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 发表于 2025-4-16 21:16
现有信息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4-17 07:40
嗯,看了一下,他是在驾驶时与女友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失控,猛地提升车速,导致惨案发生。
...
知音 发表于 2025-4-17 07:47
先把他女友给抓起来—-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4-17 07:50
中间女友劝阻他加速,他不听。在坐车时,尽量不要用言语激怒驾驶员,避免影响驾驶。
我真很好 发表于 2025-4-17 08:24
好像那年在动物园被老虎咬死的也是这个原因?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4-17 07:40
嗯,看了一下,他是在驾驶时与女友发生激烈争吵,情绪失控,猛地提升车速,导致惨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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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 发表于 2025-4-17 09:3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符合吧?
现实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北京顺义法院曾对开斗气车致1死3伤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4-17 09:42
嗯,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是明知这个时间段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的,他不管不 ...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4-16 21:04
这个就不应该按交通肇事罪来判了吧,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过失伤害致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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