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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轧死骑行少年案件之我见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00:12
标题: 轧死骑行少年案件之我见
       这起案件我没关注,仅从闲大喷瘪着缺牙不兜风的嘴里介绍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应该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司机被立案调查和逮捕,并不冤。

   理由:

    一、因为该案发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我们可以当做该路段只是一个施工现场来理解,它不符合《道路交通法》对道路概念的界定。因此,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未经交付使用的道路,信号灯、限速标志等应该是尚未启用和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应该能很明确的察觉到,因此,应该特别注意路况,低速慢行,随时采取措施应对意外。未经交付使用的道路,通常在与外部道路或地段的连接处设有出入口,那是供施工车辆进出的,一般都会有明显的警示标记或围挡,有的还会有人值守,不管有没有这些,擅自驶入,都是有风险的,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应该有所警惕和注意;

   三、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和限速路牌等),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发生意外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造成死亡后果,因此,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刑事拘留或直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案件双方当事人应该都是明知道路尚未交付使用,而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的。至于施工管理部门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阻止社会车辆和其他交通参与者进入施工现场,不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和必然原因,与死亡后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还有其它车辆和交通参与者也进入了该路段,没有必然发生死伤后果。但施工部门如果确有管理不当的问题,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按倒就亲    时间: 2024-9-7 01:27
网上信息说的是“已通车两年″,但“未交付使用″。
且当这消息是真的。那么:
1,路权不属公路运政部门,而在施工单位手上。并且因此,不能以交通肇事定罪。
那么,施工单位即使不考虑交通安全,仅仅为了顺利验收不出损毁,也绝不会放任不管使其“通车两年″。干过工程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没验收交接就损毁返工,施工单位都是猪么?这里面有猫子。
2,如果确已“通车两年″,证明该路段已实际交付,通车使用,并且周边居民司乘已形成习惯,仅仅是施工单位与业主方程序未毕而已。那么,要求司机上路前不靠目视常识、不跟随其他车辆而先行查询该路段是否已走完交付程序,这合理么?再说,还不一定能查到。
3,施工单位作为路权持有人,擅自开放施工现场任由社会车辆及群众随意进出,致使事故发生,责任比司机更大。为什么没有提及追责?
所以你猜,修路的伙计是李佩霞她爹的话,毛奇会如何指示?
作者: 按倒就亲    时间: 2024-9-7 01:30
4,针对第三条,工地施工现场长达两年随意开放给社交车辆及人员通行,具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为何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制止?
你猜猜这又会拉出哪个单位?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9-7 05:56
2、3楼纯胡说。就北京而言,近30年,道路工程能跑车但未验收移交给交管部门就“使用”的道路多了。有的做市场,有的做停车场。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9-7 06:17
机关大院、工厂厂区、学校校园、医院,离开交管道路行车的地方比道路多。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9-7 06:29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6:17
机关大院、工厂厂区、学校校园、医院,离开交管道路行车的地方比道路多。

那你提及的这类地方如果出现如此事故,是怎么定性法判的?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9-7 06:32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5:56
2、3楼纯胡说。就北京而言,近30年,道路工程能跑车但未验收移交给交管部门就“使用”的道路多了。有的做市 ...

问题在于这条路既没有做停车场,也没有做市场,而是默认车辆通行的,是不是?对了,乡村道路等算不算交通范围内的可行驶路段?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06:42
施工方没有设置路障,责任重大。靠老百姓自觉不上路比较难,再说村民知道不知道这段路不能通行也是个问题。因为是死亡事故,看各方如何撇清自己的干系吧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06:44
按照中国速度,这段看似完好的路段怎么两年了还没交付使用呢?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06:48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6:17
机关大院、工厂厂区、学校校园、医院,离开交管道路行车的地方比道路多。

如果这种地方出了交通事故是不是都得刑警出更?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24-9-7 07:03
    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和限速路牌等),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发生意外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造成死亡后果,因此,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刑事拘留或直接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你这就是屁话,这种近距离对面突然摔过来,怎么避险?而且,骑行速度很快,三十七公里的速度,司机车速是五十多一点,他怎么制动。

     说到底,这条事实已经通车的路,出了事儿就想找一个背锅的呗,倒霉的司机赶上了。然后其他人都很无辜是不是?孩子的爹无辜吗?骑行组织者无辜吗?道路管理和施工方无辜吗?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9-7 07:14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06:44
按照中国速度,这段看似完好的路段怎么两年了还没交付使用呢?

