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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拳与安全哪个重要 [打印本页]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2 08:26
标题: 人拳与安全哪个重要
        网上有人讨论婚检时,女方查出艾滋病,医生告知了其男友,导致女方被弃。为此女方把医生告上法庭,医院将医生开除了事。
        我就奇了怪了,女方有什么资格去告医生?你自己患有艾滋,不告诉男方,那不是坑害人家吗?就为了保护你自己的隐私权就可以犯罪吗?就因为自己的隐私权你就能不让医生阻止你犯罪吗?婊字无情,那这种“良家”岂不是更坏!艾滋的传播已经严重触及到健康安全。那么人拳和安全到底哪个重要?
       回答这个问题的不该是舆论,而应该是司法。我觉得在安全面前,人拳就该不值一提。比如有人要弄死你,你把他反杀了,法律规定这是正当防卫,自然是安全重于人拳。再比如一个SB在公交车开动的时候和司机抢方向盘,你在制止他的行为时不小心把他弄死了,这个应该也是正当防卫,因为他的行为触及到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同理,艾滋病人有隐私权,但是要看在什么时候!中国艾滋病人激增,现在已经达到了130万,是不是和隐私权过度保护有关呢?在艾滋病人中,确实有不少无辜者,他们可怜。但是也有不少就是人渣,他们故意把艾滋传染给其他人,我们为什么要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呢?我觉得生存权都不该留给他们!
        婚姻法就该规定强制婚检,并且把婚检结果告知男女双方,为大家的健康保驾护航,而不是为了人渣的隐私提供保障。

作者: 没有原因    时间: 2025-7-2 09:36
本帖最后由 没有原因 于 2025-7-2 09:48 编辑

人拳是保护你的,隐私权也是保护你的。
安全不是权利。老兄

人拳包括生命权、选举权、监督权、自由权、自主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

安全属于一种模糊的说法,当年林帅搞了个704工程,算安全了吗?


作者: 河海森林    时间: 2025-7-2 09:45
只知道是个人隐私,不知道告诉对方合法不合法.如果不告诉对方那还检什么?
作者: 没有原因    时间: 2025-7-2 09:56
河海森林 发表于 2025-7-2 09:45
只知道是个人隐私,不知道告诉对方合法不合法.如果不告诉对方那还检什么?


人家不告诉,也不一定是坑害。

一,她不知道自己有艾滋病。

二,知道自己有艾滋病,但是准备在没治好之前不跟他同房 ,实在治不好,再告诉对方,并离婚。

这有什么错啊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2 10:05

男方的知情权不也是人  权吗?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2 11:15
没有原因 发表于 2025-7-2 09:56
人家不告诉,也不一定是坑害。

一,她不知道自己有艾滋病。

你这就是扯淡了吧!不想同房结婚做什么?做捞女吗?等治好了再结婚?你听到哪个人艾滋病治好了?就说女的不知道,现在知道了为什么不能告诉男方?你真以为她会高尚到主动分手?就是分手是不是也要告知理由?既然准备分手,那医生告诉女方男友又有什么问题?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1:33
婚检?不就是想知道和自己结婚的对象
是否有遗传性疾病,是否不孕不育,是否有性功能缺陷
医生有向双方告知的义务么?
都谈婚论嫁了,传播行为已经发生
女的若事先知情,男方可提告故意伤害罪
抓起来,剜掉。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1:34
没有原因 发表于 2025-7-2 09:56
人家不告诉,也不一定是坑害。

一,她不知道自己有艾滋病。

明白一点为啥不主流不稀罕你这个粉丝了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1:49
天瞳的想法非常热血正义,符合人性,我喜欢你的观点。
尤其中国社会现状下,男友很大概率会成为严重受害者的情况下。

