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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危险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打印本页]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1 10:50
标题: 危险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11 18:29 编辑

正常人类都知道,一个人对“危险”的判断,一定是主观的。等事情真的发生,已经遇险造成后果,那就不叫危险,而是叫“事故”了。

比如,红七糊涂觉得自己有生命危险。这时,危险降临否,红七糊涂死了没?显然没死。红七糊涂如果已遇险噶屁。一条腿上栓一个烧饼,两条野狗拖出去就行了,还谈啥危险不危险?

遇险或事故之后,涉及的是如何善后,处理后事,谈危险不危险还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说,当你“感觉到自己有危险”的时候,这个危险一定是还没发生。危险只存在于的你的脑袋里,意识里,而非现实中。危险还没发生,才存在“感觉到自己有危险”的可能。而你感觉到的这个可能,100%是主观范畴的,谁都没办法客观。

就算一整车的人都已经在密闭高温的车厢内死亡,就剩下你一个,若没医疗机构出具你的濒死体检报告,也无法讲你的死亡危险具有客观性。留在该车厢的危险,依然只是你的主观判断。按红七糊涂的说法,显然这时仍无破窗之必要。呵呵。可见荒谬愚蠢到何等程度。

当然,主观判断,不意味着该判断全是想象,毫无客观依据。在本例中,事故停车,滞留3小时,高温密闭的车厢,就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乘客进行主观危险性判断的客观依据……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第415条明确要求:列车运行中发生供电中断或空调故障,乘务组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在15分钟内开启应急通风系统或者组织旅客疏散。确保空气流通,防止旅客因高温缺氧引发健康危险。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铁运〔2014〕178号)第9.3.7条明确规定:空调列车突发故障,应在15分钟内启动备用通风装置。若无法恢复,须组织乘客转移至其他车厢或疏散至安全地区。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3号)第24条也明确规定:列车滞留期间,乘务组要优先保障乘客生命安全。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了紧急避险制度,紧急避险需满足现实危险,迫不得已,权益权衡,限度合理四个条件。7月2日K1373次列车乘客砸窗事件已经达到了紧急避险的条件:

1. 事故停车,持续高温和封闭环境可能的热射病,缺氧甚至二次事故,构成了乘客的现实危险;
2. 乘务员拒绝开门且没有提供其他可行方案,乘客除破窗自救外别无选择,满足不迫不得已条件;
3. 单扇车窗损失,无论如何都远远小于一车厢几十名乘客的生命和健康价值,符合权益权衡;
4. 乘客只破坏了车厢内一扇窗户,没有扩大公共财务的损害,对损害限度的控制也比较合理。

显然,此时破窗,也完全符合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为保障生命权,可在合理范围内损害较小财产权益,优先保护生命权的法理精神……

以上,则提供了乘客破窗行为的规范性依据,规范性依据也是客观依据。
作者: 花若叶    时间: 2025-7-11 11:15
虽然你俩都是杠精,这一盘你杠得条理清晰,砸玻璃警方也没处理当事人吧,这不就是结论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7-11 11:41
花若叶 发表于 2025-7-11 11:15
虽然你俩都是杠精,这一盘你杠得条理清晰,砸玻璃警方也没处理当事人吧,这不就是结论吗?

处理了,予以警告,但没有责令赔偿,很滑稽。
    有人就据此认为不该砸,应该再等等,再商量。更有人竟然认为虽说砸是对的,但阻止砸也是对的。还有人认为既然列车员都能坚持,乘客就应该一样能坚持,根本就还不到紧迫时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7-11 11:45
你这样引经据典的说,人家听不懂,得通俗一点。最好的办法是把他们撵到闷罐车里待个三小时,立马明白了。

作者: 左手之方向    时间: 2025-7-11 11:53
条理清晰头头是道
六星清醒
^_^^_^^_^^_^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1:54
由意外情况导致的可能危险,叫客观危险
这种客观危险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以判断主体的主观判断为依据
因火车意外停车导致的可能人身安全危险,属于客观危险

作者: 左手之方向    时间: 2025-7-11 11:5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1 11:45
你这样引经据典的说,人家听不懂,得通俗一点。最好的办法是把他们撵到闷罐车里待个三小时,立马 ...