中国速度是有专门通道的,主要用于宣传和对外展示。除开这类特殊通道部分,其他都是蜗牛爬,能拖多久算多久。2年而已,不算什么。以我妹子她们的住房为例,原本预定一年就可交付,现在都两年半了,还在跟政府无数次交涉,上哪里说理去~~~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4-9-7 07:16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03
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 ...

问题就在于这里:事实已经通车。能不能够成为依据?跟我提及的事实婚姻能不能得到法律层面认可是一致的。但我觉得这种出了人命的情况,还是找个背锅侠最简单~~~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你问问骑行活动的组织者,问问孩子的爹,他们是不是过失犯罪?他不知道孩子不符合骑行年龄吗?不知道应当在外道骑行吗?不知道这种行为能给自己的孩子带来致命的后果吗?

出了事,都是别人的错,自己很干净是不是?
作者: 春水秋霜伊人    时间: 2024-9-7 08:29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01:30
4,针对第三条,工地施工现场长达两年随意开放给社交车辆及人员通行,具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为何没有得到及 ...

北斗六星网-不为柳哥辩:孙猴子会说“八卦炉”的好话吗_北斗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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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09:35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03
该案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应该预见可能会有危险发生(因为没有信号灯 ...

你这个大法盲,缺牙说话不兜风!你说的那都是情理,我说的是法律。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09:40

工程未交工可能有2个原因:
1、业主方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予验收
2、业主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造成施工方迟迟不交付资料。
两方扯皮造成该路段迟迟不能正式通车。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09:43

那么,如果该路段没有通车并有阻拦,骑行也应该进不去。骑行和车辆都进来了说明没有阻挡和警告。实际上就是具备通车条件了,只是交工手续还没办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09:44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7 09:59 编辑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

不要一知半解去照搬法条,要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去解读。伤亡案件是要看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例如:甲方三个人与乙方一个人因纠纷互殴,三人方的两人是打了两拳,只有某甲捡起板砖猛砸乙方那人头部,导致乙死亡,双方都有过错,但甲方三人中,只有那个拿板砖砸死对方的某甲才会坐牢。因为只有他的行为才与对方的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09:45

父亲带孩子在主路上骑行,就是智商欠费。

司机无法预料对相的人摔过来,自认倒霉吧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09:47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7 07:14
中国速度是有专门通道的,主要用于宣传和对外展示。除开这类特殊通道部分,其他都是蜗牛爬,能拖多久算多 ...


有的生产厂房都投入使用好几年了还没有竣工验收手续,就是业主和施工方矛盾造成。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09:50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


应该遇见危险的正是孩子的父亲。
司机正常驾驶怎能预料对方摔过来。

如果出事路段没有其他车辆路过,只有这一辆车路过,那就说明司机的问题。看看行车记录仪,当时有没有其他车辆路过,就清楚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09:58

如果说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

那么,骑行的父子是否也违规驶入了未完工的施工现场呢?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02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45
父亲带孩子在主路上骑行,就是智商欠费。

司机无法预料对相的人摔过来,自认倒霉吧

进入这条道路时就应该预见到会有风险发生,因为它并未交付使用,还是一个施工现场,信号灯、隔离栏等安全设施还没有启用。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03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58
如果说机动车驾驶员在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施工现场)后…

那么,骑行的父子是否也违规驶入了未完工 ...

