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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物权转移的法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8-31 12:23
标题: 关于物权转移的法律问题
@再折长亭柳   说
汽车和房屋等不动产交易的完成,是以登记为标记的,即使已经钱货易手,只要尚未登记,买卖就不算完成。金月半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知音怎么可能还会去购买呢?难道购买前不去查产权和他项权登记的吗?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8-31 12:26
首先我的理解都是基于日本法律制度,我没有中国法律的学习背景。
两国很多道理是共通的,细节却可能有差异。
所以仅供思路参考,不能直接套用。

日本的话,3个月以内的证明都视为有效证明,所以这个时间差就有可能造成信息差,进而导致欺诈或误解的发生。
就有可能差生转移登记后又被第二次销售的情况。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8-31 12:33
不动产和车船的登记“完成”,是指完全具备对抗第三者的彻底产权,举例中的知音姐和6姐的对抗中,登记完毕的6姐优先被保护,6姐能最终拿到房产。

而签约后尚未交钥匙也没有登记的房产,虽然不具备对抗合法第三者的权利层级,但在原卖家柳和原买家金姐的关系中,买家金姐的权利被优先保护,合同本身有效。这时候可以理解为拿到了部分权利(只针对卖家的法律优势)

登记完毕后,则6姐不光针对卖家,针对全世界所有人都具有法律优势。
换言之,是权利“范围”的大小不同。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8-31 12:38
支付了房款,拿到了房子,拿到房子钥匙本身,只意味着拥有了“占有权”,但不等同于“所有权”
最终房子归谁,还是要看登记的先后
还是刚才例子,先后卖给6姐和知音姐
如果知音迅速的完成了转移登记,那么房产就是知音的,6姐哪怕已经签约,已经付钱,并拿到了房子钥匙,最终仍然不得不把房子交给知音。6姐的权利就是向卖家柳警追索赔偿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8-31 12:40
法律的本质是精确界定各方的权责范围和轻重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8-31 12:44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26
首先我的理解都是基于日本法律制度,我没有中国法律的学习背景。
两国很多道理是共通的,细节却可能有差异 ...

国内一房多卖的案例应该也很多吧?尤其欺诈案例中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8-31 12:45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44
国内一房多卖的案例应该也很多吧?尤其欺诈案例中

这时候法官就要判断哪个受害人应该获得房产,哪些受害人不得不向骗子追索损失赔偿(有很大风险得不到或无法足额得到赔偿)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8-31 12:48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38
支付了房款,拿到了房子,拿到房子钥匙本身,只意味着拥有了“占有权”,但不等同于“所有权”
最终房子归 ...

一房两卖,属于合同诈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8-31 12:49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44
国内一房多卖的案例应该也很多吧?尤其欺诈案例中

国内一房两卖,只要不是误操作,而是故意,卖房者属于合同诈骗,会坐牢。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8-31 13:09

围观旁听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8-31 15:32
一房两卖,通常是协商解决;协商不下来,都要主张权利的话,应该是以过户为准。当然,没过户那个(过户那个也可以),可以告合同欺诈,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8-31 16:13
杀手 发表于 2024-8-31 12:38
支付了房款,拿到了房子,拿到房子钥匙本身,只意味着拥有了“占有权”,但不等同于“所有权”
最终房子归 ...


登记不得交房产证吗?想拿到房产证得先付款,

这些条件不具备的话也登记不了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24-8-31 17:43
蚂蚁,你顺便街头采访一下日本群众,当年侵略中国对还是不对。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8-31 20:36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24-8-31 17:43
蚂蚁,你顺便街头采访一下日本群众,当年侵略中国对还是不对。


这个具有挑战性
作者: 西北    时间: 2024-9-2 04:47
本帖最后由 西北 于 2024-9-2 04:49 编辑

不一定。至少汽车交易完成不一定和登记时间有关。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5:31
西北 发表于 2024-9-2 04:47
不一定。至少汽车交易完成不一定和登记时间有关。

西北早上好
是的,其实房产也不一定非和登记有关,前面说的是大多数情况下。

比如我刚建了一套房,还没去登记。
这时候卖给西北老师,那么双方同意交易,合同开始产生效力,我收到房款,房子“交付”给你的时候(不需要等到登记),交易就完成了。
汽车也类似,需要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都比较类似。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5:36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31
西北早上好
是的,其实房产也不一定非和登记有关,前面说的是大多数情况下。


如果房子或汽车,我已经去登记在我自己名下了。
这以后再卖给别人,就需要办理完登记转移手续,才“彻底”具备对抗任何人(不限于交易双方)的物权级别的所有权。
如果没完成转移登记,则买家只具备对抗卖家的法律优势。
以上都是以日本法律制度为前提,国内具体细节不排除有差异,思路仅供参考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5:40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36
如果房子或汽车,我已经去登记在我自己名下了。
这以后再卖给别人,就需要办理完登记转移手续,才“彻底 ...

