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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1:24
标题: 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4 11:49 编辑

法治与法制的四个认知层面及翻译不当问题
文:公理力
  
  认知层面一:中文语境中的基本含义
  
  法制——法律制度的简称,表征法律体系本身,它更注重法律的存在。该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具体规定。  
  法治——法律治理的简称,意指依法治理过程,它更强调法律的执行。法治也是相对于人治概念而言的。
  
  这个初级层面,即两个基本概念的界定与分野,已经是一个很老的话题。如果没记错的话,大约在1980年代改开初期,在知识界就已经有过有深度的讨论。高隐们重复这两个概念的肤浅差异时,反而导致问题复杂化了。
  
  认知层面二:照搬英文翻译必然带来混乱
  
  Rule of Law被翻译为中文对应的概念“法治”,大致没问题,但仍会有对“法大于权的疑虑(后面会述及)。  
  而把Rule by Law对应翻译为中文概念“法制”,就隐含问题:导致国人对法治与法制两个概念的理解混乱。
  
  遗憾的是,高隐们无数次照搬照抄这两个翻译,却始终没整明白:英文中的Rule by Law本身没错,但他们囫囵吞枣成中文对应概念“法制”,就是令人遗憾的概念混淆了。
  
  无需太深厚的英文功底,既然两个短语中都有rule(治理),前一个是法治的意思,后一个就首先要明确,Rule by Law与中文“法制”的概念根本不是一回事,而是有重大差异,其基本含义是:(主体)用法律治理。这里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并且这个主体是大于法的——法只是其工具。中文语义中常说的“依法治国”,更接近于Rule by Law。
  
  认知层面三:可否把Rule by Law理解为“人治”?
  
  答案是:不可以,又可以。
  
  首先,为啥不可以?笼统地看其基本意涵,人治对应于英文中的Rule of Man。因此,无论中英文概念中,人治的字面含义都没有法律(law)什么事儿!而Rule by Law是离不开法律这个工具的。
  
  那为何又说可以呢?深入考察人治的历史,即使古代皇权极高程度的人治,也并非完全没有任何律法——只是律条简繁的区别而已。
  
  例如,诛九族,也是有一套说道的,诸如:犯了哪种罪行才能诛九族、如何定罪、九族的具体范围、也包括诛九族的方式等,所有这些说道就是律法意义。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中文的“人治”确实也包涵主体(如皇帝)用律法这个工具治国的一层含义,亦即具有英文Rule by Law的部分含义。当然,不否认皇帝颐指气使收拾不喜欢的人的纯人治层面的含义Rule of Man。
  
  认知层面四:在英文语境中,Rule of Law(法治)也只是一种理想或主张,就是在法治先进国家,也仍然存在某种程度的Rule by Law。如当下的美国川普政府,就是鲜活实例。
  
  理想状态下,Rule of Law(法治)要求法律独立于任何权力,且以公正和普适为核心。然而,在现实中,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往往反映当下社会的利益博弈和权力分配,难以完全摆脱人为因素。这就可能偏离Rule of Law的核心理念。即使在当今世界法治最先进的国家,尽管法律被宣称是独立于权力的,但在实践中,立法和修法往往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体系中仍存在“权力通过法律实现其意图”的现象,如修法的动机和过程更多服务于少数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从而带有Rule by Law的特性,或说法律沦为Rule by Law的工具。
  
  这一过程实际上折射出“法治(Rule of Law)”作为理想目标的局限性。换句话说,从现实角度看,完全脱离人为干预的“法治”是极难实现的,甚至可以说是一个乌托邦式概念。但作为人类一种理想追求,依然是社会正义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抓手。

    最后,欲尽可能客观地看待事物,如果提避免非黑即白的简陋思维有点多余的话,请记住丘吉尔对民主制度的冷峻洞见:民主不过是最不坏的一种社会制度。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1:31
一堆垃圾文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1:49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11:51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1:31
一堆垃圾文字。
公某评析你的文字,从来都是首先引述你一段原文,然后分析其谬误之处何在,如认知错误、逻辑错误、自相矛盾……等。

你高隐拿不出一个字的理据,开口就是这种街头小混混的臭嘴喷粪,这是你高隐本真面目的准确写照。

真不是看不起你高隐,往高了说,你捉襟见肘的认知顶多曾达到过本文的第二层。

我把话搁这儿:就凭你高隐可怜的牙口,你啃不动文中任何一条。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1:5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1:49
公某评析你的文字,从来都是首先引述你一段原文,然后分析其谬误之处何在,如认知错误、逻辑错误、自相矛盾 ...

不解释。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1:55
Rule of Law 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Rule by Law 则是法律工具化的表现,法律被用来服务于政府的目标,而非约束政府权力。
再看看你主帖那些垃圾文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2:01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1:55
Rule of Law 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Rule by La ...

你这才是没有任何新意的重复他人的口水,知道不?

你要证明你高隐不是幼齿到啃不动主帖任何一点,引出原文,使出吃奶的力气反驳呗!

重复5岁黄口小儿的臭嘴,恰恰意味着你对本帖的无能

作者: 河海森林    时间: 2025-3-23 12:03

法制和法治在英语里都是Rule by Law,还是另有翻译?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3-23 12:10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1:55
Rule of Law 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旨在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Rule by La ...



他主贴说的跟你说的这两条是一个意思吧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2:12
知音 发表于 2025-3-23 12:10
他主贴说的跟你说的这两条是一个意思吧

不是一回事吧。他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呢。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2:16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20:19 编辑
河海森林 发表于 2025-3-23 12:03
法制和法治在英语里都是Rule by Law,还是另有翻译?
中文“法制”的含义,并不能对应英文的Rule by Law;
英文Rule of Law 翻译成中文“法治是大致没问题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2:20
知音 发表于 2025-3-23 12:10
他主贴说的跟你说的这两条是一个意思吧

我是在提出更深层思考(部分属新观点)的时候,给出其准确含义

而高隐只是简单的重复,完全没有任何新意,这就是有人说的正确的垃圾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3-23 12:22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2:12
不是一回事吧。他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呢。



我认为从学术角度(不涉及立场)看,这是一篇好文章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2:25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2:12
不是一回事吧。他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呢。

一开口就暴露你高隐的认知可悲:文中哪一条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你这空口泼污的臭毛病就没有改正的希望了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2:32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1:52
不解释。

哈哈~,“不解释”,这不就是耍赖的烂借口吗?