但是,严格来说在法律上医生确实可能有过错
假设以日本的法律来判断的话,医生在“紧迫状况下”,可以不遵守隐私保护限制,告知其男友
但是,艾滋病是通过性或者血液传播,日常接触貌似传染概率极低
医生也没法明确判断双方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是否已经告知了男方,男方是否已经知情
所以这可能不符合“紧急情况”,“急迫”状态,“马上”男友就会受到损害的状况。
那么就受隐私法的限制了
日本医生的话,可以劝导女患者,让她清楚危害,建议她告知男友,医生本身需要把这类患者信息通报给政府机构,同时也可以通报另一个审核委员会,由委员会判断是否强行通知男友

这位中国医生是非常善良正义有良心的,尽管不完全合法。
医院开除的决定和医生违反的程度及原因也有可能不成比例。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1:54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1:49
天瞳的想法非常热血正义,符合人性,我喜欢你的观点。
尤其中国社会现状下,男友很大概率会成为严重受害者 ...

换一种思考方式,假设我们发现了杀人犯,明知他杀了好几个人,必然会被判死刑,但我们发现了他,也不能当场打死他,因为审判和处刑是司法机构的权限。

所以这个女的隐瞒男友,男友有潜在受害风险,但因为不是立刻马上的紧急状态,那么是否通知男友这种对女人来说不利的行为,就需要司法机构去判断和执行了

医生是没有执法权的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2:11
单纯从人性角度,和中国法制现状来说,我支持医生,他可能救了男友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2 13:11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4:05 编辑

人全,指是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权利,也就是所谓人的“自然权利”。是国家或社会制订的人定法无权剥夺,自己也无权放弃的权利。这种权利叫人全。人全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比如,美国《独立宣言》中讲的每个人对于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比如,联大《世界人全宣言》中讲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也都在人全范畴。(详细见原文)。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2 14:17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4:23 编辑

医生有为自己患者保密的义务,但他对患者男盆友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其实没啥义务。他不能用侵害患者权利的方式,去搞见义勇为。权利大于善。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2 14:21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4:47 编辑

想一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找了个律师为自己辩护。结果这个律师为了“正义”,反而把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在法庭上给公布出来了,是个什么效果?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4:33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4:17
医生有为自己患者保密的义务,但他对患者男盆友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其实没啥义务。他不能用侵害患者权利的方式 ...

你又在反常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2 14:48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4:33
你又在反常识

是你距离做一个真正的文明人,仍有比较遥远的距离。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4:55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4:48
是你距离做一个真正的文明人,仍有比较遥远的距离。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应当告知性关系者,以避免传播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文明不是口号,更不是想当然用来攻击他人的工具。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2 15:19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4:55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应当告知性关系者,以避免传播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 ...


呆子,那是夫妻关系中彼此对对方的责任。和医生有啥关系?患者对其丈夫有告知责任,不等于医生未经患者同意也可以告知。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5:32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5:19
呆子,那是夫妻关系中彼此对对方的责任。和医生有啥关系?患者对其丈夫有告知责任,不等于医生未经患者 ...

任何权利都不应以损害他***利而独立存在
当你的隐私权已经损害到他人的健康权,隐私权就应该被剥夺
你不是一直呼吁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吗?
遇到事情了,有了完善的机会就应当完善
且医生若是个文明人,就该选择首要保护他人的健康权
当然,非文明的思路也可以不告知男方
等着男方患了艾滋来起诉
那就作了大孽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2 16:0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6:09 编辑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5:32
任何权利都不应以损害他***利而独立存在
当你的隐私权已经损害到他人的健康权,隐私权就应该被剥夺
你 ...


夫妻之间有彼此告知义务,哪里来的隐私权损害他人健康权?医生去剥夺病患的隐私权呀?你的脑子乱得一塌糊涂。妻子对丈夫的告知义务,和病患在医生那里的隐私权混淆在一起,傻傻分不清。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6:17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6:05
夫妻之间有彼此告知义务,哪里来的隐私权损害他人健康权?医生去剥夺病患的隐私权呀?你的脑子乱得一塌 ...

