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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五层面认知: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孰优孰劣? [打印本页]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7 12:56
标题: 第五层面认知: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孰优孰劣?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7 21:15 编辑

第五层面认知: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孰优孰劣?
文:公理力


  至少存在两种法治概念:中式法治和西式法治。
  中式法治:依法治理。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理,但未明确“法至高无上”,典型表述“依法治国”。
  西式法治:Rule of Law(法律治理)。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至高无上、法独立于权力为基本法理。

  不少人在意或纠结的问题是:中式法治与西式法治:究竟孰优孰劣?  
  高隐和螃蟹们抢答:绝对是西式法治更优,且唯一正确!  
  好吧,不妨就照顾照顾高隐和螃蟹们的愿望,先来辨析西式法治概念Rule of Law。

  首先,就严谨的概念义理而言,Rule of Law存在先天性内在矛盾,且是无解的。

  “法律治理”从根本上有悖于认识论和基本逻辑。法并非主体,而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客体。而法律的治理必须借助主体(人或集体)才能实现。这个不可或缺的主体的出现,就自然意味着对法律具有能动性或主动权,如释法、修法,用文学语言渲染:主体乃刀俎,法律为鱼肉。主体与法的这一天然主、被动关系就不可避免地为“法至高无上”和“法独立于权力”的破产提供了足够机会。

  其次,就人之本性而言,Rule of Law的“法至高无上”顶格地位违背人性,特别是人的社会性。

  只要人类存在一天,无论文明发展到多么高级的阶段,即使马斯洛需求层次金字塔下部的所有需求(生理、安全、归属感和爱、尊重)都得到满足,塔尖部分“自我实现”和“超越”两项人类高级需求也绝无泯灭的可能。而只要这两项“人欲”没有绝迹,人类就不可能自律到坐视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被祭上神坛而不可侵犯。

  上述两大理据属于理论层面的基础性辨析。下面则是实践层面的现实观察。

  第三,就实践层面而言,规定法至高无上、法独立于权力,必然缺乏现实可行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一定反映当下社会的利益博弈和权力分配,也就难以摆脱人性所决定的利益倾向,包括权力通过法制建设与完善实现其意图等。诸如,“民主”国家俄罗斯为增加元首任期而修宪;修法或反修法的动机更多服务于少数既得利益团体而非公共利益等。也包括司法释法、审理案件、及公安执法、依法行政等具体环节,人为裁量空间同样明显。这类空间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不可能达到法律完全独立于任何权力的绝美之境,也就不可能有什么法大于一切权力而至高无上的美事儿。

  第四,美国总统川普贡献的鲜活实例:他是如何规避Rule of Law而实现Rule by Law的。

  据今年2月下旬一篇新闻:唐纳德·特朗普签署了一项行政命令,该命令可能使他成为历史上最有权力的总统,因为他利用了一种晦涩难懂的宪法理论来实施他对总统权力的构想。新命令试图通过接管通常按照国会意旨行事的各个部门,并将其置于白宫行政部门的控制之下,从而“控制独立机构”。

  该命令还规定,总统和司法部长将负责释法,使得特朗普可以摆脱国会和司法部门的监督。观察人士认为,特朗普正在使用“单一行政理论”,该理论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这一保守派理论认为,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总统权力的部分)赋予总统对所有行政部门官员和雇员的唯一权力。

  “单一行政理论”还主张,总统拥有强大的权力,可以推翻国会对某些限制的监督,例如解雇独立机构负责人的权力。特朗普的新行政命令赋予他对多个机构的控制权,包括联邦通信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

  这个实例足以表明:美国总统——不限于川普——有可利用途径摆脱Rule of Law,从而实现Rule by Law性质的国家治理。

  第五,继续来看一些Rule by Law的简要例证。

  1. 权力对法律的影响例证:  
  ——英国上议院宪法委员会曾指出,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通过行政命令绕过法律程序,削弱法治原则。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时会受到政治压力的影响。例如,某些案件中法官的政治倾向可能影响判决结果。

  2. 法律的执行与公平性相悖:  
  ——法国的“黄背心运动”揭示了法律在社会公平性上的不足。抗议者认为法律更多地保护精英阶层,而忽视普通民众的权益。  
  ——德国在处理移民问题时,法律的执行常常受到社会舆论和政治压力的影响,导致法律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3. 法律受经济权力影响的实例:  
  ——美国大型科技公司如Facebook和Google在隐私保护和反垄断法方面的争议表明,经济权力可能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英国在金融危机期间,银行业的法律监管被认为过于宽松,导致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下降。

  这些例证足以证明,Rule of Law作为一种现实目标,具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它常常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制约。从而偏离Rule of Law的核心理念“法至高无上”。在当今世界法治先进国家尚且如此,其他国家还需再费口舌吗?