对了,一旦理屈了,你高隐的借口还包括:没空儿、懒得理会、我得睡午觉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2:34
知音 发表于 2025-3-23 12:22
我认为从学术角度(不涉及立场)看,这是一篇好文章
你放心,他高隐拼凑不出哪怕一条能服人的反驳理据,公某就是这么高看他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2:40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2:25
一开口就暴露你高隐的认知可悲:文中哪一条“是在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辩护”?你这空口泼污的臭毛病就没 ...

把法治污名化为乌托邦理想,不就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留下辩护空间吗?
真方子说你五毛,并没冤枉你。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3:11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20:22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2:40
把法治污名化为乌托邦理想,不就为统治者工具化的法制留下辩护空间吗?
真方子说你五毛,并没冤枉你。
我去,Rule of Law(法治)是一个类似乌托邦的概念,这是一个客观表述。
你高隐就剩下文革红卫兵的口号思维啦?
已经不知道有理有据的论证是何物啦?

至于那个傻子随口造谣他人是“五毛”,按他自抽的话,也是违法行径!
你高隐也没少给版友造“五毛”这个谣,莫非你也不清楚,这意味着给版友的现实生活造谣??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3:23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3:11
我去,Rule of Law(法治)是一个类似乌托邦的概念,这是一个客观表述。
你高隐就剩下文革红 ...

我去,Rule of Law(法治)是一个类似乌托邦的概念,这是一个客观表述。
----------------------------------
这明明就是你自己空喊出来的一句口号,仅凭自己想当然,根本无任何理据,还客观表示呢?
看看下面,机器人都要扒你皮:
“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的社会治理理念和模式,它在现实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可操作性,并非类似乌托邦的概念。以下是具体解释......”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3:25
宫丽丽,现代文明运行了好几百年了,现代法治实践也施行了好几百年了。你当西方国家那些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都是假的?当程序正义假的?当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假的?
还乌托邦理想呢。也不照照自己一副多可笑的猴样。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3:29
一边认为概念之前有事物,连两千多年前商鞅那个时代,都可以说成早已有法治之实存在。一边信口开河法治又仅仅是一个类乌托邦概念,永远都只是理想。
赫赫,宫丽丽,不消本公鸡出手,你自己就早已把自己抽成个猪头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3:41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13:42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23
我去,Rule of Law(法治)是一个类似乌托邦的概念,这是一个客观表述。
----------------------------- ...
哈哈哈哈~,现在机器人成你高隐的救命稻草啦?

把它的理据都列出来!回头看看我如何驳斥它。

你这货自己一直在喊口号,现在开始胡搅蛮缠,反口咬人啦!
主帖第四层面,主要就是论证这个结论的,包括举出川普政府的新鲜实例,你是有眼无珠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3:44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25
宫丽丽,现代文明运行了好几百年了,现代法治实践也施行了好几百年了。你当西方国家那些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 ...

这些梦话,主帖最后部分已经有具体表述,都不需要我再补充,你能睁眼看看吗?或者是真看不懂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3:48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3 13:50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29
一边认为概念之前有事物,连两千多年前商鞅那个时代,都可以说成早已有法治之实存在。一边信口开河法治又仅 ...
我去,到现在都弄不明白概念发展这个浅显道理?
按你可怜的认知,难道商鞅时代的变法必须具有现代法治概念才算有法治??
按你这荒谬的逻辑,古希腊时代的民主也不能叫民主啦???
继续展览你丢人现眼的认知和逻辑,千万别停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3:5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3:48
我去,到现在都弄不明白概念发展这个浅显道理?
按你可怜的认知,难道商鞅时代的变法必须具有现代法治概念 ...

瞧这概念逻辑混乱得。。。
商鞅变法你觉得能叫古代法治??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3:53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3:44
这些梦话,主帖最后部分已经有具体表述,都不需要我再补充,你能睁眼看看吗?或者是真看不懂吗?

你主帖最后部分都是空话口号吧。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3:56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52
瞧这概念逻辑混乱得。。。
商鞅变法你觉得能叫古代法治??

你至今没弄明白:法治的中文和英文概念都在于法治的实践过程,而商鞅变法就是这样的过程。


这一句话,你就翻不了身。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3 14:00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3 13:56
你至今没弄明白:法治的中文和英文概念都在于法治的实践过程,而商鞅变法就是这样的过程。
...

你是在逗我玩吧?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14:00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3:53
你主帖最后部分都是空话口号吧。
提喊口号,你高隐就是在自抽
最后部分除了事实论证,还包括举出川普政府的新鲜实例,你都可以指鹿为马为口号?