也是呀,但他们和其它驶入车辆的驾驶员一样,没有造成别人死伤呀。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9-7 10:08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9-7 10:13 编辑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段话有问题。

交警管不着的地方,就不是交通事故?呵呵。
国外中国交警都管不着,国外没交通事故了?

是否为交通事故,不能依据交警管辖权范围来界定。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08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50
应该遇见危险的正是孩子的父亲。
司机正常驾驶怎能预料对方摔过来。

意外,意外,汽车造成伤亡,多半是意外,而意外又多半是因为超速,来不及制动或制动距离没有了。司机驶入没有信号灯、隔离栏等安全设施的道路,就应该知道是尚未交付的道路,而且其速度不低,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11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08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话有问题,

你可以理解为俗话说的交通事故,但从法律上而言,它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因此,是直捕,连刑事拘留都不用。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10:12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08
意外,意外,汽车造成伤亡,多半是意外,而意外又多半是因为超速,来不及制动或制动距离没有了 ...


不知道那条路当时有没有其他车辆通行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12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08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段话有问题。

《道交法》有规定的。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9-7 10:13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9-7 10:16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12
《道交法》有规定的。


那规定有问题,要改,太荒唐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9-7 10:19
如果交警辖区之外不存在交通事故;那刑警辖区之外显然也不存在刑事案件了。这不是瞎扯淡么?呵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23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08
该路段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

——这段话有问题。

新建道路如要纳入道路管理,首先应由属地政府明确道路规划属性和建设主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完善道路设施并通过验收移交。完成相关手续后,交警部门才能依法将加强这个道路的秩序管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10:25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19
如果交警辖区之外不存在交通事故;那刑警辖区之外显然也不存在刑事案件了。这不是瞎扯淡么?呵呵。


可以理解为凡是车辆可通行的区域都是交警管辖范围,凡是不是交警管辖范围的都不允许车辆通行。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10:26
去年不是有一起校园内行驶车辆撞死学生的事故吗?不知道是怎么判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27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19
如果交警辖区之外不存在交通事故;那刑警辖区之外显然也不存在刑事案件了。这不是瞎扯淡么?呵呵。

不是所有的因为交通工具致人死伤案件都属于交警管辖的交通事故,有些不在交警管辖范围内的,属于刑事案件。该案发生在尚未交付的道路上,依法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因此,属于刑事案件。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29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26
去年不是有一起校园内行驶车辆撞死学生的事故吗?不知道是怎么判的

依法,校园等封闭场所内的通道,如果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属于交警管辖,否则,算内部道路,不归交警管辖。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0:32
没问题。

道路性质。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0:32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19
如果交警辖区之外不存在交通事故;那刑警辖区之外显然也不存在刑事案件了。这不是瞎扯淡么?呵呵。

哈哈哈 逻辑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34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25
可以理解为凡是车辆可通行的区域都是交警管辖范围,凡是不是交警管辖范围的都不允许车辆通行。

不对,交警管辖的道路,都是经过审核后,符合通行标准的、责任主体明确的、验收移交后的道路。不是以有无车辆通行为划分标准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36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19
如果交警辖区之外不存在交通事故;那刑警辖区之外显然也不存在刑事案件了。这不是瞎扯淡么?呵呵。

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是属地原则,按行政区划范围,由当地政府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你说,哪块地没有行政归属?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0:36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26
去年不是有一起校园内行驶车辆撞死学生的事故吗?不知道是怎么判的

不知道在哪具体

如果是班里,刑事。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10:3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34
不对,交警管辖的道路,都是经过审核后,符合通行标准的、责任主体明确的、验收移交后的道路。 ...


那就可以说:

不是所有的车辆伤害事故都属于交通事故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10:37
坐忘庄 发表于 2024-9-7 10:36
不知道在哪具体

如果是班里,刑事。



是在校园里

怎么可能把车开进班里呢?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0:38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37
那就可以说:

不是所有的车辆伤害事故都属于交通事故

把车开到步行街。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0:38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37
是在校园里

怎么可能把车开进班里呢?