物权,是绝对所有权
债权,是相对的
物权是更高更全面的权利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5:43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36
如果房子或汽车,我已经去登记在我自己名下了。
这以后再卖给别人,就需要办理完登记转移手续,才“彻底 ...


这时候卖家负有协助办理完转移登记的义务,买家有要求对方办理完登记的“债权”
登记完成前不具备对抗第三者的效力(第三者:比如另一个也买了这房子并完成了转移登记的买家)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5:48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24-8-31 17:43
蚂蚁,你顺便街头采访一下日本群众,当年侵略中国对还是不对。

哈哈哈,这个当面问,大概率会说双方都爱听的一些话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5:52
知音 发表于 2024-8-31 16:13
登记不得交房产证吗?想拿到房产证得先付款,

这些条件不具备的话也登记不了

日本的话,有点不一样
可以说没房产证的概念,是在法务局登记房屋所有权,可以开具房产证明,这个证明可以无限的开,但每份证明本身作为“证明”来用的话,效力只有3个月。
所以原房主可以有无数张这类房产证明。
然后持驾照等身份证,就可以去卖房了。
在日本房产证明,不是唯一的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5:53
本帖最后由 杀手 于 2024-9-2 06:26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8-31 12:49
国内一房两卖,只要不是误操作,而是故意,卖房者属于合同诈骗,会坐牢。


这边也类似,故意不故意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是否有恶意获利的情形。
如果对另一方进行损失赔偿,应该就不属于诈骗了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5:57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52
日本的话,有点不一样
可以说没房产证的概念,是在法务局登记房屋所有权,可以开具房产证明,这个证明可 ...


日本可以拿到一组密码,可以用来交易,证明所有权,说起来也类似房产证吧。
不过不是必须的,也可以不用它。
总之有多重交易存在的可能性。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6:35
本帖最后由 杀手 于 2024-9-2 06:39 编辑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53
这边也类似,故意不故意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是否有恶意获利的情形。
如果对另一方进行损失赔偿,应该 ...


日本原则签约自由。
假如柳警有一套房,签合同100万卖给了金豆豆,尚未过户。
后来柳警又和知音签合同,200万卖给了知音。
这俩合同,在日本法律来看,都是有效的,虽然只有一套房。
实际上无法履行的一侧,需要给与赔偿。但那个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假设柳警因为房屋价格连年上涨,所以高价卖给了知音。
那么金豆索赔的时候,房款100万自然要回来,差额的另一百万,就属于赔偿了。
所以柳警至少要支付给金豆200万
打官司当时的市场价格如果已经涨到300万,则支付300万
如果以前涨到500万了,打官司的时候行情已经跌到90万了,则仍然需要支付500万。
要确保金豆没有损失。
按照历来最高行情计算。

如果收了两份房钱,还不退钱,当然就是诈骗了,至少不当利得。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6:44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57
日本可以拿到一组密码,可以用来交易,证明所有权,说起来也类似房产证吧。
不过不是必须的,也可以不 ...

日本的房产证明,任何人都可以去开具,不限于卖家和买家。
我无缘无故的也可以去开一份安倍晋三住的那套房子的房产证明
卖家同时出示驾照等身份证明
就可以证明房产是他的,就可以买卖交易了。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7:02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6:35
日本原则签约自由。
假如柳警有一套房,签合同100万卖给了金豆豆,尚未过户。
后来柳警又和知音签合 ...

对金豆的赔偿,100万加手续费等其他成本,假设花了120万,这120万属于普通损失。
如果合理判断卖家柳警(而不是买家金豆或知音)预估房价会继续上涨而违反合同,那么继续上涨的部分,就属于特别损失,也需要赔偿,这是要求上面的500万赔偿的法律基础。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9-2 07:12
房产证有个缺陷,如果房产证挂失,申请个新证,然后卖房。
那么旧证的信息就还是原房主,就可能用它欺诈。
日本正式且重大交易,一般要求提供3个月以内开设的房产证明。
哪怕第二天原房主偷偷转卖别人,原买家也属于无过失的。
有无过失,是否知情,在判断法律责任的时候影响很大。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24-9-2 11:59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48
哈哈哈,这个当面问,大概率会说双方都爱听的一些话

日本女子穿汉服否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07:40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24-9-2 11:59
日本女子穿汉服否

浴衣,其实是简易日常版的和服,应该模仿于古中华吧?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07:43
想起日本古代有个政权
模仿唐朝新建个类似的古都
结果只用了16年就搬走了
据说原因之一有可能是日本当时的厕所卫生处理系统不咋样
城市太臭了,哈哈哈哈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0-14 07:59
杀手 发表于 2024-9-2 05:53
这边也类似,故意不故意很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是否有恶意获利的情形。
如果对另一方进行损失赔偿,应该 ...