要点脸,行不?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3 14:01
把法制翻译成rule by law,名词翻译成了动词,是显而易见的错误
rule by law 是“用法律治理”,也是法治的意思,和rule of law并没有区别,人为生硬进行意义引申和区分导致的歧义混乱比译者想要达到的宣传法治思想的目的还更麻烦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5-3-23 19:06
法制 (Legal System) 强调法律的形式与制度,而 法治(Rule of Law or Rule by law)  强调法律的原则和实践,特别是它是否能够保障公正与自由。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20:45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3 14:01
把法制翻译成rule by law,名词翻译成了动词,是显而易见的错误
rule by law 是“用法律治理”,也是法治的 ...
不清楚最早是何人把rule by law翻译成“法制,这是导致国人理解混乱的始作俑者。

读书读傻了的高隐们,从来没达到过这层认知,动辄照搬照抄,人云亦云,只会肤浅地重复法治与“法制”(错用)的区别,客观上是在继续助力、制造混乱。
rule by law和rule of law 都是“用法律治理”,这点没错。但英语世界强调rule of law(法至高无上),只能是一个高大上的理想,现实中极难兑现;反而是rule by law(包括部分人治)是古今中外大多数政权治理的写照。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21:00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3-23 19:06
法制 (Legal System) 强调法律的形式与制度,而 法治(Rule of Law or Rule by law)  强调法律的原则和实 ...
所以,为了避免翻译导致的混乱,必须明确中文语境的“法制”与英文语境的Rule by law压根儿不是一回事。

而这恰恰是高隐们一直不明白的:开口就是“法制(Rule by law”……,这种认知,一开口就是错的。

确实不能说Rule of Law 和 Rule by law都简单等同于法治。西方推崇前者的“法至高无上”,蔑视后者的权大于法,倒也天经地义,只是Rule of Law与共产主义理想类似,都带有难以企及性,说好听点,这是一种政治浪漫;说不好听点,乌托邦式的幻想而已。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3 22:46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3 11:52
不解释。

把在另一楼里给尔等的鉴定也放在这里。

读书读傻了的尔等,除了自证能当好搬运工——照搬照抄、囫囵吞枣、人云亦云,压根儿不具备有真知灼见者应有的辨析能力。

尔等跪倒在洋人脚下的丑态,源于愚陋的根深蒂固的非黑即白绝对化思维——缺乏必要的思辨力:

只会愚顽地认定理论上的“有”,一旦遇到现实问题,却全然无能力识别:有无之间还有带百分比的“无”——足以佐证所谓“法至高无上”的非现实性,及其与乌托邦、共产主义的共同特征……

结论只能是:尔等不配讨论任何学术性——需具备创新性洞见——和需要较高思辨力的话题。鉴定完毕。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09:5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0:22 编辑

主贴还可以,起码知道“依法治国(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不是一回事。回帖比较糟糕。

法治,是一种现代法理原则。即一个国家、州或社区内的所有人民和机构,包括立法者、政府官员和法官,都对同一法律负责。简单说就是“没人超越于法律之上”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成共产主义乌托邦了?呵呵。

你不能因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实践都不会完全等同于法理原则,就说该法理原则是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并以此来模糊那些执行该法理原则和不执行该法理原则的国家,彼此在法律治理水平上的差异。

要检查某国是否为法治国家也很简单,看一件事就行。——你能不能依法去法院诉讼该国正府或最高领袖。你能完成这个诉讼,基本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完成,则是人治或XX依法治国的国家。呵呵。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0:16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09:55
主贴还可以,起码知道“依法治理(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by law)”不是一回事。回帖实在太糟糕了 ...

这其实是把“法治”解释成了“宪政”

缺乏工具理性的表现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0:23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0:16
这其实是把“法治”解释成了“宪政”

缺乏工具理性的表现

这不是我的理解,是法治(rule of law)的定义。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0:27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0:23
这不是我的理解,是法治(rule of law)的定义。

谁见过这么一大堆的定义,这只是一种引申理解,不是定义,更不是“法治”的定义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0:31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09:55
主贴还可以,起码知道“依法治国(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不是一回事。回帖比较糟糕。
...

“要检查某国是否为法治国家也很简单,看一件事就行。——你能不能依法去法院诉讼该国正府或最高领袖。你能完成这个诉讼,基本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完成,则是人治或XX依法治国的国家。”


问你:美国可以起诉现任总统么?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0:37
本帖最后由 东方安澜- 于 2025-3-24 10:38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0:27
谁见过这么一大堆的定义,这只是一种引申理解,不是定义,更不是“法治”的定义


中国有部《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恒定原则。只能公民起诉政府,而政府不能起诉公民。

就是说,公民永远是原告,政府永远是被告。

怎么不能起诉政府了?不但能,而且还是永远的原告,政府永远是被告。

这是回复螃蟹的。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0:38
宪政是一种主义,宪政主义或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0:39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09:55
主贴还可以,起码知道“依法治国(rule by law)”和“法治(rule of law)”不是一回事。回帖比较糟糕。
...


中国有部《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恒定原则。只能公民起诉政府,而政府不能起诉公民。

就是说,公民永远是原告,政府永远是被告。

在中国怎么就不能起诉政府了?不但能,而且还是永远的原告,政府永远是被告。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0:42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0:38
宪政是一种主义,宪政主义或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

宪政和宪政主义
两个字和四个字你分得清不?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0:54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0:55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0:37
中国有部《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恒定原则。只能公民起诉政府,而政府不能起诉公民。

就是说, ...


行政诉讼法是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你不能以中国正府为诉讼对象,起诉正府的所谓“国家行为”。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0:57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0:42
宪政和宪政主义
两个字和四个字你分得清不?

他这分明告诉你,宪政跟民主一样,既是制度设计, 又是价值理念。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1:03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1:33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0:31
“要检查某国是否为法治国家也很简单,看一件事就行。——你能不能依法去法院诉讼该国正府或最高领袖。你 ...


尹锡悦不就被起诉了么?特朗普也是当选后,纽约法院对他做出的判决,特朗普是美国首位“因刑事指控而被定罪的美国前任和未来总统”。特朗普在任期内之所以被免除了联邦起诉,也是在法律系统内,通过法律手段完成的。呵呵。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1:03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0:57
他这分明告诉你,宪政跟民主一样,既是制度设计, 又是价值理念。

所以他明明想批国家主义爱国主义,却说“国家只是一种观念”
和你一样,蠢得不识数的样子,因为把概念全混一起了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1:06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1:03
所以他明明想批国家主义爱国主义,却说“国家只是一种观念”
和你一样,蠢得不识数的样子,因为把概念全 ...