  当然,正如前面帖文所强调的,即使有如山铁证足以否定Rule of Law的现实可行性,我们仍有足够理由认同:Rule of Law即使仅仅作为人类一种理想追求,依然是社会正义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希望所在。

  反观中式法治“依法治理”,其前提就是承认主体利用法律这个工具进行治理。相比之下,至少其现实可行性明显优于西式法治Rule of Law。当然,在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理方面,比西方面临更为艰巨的任务。

  最后,公某以为,中式法治“依法治理”理直气壮地采用英文翻译Rule by Law,不但没什么不好,反而是务实精神的体现,同时肯定了依法治理的现实可行性。

  至于中式法治的官方翻译采纳的是西方法治遣词Rule of Law,这个问题倒是凸显了文化和制度的不自信一面。

  简要说,是被体制内笔杆子们带沟里去了。这些个刀笔吏都有1980年代中国最开放时代深厚的学子或学者背景,重点是,他们无一不是喝美欧洋奶长大或被加持过。过于张扬的严家琪、方励之们因走得太远而遭淘汰。懂得中庸之道者最终成了事——位居顶层智囊团成员,甚至有“帝师”之誉,堪称影响国运之局外幕僚。

  公允地讲,这些智囊还是功大于过,中国有今天的局面,有他们一份功劳。但瑕疵也是明显的。其中就包括在与世界接轨的大势驱使下,简单接纳了诸如Rule of Law之类的舶来品之皇帝新衣或称“西方新衣”。究其根源,因久居屋檐下而丢失了“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这个问题不宜多说……

  就这样吧。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7 13:01
rule by law,强调法律的工具性,政府运用法律治理国家
rule of law,强调法律的原则性地位,政府依据法律治理国家

这两个合起来是“法治”的完整内涵,分开就是盲人摸象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7 13:08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3:01
rule by law,强调法律的工具性,政府运用法律治理国家
rule of law,强调法律的原则性地位,政府依据法律 ...

这只是你个人的感想而已,既不是西式也不是中式的实际叙事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7 13:13
其实是左右翼思想的碰撞
仅强调rule by law,法律就容易成为某种意识形态工具,利用法律灌输某种统一认识
一味强调rule of law,就很容易陷入右翼保守思想无法应对社会变化
一个良好的社会是在这两个法治原则中根据现实情况的恰当选择,不能偏激,这就是建制派思想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7 13:14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7 13:08
这只是你个人的感想而已,既不是西式也不是中式的实际叙事

你听着就好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7 13:20
民主党不停推出各种令人瞠目结舌的LGBT类的法律,特朗普上任一个月签署的行政法令比别的总统四年签的还多,这都是rule by law的极端表现,不是中国独有的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3-27 13:25
本帖最后由 坐忘庄 于 2025-3-27 13:28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3:20
民主党不停推出各种令人瞠目结舌的LGBT类的法律,特朗普上任一个月签署的行政法令比别的总统四年签的还多, ...

哈哈哈 正当性

合法性 正当性,10字路口,已走了100年了。

裸奔的政治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7 14:21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5-3-27 14:24 编辑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3-27 13:25
哈哈哈 正当性

合法性 正当性,10字路口,已走了100年了。

螃蟹认为应该立法禁食狗肉,并坚称这是人类文明的方向,这就是他的一个rule by law的思想,“利用法律塑造社会意识”,但他还以为自己反对rule by law,一个不知道自己是二哈的哈士奇

禁食狗肉是否代表人类文明方向,我不知道,但中国人连宪法里规定的很多权利都没有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奢谈在狗命上动用立法资源,倒颇有“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的节奏
民主党圣母婊们一年花费了上千亿美元去救助非法移民,而仅用了十亿美元用于本国无家可归者的救助,搞平权搞得白人要多考六十分才能和黑人上同一所大学,不可理喻的极左本末倒置矫枉过正,滋生出特朗普极右翼恶魔团队,也是活该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7 14:41
爱玛,知音又要被吓倒了:这么“专业”啊。。。赶紧六星最高的精华。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7 14:45
主帖洋洋洒洒,啰啰嗦嗦,概括起来就仨字:不—要—脸。
六星法人领导一切的体制下,侈谈六星司法的独立性,标榜现代法治,就不怕遭雷劈么?
作者: 莫邪    时间: 2025-3-27 14:46
旁征博引,鞭辟入里
作者: 寒假    时间: 2025-3-27 14:53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7 14:45
主帖洋洋洒洒,啰啰嗦嗦,概括起来就仨字:不—要—脸。
六星法人领导一切的体制下,侈谈六星司法的独立性 ...