重中之重是他们会有各种各样的千奇百怪的抽筋思维
^_^^_^^_^^_^^_^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1 11:56

危险是客观的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
作者: 左手之方向    时间: 2025-7-11 11:5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1 11:41
处理了,予以警告,但没有责令赔偿,很滑稽。
    有人就据此认为不该砸,应该再等等,再商量 ...

这一类人的帖子我都是抱着看笑话的心态打开的
^_^^_^^_^^_^^_^^_^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2:00
知音 发表于 2025-7-11 11:56
危险是客观的绝对的,安全是相对的。

意外事件导致的危险,叫客观危险,比如天灾
人为故意导致的危险,叫主观危险,比如极限运动
不是指判断主体的主观判断客观判断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1 12:1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11 22:15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1 11:54
由意外情况导致的可能危险,叫客观危险
这种客观危险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以判断主体的主观判断为依 ...


危险本身是客观的,但当事人对危险性的判断则是主观的。比如,美国警察开枪的依据,只有一条:解除自己或他人即刻的威胁。但何谓“即刻的威胁”,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进行判断。

所以,本来对方只是要从口袋里掏出一包香烟给警察童靴递上。但警察开枪了。只要该警察的说法能让陪审团相信,他确实以为对方要掏枪。他就无责。这就是危险依据当事人主观判定的案例。

在堡垒法案中,屋主判定威胁开枪的依据同样,也是看当事人对危险性的主观判断。并不关心从客观上看,该屋主到底有没有危险,有无开枪之必要。

前一段,闹的沸沸扬扬的“反杀案”,不同意见的真正碰撞点,其实也是对于对方行为的危险性,是依据当事人主观,还是看客观。只不过因为这会对中国法理逻辑动摇太大,所以才选了一个折中的说辞——什么“防卫是一个连续过程”云云。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2:17
雷暴天气损坏电器导致火车停运断电车门打不开,无法疏散旅客,此时车内高温,乘客处于客观危险中
同样情况,如果列车长禁止开车门疏散旅客,乘客处于的就是主观危险中,如果导致人员伤亡,列车长负有过失法律责任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7-11 12:22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1 12:00
意外事件导致的危险,叫客观危险,比如天灾
人为故意导致的危险,叫主观危险,比如极限运动
不是指判断主 ...


无论什么危险,都是正在发生的事实。事实就是客观的,哪来什么主观事实?还主观危险?压根文理不通。
你说的是危险发生的原因,而不是危险正在或已经发生的事实。后者是客观的,不存在主观的说法。前者才表示由人祸所致,是主观行为,但也不一定是故意的。无意和过失同样也是主观的人祸所致。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2:27
螃蟹 发表于 2025-7-11 12:16
当事人对危险的判断应该是主观的。比如,美国警察开枪的依据,只有一条:解除自己或他人即刻的威胁。但 ...

当事人要有制造可能危险的行为,比如警察拦车检查,司机双手不放方向盘试图去扶手箱手套箱拿东西,这在法律上属于有事实为依据的客观危险,不能警察看着不像好人就可以开枪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2:31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1 12:22
无论什么危险,都是正在发生的事实。事实就是客观的,哪来什么主观事实?还主观危险?压根文理不通。
...

危险不是事实概念,是个经验主观判断的模态概念
客观危险是个法学概念,你别自己玩你的野狐禅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7-11 13:04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1 12:31
危险不是事实概念,是个经验主观判断的模态概念
客观危险是个法学概念,你别自己玩你的野狐禅


你这不是在附和我说法么?
危险是主观判断,但危险的发生是事实,且危险的判断也离不开客观标准。否则,阿狗阿猫都可以瞎叫危险,那就压根不再有危险的概念了。
所以只有客观危险说法,没有主观威胁说法。脱离客观性的主观的危险判断,难以成立,也没啥意义。
螃蟹主帖意思很清楚,当时车厢内的情境,危险首先是主观判断,同时也是客观事实。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3:06
本帖最后由 绝对不主流 于 2025-7-11 13:07 编辑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1 13:04
你这不是在附和我说法么?
危险是主观判断,但危险的发生是事实,且危险的判断也离不开客观标准。否则, ...