你也头被夹过,成夹头粉了?又来颠三倒四。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1:10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1:06
你也头被夹过,成夹头粉了?又来颠三倒四。

范畴是你们这类辩证法小学徒永远也搞不明白的概念
既是目标又是方法,既是价值也是手段,这种辩证法思维导致你们脑子里没有思想,充其量有点主观的情绪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1:16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1:10
范畴是你们这类辩证法小学徒永远也搞不明白的概念
既是目标又是方法,既是价值也是手段,这种辩证法思维 ...

是啊,你这夹头粉,既是你父亲的儿子,又是你儿子的父亲。很辩证法呢。是吧?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1:33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1:03
尹锡悦不就被起诉了么?特朗普也是当选后,纽约法院对他做出的判决,特朗普是美国首位“因刑事指控而被 ...

“能不能依法去法院诉讼该国最高领袖。你能完成这个诉讼,基本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完成,则是人治或XX依法治国的国家”

按你这说法,美国就不可以起诉现任总统,美国就是“人治”。对吧?

作者: 卖真方子的    时间: 2025-3-24 11:42
按你这说法,美国就不可以起诉现任总统,美国就是“人治”。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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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子使用了反问语气,小安子认为美国不可以起诉现任总统。

实际上:

截至2025年3月24日,特朗普仍面临多重司法纠纷和政治争议,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最高法院败诉与司法压力
‌对外援助资金冻结案‌
2025年3月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驳回特朗普冻结20亿美元对外援助资金的行政令,标志其首次重大司法挫败。保守派大法官巴雷特和罗伯茨的“反水”使特朗普政策受阻‌2。

‌后续司法挑战‌
最高法院败诉后,特朗普尚有100余起未决诉讼,涵盖移民政策、预算分配等领域,平均每个工作日面临3次起诉‌2。

二、刑事指控与联邦调查
‌机密文件处理不当案‌
特朗普因离任后私藏机密文件被联邦起诉,涉及37项罪名,包括妨碍司法和国家安全信息泄露。案件自2024年6月启动,仍在审理中‌7。

‌选举干预指控‌
特别检察官调查其涉嫌推翻2020年大选结果及佐治亚州选举案,部分指控虽被驳回,但核心诉讼仍未终结‌68。

三、政治报复与权力斗争
‌针对拜登家族的行动‌
特朗普取消拜登子女亨特和艾什莉的特勤局护卫,指责相关开支浪费纳税人资金,被视为对拜登的“秋后算账”‌1。

‌司法系统的公开抨击‌
特朗普多次指责民主党利用司法系统“政治迫害”,点名批评曼哈顿检察官布拉格、特别检察官史密斯等,称其调查为“滥用权力”‌8。

四、移民政策争议
‌边境管控与出生公民权‌
2025年1月,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取消非法移民子女的出生公民权,并派遣军队至美墨边境,引发多州联合诉讼,被指违宪且加剧社会分裂‌4。
五、案件影响与策略调整
‌竞选与司法进程博弈‌
特朗普利用支持者基础强化“政治迫害”叙事,同时通过拖延司法程序避免关键案件在选举前宣判‌6。

‌司法与行政权力冲突‌
最高法院保守派内部的分裂(如罗伯茨和巴雷特的立场变化)显示特朗普对司法系统的掌控力减弱,政策推进难度加大‌28。

总结来看,特朗普的司法困境涵盖刑事、民事及宪法层面,其应对策略结合政治动员与司法拖延,但最高法院的权威性和两党制衡使其难以完全摆脱法律风险。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1:48
卖真方子的 发表于 2025-3-24 11:42
按你这说法,美国就不可以起诉现任总统,美国就是“人治”。对吧?

————————————————— ...

废材,别接我话。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现任总统任职期间,就是不能被刑事起诉。


作者: 卖真方子的    时间: 2025-3-24 11:53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1:48
废材,别接我话。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现任总统任职期间,就是不能被刑事起诉。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现任总统任职期间,就是不能被刑事起诉。

————————————————————————————

小安子这个造谣胚子,又开始造美国宪法的谣言了。

美国宪法从来没有规定不能刑事诉讼美国现任总统。







参考消息网11月9日报道据美联社华盛顿11月8日报道,负责特朗普2020年干预选举案的法官8日取消了所有剩余的庭讯最后期限,而检察官们则根据共和党在总统选举中的胜利评估“未来合适的行动方向”。
报道称, 特别检察官杰克·史密斯去年指控特朗普密谋推翻2020年总统选举结果并在其海湖庄园非法存放机密文件。但一位知情人士告诉美联社,史密斯团队一直在评估如何在当选总统上任之前逐步了结这两起联邦案件,因为司法部长期以来的政策是不能起诉现任总统。
特朗普在总统选举中战胜了副总统哈里斯,这意味着司法部认为,根据旨在保护总统在任职期间免受刑事指控的司法部法律意见,特朗普可以不再面临起诉。
特朗普批评这两起案件都是出于政治动机,并表示他会在上任后“两秒钟内”解雇史密斯。
据报道, 在8日提交给法院的2020年干预选举案文件中,史密斯团队要求取消任何即将到来的法庭聆讯最后期限,称它需要“时间来评估这种前所未有的情况,并确定符合司法部政策的未来合适的行动方向”。
美国地区法官塔尼娅·丘特坎很快批准了这一请求,并要求检察官在12月2日之前提交法庭文件,“针对此案提出行动方向”。(编译/马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1:58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1:16
是啊,你这夹头粉,既是你父亲的儿子,又是你儿子的父亲。很辩证法呢。是吧?

儿子和父亲同属社会关系范畴,老文盲,不能类比目标和手段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2:0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2:13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1:33
“能不能依法去法院诉讼该国最高领袖。你能完成这个诉讼,基本就是一个法治国家,不能完成,则是人治或XX ...