法律文字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抛开夫妻关系
就是患有艾滋的人必须告知你的性交往对象实情
如果不告诉,你就违法。
串通医生隐瞒,医生也有连带责任。
这不但是常识,更是一个文明人应该遵守的规则。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2 16:24

婚姻法有没有规定艾滋病不让结婚?
如果有,那就不能隐瞒,就像发现假钞票要没收一样,备案。
如果没有明文规定,那就把实情告诉男方,让他自己决定要不要结婚,也许人家爱得深就是不怕呢?

总之,不能隐瞒。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2 16:5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7:03 编辑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6:17
法律文字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抛开夫妻关系
就是患有艾滋的人必须告知你的性交往对象实情


性交对象之间彼此有告知病情义务,也不关医生的事。医生侵犯病人隐私权是一码事,病人的病情应该告知谁是另一码事。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7:03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5:19
呆子,那是夫妻关系中彼此对对方的责任。和医生有啥关系?患者对其丈夫有告知责任,不等于医生未经患者 ...

感觉螃蟹兄这段思路很清晰

由谁,向谁,告知什么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
内容
讲的明明白白的

医生有业务内容保密义务,原则不能向其他人告知患者病情
但有例外,比如,为刑事案件作证人,或者患者同意,或者紧急急迫情况下为保护第三者重大法律利益

首楼内容不符合这3个例外,原则可以劝说,但不应该代为告知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7:04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7:03
感觉螃蟹兄这段思路很清晰

由谁,向谁,告知什么

(假设以日本法律为基础进行分析的情况下)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7:34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6:56
性交对象之间彼此有告知病情义务,也不关医生的事。医生侵犯病人隐私权是一码事,病人的病情应该告知谁 ...

这就是文明与否的问题
责任与义务
责任是道德层面的,义务是法律层面的
医生的天职也就是他的责任——救死扶伤
当他在尽责任的时候选择不履行义务,与于他而言就像扁鹊的大哥
救人于未发。敢于坚守道德而违背法律正是文明的体现。
作为医生,得知对方有艾滋,且知道艾滋的传播途径
你的首要责任就是阻断传播,而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告知被传播者
达到最高境界的救死扶伤——止于未发。
当道德和法律有了冲突,还鼓吹坚守法律不顾道德
你哪里还有一点文明人该有的样子。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7:39
隐私权和生命权都是应该合法保护的重要权利
问题是同样合法的两项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保护谁
楼主说应该优先保护生命权
这个判断应该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假设女的来咨询怀孕生子计划,告诉医生打算今晚怀孕,马上到了下班时间,随时可能发生无保护性行为,没有其他合理方法保护男友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舍弃女方的隐私权,以医生业务秘密保护之例外的形式,允许医生告知男友
也就是说法律也认可权利重要度是分轻重等级的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7:39
隐私权和生命权都是应该合法保护的重要权利
问题是同样合法的两项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保护谁
楼主说应该优先保护生命权
这个判断应该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假设女的来咨询怀孕生子计划,告诉医生打算今晚怀孕,马上到了下班时间,随时可能发生无保护性行为,没有其他合理方法保护男友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舍弃女方的隐私权,以医生业务秘密保护之例外的形式,允许医生告知男友
也就是说法律也认可权利重要度是分轻重等级的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7:44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7:39
隐私权和生命权都是应该合法保护的重要权利
问题是同样合法的两项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保护谁
楼 ...