你黄金版锁帖沉帖如家常便饭你怎么说?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7 15:32
孰优孰劣,我提供一个旁证参考指标吧,是盖洛普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

在2024年,盖洛普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的报告中,指数排名第一是科威特(98分),第二是新加坡(95分),第三是塔吉克斯坦(95分),中国以94分排第四。

近些年,中国在盖洛普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的报告中,排名一直靠前。我去过西班牙意大利德国和克罗地亚等一些欧洲国家,我的感受是认可盖洛普这个指数。

盖洛普指标主要有:对当地警察队伍的信心、夜间独自行走的安全感,以及过去一年内是否遭遇过盗窃或袭击。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7 15:38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7 15:32
孰优孰劣,我提供一个旁证参考指标吧,是盖洛普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

在2024年,盖洛普全球法律与秩序指 ...

不考虑民生民权的话,当年的纳粹德国应该保持着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的最高纪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元首,有最好的法律秩序,也叫法西斯
作者: 按倒就亲    时间: 2025-3-27 15:52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5:38
不考虑民生民权的话,当年的纳粹德国应该保持着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的最高纪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元首 ...

胡子哥的个人操守品行,在中国可与尧舜并美。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7 16:07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5:38
不考虑民生民权的话,当年的纳粹德国应该保持着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的最高纪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元首 ...

盖洛普的评估框架,是抽样调查,美国人不可能去朝鲜抽样调查。别抬杠。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7 16:08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5:38
不考虑民生民权的话,当年的纳粹德国应该保持着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的最高纪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元首 ...

按你抬杠的说法,梵蒂冈才是第一。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7 16:14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7 16:07
盖洛普的评估框架,是抽样调查,美国人不可能去朝鲜抽样调查。别抬杠。

是你在抬杠,我的观点不涉及如何抽样问题,朝鲜不时发生脱北事件,不用去查也知道法律和社会秩序肯定有问题——很多人处于逃狱状态并且成功了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7 16:22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6:14
是你在抬杠,我的观点不涉及如何抽样问题,朝鲜不时发生脱北事件,不用去查也知道法律和社会秩序肯定有问 ...

楼主比较的是中式和西式的,且多处用词是“当下”和“当前”。

你翻出希特勒想说明什么?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7 16:34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5:38
不考虑民生民权的话,当年的纳粹德国应该保持着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的最高纪录,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元首 ...

对啊,没错,西式的也产生过希特勒和墨索里尼啊,现在有人似乎说又产生了特朗普。哈哈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7 16:38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7 16:22
楼主比较的是中式和西式的,且多处用词是“当下”和“当前”。

你翻出希特勒想说明什么?

希特勒德国不是西式的?德国选择党就被称为新纳粹,你以为历史是不再发生的事情,只说明你智力有问题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7 16:51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6:38
希特勒德国不是西式的?德国选择党就被称为新纳粹,你以为历史是不再发生的事情,只说明你智力有问题

所以川普支持魏德尔。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7 16:56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7 16:51
所以川普支持魏德尔。

欧洲抵制特斯拉和马斯克支持魏德尔有关,和星链的关系反而不大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3-27 20:44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7 14:41
爱玛,知音又要被吓倒了:这么“专业”啊。。。赶紧六星最高的精华。



这个不是我加的吧?群版眼光是亮的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3-27 20:48

咨询一个事儿,能不能直接告诉我,不用阐述理由。

Rule of Law的主语是谁?

Rule by Law的主语是谁?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7 21:25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08:50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5-3-27 20:48
咨询一个事儿,能不能直接告诉我,不用阐述理由。

Rule of Law的主语是谁?
这两个概念的主体、主语都是人,且只能是人。

不知你是否被螃蟹误导过,他言之凿凿:Rule of Law 的主语和主体都是法律!
大概他以为法律会思考会行动呢!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3-28 07:28
本帖最后由 坐忘庄 于 2025-3-28 07:56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4:21
螃蟹认为应该立法禁食狗肉,并坚称这是人类文明的方向,这就是他的一个rule by law的思想,“利用法律塑 ...

哈哈哈 是的

回到看到具体问题具体生活,比金子宝贵的自我修炼。

人们的哲学互为人们的生活,生活及其背弃量度。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3-28 07:33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7 16:56
欧洲抵制特斯拉和马斯克支持魏德尔有关,和星链的关系反而不大

哈哈哈
老美此刻类似100年前的德国,对改变的盲动
欧洲劲厉了二战,有对盲动的反动

倒是,俄罗斯或朝鲜等,鱼儿对斯大林没有记忆。

大多苦白吃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08:48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7 14:45
主帖洋洋洒洒,啰啰嗦嗦,概括起来就仨字:不—要—脸。
六星法人领导一切的体制下,侈谈六星司法的独立性 ...

要点脸,拼凑出哪怕一条不是丢人现眼的理由,起码可以掩盖一下你这浅陋的小混混真容

主帖有一句提Rule by Law司法独立问题吗?无中生有什么“侈谈六星司法的独立性”,你不撒谎活不成了吗?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8 08:57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08:48
要点脸,拼凑出哪怕一条不是丢人现眼的理由,起码可以掩盖一下你这浅陋的小混混真容

主帖有一句提Rule ...

