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分析问题,先要把分析对象搞清楚,像“人能不能吃狗和人应不应该吃狗”这种问题,分析目标是很简单明了了。可以分为三个单元。一是人;二是“能不能和应不应该”;三是狗。我们稍微分析一下,发现狗作为被分析的对象是不需要分析的。
我们知道,所有的生物死后,都会被吃,包括人在内,不过被吃的方式不同。如果人死后,并没有被装入棺材或者火花,而是抛入海中,置于荒野,尸体就会被宏观生物所吃。哪怕是装入棺材,也会被细菌吞噬。但是人们并没有去说或者去责怪那些禽兽的不人道或者不畜道。所以,首先要明白,连人被吃了,人都不会从“能不能和应不应该”这种角度去评价动物的行为。但是人吃狗却要被责备了。可见,什么东西被吃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吃。如果是人吃人,我们就要大大的责备,说明了这一道理。所以在人吃狗这个问题上,狗不重要,不是议论的重点,重点在于人和“能不能和应不应该”这两个目标。
人具有很多区别于动物的特性,例如人是智慧的,有情感的,有创造力的等等。但对于吃的这种伦理,选择情感作为首要条件是合适的,于是我们可以把人加个狭义的定义,人是具备情感的伦理性生物。这个定义对“能不能和应不应该”构成一定的影响,但并非决定性的因素。我们先看“能不能”是什么意思,然后分析“应不应该”。
能不能其实包含了两个含义,一个是能力的问题,则如果主观意志想做一件事,是否具备能力实现。在吃狗这个事情上,人的能力显然不是问题。第二个含义是,有能力实现,但是实现后是否会受到惩罚。如果实现了一种行动会受到惩罚,则就是不能的意义。在这里我们不去谈论一些宗教意义上的精神惩罚,而是谈论具备现实意义上的惩罚,则法律意义。在中国,并没有法律禁止不能吃狗肉,就可以认为,吃狗肉并不会受到惩罚。于是,在中国,“能不能”吃狗肉,在能力和受惩罚两个含义上都表明,人能吃狗肉,并且这是一种权利。
现在我们分析“应不应该”的问题。“应该”这个词是看起来简单,实质具备很丰富的内涵。应该的意义比必然要弱一些,它更像一个价值主张,则在“应该”之后所陈述的内容,能够带来益处。一个人说出应该二字的时候,他至少有两个根据中的之一。第一是具备前提条件的应该。例如肚子饿了,就应该要吃饭。成年人没有工作,就应该去找工作,等等诸如此类的前置条件主张。像吃狗这种问题,就不符合这种前置条件的主张,无论是应该还是不应该。事实上应该和不应该的意义是一样的。换成“应该”和“应该不”就能看得很清楚。我们没有发现有什么前置条件人让“应该”或者“不应该”吃狗。有人说,他有个前置条件,导致他不吃狗:他对狗有感情,所以他不应该吃狗。但是这会导致另一个问题,则人对狗没有感情,就无所谓应不应该吃狗,所以这不能构成一个普遍的请求。第二,则是伦理性的价值主张。其实审阅人类社会中的任一种伦理道德,背后都是利和害在支撑的。这里不需要展开论述,诸看官完全可以自己的检查。显然,伦理道德是对行为的后置惩罚。不过这种惩罚则是个人对个人的。人如果对朋友不忠,则他会丧失朋友,在他需要朋友的时候,则不会得到任何眷顾。这是赤裸裸的粗糙的现象。所以,当我们把人吃狗这种行为,来考察它的利害关系时,我们也找不到任何的后置惩罚。狗肉很好味,对身体也有好处,人吃了狗,狗也没有报复人类。因为都不知道吃了多少个世纪了。可见,对于应不应该吃狗,我们找不到前置的条件和后置的惩罚来给出一个“不应该”吃狗的主张。
最后,我们又回到了人这个分析对象身上。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在人吃狗这个问题上。“能不能和应不应该”和被吃的对象“狗”都无法阻挡人类吃狗的合理要求。回到人这个问题上,我们就很明白,对于吃狗这个问题,它纯粹就是个主观性的角度。一般人认为不应该吃狗,理由是人类对狗有感情,同时认为狗对人有感情(这个是主观的角度,和狗无关,认清这一点很重要,前面已经讲了,被吃者不重要),所以人不应该吃狗。
这里有一条推导的逻辑,则:因为人认为,人和狗之间有感情,所以人不应该吃狗。应该看得出来,这是一条弱逻辑。因为宠物猪和人也有感情,但是我们不能推导出人不应该吃猪肉这样的道理来。同理,人类和非常多的动物也有感情,和鸟(鹦鹉),牛(耕牛)等等都有感情。所以这无法构成一条很强的逻辑,不能具备普遍性。但是它适用于个人感受。因为这只能是自我主张的一个东西。这么一个东西,它怎么被引渡到反对他人吃狗的权利上去的?
“不应该吃狗”这个个人体验的主张是对自己才存在生命价值的东西,而上面分析“能不能”的时候,我们明白,吃狗肉是他人的权利。争辩的双方使用了什么工具呢?支持吃狗肉的人使用的是权利工具,反对吃狗肉的人使用的个人生命价值主张。两者并没有在同一个维度上争论。
不在同一个维度上的争论是永远都不会有结论的,但不能掩盖,这是赤裸裸的明晃晃的用个人体验侵犯他人 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