这是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权利优先还是义务优先
如果不能履行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
医生作为知情方,对双方皆有义务
二者在医生看来是对等的
告知男方,不过是先履行了女方的义务
没有全世界告知,也保有了女方的权利。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7:45
对医生做出各种严格限制,主要体现了法律的“必要最低限度”原则。
隐私权也是很重要的权利,尤其艾滋患者,被广为人知后可能严重影响自身生活。所以当然应该保护。
只有在其他各种合理方法用尽,没有其他方法保护男友生命健康的极限情况下,才允许医生突破女方隐私权。
必要的时候,以最低影响的方式,去帮助男友保护生命权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7:48
本帖最后由 头把交椅 于 2025-7-2 17:51 编辑

综上,按法律的义务优先原则
以及道德责任考量,医生的做法没有一点问题
但是,医生最后还是受到了惩罚
说明我们的社会还不够文明
尤其有螃蟹,杀手二位反文明分子存在
拖慢了文明进步的步伐
但是,我相信不远的将来
文明会降临的,让此类事件得到法律层面的完善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7:52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7:44
这是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权利优先还是义务优先
如果不能履行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

问好交椅兄。
“女方的”义务,应该“女方”去履行
在没有穷尽其他方法的情况下,医生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去告知男友。
医生不是法官,没有决定什么的权利,在医生义务没达成的情况下,只能依据法律的框架,有限度的促成女方某些行为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7:53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7:45
对医生做出各种严格限制,主要体现了法律的“必要最低限度”原则。
隐私权也是很重要的权利,尤其艾滋患者 ...

狡辩起来累不累?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7:55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7:53
狡辩起来累不累?

不是狡辩啊,我真是这么想的,哈哈哈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7-2 17:55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7:52
问好交椅兄。
“女方的”义务,应该“女方”去履行
在没有穷尽其他方法的情况下,医生没有“义务”也没 ...

哈哈哈

法律可以制定。

除了隐私性,还有公共性。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7:59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7:48
综上,按法律的义务优先原则
以及道德责任考量,医生的做法没有一点问题
但是,医生最后还是受到了惩罚

我支持椅兄观点中的一部分,对医生的处罚也许太严厉了
应该也考虑医生的救人目的,挽救生命的效果,和后果进行比较。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8:05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7-2 17:55
哈哈哈

法律可以制定。

问好庄主兄,焦点不是可否告知,而是什么前提下,医生才可以告知
医生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告知男友的,这就侵犯了女方权利
只有在穷尽其他合理手段后,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男友的重大生命健康权利,这个前提下,医生才可以告知男友

当然,现在国内现状,医生可能是挽救男友健康的最后一道关卡了,我个人是为医生鼓掌的。
如果合理判断没其他手段可以阻止男友被感染,医生告知应该是没问题的。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8:06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7:52
问好交椅兄。
“女方的”义务,应该“女方”去履行
在没有穷尽其他方法的情况下,医生没有“义务”也没 ...

你需要一个完美冷血的医疗机器人
而不是一个有责任有道德感的医生
怎么判断人是否文明,就是他的道德责任感
和尊重其基于道德责任的自我选择。
医生可以被惩罚,但不能被贬低。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8:08
说到底,如果有合法有效的官方渠道,医生本来没必要冒险
医生冒险,说明没有其他可靠渠道,那医生是可以告知的
操蛋的制度问题,医生为了救男友,自己的职业生涯被牺牲了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8:09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8:06
你需要一个完美冷血的医疗机器人
而不是一个有责任有道德感的医生
怎么判断人是否文明,就是他的道德责 ...

我没贬低医生啊,一直以尊敬的口吻谈论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8:10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7-2 17:55
哈哈哈

法律可以制定。

我们这样的文明人要制定医生无罪的法律
螃蟹和杀手要制定医生被开除的法律
我之爱者挠法活之
我之恨者曲法灭之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8:12
其实医疗和法律有一个点很类似
都追求精确
法律需要精确的界定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现在的社会风气中,我对充满人性光辉的医生,是满怀敬意的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8:12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8:08
说到底,如果有合法有效的官方渠道,医生本来没必要冒险
医生冒险,说明没有其他可靠渠道,那医生是可以告 ...