不主流还听得懂人话,你是人话都听不懂的智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09:03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7 15:32
孰优孰劣,我提供一个旁证参考指标吧,是盖洛普全球法律与秩序指数。

在2024年,盖洛普全球法律与秩序指 ...

你介绍的这个指数,此前我还真没注意到

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学术机构推出不少衡量全球各国一些主要表现的年度评估综合指标,有些已经有很多年历史,还是有不错的参考价值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09:07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8 08:57
不主流还听得懂人话,你是人话都听不懂的智商。。

还鸭子死了嘴硬,你从主帖找出我的原话来

找不出来,岂不等同于承认你是捏造、说假话的惯犯?
理屈词穷了就靠说假话胡搅蛮缠,你不是小混混是啥?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09:19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09:45 编辑

最有喜感的是螃蟹
我在“几位标本坛宝的评级”主帖最后曾预言:等螃蟹拜读本帖至少3遍后,肯定会去找地缝滴。
令我意外的是,这家伙还真听话,至今都不肯露脸哪怕说一个字

那就先来看看他此前的傻话:
【法治,则是法律治国,法律是主语,是主体。法上无人。】

法律是主体?
法律这个“主体”会给你讲笑话?还是能为你找女朋友出谋划策?
法上无人?法律能自己修改自己?还是法律自己能当法官判案?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09:22
莫邪 发表于 2025-3-27 14:46
旁征博引,鞭辟入里

主要是教育高隐和螃蟹

作者: 河海森林    时间: 2025-3-28 09:43
中式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10:50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1:19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09:19
最有喜感的是螃蟹
我在“几位标本坛宝的评级”主帖最后曾预言:等螃蟹拜读本帖至少3遍后,肯定会去找地缝 ...


喜感的是你。你们村长来打牌,也要遵循和大家一样的规则,这事很难理解么?呵呵。这就是规则之上无人。rule 本意是尺子。你们村长也和使用同样刻度的尺子,这是无法实现的?呵呵。

不是说规则的创建解释或执行都是由人来完成,就一定有人超越于规则之上。人们在规则面前就一定是不平等的。只有当规则的创建解释和执行都是由同一个人或群体来完成时——简单说就是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时才会如此。

你所谓的“两大理据”——1)人有主动性,就能无视客观规则;2)人有欲望,就不能自我立法(自律)。简直无知得令人发指。所谓客观,就是不受主观意志左右;正是因为人有相近的欲求,理性才会自我立法……

丽丽连这么简单的常识都不知道,也真是让人无语。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10:57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1:20 编辑

更喜感的是:按你主贴的说法,rule by law 更现实,rule of law 比较理想化。而西式的法治中,即有理想化的rule of law,也有现实rule by law (你举的特朗普执政栗子),中式法治却只有现实的rule by law ……

那么,显然也是西式法治更优秀。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11:28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11:51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0:50
喜感的是你。你们村长来打牌,也要遵循和大家一样的规则,这事很难理解么?呵呵。这就是规则之上无人。 ...
呵呵,你的整个这个回复,至少等于首先承认了一个错误:法律不可能是主体。

但你的麻烦并没有完,继续看这句:
不是说规则的创建解释或执行都是由人来完成,就一定有人超越于规则之上。……
——就这么几句话简单辩解,就梦想能否定主帖关于违背人性的论述,以及后面一系列的事实证据?

所谓客观,就是不受主观意志左右;正是因为人有相近的欲求,理性才会自我立法……
——这是典型的读死书、照搬照抄的东西,一个川普就足以让这类书呆子认知彻底破产。

你螃蟹这是来背书公某给你的读死书贴切评语滴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11:37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11:41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0:57
更喜感的是:按你主贴的说法,rule by law 更现实,rule of law 比较理想化。而西式的法治中,即有理想化的 ...

哈哈哈哈~,
按你螃蟹这逻辑,某国既有务实的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现实实践,又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肯定优于只在资本主义闭环路上转圈的美欧日韩等所有资本主义国家。
不限于某国,按螃蟹理论,是不是有主题思想光辉的北朝鲜都比美国优秀啊?

螃蟹这是浪子回头,洗心革面,立志要成为共产主义接班人的节奏!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11:58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2:51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11:28
呵呵,你的整个这个回复,至少等于首先承认了一个错误:法律不可能是主体。

但你的麻烦并没有完,继续 ...