概念。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4-9-7 10:38
坐忘庄 发表于 2024-9-7 10:38
把车开到步行街。


那就违法了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0:39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38
那就违法了

ok.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0:41
日常语言:把车开到不该开的地方。刑警等你。

哲学语言:逻辑。
螃蟹逻辑退步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45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7 10:46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10:37
那就可以说:

不是所有的车辆伤害事故都属于交通事故

对呀,例如工厂里运货的叉车、仓库里卸货的货车,轧死人了,因为不是发生在允许社会车辆可以通行的道路上,而是发生在内部场地,因此就不归交警管辖,都属于过失致人伤亡的刑事案件。
     明白了这个道理,再把发生该案的尚未交付的路段理解为施工场地,就容易理解为什么它是刑事案件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9-7 10:47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9-7 10:48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36
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是属地原则,按行政区划范围,由当地政府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你说,哪块 ...


是交通事故,还是刑事案件,是由事件本身的性质来确定的,不能按交警或刑警的管辖范围来区分,定义。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0:48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47
是交通事故,还是刑事案件,是由事件本身的性质来确定的,不是按管辖权范围来区分,定义。

道路不一定不刑事。
非道路都是刑事。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0:55
本帖最后由 风铃清音飘渺 于 2024-9-7 10:59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11
你可以理解为俗话说的交通事故,但从法律上而言,它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因果关系明确、证据 ...

要说因果关系明确,最大的因就是孩子摔到了对面的车道上。司机躲避不及才压到孩子的。当时司机的时速50公里/小时,骑行的速度差不多30公里/小时,如果按照一般人一秒钟的应急反应速度算,避险距离起码要20米以上。当时根本没有这个避险距离。

说到孩子摔倒这个最大的因,是谁造成的?刮倒男孩的人责任最大。如果只刑事拘留这个司机,属于主次不分了,毕竟人不是神仙能秒停。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0:55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4-9-7 10:56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0:47
是交通事故,还是刑事案件,是由事件本身的性质来确定的,不是按管辖权范围来区分,定义。

老子深入浅出,都说的那么明白了,你还在犟筋,我恨不得挤出你的蟹黄来!


    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死亡的,也是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是刑事案件的一种。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属于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1:0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55
老子深入浅出,都说的那么明白了,你还在犟筋,我恨不得挤出你的蟹黄来!

法律条纹很死么?还是只看果,不讲因?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1:10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0:55
要说因果关系明确,最大的因就是孩子摔到了对面的车道上。司机躲避不及才压到孩子的了。当时司机的时速50 ...

过错和死因要区分开来,直接死因是机动车撞击或辗轧,这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直接因果关系。
   道路交付前没有封闭、双方擅自进入尚未交付使用的道路、骑行队伍中有人剐蹭导致少年跌入对向车道等,虽然都有过错,都是导致死亡结果的叠加原因,但都不是直接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最直接、过错最大的,应该是这个机动车驾驶员:擅自驶入施工现场、在没有隔离栏和信号灯的地方车速较快、没有注意观察和预判,造成一人死亡结果,因此,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其它过错方,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1:11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07
法律条纹很死么?还是只看果,不讲因?

怎么没有看因果?致死直接原因是不是辗轧?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1:1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10
过错和死因要区分开来,直接死因是机动车撞击或辗轧,这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直接因果关系 ...

你的前题是这个司机故意闯非法公路,但是你确定这个司机知道这是不能通行的路段么?

另外,比如说你吃了五个包子吃饱了,你觉得这是第五个包子的功劳啊?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1:2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11
怎么没有看因果?致死直接原因是不是辗轧?

如果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推倒在你的车前,结果被你压死了,你是不是应该被刑事收押呢?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1:24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17
你的前题是这个司机故意闯非法公路,但是你确定这个司机知道这是不能通行的路段么?