你上街就有被车撞死的危险,是事实么?危险是可能的或然判断,不能理解为事实
你脑子里的概念全是屎,偏偏还有强烈的表达欲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7-11 13:11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1 13:06
你上街就有被车撞死的危险,是事实么?危险是可能的或然判断,不能理解为事实
你脑子里的概念全是屎,偏 ...

你的愚蠢让你一点看不出自己正在胡搅蛮缠。
我上街被车撞死的危险,请问这里的客观条件呢?被你这狗吃了?
你闯红灯就有被车撞死的危险,这就是事实,危险的事实,正在发生。
脑残中的脑残,嘴还特别贱。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13:1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3:16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1 13:11
你的愚蠢让你一点看不出自己正在胡搅蛮缠。
我上街被车撞死的危险,请问这里的客观条件呢?被你这狗吃了 ...

你上街被车撞死的危险,来自客观的车水马龙和大量的马路杀手女司机,以及你长得丑且蠢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13:1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5-7-11 13:20
我想问问,破一个车窗,解除危险了没有?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1 13:21
刘庄主 发表于 2025-7-11 13:20
我想问问,破一个车窗,解除危险了没有?


解除了乘客缺氧窒息的危险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3:22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1 13:16
你也是教条主义混乱状态
说不清一句人话

你这草包能指证我哪句混乱?
作者: 刘庄主    时间: 2025-7-11 13:23
知音 发表于 2025-7-11 13:21
解除了乘客缺氧窒息的危险

一列客车有多少节车厢?破一个车窗是不能解除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3:27
刘庄主 发表于 2025-7-11 13:23
一列客车有多少节车厢?破一个车窗是不能解除的。

让车上乘客去判断砸几块够用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13:2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1 13:32
刘庄主 发表于 2025-7-11 13:23
一列客车有多少节车厢?破一个车窗是不能解除的。


有空气进来就行,车厢与车厢之间不密闭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7-11 13:39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1 13:28
客观危险是经验判断
憋气必然有什么外显的状态,比如脸色,嘴唇,虚汗
就可作为事实判断——危险确实存 ...

嗯嗯,不主流经常放狗屁。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13: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1 13:49

回螃蟹的第一段:危险是客观存在,当你意识到了它就存在你的脑子里,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开了危险没有发生事故。有关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危险(也叫隐患),采取措施彻底清除了,危险就不存在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1 13:52
知音 发表于 2025-7-11 13:49
回螃蟹的第一段:危险是客观存在,当你意识到了它就存在你的脑子里,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开了危险没有发生事 ...


如果你没有意识到这个危险,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把这个隐患排除了,危险也是不存在了。

比如,一个高处平台邻边放了一摞砖。砖没掉下来的时候是危险,砖掉下来的时候就是事故。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1 14:15
话说回来,判断是不是危险也确实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大量的事故统计,即使是国家标准也是在统计分析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这一点上来说,有主观性也没错。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4:31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1 13:28
客观危险是经验判断
憋气必然有什么外显的状态,比如脸色,嘴唇,虚汗
就可作为事实判断——危险确实存 ...

经验是主观的,依据经验所做判断也全是主观的
所以不存在依据经验的客观判断
你脸发青冒虚汗,有人认为你长得黑,有人认为你生气,有人认为你吃错了东西,哪个算客观判断?
只有法律和规章制定某些事实做为代表某些危险的证据,用以划分人为责任和不可抗力
蠢如高隐的东西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4:33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1 13:39
嗯嗯,不主流经常放狗屁。

你们是同一类蠢货,无知但却自信甚至自恋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7-11 14:57
本帖最后由 战斗鸡 于 2025-7-11 14:59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1 14:31
经验是主观的,依据经验所做判断也全是主观的
所以不存在依据经验的客观判断
你脸发青冒虚汗,有人认为你 ...