美国可以起诉现任总统。比如克林顿(宝拉·琼斯性骚扰案),尼克松(水门事件期间的一系列诉讼),都是在他们任职期间面临的法律诉讼。特朗普也是通过法律手段才解除了自己任职期间面临司法诉讼的困境。法治国家普通公民或检察官可以起诉最高领袖,只是很难成功定罪。但一般也是因为总统在诉讼中表现不令人满意,最后才导致议会弹劾,解除了总统权力。
美国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更不用说啥宪法,现任总统不可以起诉。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2:06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1:58
儿子和父亲同属社会关系范畴,老文盲,不能类比目标和手段

拿范畴不同的理由能救你老文盲的脸面?
甭管什么范畴,形式上两者都是双重身份懂吗?这就是可作类比的一致性。
你这老文盲整天口口声声嘲笑辩证法,实际上你压根就不懂什么是辩证法。
说XX既是目标,又不是目标;或者说你既是你父亲的儿子,又不是你父亲的儿子,才叫辩证法懂吗?
而XX既是目标同时又是方法,这跟你既是你父亲儿子,又是你儿子父亲一样,是双重身份,跟辩证法毛关系没有懂吗?老文盲!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2:10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2:06
拿范畴不同的理由能救你老文盲的脸面?
甭管什么范畴,形式上两者都是双重身份懂吗?这就是可作类比的一 ...

我说的就是你不懂范畴
双重身份是同一范畴,道与术是不同范畴而不是不同身份

肚子里没一丁点常识的草包偏偏你还是个话痨,你这俩身份是可以同时有的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2:17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2:10
我说的就是你不懂范畴
双重身份是同一范畴,道与术是不同范畴而不是不同身份

哪个师娘教你双重身份是同一范畴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2:32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2:17
哪个师娘教你双重身份是同一范畴的?

你就算一百个社会身份,也是同一范畴
这是逻辑学基础常识,如果你接受过体面的教育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2:38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2:05
美国可以起诉现任总统。比如克林顿(宝拉·琼斯性骚扰案),尼克松(水门事件期间的一系列诉讼),都是在 ...

总统具有豁免权。美国宪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由于起诉对象具有豁免权,这个起诉对象就不存在了,你起诉谁啊?


作者: 卖真方子的    时间: 2025-3-24 12:47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2:38
总统具有豁免权。美国宪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由于起诉对象具有豁免权,这个起诉对象就不存在了,你起诉 ...

小B崽子
下面是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条文。




美国宪法全文由1787年制定的原始文本及后续修正案构成,以下是核心条款的完整内容及结构概述: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28

‌正文条款‌
‌第一条‌:‌立法权归属与国会结构‌

立法权属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25。
众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每两年选举产生,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任期六年‌56。
规定议员资格、人口普查规则及选举程序‌56。
‌第二条‌:‌行政权归属与总统职权‌

总统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任期四年,通过选举人团制度产生‌8。
明确总统的军事指挥权、条约签署权及任命官员的权限‌8。
‌第三条‌:‌司法权归属与联邦法院体系‌

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确立司法独立原则‌8。
规定联邦法院管辖范围及叛国罪定义‌8。
‌第四条‌:‌州际关系与联邦义务‌

各州需承认他州法律、记录及司法程序‌8。
联邦政府保障各州共和政体,并承诺保护其免受入侵‌8。
‌第五条‌:‌宪法修正程序‌

修正案需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提议,或经三分之二州议会请求召开制宪会议‌8。
修正案经四分之三州批准后生效‌8。
‌第六条‌:‌宪法最高效力与债务继承‌

宪法及联邦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受其约束‌8。
确认联邦继承前政府债务的合法性‌8。
‌第七条‌:‌宪法生效条件‌

经九个州批准后,宪法即生效‌8。
‌修正案‌(部分核心条款)
‌《权利法案》(第1-10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陪审团制度等基本权利‌1。
‌第十四条修正案‌:确立出生公民权、正当程序原则及平等保护条款‌4。
‌全文特点与影响‌
‌联邦制与分权‌:明确联邦与州权力划分,建立三权分立体系‌25。
‌灵活性‌:通过修正案机制适应社会发展,如废除奴隶制(第十三修正案)和保障选举权(第十五、十九修正案)‌14。
‌全球影响‌:成为现代成文宪法的典范,对多国宪政制度产生深远影响‌78。
如需查阅完整条文(含修正案),可参考美国国家档案馆或权威法律数据库的官方文本‌25。

美国宪法全文+修正案

DeepSeek-R1满血版 回答完成
深度思考完成 用时22秒,搜索全网26篇资料
以下是基于美国宪法原文(1787年文本)及截至2025年3月24日现行修正案的‌核心内容综合整理‌,按条款结构和修正案顺序分类说明:

‌一、宪法正文(1787年文本)‌
‌第一条‌:‌立法权与国会‌

立法权归属联邦国会,由参议院(每州2名议员)和众议院(按人口比例分配席位)组成‌25。
众议员任期2年,参议员任期6年,选举规则由各州自行制定‌56。
国会拥有征税、宣战、管理州际贸易等核心权力‌28。
‌第二条‌:‌行政权与总统‌

总统为行政首脑,通过选举人团制度产生,任期4年‌8。
总统拥有军队统帅权、条约签署权(需参议院2/3批准)及联邦官员任命权‌8。
‌第三条‌:‌司法权与联邦法院‌

司法权归属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法官终身任职‌8。
明确叛国罪定义及审判程序‌8。
‌第四条至第七条‌:‌州际关系与宪法效力‌