另外,比如说你吃 ...

估计你没有驾照。尚未交付的道路,是不会有隔离栏、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而且会有围挡或警示标识,驾驶员上去,一眼就能辨识出来是不是正常可以通行的道路。

   顺便教你一个简易的辨识方法:观察道路上方有无安装抓拍违章的摄像头。没有安装的,肯定不是已经交付使用的正常道路。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1:31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24
如果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推倒在你的车前,结果被你压死了,你是不是应该被刑事收押呢?

这个我不会被收押,因为致死原因是那个推的人的故意。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1:3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24
估计你没有驾照。尚未交付的道路,是不会有隔离栏、信号灯等安全设施的,而且会有围挡或警示标 ...

你说的是北京城里吧?我有国际驾照,但不敢在国内开车,因为国内朋友意味深长而委婉地说告诉我:你想保平安就别开车。这个事情算是一个教训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1:3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31
这个我不会被收押,因为致死原因是那个推的人的故意。

人家不承认是故意的,而是咬定是不小心碰倒的,怎么办?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4-9-7 11:37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4-9-7 11:42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0:55
老子深入浅出,都说的那么明白了,你还在犟筋,我恨不得挤出你的蟹黄来!




你现在说的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也可以算刑事案件】。但之前的说法是【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交通事故】【该案发生在尚未交付的道路上,依法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因此,属于刑事案件】。我针对的是你之前的说法。是你觉得理亏转进了。霍霍。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1:43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31
这个我不会被收押,因为致死原因是那个推的人的故意。

办案最忌讳的就是事先设定当事人有罪,然后再找补证据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1:44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01:27
网上信息说的是“已通车两年″,但“未交付使用″。
且当这消息是真的。那么:
1,路权不属公路运政部门, ...

你说的这些,都属于过错,都是间接原因,因此,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不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司机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他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造成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这条道路上的其它交通参与者,没有必然就造成或被造成伤亡吧?将他人剐蹭倒地,也不会必然导致死亡吧?只有擅自驶入、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没有引起注意的司机的过失,才是直接因果关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1:47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43
办案最忌讳的就是事先设定当事人有罪,然后再找补证据

你说的这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我不是,我说的是基于你给出的案情:有人推他倒在我车前被轧死,车辆正行驶在眼前,明知推他会被辗轧却希望这个结果发生并实施了推倒的行为,这就是故意。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1:4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44
你说的这些,都属于过错,都是间接原因,因此,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不是应该承担刑 ...

“只有擅自驶入、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没有引起注意的司机的过失,才是直接因果关系。”
-----------------------------
这句话其实对骑行队伍也适用。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1:5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47
你说的这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我不是,我说的是基于你给出的案情:有人推他倒在我车前 ...

你知道人在趔趄站立不稳时力气是很大滴。我说这些是觉得你的说辞有漏洞哦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1:53
螃蟹 发表于 2024-9-7 11:37
你现在说的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也可以算刑事案件】。但之前的说法是【不在交警部门管辖权限内,不属于 ...

我说的是退一万步讲,交通肇事也属于刑事案件的一种!并非否认我之前的管辖权的说法。为了方便你理解:只要是依照刑诉法和刑法处理的案件,都是刑事案件。懂了吗?交通肇事罪,是不是要经过法院刑庭审判?

    秋天来了,估计你是蟹黄充盈了,因而反应迟钝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1:55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51
你知道人在趔趄站立不稳时力气是很大滴。我说这些是觉得你的说辞有漏洞哦

你把案情描述准确点:是无意间趔趄推倒,还是故意推倒?不要变来变去。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1:5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47
你说的这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我不是,我说的是基于你给出的案情:有人推他倒在我车前 ...