判断是主观的,但是判断的内容是可以具有客观性的。且哪个师娘教你过经验只是主观的?
可普遍化的经验,能够在主体间传递的经验,就是客观的、共同的经验。
看到太阳升起,傻子都知道,都能判断,天亮了。
你比傻子还蠢。所以傻子都知道的人类共同的、客观的经验,对你是无效的。
作者: 炉渣渣    时间: 2025-7-11 15:08
知音 发表于 2025-7-11 14:15
话说回来,判断是不是危险也确实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大量的事故统计,即使是国家标准也是在统计分析基础上建 ...



神就是道,道就是规律

什么是规律,就是根本不容你思考

火要烧死人,还需要思考?

等你想好就死定了

同理,密闭的空间要窒息死人,容不得你去思考

需要立即行动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5:14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1 14:57
判断是主观的,但是判断的内容是可以具有客观性的。且哪个师娘教你过经验只是主观的?
可普遍化的经验 ...

普遍化的是共有知识,比如你和赤道居民都知道太阳指什么,但对于太阳的经验并不共有,你经验的太阳,和赤道居民并不一样,他们经验的太阳比你经验的太阳要热,新疆人经验的太阳晚上十点还不落山

你们这些草包思维太简单了

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时间: 2025-7-11 15:30
危险因素是客观存在,能不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在于主观认知。主帖的逻辑性很强
作者: 战斗鸡    时间: 2025-7-11 15:32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1 15:14
普遍化的是共有知识,比如你和赤道居民都知道太阳指什么,但对于太阳的经验并不共有,你经验的太阳,和赤 ...


脑残还打什么滚呢?
普遍化的共有知识,不就是客观的经验知识?
赤道居民经验到的,跟你这四川蛮荒之地的野人经验到的,不是同一个太阳?难不成在你这未开化的野蛮人那里,天上的那不是太阳?而是阳太?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17: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17:0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7:10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1 17:04
水会淹死人,这是经验你落水在扑腾这是客观事实
假设你是个婴儿,就有一个客观判断
不救你,不出十分钟 ...

水会淹死人,多少水及多长时间才能淹死你,大家有共同的经验么?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17:1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7:17
战斗鸡 发表于 2025-7-11 15:32
脑残还打什么滚呢?
普遍化的共有知识,不就是客观的经验知识?
赤道居民经验到的,跟你这四川蛮荒之 ...

由经验得出的“经验知识”,并不是普遍共同经验,你看一百本性学宝典,也没经验到作者的高潮,苦辣酸甜这些字是共有知识,但对苦辣酸甜的经验永远是各自的不是共同的,进行交流后形成公共知识也是千人千哈,没有共同经验,“张三一分钟能吃二十个魔鬼辣椒”,你经验不了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7:27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1 17:16
讲道理,就走大道莫小鼻子小眼睛的抠字眼
还要心平气和,莫骂人

法律上讲生活常识,一般性认知
不讲什么普遍经验
比如张三的狗被邻居吃了,邻居吃完才知道那是一条稀有名贵种犬,价值好几万,警方在定他的罪的时候,是按“一般性认知,一条狗价值一两千”来办,“谁都该知道那么丑的狗肯定值不少钱”,不好使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1 17:3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11 20:36 编辑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1 13:16
柳二开车经过路口
螃蟹满地打滚,说自己憋闷难受,已经危机生命危险
但脸色红晕,眼神有光,身体特征看起 ...

傻瓜,交通肇事否,是检验事件是否已经发生,不是检验事件是否有发生的危险,不是危险性预判。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17:4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17:4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8:11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1 17:48
法律根据什么定损也有争论
从宗教法学,到自然法学,到分析法学,到综合法学
法律不是一层不变的

只有存在潜在法律责任时才涉及判定是否存在客观危险
比如正当防卫案,保险理赔
概率事件判断问题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1 18:32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1 11:45
你这样引经据典的说,人家听不懂,得通俗一点。最好的办法是把他们撵到闷罐车里待个三小时,立马 ...

他们会等着有人为他们破窗,等享受了破窗带来的好处之后,再跟着官媒庸众们一道攻击破窗者。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1 18:44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1 12:27
当事人要有制造可能危险的行为,比如警察拦车检查,司机双手不放方向盘试图去扶手箱手套箱拿东西,这在法 ...