所以,文明的做法是打倒螃蟹,完善文明法
而不是遵从螃蟹,曲解残缺法。
对吧,杀手兄?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8:15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8:10
我们这样的文明人要制定医生无罪的法律
螃蟹和杀手要制定医生被开除的法律
我之爱者挠法活之

讨论问题前,应该先考虑问题是什么啊
对我的指责和我的表述不一回事嘛,哈哈
我饿了,去吃饭喽,椅兄今晚吃啥?整一杯不?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8:16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8:09
我没贬低医生啊,一直以尊敬的口吻谈论

言重了,不是贬低,是损害
医生不应被损害。

作者: 杀手    时间: 2025-7-2 18:16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8:12
所以,文明的做法是打倒螃蟹,完善文明法
而不是遵从螃蟹,曲解残缺法。
对吧,杀手兄?

打倒螃蟹吧,然后清蒸下酒,哈哈哈哈,支持支持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7-2 18:16
哈哈哈

知情权 健康权

医生告诉最好,立法。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2 18:17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8:15
讨论问题前,应该先考虑问题是什么啊
对我的指责和我的表述不一回事嘛,哈哈
我饿了,去吃饭喽,椅兄今 ...

祝用餐愉快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7-2 18:17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8:16
打倒螃蟹吧,然后清蒸下酒,哈哈哈哈,支持支持

哈哈哈

马上中秋了,清蒸。

作者: 红七狐    时间: 2025-7-2 18:26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7:53
狡辩起来累不累?

杀手不是狡辩,是在陈述法理。

严格来说,对于婚检结果,医生只需向本人陈述结果,其他相关关系人,想知道结果,问本人就行了,如果医务人员将结果告知其他人,算是侵犯了个人健康的隐私权,这应该是法律有规定的。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2 19:24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4:21
想一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找了个律师为自己辩护。结果这个律师为了“正义”,反而把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在法 ...

是好结果啊!既然大家都知道犯罪分子十恶不赦,辩护走个过场完了。只要定罪,服刑期间就该剥夺政治权力,他们就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2 19:29
红七狐 发表于 2025-7-2 18:26
杀手不是狡辩,是在陈述法理。

严格来说,对于婚检结果,医生只需向本人陈述结果,其他相关关系人,想 ...

婚检的目的就是保障健康婚姻,检查证明就该夫妻人手一份。否则何必婚检,直接自己去做体检得了。既然婚检,就该双方坦诚相见!不该和正常情况下的隐私权相提并论。夫妻性行为还会有性行为呢,正常关系的男女会有吗?

如果男方把女方的疾病隐私传播出去,再去追究男方侵犯隐私权不迟。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2 19:30
一个律法,在制定的时候如果把被执行者想象成好人,这个律法就是垃圾,根本不可能去保护人的正当权益。一个律法,只有在制定的时候,把被执行人想象成毫无道德底线,无所不用其极的下三滥,这才是好的律法,才可能去保护人的正当权益。
作者: 红七狐    时间: 2025-7-2 20:22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2 19:29
婚检的目的就是保障健康婚姻,检查证明就该夫妻人手一份。否则何必婚检,直接自己去做体检得了。既然婚检 ...

既然是婚检,结果肯定是双方都知道的,但是这个都知道的来源不应该是通过医院的其打破知道,而是双方的互相坦诚告知,如果一方选择对另一方保密,这个婚还能结的成么?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2 20:53
红七狐 发表于 2025-7-2 20:22
既然是婚检,结果肯定是双方都知道的,但是这个都知道的来源不应该是通过医院的其打破知道,而是双方的互 ...

这就是问题了。如果这样立法,就是默认夫妻双方都是有道德的人的基础上,可是如何保障这一点呢?我觉得就该考虑双方都没有道德,都想着为一己之私各种钻法律的空子,这样婚姻法才有意义。实际上女方是有可能不告知男方自己有艾滋病的,假如她就是图男方财产的捞女呢。

作者: 红七狐    时间: 2025-7-2 20:55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2 20:53
这就是问题了。如果这样立法,就是默认夫妻双方都是有道德的人的基础上,可是如何保障这一点呢?我觉得就 ...