想起来有一个案例,俩人在高楼窗前拉扯,其中一个人掉下去了。目击证人说:距离太远,我没看清那个人是在推还是在拉。如果你是办案人员,你会怎么判?谋杀罪么?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1:58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49
“只有擅自驶入、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没有引起注意的司机的过失,才是直接因果关系。”
-- ...

死者是被骑行队伍轧死的?都说了,其它关联各方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仅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唉!开飞机的和骑自行车的谈飞行,真的很累。哈哈。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2:0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55
你把案情描述准确点:是无意间趔趄推倒,还是故意推倒?不要变来变去。

我说的是这个事实,不加主观臆断,而是由办案人员来判。当事人不承认是故意推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2:01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1:58
想起来有一个案例,俩人在高楼窗前拉扯,其中一个人掉下去了。目击证人说:距离太远,我没看清那个人是在 ...

你连基本的法学理论基础都没有,我俩怎么讨论呢?这个得通过对两人的交往历史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明是故意,还是过失,才能定性。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2:0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58
死者是被骑行队伍轧死的?都说了,其它关联各方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仅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刑事 ...

我举的例子跟这个司机压死人类似,你就说你会不会被收押吧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2:05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01
我说的是这个事实,不加主观臆断,而是由办案人员来判。当事人不承认是故意推的

你错了,办案人员与法官不一样,法官讲究疑罪从无,但办案人员却是要大胆推测、判断各种可能性,然后根据搜集的证据来证实预先的判断和推测。当然,搜集证据时,必须同时做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的搜集。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2:0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01
你连基本的法学理论基础都没有,我俩怎么讨论呢?这个得通过对两人的交往历史调查取证,综合判 ...

那你是先关人还是先取证呢?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2:0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05
你错了,办案人员与法官不一样,法官讲究疑罪从无,但办案人员却是要大胆推测、判断各种可能性 ...

你的意思是这个司机有缓?法官可以裁定刑警关错人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2:08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04
我举的例子跟这个司机压死人类似,你就说你会不会被收押吧

好好,我会被关押,被关三年,不适用缓刑,行了吧?下午要打麻将,就不和你掰扯了,祝你好心情。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2:14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08
你的意思是这个司机有缓?法官可以裁定刑警关错人了?

我哪里有过这个意思?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可能犯有被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且不关押不足以防止自杀、逃跑、串供和隐匿毁灭证据的。而逮捕则是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嫌疑人犯有被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的,必须关押,移交法院审判的。该案案情简单清晰、证据确凿,因此,是直接逮捕。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2:1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08
好好,我会被关押,被关三年,不适用缓刑,行了吧?下午要打麻将,就不和你掰扯了,祝你好心情 ...

祝你大赢哦,谢谢你陪我掰扯与己无关的事情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2:16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14
祝你大赢哦,谢谢你陪我掰扯与己无关的事情

嗯,借你吉言,大杀三方,弄个三归一。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2:16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2:14
祝你大赢哦,谢谢你陪我掰扯与己无关的事情

嗯,借你吉言,大杀三方,弄个三归一。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2:2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14
我哪里有过这个意思?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可能犯有被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

你说的这个跟司机不搭边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4-9-7 12:22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2:16
嗯,借你吉言,大杀三方,弄个三归一。

柳兄上场,黄金万两

作者: 古老的夜    时间: 2024-9-7 12:2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4-9-7 11:58
死者是被骑行队伍轧死的?都说了,其它关联各方不是没有责任,而是仅有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刑事 ...

哈哈,我就是进来看看,你怎么被群殴的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2:27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7 12:24
哈哈,我就是进来看看,你怎么被群殴的

道路性质。
各方责任。责任方入刑。

小孩父亲入刑。

应入尽入。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4-9-7 12:28
古老的夜 发表于 2024-9-7 12:24
哈哈,我就是进来看看,你怎么被群殴的

长亭柳没啥事,看不到。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9-7 12:29
闲散之人 发表于 2024-9-7 07:1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 ...