各州需相互承认法律及公民权利(第四条)‌8。
宪法修正需国会两院2/3提议,经3/4州批准生效(第五条)‌8。
宪法为全国最高法律,州法律不得抵触(第六条)‌8。
‌二、宪法修正案(部分核心条款)‌
‌《权利法案》(1791年)‌
‌第一修正案‌:保障宗教、言论、出版、集会自由及请愿权‌15。
‌第二修正案‌:保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35。
‌第三修正案‌:禁止和平时期军队强占民宅(回应英国殖民时期驻军法)‌25。
‌第四至第八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保护刑事程序权利(如陪审团审判、禁止酷刑等)‌5。
‌第九至第十修正案‌:明确未列举权利归属人民及各州保留权力‌5。

其他重要修正案‌
‌第十三修正案(1865年)‌:废除奴隶制。
‌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确立出生公民权、正当程序及平等保护原则‌4。
‌第十五修正案(1870年)‌:禁止因种族或曾为奴隶剥夺男性选举权‌45。
‌第十六修正案(1913年)‌:授权联邦征收所得税‌7。
‌第十七修正案(1913年)‌:参议员由各州选民直选(原由州议会推选)‌6。
‌第十九修正案(1920年)‌:保障女性选举权。
‌第二十二修正案(1951年)‌:限制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

‌三、争议与现行挑战‌
‌第二十二修正案争议‌

特朗普团队曾讨论通过国会推动修正案废除(需2/3国会成员及3/4州批准),但程序难度极高‌1。
‌第二修正案解释分歧‌

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如2008年“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扩大持枪权范围,但控枪争议持续‌35。

‌四、宪法特点总结‌
‌联邦制与分权‌:严格划分联邦与州权限,三权分立制衡‌25。
‌动态适应性‌:通过修正案回应社会变革(如废除奴隶制、扩大选举权等)‌14。
‌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解释宪法,如第十四修正案推动民权平等‌48。
如需完整条文(含未列出的其他修正案),可查阅美国国家档案馆或法律数据库官方文本‌25。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3:17
卖真方子的 发表于 2025-3-24 12:47
小B崽子
下面是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条文。


猪脑子,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在第三小段规定:“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特赦。”

重点,美国总统可以在被定罪之前签署赦免书。

被定罪之前签署赦免书,充分说明了起诉对象没有了,被告都没有了,你起诉个茄子啊!

2B脑残,垃圾,你别接我话。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3:29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2:05
美国可以起诉现任总统。比如克林顿(宝拉·琼斯性骚扰案),尼克松(水门事件期间的一系列诉讼),都是在 ...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特赦”。而且在被定罪之前可以签署赦免。提前被赦免,就没有被告了。没有被告,你起诉不可能成立。

由于总统不能被起诉,按你刚才的条件,美国就是个“人治”的国家。

哪里不对?怎么理解不了?

哈哈


作者: 卖真方子的    时间: 2025-3-24 13:33
东方安澜- 手机认证

60楼
发表于 2025-3-24 12:3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总统具有豁免权。美国宪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由于起诉对象具有豁免权,这个起诉对象就不存在了,你起诉谁啊?


——————————————————

哈哈哈,小安子这个脑残的小B崽子连总统豁免权与总统赦免权都区分不了

回家吃奶去吧。

哈哈




美国宪法对总统豁免权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宪法依据与司法判例的关系
‌宪法无明文规定‌
美国宪法文本未直接规定总统豁免权,该权力主要由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例如,2024年7月最高法院裁定总统在“公职行为”中享有一定豁免权,但需与“私人行为”区分‌45。
‌判例法核心原则‌
最高法院在2024年裁定中明确:总统行使“核心宪法职权”时享有绝对豁免权,而其他“公职行为”仅享有推定的刑事豁免权‌45。这一原则将豁免权与总统宪法职责直接关联,如军事指挥、外交决策等‌46。

二、豁免权的具体范围与限制
豁免权适用范围‌
公职行为‌:总统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如签署法案、任免官员等)享有豁免权,法院不得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追诉‌46
‌私人行为‌: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如竞选舞弊、商业交易等)不享有豁免权,仍受司法管辖‌45。
‌豁免权的边界约束‌
最高法院强调“总统并非凌驾于法律之上”,豁免权仅针对宪法赋予的特定职能‌45。
豁免权不覆盖腐败、滥用职权等明显违宪行为,此类行为仍可能被起诉‌46。

三、司法审查机制
‌行为性质判定程序‌
法院需逐案审查总统行为属于“公职”还是“私人”范畴。例如,特朗普被指控的“干预选举”行为中,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区分其行为的法律性质‌45。
‌自由派与保守派的分歧‌
自由派大法官认为豁免权裁决“破坏法律平等原则”,而保守派主张该裁决是“维护行政权独立性的必要保障”‌45。

四、与赦免权的本质区别
‌权力属性‌
‌赦免权‌: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赋予总统对联邦犯罪的单方面赦免权,属行政特权‌17。
‌豁免权‌:司法系统通过判例创设的刑事追诉限制,旨在保护总统履职不受司法干扰‌45。
‌适用范围‌
赦免权仅针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而豁免权直接阻断对特定职务行为的司法审查‌14。

五、争议与影响
当前豁免权判例可能引发“宪法危机”,例如总统在模糊地带(如国安行动中的越权行为)可能滥用豁免权规避责任‌45。未来司法实践需进一步明确“核心职权”与“一般公职行为”的界定标准‌46。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3:44
卖真方子的 发表于 2025-3-24 13:33
东方安澜- 手机认证

60楼

你吖的一大滩一大滩连吐带拉,你找个判例。

2B脑残,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3:46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2:32
你就算一百个社会身份,也是同一范畴
这是逻辑学基础常识,如果你接受过体面的教育

你自创的逻辑??照你说法,宪政无论是价值还是制度,哪怕一百个身份,照样是社会学范畴。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3:48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6:15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0:27
谁见过这么一大堆的定义,这只是一种引申理解,不是定义,更不是“法治”的定义

在《牛津词典》中,rule of law 被定义为:
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和影响力,尤指其对个人和机构行为的约束作用;(因此)指社会中所有成员(包括政府人员)都被视为平等受公开法律条文和程序约束的原则。

法治的推广者,英国法学家AV Dicey对rule of law定义:
第一,正府必须遵守其制定的法律:
第二,任何人都不能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第三,一般权利源于法院判决的具体案件。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4:21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22:41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3:29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特赦”。而且在被定罪之前可以签署赦免。提前被赦免,就没 ...