村长也要在同样规则下打牌,规则难道不是规范这个牌局的主体么?国王也要遵守本国的法律。按法律要求行事,难道不是法律治下之国?呵呵。

我没否认法律是统治之主体,权力之来源。

你的“两大理据”,前面已经逐条反驳了,你讲“现实情况”,也用现实的案例,尺子和游戏规则反驳了。

已逐条反驳了,还要啥逐条反驳?呵呵。

如果你觉得尺子和游戏规则只是类比,说明不了法律现实,可以看英国1215年用《大宪章》限制国王权力的历史。也可以看之前我举过的,1607年,英国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爵士在“禁酒案”中对英王詹姆斯一世说的: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法律即王,王在法下的案例,不要太多。那就是西方法治发展的现实嘛。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12:07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12:16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1:58
村长也要在同样规则下打牌,规则难道不是这个牌局的主体么?国王也要遵守本国的法律。按法律要求行事, ...
主帖说得还不够清楚吗?川普就不遵守规则,你的辩解呢?
你这种照搬书本的实质是,不限于期待一位明君,而是将所有立法、司法、执法群体、行政官员都想象成圣者先贤!
其幼稚还需要多说吗?

还想辩解法律是“主语、主体”(认识论主、客体关系)的幼齿认知?
那就正面回答我楼上已经提出的问题。
如,法律能绞尽脑汁为你找女朋友出谋划策吗?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12:21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2:54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11:37
哈哈哈哈~,
按你螃蟹这逻辑,某国既有务实的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现实实践,又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 ...


既讲现实,又理想化的西方法治,是对你前面发言的总结。总体逻辑上,是你自己的论证和自己的结论互相矛盾。呵呵。

把法治当成某种乌托邦是有问题的。乌托邦是人们对于未来现实的想象,是一种描述性的理想国,不适用于规范性的社会规则。证明方法也不同。你不能因为有人不肯排队上公交,有人乱穿马路,就认为排队上车和交通规则不现实。实然无法推导出应然。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12:29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12:32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21
既现实,又理想化的西方法治,是对你前面发言的总结。总体逻辑上,是你自己的论证和自己的结论矛盾。呵呵 ...
你不能因为有人不肯排队上公交,有人乱穿马路,就认为排队和交通规则不现实。

——在你信奉的  “法至高无上”话题中,讨论的是权力者的游戏!
你竟然举出与权力十万八千里的普众们的行为, 你有起码的逻辑思维和认知能力吗?

你这番辩解还是在继续背书某国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才是最优秀的!
共产主义接班人螃蟹再见!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12:3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2:55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12:07
主帖说得还不够清楚吗?川普就不遵守规则,你的辩解呢?
你这种照搬书本的实质是,不限于期待一位明君,而 ...


川普怎么违反美国法律规则了,他是把国会当橡皮图章,指示国会立法不限制任期了,还是亲自当大法官审理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了?呵呵。行政权本就在总统领导下的正府权力范围。所谓“特赦权”也是法律赋予的,恰恰是三权分立的产物,并不是权大于法的表现。

法律虽然不能亲自为你去寻找女友,但可以龟腚:你无论对女友,前女友,妻子,前妻还是发生了一次或几次亲密关系的性伴动用武力,都是家暴。呵呵。

规则即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所约束叫规则约束对象。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12:40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35
川普怎么违反美国法律规则了,他是把国会当橡皮图章,指示国会立法不限制任期了呢,还是亲自当大法官去审 ...

已经提醒你 ,主帖至少要读3遍,才能确保不出丑

川普的行径主帖说得比较具体,你反而理解不透啦?

用一句话概述,川普正在损害美国三权分立基本架构,这是违背美国宪法宗旨的行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12:50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35
川普怎么违反美国法律规则了,他是把国会当橡皮图章,指示国会立法不限制任期了,还是亲自当大法官审理 ...
规则就是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约束的叫规则约束对象。

还好意思狡辩你那不堪的“主体”傻话呢!
规则是死的,没有人运用规则这个工具,规则能发挥作用吗?
规则是工具,是客体,使用工具的人才是主体。
再问你一句:立法、修法时,主体是法?还是人?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13:02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3:08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12:50
【规则就是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约束的叫规则约束对象。

还好意思狡辩你那不堪的“主体” ...


立法,修法,释法,执法都是人,法律就是一种非实存的观念,但那又怎么样呢?这个法,还是和人类凭理性发现的一切自然和人类社会规则一样,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你在认识论这里有卡壳的地方……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8 13:14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1:58
村长也要在同样规则下打牌,规则难道不是规范这个牌局的主体么?国王也要遵守本国的法律。按法律要求行 ...

中式的《宪法》第三十三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同样,《民法典》中第四条也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螃蟹纠结啥呢?这都充分表明中式的也是“王在法律之下”啊!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13:18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3:47 编辑

认识主体,行为主体是人,但指导人行为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法。是规则。严格说立法并不是人,是理性自我立法。人只不过理性承载物。呵呵。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8 13:22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35
川普怎么违反美国法律规则了,他是把国会当橡皮图章,指示国会立法不限制任期了,还是亲自当大法官审理 ...


还有,你说的这个“特赦”,中式的与西式的是有点区别。

中式的“特赦”权在人大常委会。而西式的“特赦”权在总统个人。哈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13:2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3:48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8 13:14
中式的《宪法》第三十三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 ...