这里的客观是危险征兆的客观。就危险否而言,还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判定有危险,且他的判定足够的合理性支持,不论是否真的有危险,其自卫行为都无责。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18:58
螃蟹 发表于 2025-7-11 18:44
这里的客观是危险征兆的客观。就危险否而言,还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判定有危险, ...

危险判断都是主观的,客观危险只是法律概念
你要非说“有一种冷叫你妈觉得你冷”也算客观,就是语言的误用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1 19:0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11 19:10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5-7-11 13:52
如果你没有意识到这个危险,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把这个隐患排除了,危险也是不存在了。 ...

危险物或危险行为的存在,是客观的,比如你说的高层有人放阳台的一摞砖头或花盆,比如驾驶员喝酒,事件或行为一旦发生,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也是客观的,因此可以说危险性的存在本身是客观的。

但在某一具体事件中,人们对危险的预判一定是主观的,不确定的。

比如你看到小区高层的阳台上,有人放了一盆花,它到底会不会掉下来?何时掉下来?掉下来是否一定会砸到你的头?你是没法有个确切的,必然性的答案。再比如你看到驾驶员喝了酒,他酒后开车是否一定会出车祸,你同样也没法未卜先知。

所以,人们对危险的预判可以说是主观的……

但我们看到,在现实中,人们对这种主观危险预判,可以用明确的行为进行主动防范,比如禁止酒驾,禁止高层阳台放置重物的相关规定。列车破窗的案例一样。尽管人们对因事故停车,且长时间(约3个小时)密闭高温环境下的危险没办法确定,但依然可以采取明确的行为进行防范,规避其可能造成的危险。就像对酒驾或高空坠物一样。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1 20:25
螃蟹 发表于 2025-7-11 19:06
危险物或危险行为的存在,是客观的,比如你说的高层有人放阳台的一摞砖头或花盆,比如驾驶员喝酒,事件或 ...


我现在天天做的就是预判危险、消除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在这个过程中全是刚性要求,稍微有点自己的主观加持,就会遭到业主的强烈反对,情况就像这趟列车上的乘务员一样一样的。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1 22:02
知音 发表于 2025-7-11 20:25
我现在天天做的就是预判危险、消除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在这个过程中全是刚性要求,稍微有点自己 ...

怕担责,规则中也不包含自主权部分,就会变得这样教条。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22:31
螃蟹 发表于 2025-7-11 22:02
怕担责,规则中也不包含自主权部分,就会变得这样教条。

这不是教条,公职行为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安全责任尤其如此,自由裁量权极小,不能随心所欲,那是不负责任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1 22:52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11 22:54 编辑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1 22:31
这不是教条,公职行为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安全责任尤其如此,自由裁量权极小,不能随心所欲,那是不负 ...

看来,当年你若是做集中营里的党卫军,有犹太人跑路,你是绝对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放走对方的,毕竟法无授权。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1 22:56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1 22:31
这不是教条,公职行为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安全责任尤其如此,自由裁量权极小,不能随心所欲,那是不负 ...


每一条隐患整改都要有相应的依据,企业管安全的人员也越来越专业了,不好糊弄了。整改涉及到人家花钱的问题。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1 22:58
螃蟹 发表于 2025-7-11 22:52
看来,当年你若是做集中营里的党卫军,有犹太人跑路,你是绝对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放走对方的,毕竟法无 ...


哈哈,不主流不会,我会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23:1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1 23:2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23:56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1 23:21
跑酷,高空无保险攀爬者他们处于“客观危险中”
出了事,谁负法律责任?有人负责吗?
法律的本质你都没 ...

他们处于主观故意导致的危险中,不属于客观危险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1 23:58
螃蟹 发表于 2025-7-11 22:52
看来,当年你若是做集中营里的党卫军,有犹太人跑路,你是绝对不会睁一只眼,闭一只放走对方的,毕竟法无 ...