不告知就不结婚啊,没有婚检结果就拜拜,这个不用法律也能做到啊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2 21:01
红七狐 发表于 2025-7-2 20:55
不告知就不结婚啊,没有婚检结果就拜拜,这个不用法律也能做到啊

要是真的这样,只要女方把这个发在网上,估计就能引起现在的大把女权声讨。所以就该立法,强制婚检,在二人都确定婚检结果的前提下才能结婚。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2 21:01
红七狐 发表于 2025-7-2 20:55
不告知就不结婚啊,没有婚检结果就拜拜,这个不用法律也能做到啊

实际上这样对男女双方都是保护,现在因为男同感染艾滋的男性也不少。

作者: 天干物燥    时间: 2025-7-2 22:00
安全和隐私都是人.权的内容,而安全事关生命权,生命权在衡量中应该大于隐私权,不过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3 07:0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10:58 编辑

按楼内傻子们的观点……

若医生为防止艾滋病扩散而告知了其男友,那为啥没有告知其工作单位呢?毕竟,今天的人,没谁是只有一个性伙伴,同事中,怎么也有几个滚过床单的吧?这些没告知难道不会扩散么……

又怎么没告诉其童靴?童靴间滚怀旧床单也十分常见。而且其男友也不见得只有一个性伙伴,男友的其他女友又怎么办?呵呵。毕竟又不知道患者是什么时间得上的艾滋,得艾滋之后,他们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医生又怎么知道该患者的艾滋不是其男友传染给她的?男友是更上层的传播者,呵呵。所以,他告知其男友,对啥防止艾滋病传播其实没任何作用。

作者: 金铃子    时间: 2025-7-3 07:19
不光从事娱乐行业的,但凡涉及到动刀的,整容,修眉 补牙等都要列为特种行业。否则一旦传染,不可控制。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3 07:24
螃蟹 发表于 2025-7-3 07:06
按楼内傻子们的观点,若医生为防止艾滋病扩散而告知了其男友,那为啥没有告知其工作单位呢?毕竟,今天的人 ...

你这是什么逻辑?她丈夫和她上床算敦伦,其他男人和她上床算强奸和通奸呢。对于私密性,是她丈夫该知道的,这是起码的,也是现行法律该做的。如果把安全大于人拳发展下去,其他人也该知道,确实是对的,只有这样才能慢慢消除艾滋病。
对于艾滋病人,我们应该知道普通交往不传染,所以不该歧视他们,但是不该为了保护这些人的隐私权,而纵容他们作恶!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3 07:49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08:23 编辑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3 07:24
你这是什么逻辑?她丈夫和她上床算敦伦,其他男人和她上床算强奸和通奸呢。对于私密性,是她丈夫该知道的 ...


你就更蠢了,连人全首先是生命权都不知道,还扯啥人全和安全的矛盾呢。人全和个体安全没矛盾。人全和国家主权的安全才有矛盾,如果这个国家严重缺乏人全的话。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3 08:53
螃蟹 发表于 2025-7-3 07:49
你就更蠢了,连人全首先是生命权都不知道,还扯啥人全和安全的矛盾呢。人全和个体安全没矛盾。人全和国 ...

对啊,隐私权暴露人不会死,但是人得了艾滋病会死,所以那个在前面呢?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3 08:55
з  2025-7-3 07:06


и乤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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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3 08:56
螃蟹 发表于 2025-7-3 07:06
按楼内傻子们的观点……

若医生为防止艾滋病扩散而告知了其男友,那为啥没有告知其工作单位呢?毕竟,今 ...

医生不是蝙蝠侠,更不是道德圣人
不能要求他拯救全人类
但他可以选择制止眼前的悲剧发生
虽然你不是文明人
但起码我们有一个趋同的价值观
那就是要阻止艾滋病的传播
倘若不是医生,就一个普通人
当你无意间发现某某人患了艾滋
也劳烦尽可能告知他的性伴侣
防治艾滋,人人有责
至于其他联想出的潜在非道德下的性关系
自作劣不可活,祝他们好运吧。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3 11:58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22:25 编辑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3 08:53
对啊,隐私权暴露人不会死,但是人得了艾滋病会死,所以那个在前面呢?