事实是美国现任总统在任职期间曾被起诉过。


1,克林顿,宝拉·琼斯性骚扰案
2,尼克松,水门事件期间的一系列诉讼

另一个事实是没一个现任总统成功进行了自我赦免。
特朗普瞎胡咧咧的不算数……
法盲爱瞎胡咧咧

弹劾案,总统无论对自己对他人都没赦免权。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4:22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3:46
你自创的逻辑??照你说法,宪政无论是价值还是制度,哪怕一百个身份,照样是社会学范畴。

但价值和制度不是一个范畴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4:28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4:22
但价值和制度不是一个范畴

都是社会学范畴。
你少发明些自己的逻辑和范畴就好。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4:39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4:28
都是社会学范畴。
你少发明些自己的逻辑和范畴就好。

学科范畴和逻辑范畴是两回事
一个物体的长度和状态都是物理学概念,但却是不同逻辑范畴
你这种屁也不懂的草包,所有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不看书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4:41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4:39
学科范畴和逻辑范畴是两回事
一个物体的长度和状态都是物理学概念,但却是不同逻辑范畴
你这种屁也不懂的 ...

跟你这种现代法治能出现在商鞅变法中的大嘴相比,确实不如你“懂”呢。一笑。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4:43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4:41
跟你这种现代法治能出现在商鞅变法中的大嘴相比,确实不如你“懂”呢。一笑。

这只是你这白痴蠢得听不懂人话而扎的稻草人
差不多也是你论坛生涯的缩影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4:45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4:43
这只是你这白痴蠢得听不懂人话而扎的稻草人
差不多也是你论坛生涯的缩影

老阿Q,你是无敌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4:51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4:45
老阿Q,你是无敌的。

你这辈子,说清楚过哪个观点么?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4:52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4:57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0:42
宪政和宪政主义
两个字和四个字你分得清不?

宪政国家是“constitutional state”
单独把“constitutional”拎出来是指“宪法允许或包含的”
做名词的“Constitution”则是指宪法。
所以,宪政就是指 constitutionalism(宪政主义)

宪政主义:各种观念、态度和行为模式的综合体,属于自由主义的一部分,
阐明了政府权力源自基本法并受基本法制约的原则。

宪政是个标准西方概念,你不能望中文生义,
讲什么两个字或四个字的区别,
无论是“宪政主义”“立宪主义”“宪法主义”还是“宪政”
都是一个意思,一个词 ——constitutionalism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4:56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4:21
事实是美国现任总统在任职期间曾被起诉过。




拉倒吧!那是在位弹劾,不是任上被起诉。

而且尼克松是辞职,辞职后立马被赦免了,不存在起诉。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5:01
所以,宪政就是指 constitutionalism(宪政主义)
———-
你是可以计算a=a+1的寄存器啊?啥概念你见了都要加上ism变成主义
其实这是你情绪阅读导致的错误,你自己的情绪导致你把中性词变成了具有主观倾向性的主义

简言之,因愚蠢而产生的阅读障碍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5:06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4:51
你这辈子,说清楚过哪个观点么?

老阿Q, 我不说了?你是不可战胜的。你还要咋样?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5:07
宪政跟民主一样,当然既是观念又是制度。
这种常识,根本无需多言。老文盲爱打滚,就让他打滚去呗。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5:10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4:52
宪政国家是“constitutional state”
单独把“constitutional”拎出来是指“宪法允许或包含的”
做名词 ...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5:12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5:07
宪政跟民主一样,当然既是观念又是制度。
这种常识,根本无需多言。老文盲爱打滚,就让他打滚去呗。

你不知道你自己蠢得如何想当然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5:2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6:58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4:56
拉倒吧!那是在位弹劾,不是任上被起诉。

而且尼克松是辞职,辞职后立马被赦免了,不存在起诉。

克林顿诉保拉·琼斯案 Clinton v. Jones, 520 U.S. 681 (1997)

1994年5月6日,前阿肯色州公务员保拉·琼斯(Paula Jones),在美国阿肯色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向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和前阿肯色州警官丹尼·弗格森(Danny Ferguson)提起性骚扰诉讼。要求总统赔偿民事损失。

克林顿以总统豁免权为由提出驳回此案的动议,并于1994年7月21日获得批准。阿肯色州东区法官裁定,现任总统不能被起诉,并将案件推迟到总统任期结束。这实际上给予了克林顿暂时豁免权。

双方均向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判决琼斯胜诉。并认为:总统与所有其他政府官员一样,也必须遵守适用于我们社会所有其他成员的相同法律。

克林顿随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了一份提审令申请。
最高法院一致裁定,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

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大法官在多数意见中写道:三权分立并不要求联邦法院将所有针对总统的私人民事诉讼推迟到总统任期结束为止。我们驳回豁免权主张并允许案件继续进行的决定,并不需要我们面对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总统在任何特定时间或地点出席的问题。只有当总统能够证明私人民事诉讼会以某种方式干扰总统的宪法职责时,总统豁免权才会适用。

比尔·克林顿在1993年~2001年期间担任美国第42任总统,上述在阿肯色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诉讼和裁定,显然都发生在克林顿任职期间。所以,美国总统任职期间,是可以被起诉的,法院也可以也依法裁决。

克林顿诉琼斯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一个里程碑式案件,该案确立了美国现任总统与任职无关行为不享有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豁免权,尤其是,不存在临时豁免权,因此联邦案件不会推迟到总统离任后再审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5:47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5:57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5:10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原来你一直念叨的“宪政”是这个意思呀,哈哈。
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就是宪政,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
有法律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秦朝也是法治国家。
怪不得你支持宪政,又嚷嚷啥“法是主权者以暴力为后盾的意志强加”呢……
你是从前关天的那个绝对不主流么?我很早以前就有点怀疑了。
这不是和你开玩笑……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5:55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5:47
原来你一直念叨的“宪政”是这个意思呀,哈哈。
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就是宪政,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 ...