这个不用说了吧。呆子自己去法院尝试下诉讼本国的“王”,看看本国法院会不会像美国“琼斯诉克林顿案”一样给你立案,给你开庭审理不就清楚中国是否“王在法下”了么?呵呵。

去吧……

本人没啥纠结的,本人思想逻辑是一贯而自洽的,本人对周遭世界的认知是清晰而毫不含糊的,谈啥纠结?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8 13:27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2:21
既讲现实,又理想化的西方法治,是对你前面发言的总结。总体逻辑上,是你自己的论证和自己的结论互相矛 ...

中式的“特赦”权在人大常委会。而西式的“特赦”权在总统个人。

从法治角度看,哪个更像“法治”?哈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8 13:33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26
这个不用说了吧。呆子自己去法院尝试下诉讼本国的“王”,看看本国法院会不会像美国“琼斯诉克林顿案” ...

是讲法,讲法治。中式的《宪法》《刑法》《民法》都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你听不懂么?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13:3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13:39 编辑
东方安澜- 发表于 2025-3-28 13:33
是讲法,讲法治。中式的《宪法》《刑法》《民法》都明确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你听不懂么? ...


但没有保障这一原则落实的条款。法律是系统工程,原则需要落实。立法,司法无独立性……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8 13:39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26
这个不用说了吧。呆子自己去法院尝试下诉讼本国的“王”,看看本国法院会不会像美国“琼斯诉克林顿案” ...

还是我给你举例子吧,你自己去法院尝试下诉讼我,你根本做不到,你永远做不到。谁也做不到,法院绝对不会立案。

因为我是守法的公民。满意不?哈哈





作者: 东方安澜-    时间: 2025-3-28 13:56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35
但没有保障这一原则落实的条款。法律是系统工程,原则需要落实。立法,司法无独立性……


不是根据原则,是根据法。

《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就规定了特赦权和发布权。

《刑法》第15条65条和66条也有对特赦的规定。

这就是落地。而且已有过9次特赦或大赦。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20:37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20:52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02
立法,修法,释法,执法都是人,法律就是一种非实存的观念,但那又怎么样呢?这个法,还是和人类凭理性 ...
哈哈哈哈~,脑子转了几千圈还是上万圈?终于上道了

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这句话算是规规矩矩地答对了一个概念题,给60分没问题。
问题在于,这个“客观观念”说法,不正好否定了你此前一直固执坚持的法律是“主体”的不堪认知吗?
更搞笑的是,开头还在强调“法律就是一种非实存的观念”呢!
法律固然是一种精神产品,虽然与物质实存不同,但仍然具有实存性,否则也无法成为你口中的“客观观念”。

你螃蟹在同一回帖中,就开始自己打自己稚嫩的小嘴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8 20:44
【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这句话算是规规矩矩地答对了一个概念题,给60分没问题。
————
这是零分的谬论
不要误人子弟,公教授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21:01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21:03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8 20:44
【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这句话算是规规矩矩地答对了一个概念题,给60分没问题 ...
说说你的理由,看看我楼上给螃蟹的补充回应部分,应该也可以回答你的疑问

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在这个意义上,他的“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略显表述不清,这也是只给60分的原因。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21:08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20:37
哈哈哈哈~,脑子转了几千圈还是上万圈?终于上道了

【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 ...

多去读点书吧……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21:10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22:03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35
但没有保障这一原则落实的条款。法律是系统工程,原则需要落实。立法,司法无独立性……
呵呵,你在夸夸其谈西方法治时,甚至声言古印度也有西式法治

就问你一句,古印度又有何种条款保障法律至高无上的落实呢?
不双标你螃蟹就活不成啦?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21:13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21:08
多去读点书吧……

吖,这就没词儿啦?怎么看这都是理屈词穷的症状嘛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8 21:3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21:01
说说你的理由,看看我楼上给螃蟹的补充回应部分,应该也可以回答你的疑问

法律是可以修改的,在这个意义 ...

法律是立法者主观意志力的强加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21:39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8 21:32
法律是立法者主观意志力的强加

螃蟹口齿不清表达的意思大概是:
立法者主观意志强加后的精神产品——法律,在其存续期间就具备了客观性,也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8 21:50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8 22:00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13:18
认识主体,行为主体是人,但指导人行为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法。是规则。严格说立法并不是人,是理性自我 ...
认识主体,行为主体是人,但指导人行为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法。
—— 你这自以为是的话,凸显你的基本概念确实是薄弱环节
指导人行为的非人类性约束不能叫“主体”,主体不可随便滥用,回家查字典去!

严格说立法并不是人,是理性自我立法。人只不过理性承载物。
—— 按你这愚蠢的狡辩,理性难道是有意识、有行为的主体?!