所谓故意,就是指主观上有恶意嘛。

作者: 投入    时间: 2024-10-14 10:1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0-14 07:59
所谓故意,就是指主观上有恶意嘛。

就是指主观上有恶意嘛。
--------------
国内的、这个玩意儿,
太、、、逆天了。-----哈哈哈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12:0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0-14 07:59
所谓故意,就是指主观上有恶意嘛。

一房两卖,无法交付房产的还不退款,就成为欺诈了

只是一房两卖本身,在日本严格来说不构成犯罪,相反,日本法律认为这俩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原房主有义务向两位购房者交付房子,无法做到的话,要给与赔偿
不退款不赔偿,这时候就转化为欺诈案件了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12:0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0-14 07:59
所谓故意,就是指主观上有恶意嘛。

法律中比较有趣的一个小知识,法律用语中的“恶意”,是指“知道,知晓(某事)”,善意,是指不知道。

日常生活中的这种心怀恶毒不良目的“恶意”,在法律上叫“背信的恶意者”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12:08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4 12:07
法律中比较有趣的一个小知识,法律用语中的“恶意”,是指“知道,知晓(某事)”,善意,是指不知道。
...

(在日本法律中)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12:13
房子一房两卖,不直接视为欺诈,也有一定合理性,比如

孙悟空有个洞窟,卖给了牛魔王,牛魔王已经交钱,但洞窟本身还没交付。
然后孙悟空突然得新冠挂掉了
他儿子孙小猴继承了洞窟,不知道他爹卖洞窟的事,小猴又把它卖给了白骨精

从法律上来说,孙悟空和孙小猴父子俩,可以视为同一个人,即“原房主”
这个情况就属于一房两卖
孙小猴是不知道牛魔王买的事的,(善意)
这时候要说是欺诈,小猴也怪冤枉的

这种情况就看牛魔王和白骨精谁先正式办完洞窟登记手续了,快者胜
另一个要求小猴家赔偿损失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10-14 16:07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4 12:13
房子一房两卖,不直接视为欺诈,也有一定合理性,比如

孙悟空有个洞窟,卖给了牛魔王,牛魔王已经交钱, ...

这例子举得好,简洁明了,一目了然~~~~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0-14 17:20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4 12:07
法律中比较有趣的一个小知识,法律用语中的“恶意”,是指“知道,知晓(某事)”,善意,是指不知道。
...

中日可能解释不一样。中文里的恶意占有、恶意讨薪等,都是指主观上有违法故意。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0-14 17:26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4 12:13
房子一房两卖,不直接视为欺诈,也有一定合理性,比如

孙悟空有个洞窟,卖给了牛魔王,牛魔王已经交钱, ...

你说的和我说的是两码事。我说的一房两卖,是卖房者有骗取购房款的主观恶意,明知房屋已经售出,却实施了两卖的行为。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0-14 17:28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10-14 16:07
这例子举得好,简洁明了,一目了然~~~~

这个不属于一房两卖,因为后者继承时,并不知道已经售出的前情,主观无恶意,客观也不是实施的两卖行为,属于重大误解。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21:38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10-14 16:07
这例子举得好,简洁明了,一目了然~~~~

柳警6姐晚上好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21:4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0-14 17:26
你说的和我说的是两码事。我说的一房两卖,是卖房者有骗取购房款的主观恶意,明知房屋已经售出 ...

日本的话,悟空本人卖给牛魔王后再卖给白骨精
悟空是知情的,仅仅2卖这一点上,这种情况下原则也不违法。

但他无法提供两套房子又不履行退款和赔偿责任,这时候,才处于非法状态。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21:4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0-14 17:26
你说的和我说的是两码事。我说的一房两卖,是卖房者有骗取购房款的主观恶意,明知房屋已经售出 ...

目的,是骗房款
手段,是欺骗
主观,是不履行赔偿义务
在日本也是欺诈行为

也就是说,在不肯履行赔偿义务的时间点开始,才处于非法状态
而不是2卖的时间点就直接是非法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4 21:4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0-14 17:28
这个不属于一房两卖,因为后者继承时,并不知道已经售出的前情,主观无恶意,客观也不是实施的 ...