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枪口可以抬高一寸
这是防止平庸之恶的方式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2 09: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榆园书话    时间: 2025-7-12 09:26
盲人瞎马,危险是主观还是客观?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0:40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2 09:11
又混淆概念,不管他故意不故意
都是处于客观危险之中这是事实
原因的原因不作为讨论说辞

所有的危险都是人类主观判断
所以“客观危险”是法律概念,非人为导致的危险,用以划分责任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0:44
和马粪纸上的蛆聊主客观问题真难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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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1:11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2 11:04
你自证自己是蛆而已
一只兔子觅食,一只老鹰向它俯冲
兔子处于客观危险之中

兔子的危险只是你的心理现象意义判断,就像庄子的鱼之乐
你自以为是个客观的观察主体,这是因为你是马哲主客二分马粪纸下的蛆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2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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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1:26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2 11:04
你自证自己是蛆而已
一只兔子觅食,一只老鹰向它俯冲
兔子处于客观危险之中

不可抗力导致的危险,比如地震中灾区人民面临的危险,无人需要为此负责的客观危险,政府组织疏散救援不到位,灾民面临的就是责任事故,主观危险
你做为志愿者主动参与救灾,由于余震,你面对的危险就是你自己造成的主观危险,责任自负,而你救援的对象则处于客观危险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1:29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2 11:16
假设你是只蛆,没有判断能力
兔子就不危险了?
嘴犟

主客观是涉及意识主体的概念,人类是唯一意识主体
这种哲学话题超出了你的受教育程度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2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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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2:37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2 11:50
客观危险之所以称为客观
就是它不以你的判断为转移
你意识到还是没意识到,他都处在危险之中

“客观危险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马粪纸内容
把玻璃一砸危险就解除了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2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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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2:54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2 12:49
缺乏缜密的逻辑解除危险反而证明危险确实存在过
玻璃一砸,客观环境改变
不是你主观意识念动改变的

砸窗户是人的意志吧?砸了窗户就能消除的危险,是不是被人的意志改变了?
你在车上撒泡尿也改变了客观环境,能不能解除危险?
所以该如何改变环境去解除危险,是人的主观选择吧?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2 13:0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3:07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2 13:03
我说的原话是不以判断
你非要取巧说意志
就算我说的是意志

危险来了,危险消除了,全是以人的判断为主
不以人的判断,以谁的?上帝?蛆?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3:09
语言用不准,满脑袋稀屎蠢如高隐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2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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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2 13:25
榆园书话 发表于 2025-7-12 09:26
盲人瞎马,危险是主观还是客观?


看这个盲人做不做危险性判断,如果他进行了判断,比如觉得要再加一条导盲犬,那么,他对危险的判断也是主观的。毕竟做判断时他还没遇到危险,危险还没发生,只存在于他的思想意识中……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2 13:2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5:18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2 13:25
危险存在的要素只有一个
那就是有受害方,某人莫名其妙口吐白沫,浑身抽搐
就是处于危险之中,只需要认 ...

你口吐鲜血奄奄一息,危在旦夕的时候
你担心别人说你是装的?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2 15:24
螃蟹 发表于 2025-7-12 13:25
看这个盲人做不做危险性判断,如果他进行了判断,比如觉得要再加一条导盲犬,那么,他对危险的判断也是 ...

盲人骑瞎马,非意外,非不可抗力,自己的主观意识导致了危险的境地,不叫客观危险
客观危险的意思,不是“真实存在的危险”,而是“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危险”,这是法律概念,不是日常语言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7-12 16:08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2 15:24
盲人骑瞎马,非意外,非不可抗力,自己的主观意识导致了危险的境地,不叫客观危险
客观危险的意思,不是 ...

主观危险是刑法理论中关于危险判断的核心概念,主张以行为人主观认知作为法益侵害危险的判断基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7-12 17:13

不要低估了预判的重要性,降低事故发生率的主要措施就是预判和预防。
控制源头
作者: 榆园书话    时间: 2025-7-12 21:49
螃蟹 发表于 2025-7-12 13:25
看这个盲人做不做危险性判断,如果他进行了判断,比如觉得要再加一条导盲犬,那么,他对危险的判断也是 ...

危险是尚未发生的。发生了的就是事故了。

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他不知道有危险,并不代表没有危险。

所以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

我之所以反对唯心主义,因为唯心主义不足以解释这个世界。

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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