你螃蟹这种狡辩已经属于胡搅蛮缠耍赖啦
给你点忠告,要学好,千万别学高隐(严重到捏造对方说法)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23:11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23:27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21:50
【认识主体,行为主体是人,但指导人行为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法。
—— 你 ...


上升层面太高,你理解不了,前面讲的,基础班的内容:规则是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所约束的(包括立法者)则是规则约束之对象。

这句话能理解不?呵呵。

比如,四个人打麻将或打牌,都要按一套规则来。都在这一套规则约束支配之下。这样游戏才能进行下去。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3-28 23:32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3-28 23:44 编辑

若欧陆法实证主义的最基本思路 “法律是规则”你还是理解不了。那么,英美自然主义传统,普通法讲的“法律是契约” 你能理解不?呵呵。

比如俩人或几人签一约定,然后这个约定,会对所有签约者(包括立约者)产生同等的约束和支配效力。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8 23:54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21:39
螃蟹口齿不清表达的意思大概是:
立法者主观意志强加后的精神产品——法律,在其存续期间就具备了客观性 ...

你最好为你自己的观点辩护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06:35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23:11
上升层面太高,你理解不了,前面讲的,基础班的内容:规则是规则约束之主体,规则所约束的(包括立法者 ...


除了表示事物主要部分外,主体的基本含义是指行为者

规则是规则约束之主体,……】
按你这愚蠢的理解,警察用手铐把你约束起来,那手铐是“主体”?

警察才是主体,手铐只是工具,而你是约束对象,倒是没错。

四个人打麻将或打牌,这四个人才是主体,游戏规则也只是辅助约束。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06:38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8 23:54
你最好为你自己的观点辩护

我去!你开头就说螃蟹的说法是“是零分的谬论

但都几个回合啦,你的理由究竟是啥?至今都没说清

你这叫讨论问题?纯属浪费时间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06:39
螃蟹 发表于 2025-3-28 23:32
若欧陆法实证主义的最基本思路 “法律是规则”你还是理解不了。那么,英美自然主义传统,普通法讲的“法律 ...

规则竟然能理解成主体,你蠢死算了

作者: 寒假    时间: 2025-3-29 06:50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8 21:50
【认识主体,行为主体是人,但指导人行为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法。】
—— 你 ...
高隐(严重到捏造对方说法)——这说法极准确。
然后他按照他捏造的说法,奋力猛批,等别人告诉他别闭着眼乱批的时候,他索性放下观点直接人身攻击,充分利用他“表达自由”的自赋权力攻击越发猛烈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9 08:07
寒假 发表于 2025-3-29 06:50
高隐(严重到捏造对方说法)——这说法极准确。
然后他按照他捏造的说法,奋力猛批,等别人告诉他别闭着眼 ...

被驳得体无完肤了,就改口说那不是自己的观点,而是被捏造的稻草人。这是学不主流最惯用金蝉脱壳技法,专门下台阶用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9 09:30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06:38
我去!你开头就说螃蟹的说法是“是零分的谬论

但都几个回合啦,你的理由究竟是啥?至今 ...

我后面不是告诉你“法律是立法者意志力的强加”?
量子力学出现之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自然科学里的客观规律,量子力学之后,连这一点都动摇了
所以螃蟹那说法是零分,你给打六十都属于误人子弟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10:39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9 10:40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09:30
我后面不是告诉你“法律是立法者意志力的强加”?
量子力学出现之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有自然科 ...
我不是也回应你:螃蟹口齿不清表达的意思大概是:
立法者主观意志强加后的精神产品——法律,在其存续期间就具备了客观性,也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

无论立法者意志力多么强悍,都不可能让法律总是处于变动中,生效的法律总有一定的存续期。这点不用多说吧?
那么,在这个生效的存续期里,法律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这点是成立的。

我给螃蟹打60分,一方面,天真的小朋友需要鼓励;同时也提醒他,他那个表述仍有不小上升空间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10:51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08:07
被驳得体无完肤了,就改口说那不是自己的观点,而是被捏造的稻草人。这是学不主流最惯用金蝉脱壳技法,专 ...
还有脸跟他人狡辩啊?
早就在问你:这个主帖(包括我的所有回帖)哪有一句你捏造的强调中式法治(Rule by Law)的“司法独立”?
你一直无法回答这个简单问题,等同于默认了你在捏造。

现在还好意思装理直气壮?真也没谁了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9 10:56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0:51
还有脸跟他人狡辩啊?
早就在问你:这个主帖(包括我的所有回帖)哪有一句你捏造的强调中式法治(Rule by  ...

都跟你说了,人话都看不懂,还不及不主流。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11:02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10:56
都跟你说了,人话都看不懂,还不及不主流。

嗯,你高隐一旦无理了,就总是这种零技术含量的无赖造型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9 11:08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5-3-29 11:10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0:39
我不是也回应你:螃蟹口齿不清表达的意思大概是:
立法者主观意志强加后的精神产品——法律, ...

