲慢 [打印本页]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23-9-14 10:02
标题: “不予公开”是权力的傲慢
       从三月份闹腾的沸沸扬扬的“北极鲶鱼”事件,随着深圳交通局的一纸文告,看样子算是尘埃落定了。

    必须承认,这是我见过的最“刚”的文告,也算简明扼要,在他们“深入细致”的就这个事件调查了五个多月之后,给出了这样的官方结论。其实仔细看,这则文告,是针对人们提出的对这个事件公开调查的回复,文字寥寥,极具各种解释空间。


    核查5个月结果不予公开,在3月份的时候,相关部门就已经发布公告表示会进行调查,但是时隔5个月,给出的回应就是不能公开。


   可以说,这和舆论初期的时候,深圳交通局迅速作出的回应,完全不是一回事。之前的态度很明确:我局以就相关信息开展核查,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没想到的是,这及时拖沓了五个多月,面对质询,官方终于给出自己的说法:


    经研究,您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如不服本答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以上红色文字部分,全文摘抄深圳市交通局的官方文告。我认真的数了一下,不到两百字。其中出现了一个重大的BUG“中华人民共和国***信公开条例”是个什么东西?一级***管理机构,行文如此不严谨,让人瞠目。现在的***机关的文字可以这么随意吗?连国家行政法规条例名头都可以随意删减吗?


   这当然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这则回复里,透出的那种权力的傲慢,让人反感。之前是你们信誓旦旦的回应要针对舆情展开调查,及时通报,这算是通报吗?


   当然,这里面有权限问题,也许这真不是他们的工作范畴,但是,这不是这样回复的理由。你既然调查了,调查结果为什么不公布于众?有什么难言之隐吗?说到底,被调查的北极鲶鱼的祖父,到底是贪官还是清官,给一个官方的说法很难吗?


   “不予公开”的是一张很有点无耻的网,让人觉得无法琢磨。而且也划出了道道:你不服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实在不行你去法院告我。


    这嘴脸,让人不能不服,这底气怎么就不面对,对这个舆情的调查结论呢?不属于你的职权范围,你完全可以撇清关系,属于你的,你无法回避。


   事已至此,吃瓜的看客该散了,不能不承认,那是一条有能量的“北极鲶鱼”,也不能不承认,在这条看不见的生物链条上,彼此的依附和存在何其重要。


   千万别冤枉“北极鲶鱼:她爷爷那个清白的革命离休干部了。


作者: 遥望江南    时间: 2023-9-14 10:03
嗯,欢迎讨论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3-9-14 10:06
楼主估计不了解这种倒查。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3-9-14 10:07
首先,几个月之内,不可能查清楚。倒查几十年,光银行的那些流水,试想想有多厚。
作者: 鱼小溅    时间: 2023-9-14 10:07

北极鲶鱼,是怎么回事,科普一下?
作者: 不靠谱的酸菜鱼    时间: 2023-9-14 10:10
鱼小溅 发表于 2023-9-14 10:07
北极鲶鱼,是怎么回事,科普一下?

同问~

作者: 鱼小溅    时间: 2023-9-14 10:15

显微镜下的大明?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9-14 10:31


这个是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23-9-14 10:32
知音 发表于 2023-9-14 10:31
这个是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你看它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ZF信公开条例》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9-14 10:33
本帖最后由 知音 于 2023-9-14 11:04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3-9-14 10:31
这个是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


感觉这个条文很笼统,没法对号入座: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3-9-14 10:35
鱼小溅 发表于 2023-9-14 10:07
北极鲶鱼,是怎么回事,科普一下?

这四个字是一个破孩子的网名儿,瞎嘚瑟,无脑儿竟然说她当过一官半职的爷爷“可能腐了”。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23-9-14 10:36
不是说这个条文,而是它发文居然能把条例的名字搞错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23-9-14 10:41
[attach]784152[/attach]


知音你仔细看,能看出来错吧



作者: 浅浅珍珠蓝    时间: 2023-9-14 10:41
这个人退休太久了,查起来难度大。以前的财务制度和现在也不一样。按现在的财务制度,不允许体外循环,一查流水,交待每笔来龙去脉,容易查清。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9-14 10:44
本帖最后由 知音 于 2023-9-14 10:53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3-9-14 10:36
不是说这个条文,而是它发文居然能把条例的名字搞错



好像漏了一个“息”字。


作者: 鱼小溅    时间: 2023-9-14 10:48
刘庄主 发表于 2023-9-14 10:35
这四个字是一个破孩子的网名儿,瞎嘚瑟,无脑儿竟然说她当过一官半职的爷爷“可能腐了”。{:1_2 ...



乐~~

作者: 鱼小溅    时间: 2023-9-14 10:50
不是说自古吹牛不上税么~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9-14 10:50
知音 发表于 2023-9-14 10:44
好像漏了一个“息”字

最大的问题是,这个条例原文没有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2019年有修订,修订后有了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对***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9-14 10:53
知音 发表于 2023-9-14 10:50
2019年有修订,修订后有了第三十六条:



不扯了,头大。
都是文字游戏。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3-9-14 11:02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3-9-14 10:41
知音你仔细看,能看出来错吧



这是一个对“申请XXX信息公开”的答复,
不属于对该事件调查结果的公文。

有可能是某某向他们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家答复的根据XXXX,信不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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