呵呵,只能说不主流命好啊,到哪都能被大大地高估。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6:03
而我的命,就差多了,属龙的嘛,到哪都被大大地低估。
以前有某著名大佬私下说,本战鸡是六星红袖最被低估的,没有之一。
就看看每天围着我的,都一帮什么不入流的水平好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6:06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5:55
呵呵,只能说不主流命好啊,到哪都能被大大地高估。


不对,不主流不会连宪政是啥都不知道。
说什么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6:07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6:06
不对,不主流不会连宪政是啥都不知道。
说什么宪政就是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

从他能说出商鞅时代有法治这句话中,你觉得他真懂什么是宪政?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6:40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5:47
原来你一直念叨的“宪政”是这个意思呀,哈哈。
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就是宪政,有宪法的国家就是宪政 ...

这就是宪政的定义,建立在宪法上的政权
但不是有宪法就是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下位法就不能违宪,要有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解释更不能参见下位法

其实这些宪政基础知识你和高隐两个小民粹都没有,你们只有点口号以及主观情绪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6:41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5:10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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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商鞅变法是法治这个超级大笑话后,绝对不主流又闹了个超级大笑话。
恭喜哈,不主流,丢人可真丢大发了。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6:42
不过没关系,不主流是老阿Q,战无不胜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6:50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6:41
宪政,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政权,Constitutional state,不用再瞎拆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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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碟卡带一样的草包,你不用一遍遍惊诧莫名样
商殃根据法律砍你手脚和美国警察根据州法律枪杀拒不肯把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的司机一样,都叫依法律执法的法治,不是全凭他们个人好恶的人治
这是法治概念的正确用法
法治社会和法治,你分不清,观点就会似是而非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6:52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6:50
划碟卡带一样的草包,你不用一遍遍惊诧莫名样
商殃根据法律砍你手脚和美国警察根据州法律枪杀拒不肯把双 ...

硬撑啥呢?法治什么概念你不会抄一百遍去吗?说错话闭嘴才是最聪明的方式懂吗?你打滚到底就是在自证愚蠢得无下限。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7:06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6:52
硬撑啥呢?法治什么概念你不会抄一百遍去吗?说错话闭嘴才是最聪明的方式懂吗?你打滚到底就是在自证愚蠢 ...

你自己长脑子干嘛用的?你学舌一百遍也不知道自己正在重复谬论
法治,依法治理,这么简单的玩意,你非要整一大堆字面根本不包括的引申意义,奥卡姆剃刀就是收拾你们这种愚蠢而勤快的脑残用的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4 17:15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7:06
你自己长脑子干嘛用的?你学舌一百遍也不知道自己正在重复谬论
法治,依法治理,这么简单的玩意,你非要 ...

死要面子。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7:19
我支持宪政,但我反对宪政主义,认为宪政就是宪政主义的脑残会不会懵逼?
我告诉你为什么,宪政主义隐含有宪法神圣不可侵犯语义,这种绝对化的脑残思维会给宪法修正案增加不必要的社会运行成本,人类社会行为追求的是恰到好处的中庸而不是绝对的标准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4 17:25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4 17:15
死要面子。

你和螃蟹并没有思想,除了学舌别无所长
你们混关天混猫眼真的就是去混了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4 19:06
螃蟹 发表于 2025-3-24 15:25
克林顿诉保拉·琼斯案 Clinton v. Jones, 520 U.S. 681 (1997)

1994年5月6日,前阿肯色州公务员保拉· ...

1994年12月,阿肯色州东区法官裁定:现任总统不能被起诉。

1996年1月 第八巡回法院允许诉讼继续。

结果在1998年4月,阿肯色州东区法官又驳回琼斯的指控。

哈哈!转了一圈,结果是被法院驳回。

即使上诉法院也没屌用。你都说了“当总统能证明私人民事诉讼会以某种方式干扰总统的宪法职责时,总统豁免权适用”,所以还得被驳回。

即使到最高法院更没有用。因为总统还能签署一张豁免令,在被定罪之前可以签署赦免。提前被赦免,就没有被告了。没有被告,你起诉不可能成立,还得被驳回。

总之,你螃蟹提供的起诉案例都被驳回了。而且从法律角度都,无论以前还是将来以后,也都不会有成功起诉案例。断了念想吧!

所以按你的逻辑就是:美国是“人治”的国家。

别做梦了,这就是现实与梦想的差别。哈哈!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19:50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19:54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4 19:06
1994年12月,阿肯色州东区法官裁定:现任总统不能被起诉。

1996年1月 第八巡回法院允许诉讼继续。


总之赦免否要法官裁定,经司法系批准。总统在法律之下。而赦免权的设定也是基于三权分立。还有,我们讨论的是现任总统能否被起诉。现在事实已经证明任何人都可以起诉总统,只是定罪并不容易而已。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4 20:13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4 22:11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4 17:19
我支持宪政,但我反对宪政主义,认为宪政就是宪政主义的脑残会不会懵逼?
我告诉你为什么,宪政主义隐含有 ...

不论你是不是绝对不主流,再教你一个乖吧。“绝对”的含义是无条件,无条件指向的是“存在”。所以“标准绝对否”说的是标准存在否。你和丽丽的问题一样,表面看是在否定极端,其实否定的是存在。

讲天命天道,要求人存天理灭人欲的“中庸”,才恰恰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教条主义思想。不是你想象中的辩证捣糨糊。呵呵。你们这些人,西学不行,中学也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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