“不会随意更改立法”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完全两码事

我再次提醒你,不用你解释别人的观点,你解释你自己的就好,你这是放屁瞅别人的做法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12:11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11:08
“不会随意更改立法”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完全两码事

我再次提醒你,不用你解释别人的观点,你解释 ...

你故意舍弃我已经强调的“在其存续期间”这个条件,很有意思吗?

且不说我就是在以自己的观点纠正螃蟹,就是任何人愿意解释他人观点,与具体观点的论辩又有什么关系?
一再重复这种可笑的借口,也很有意思吗?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9 12:18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11
你故意舍弃我已经强调的“在其存续期间”这个条件,很有意思吗?

且不说我就是在以自己的 ...

俩小儿辩日。
连自然科学规律在量子力学领域以人的意志而转移这种笑话都看不出,还理工教授呢。啊呸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12:29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12:18
俩小儿辩日。
连自然科学规律在量子力学领域以人的意志而转移这种笑话都看不出,还理工教授呢。啊呸

你个傻子,他指的是薛定谔的猫(死活“取决于”观察者)
这是一个费再多口舌也无助于本论题的问题,尤其超出尔等幼齿的认知,我懒得提及而已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9 12:31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11
你故意舍弃我已经强调的“在其存续期间”这个条件,很有意思吗?

且不说我就是在以自己的 ...

任何法律在其存续期间都处于随时待更正状态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9 12:39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29
你个傻子,他指的是薛定谔的猫(死活“取决于”观察者)
这是一个费再多口舌也无助于本论题的问题,尤其 ...

我当然知道他这说的是量子力学微观领域。看来你也不懂装懂。
量子测量观测者效应,什么时候等同于人的主观意志能改变自然规律了?哪个师娘教你的?不主流这脑残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12:44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12:39
我当然知道他这说的是量子力学微观领域。看来你也不懂装懂。
量子测量观测者效应,什么时候等同于人的主 ...

我懒得理会的观点多了去了,你高隐都能理解为我认同?

说你傻子一点都不冤枉,你有起码的理解力吗?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3-29 12:47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44
我懒得理会的观点多了去了,你高隐都能理解为我认同?

说你傻子一点都不冤枉,你有起码的理解力吗?

呵呵,装,继续装。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12:50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12:31
任何法律在其存续期间都处于随时待更正状态

待更正状态”又能咋样?那也不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会以某个个体的意志为转移


就是议会议长也没这能耐,修法是国会或中国人大的集体意志体现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12:52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3-29 12:47
呵呵,装,继续装。

是你在犯傻,教育你而已,我有啥好装得?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9 13:11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12:50
“待更正状态”又能咋样?那也不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会以某个个体的意志为转移

[/backcolo ...

当我们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时,这里的“人”是人类的全称,任何人的意思

你的学习生涯估计也毁于了十年浩劫,灾难并没有只降临到高隐头上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29 20:22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29 20:24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13:11
当我们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时,这里的“人”是人类的全称,任何人的意思

你的学习生涯估计也毁于了 ...

我去!就在你这个回帖里,系统已经自动引述了我的原话:
那也不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会以某个个体的意志为转移

为了狡辩,你就好意思当看不见标红的这几个字??

而且,螃蟹即使口齿不清,其原话中,也还知道表述为“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
这也是我给他60分的原因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29 23:5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29 20:22
我去!就在你这个回帖里,系统已经自动引述了我的原话:
那也不意味着,这条法律就会
以某个 ...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指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
你那“不意味着以某个个人意志为转移”只是其中一个单称情况

文盲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30 01:17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30 05:20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29 23:52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指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
你那“不意味着以某个个人意志为转移”只是其中一个单 ...
想给你这杠精留点面子都不成
事情很简单:
我给螃蟹打60分,和你给他打零分的原话,恰恰就是针对这种个体意志而言的

你为了狡辩,睁着眼睛说瞎话,基本事实都想否认?要点脸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3-30 08:06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3-30 01:17
想给你这杠精留点面子都不成
事情很简单:
我给螃蟹打60分,和你给他打零分的原话,恰恰就是针对这种个体 ...

知道什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么?

法律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为规定”

你给他打六十分,说明你是个误人子弟的文盲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3-30 10:18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3-30 10:20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3-30 08:06
知道什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么?

法律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为规定”
螃蟹的原话:法律本身是不以个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观念。

他的基本意思并没毛病:你家的法律能“个体意志为转移”吗?一个人就能修改法律?
但他的遣词明显出现概念不清:法律不能说成“客观观念
法律可以源于观念,但一旦成为法律,就是一种刚性约束,而“观念”不可能起到刚性约束的作用,这是扣他40分的原因

而你恶劣在于,经公某点拨,意识到打零分打错了,又没有认错的修为
竟然不要脸到篡改他的原话,继续狡辩
公某想高看你一眼都不行:总是来自证你的辩品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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