2002-2019年,世界银行公布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77.60万人,这几百万人死亡,绝大多数都是因为机动车。那么,机动是否都该禁止上路?毕竟,无论发展经济,还是方便快捷,都没人命重要。

所以,首先你这个简单的,非黑即白的思路就值得探讨……

其次,所谓医生告知男友能阻断艾滋传播,只是一种十分微弱可能。一个想当然而已。而未经允许公布病人病情,则是确定的在侵犯病患权益。一个医生通过侵犯病患的权利博取某种“善”的微弱可能,怎么会道德?

若这个口子一开,那还了得,医患冲突就堪比以色列VS伊朗

再说,公共疫情或传染病疾病控,也不是医生的责任而是疾控中心。医生报告艾滋病例,也是上报给相关疾控部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这种报告,都需隐去患者个人标识信息(如姓名、住址)。且仅上报至疾控系统,避免泄露隐私。要告知其家属或男友,也是由本人自愿告知或艾滋病疾控中心介入……

医院医生对病患的责任,是治病救人,让病患身心健康。传染病也好,其他重大疾病也罢,都会严重影响病患到的工作和生活,也必然会给病患亲友和家人带来巨大影响。如果都是为了这样“想当然”式的公共安全,岂不是所有重大疾病,都要不经患者同意告知其亲友和家人?且不说医院和医生是否能够承担这种社会安全责任和义务,一切病人的隐私权岂非都等于被无形的剥夺了?呵呵。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以感染艾滋病为由剥夺结婚权利。艾滋病患者要拿结婚证,若双方自愿,登记机关都不得拒绝……

若病患对配偶隐瞒病情,才有可能导致婚姻撤销或承担刑责。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3 12:10
螃蟹 发表于 2025-7-3 11:58
2002-2019年,世界银行公布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477.60万人,这几百万人死亡,绝大多数都是因为机动车。 ...

该不该剥夺艾滋病患者生子的权利?
这个权利如果该剥夺,权利就不是万灵丹
就有一样东西凌驾于人拳之上
权利大于善就是你扯虎皮捅大词的胡说八道。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3 12:53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14:25 编辑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3 12:10
该不该剥夺艾滋病患者生子的权利?
这个权利如果该剥夺,权利就不是万灵丹
就有一样东西凌驾于人拳之上 ...

呆子,早就教育过你们了,这事和啥人全问题无关。健康与生育权都在人全保障范围。

艾滋病的一个传播途径,就是母婴传播。每年,也都有大量先天遗传类疾病或先天残疾的畸形儿出生。这是事实。人类这个物种,在最开始就是一基因突变的畸形儿,直立行走在当时是先天残疾。这是历史。

至于啥该不该剥夺?早就不是问题了,就连中国,艾滋病患者的生育权都受法律保护。所以艾滋病患者可以生育,但必须配合母婴阻断措施……

HIV感染者怀孕前,要进行病毒载量检测(确保<50拷贝/ml),孕中晚,要抗病毒治疗,监测病毒载量,过高可剖宫产,婴儿出生后6小时内,要服用抗病毒药物,人工喂养(禁止母乳)。通过ART治疗可大幅降低母婴传播风险。

规范干预,母婴传播率可降至2%以下。男性亦可用“洗精术”降低传染给后代的风险。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3 13:15
螃蟹 发表于 2025-7-3 12:53
呆子,早就教育过你们了,这事和啥人全问题无关。健康与生育权都在人全保障范围。

艾滋病的一个传播途 ...