这边的话悟空和小猴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人
咱俩的理解错位焦点还是非法的“起算时间点”的问题。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10-14 21:48
本帖最后由 刘庄主 于 2024-10-14 23:30 编辑

说到登记了,那离结婚还有二里地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0-14 23:07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4 21:41
日本的话,悟空本人卖给牛魔王后再卖给白骨精
悟空是知情的,仅仅2卖这一点上,这种情况下原则也不违法 ...

不会吧?明知自己只有一套房子,却两卖,收取两个人的钱,然后再去退还一个人的,这不是有病吗?
     我所说的一房两卖,是指明知自己只有一套房子,却虚构有两套的事实,并用以骗取购房者的购房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妥妥的诈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0-14 23:13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4 21:44
目的,是骗房款
手段,是欺骗
主观,是不履行赔偿义务

不对,应该从主观恶意上来认定,看其是否明知特定的这套房子已经售出却再次出售,主观上是想骗取二购者的购房款据为己有。至于被戳穿后退款,那是诈骗未遂。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0-14 23:15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4 21:41
日本的话,悟空本人卖给牛魔王后再卖给白骨精
悟空是知情的,仅仅2卖这一点上,这种情况下原则也不违法 ...

明知自己只有一套,却去两卖,然后退款,这不是神经病吗?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5 06:35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10-14 21:48
说到登记了,那离结婚还有二里地吗?

庄主早,柳警早
看了几遍才看懂,意思是登记后距离结婚就很近了是吧?哈哈哈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5 06:3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0-14 23:15
明知自己只有一套,却去两卖,然后退款,这不是神经病吗?

比如房价连年上涨,或者附近要修地铁站,有升值预期,第二次卖价更高
原房主就有卖给第二个人的动机了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5 06:4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0-14 23:13
不对,应该从主观恶意上来认定,看其是否明知特定的这套房子已经售出却再次出售,主观上是想骗 ...

这情况应该立证证明对方“目的”有“诈骗的故意”吧?
没其他条件“仅仅”“2卖”本身,在这边是合法的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5 06:4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10-14 23:07
不会吧?明知自己只有一套房子,却两卖,收取两个人的钱,然后再去退还一个人的,这不是有病吗 ...

房款据为己有,不退不赔
在这边也是非法的
诈骗未遂,前提得证明行为本身目的是诈骗吧?

我明白了,咱们那实务上,故意二卖本身就视为诈骗,对吧
作者: 我真很好    时间: 2024-10-15 07:12
本帖最后由 我真很好 于 2024-10-15 07:16 编辑

没咋看懂,我朋友和卖主已经签好了买卖合约(还没走到付款那步),卖主突然故去,儿子决定不卖了,赔给我朋友2万五
我朋友说她可以索赔到五万的,可是那样就麻烦了,找律师啥的也要花钱,这两万五是原卖主儿子主动付的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4-10-15 07:23
我真很好 发表于 2024-10-15 07:12
没咋看懂,我朋友和卖主已经签好了买卖合约(还没走到付款那步),卖主突然故去,儿子决定不卖了,赔给我朋 ...

朋友原则应该可以坚持要完成买房交易的。
这里把房东和儿子视为同一个人就可以
也就是原房主签合同卖给你朋友,原房主突然又反悔了。

2万还是5万是买家判断,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
本身赔款是应该的

日本这种情况签约的时候会预付“手付”,类似预付款或保证金
不买了,这钱不退,不卖了,这钱退还买家的基础上,再支付同额赔款给买家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0-15 09:25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5 06:44
房款据为己有,不退不赔
在这边也是非法的
诈骗未遂,前提得证明行为本身目的是诈骗吧?

当然了,你若不是为了欺诈购房者,骗取购房款,干嘛把已经买了的房子又卖一次?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10-15 09:29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5 06:41
这情况应该立证证明对方“目的”有“诈骗的故意”吧?
没其他条件“仅仅”“2卖”本身,在这边是合法的

二卖,指隐瞒房屋已经售出的事实,将已经售出的房屋,再次出售,骗取购房者钱款的行为,不是指同时向两个购房者邀约、推销、收取定金的行为。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10-15 19:11
本帖最后由 刘庄主 于 2024-10-15 19:22 编辑
杀手 发表于 2024-10-15 06:35
庄主早,柳警早
看了几遍才看懂,意思是登记后距离结婚就很近了是吧?哈哈哈

我的意思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登记,在结婚这件事儿上是怎么回事儿,物权的登记是怎么回事儿,是可以有互相映衬的。

比如,没有登记,事实婚姻,是可以认定的。
再比如,有的人,登记了,还没在一起过日子;有的人,肚子大了,赶紧领证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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