这是国民中的劣根之一,越是平时咋咋呼呼的,一旦有事,推卸责任越起劲儿。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9-7 12:36
本帖最后由 刘庄主 于 2024-9-7 12:41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4-9-7 09:40
工程未交工可能有2个原因:
1、业主方鉴定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予验收
2、业主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造成施 ...

不知别的地方,北京还有这种情况,就是一边搞拆迁一边建道路,拆出来一截儿,比如7、8百米吧,就修了路,这段儿修好了,前边拆迁还有钉子户20家没谈妥,得嘞,施工单位有个阶段性的验收,不是跟交管局、城管委交接的那种,施工单位就撤了。这几百米的“路”,就先“用”起来。
我参加过多次协调会,召集是住建委,参加的有发改委、城管委、交管局、电力公司、教育部门(路在学校门口,老出事儿)。就不描述了。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9-7 12:44
金豆豆 发表于 2024-9-7 06:29
那你提及的这类地方如果出现如此事故,是怎么定性法判的?

以前没注意。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4-9-7 13:17
道路未交付使用的定义与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而未交付使用的道路,通常指的是尚在建设或改造中,未达到开通条件,未正式移交给管理部门的道路。

    这类道路往往不具备正式道路的安全标准和交通管理设施,因此,在其上发生的事故通常不被视为交通事故,而是按照人身损害案件来处理。

   未交付使用道路上发生事故的处理:

     由于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不属于法定“道路”范畴,其上发生的事故不被视为交通事故,而是作为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处理。这意味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

     在处理此类事故时,需要确定责任方,包括施工单位、道路管理单位、事故当事人等,并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分配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相关费用。


  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道路,如果发生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具体罚款数额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来确定,通常是合同价款的2%至4%。

    此外,如果因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单位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或安葬费用等。直接责任人或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道路未交付使用时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明确道路的定义与性质、未交付使用道路上事故的处理原则以及未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对未交付使用道路管理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道路安全,保护公众利益。
作者: 按倒就亲    时间: 2024-9-7 13:52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05:56
2、3楼纯胡说。就北京而言,近30年,道路工程能跑车但未验收移交给交管部门就“使用”的道路多了。有的做市 ...

怎么胡说了,就因为北京有例外?
北京算个鸡鸡。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9-7 13:53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13:52
怎么胡说了,就因为北京有例外?
北京算个鸡鸡。

嗯,华盛顿算鸡鸡。

作者: 按倒就亲    时间: 2024-9-7 13:56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12:36
不知别的地方,北京还有这种情况,就是一边搞拆迁一边建道路,拆出来一截儿,比如7、8百米吧,就修了路, ...

关键是路权归属。
道路的特殊之处是,一旦使用就会出现损毁和交通安全问题,导致验收扯皮。正常情况下,没验收交付的,装工方不会允许通行。
既然允许通行且长达两年,必然是有原因的。
不能拿个例去否定规律和普遍现象。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9-7 14:00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13:56
关键是路权归属。
道路的特殊之处是,一旦使用就会出现损毁和交通安全问题,导致验收扯皮。正常情况下, ...

你懂个屁,都是正副一家子的事儿,大哥、二哥、三妹、二姐夫,打断骨头连着筋。

作者: 按倒就亲    时间: 2024-9-7 14:13
刘庄主 发表于 2024-9-7 14:00
你懂个屁,都是正副一家子的事儿,大哥、二哥、三妹、二姐夫,打断骨头连着筋。

我说半天不就是这个意思么?
这理解力,真是感人。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4-9-7 14:18
按倒就亲 发表于 2024-9-7 14:13
我说半天不就是这个意思么?
这理解力,真是感人。

你得表达能力太感人了。

作者: 按倒就亲    时间: 2024-9-7 14:42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4-9-7 10:55
要说因果关系明确,最大的因就是孩子摔到了对面的车道上。司机躲避不及才压到孩子的。当时司机的时速50公 ...

这是以后律师要说的话,跟立案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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