一,不是人全问题,医生被惩罚的依据从哪里来?
二,婴儿是爬的,直立行走是后天的训练,训练他直立就直立,训练他爬就爬
       直立比爬更文明,文明进步认知为畸形?
三,危害在科技进步的条件下可以越来越小,就认可其有婚姻生育权。这是反文明的做法
       生命权至上,任何生命哪怕一小段几秒钟都该是无价的,这一小段几秒钟都不应受到侵害
       但凡确定给予其生命,哪怕一秒的畸形风险都不能被允许被提倡。除非生命已经出现,无可奈何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3 13:19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3 13:26 编辑

权利>善是义务论者的主张。权利侧重动机,善侧重结果。善>权利,则是功利主义的主张。从动机结果上看,前者是强调动机,后者是强调结果,程序正义先于结果正义。

权利即正当,正当背后是公正,既是伦理学,也是法学术语。“善”通常描述事物内在价值或道德上的可取。权利>善,这时讲的就是法律先于道德,个体契约先于风俗习惯。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5-7-3 13:30
本帖最后由 风铃清音飘渺 于 2025-7-3 13:34 编辑

婚检结果双方都有知情权,在伴侣之间这是公开的,医生告知双方婚检结果,没毛病。

问题是医生如何肯定是艾滋病的?HIV阳性并不等于就是艾滋病,这是常识。如果女方因此告医生,也没毛病。

“HIV阳性”和“艾滋病”的区别在于:HIV阳性,表示体内检测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是感染者,但可能没有任何症状。只要及早发现、规范治疗、科学生活,完全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艾滋病(AIDS)是HIV感染发展到晚期、免疫系统严重受损的阶段,通常伴随严重的机会性感染或某些癌症。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3 15:01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3 13:30
婚检结果双方都有知情权,在伴侣之间这是公开的,医生告知双方婚检结果,没毛病。

问题是医生如何肯定是 ...

Hiv具不具有传染性?
如果具有,被传染者也要被规范生活,科学治疗,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就可以被认可?
那好,就规范一下你的生活,必须听我的,每天早上五点起床跑步
跑五年就行,还不用跑一辈子
你能做到,并毫无怨言,我就认可你说的话。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5-7-3 15:39
本帖最后由 风铃清音飘渺 于 2025-7-3 15:43 编辑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3 15:01
Hiv具不具有传染性?
如果具有,被传染者也要被规范生活,科学治疗,可以像正常人一样生活
就可以被认 ...

别抬杠,我只是说明HIV阳性跟艾滋病不同,没让你接受HIV阳性伴侣。再说现在的治疗手段已经可以有效控制病毒,延缓或阻断病情进展。绝大多数接受规范治疗的HIV阳性者终身不会发展成艾滋病,而且可以拥有正常寿命。如果病毒被有效压制至“不可检测”水平,传染给他人的几率也会极大降低(U=U原则:Undetectable = Untransmittable,病毒量不可检测 = 不具有传染性)。不是什么绝症了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3 15:53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3 15:39
别抬杠,我只是说明HIV阳性跟艾滋病不同,没让你接受HIV阳性伴侣。再说现在的治疗手段已经可以有效控制病 ...

你看不懂别人在说什么
医生即使不确认艾滋也无所谓
只用确认这是个传染病就行
不管这个传染病危害大小与否
都会改变被传染者现在的正常生活
作为一个有道德要求的人
告知潜在的被传染者是良知的体现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5-7-3 15:59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3 15:53
你看不懂别人在说什么
医生即使不确认艾滋也无所谓
只用确认这是个传染病就行

参见72楼,跟你说话真费劲,在此别过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3 16:05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5-7-3 15:59
参见72楼,跟你说话真费劲,在此别过

72楼,女方告医生也没有毛病
纠正错误认知不是容易的事,费点劲就不学习进步了?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5-7-3 16:15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3 16:05
72楼,女方告医生也没有毛病
纠正错误认知不是容易的事,费点劲就不学习进步了?

既然走了司法程序,你等看判决结果即可。下结论为艾滋病要慎重,有的国人能被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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