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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蒸花馍馍的可能会惨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7-13 08:29
标题: 蒸花馍馍的可能会惨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过失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期轻重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更重,具体分析如下: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过失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三、对比结论
: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时触犯过失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7-13 08:31
为了平民愤,很可能从众、从重了。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13 08:3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3 08:31
为了平民愤,很可能从众、从重了。

一群没有良心的底层,用你在这里做轻判意淫辩护?本来就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作者: 左手之方向    时间: 2025-7-13 09:29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3 08:31
为了平民愤,很可能从众、从重了。

当下国家正在调动一切积极性填补人口缺失的困局
谁还敢在孩子身上麻痹大意
这个幼儿园园长下场会很惨
^_^^_^^_^^_^^_^^_^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7-13 10:12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13 08:34
一群没有良心的底层,用你在这里做轻判意淫辩护?本来就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发现你们有些人脑筋有问题,我讨论分析行为人主观恶意问题,探寻接近真实的情况,就是辩护?你们狗屁不懂!

作者: 诗意天涯    时间: 2025-7-13 11:02
柳二爷一直纠结于稀释,认为稀释就不算故意,定性故意就是不理智的情绪。

从立法角度反推一下,这种行为都不算故意,后果呢?某方面说是不是变相降低了犯罪成本?有没有一种可能,会鼓励更多不良商家有样学样,把三聚氰胺稀释下,继续往奶粉里加。把激素稀释下,可劲往鸡鸭猪牛身上打。甚至把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剂稀释下,偷偷往人身体里扎?
只要投入产出比足够大,人的胆就会最大程度膨胀。
这符合惩前毖后的法律原则吗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3 11:14
诗意天涯 发表于 2025-7-13 11:02
柳二爷一直纠结于稀释,认为稀释就不算故意,定性故意就是不理智的情绪。

从立法角度反推一下,这种行为 ...

他是混淆了法律上的故意犯和目的犯,混淆了故意和犯罪动机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3 11:35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3 11:14
他是混淆了法律上的故意犯和目的犯,混淆了故意和犯罪动机

早就让你靠边站
话都说不清楚怎么让柳二心服口服嘛
站直了,看我的


作者: 凡夫俗子    时间: 2025-7-13 11:41
本帖最后由 凡夫俗子 于 2025-7-13 11:53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3 08:31
为了平民愤,很可能从众、从重了。

柳二根据他多年的从业经历,有事你就闹,法庭不是公正的,什么过失,故意,就看你闹不闹。大家闹起来。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3 11:47
本帖最后由 头把交椅 于 2025-7-13 12:13 编辑

如果不稀释,是不是就有问题
稀释问题而不是没有问题
主观认知到的也是问题很小,而非没有一点问题
问题很小,就是一种侥幸心理了,可能出事,可能不出事
现在出事了
主观明知而故意是跑不了的
至于从不从重
因为是面对儿童,又是教育机构
大概率要被从重。


作者: 窥天瞳    时间: 2025-7-13 12:0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3 10:12
发现你们有些人脑筋有问题,我讨论分析行为人主观恶意问题,探寻接近真实的情况,就是辩护?你 ...

你也知道是主观,那分析个屁。

作者: 榆园书话    时间: 2025-7-13 12:04
三氯奶粉案,主犯判的无期。

天水幼儿园花馒头案,影响还没有奶粉案大。估计比奶粉案能判的轻点。首犯十五年左右。

不会有死刑,又不是故意杀人。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3 12:08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3 11:35
早就让你靠边站
话都说不清楚怎么让柳二心服口服嘛
站直了,看我的

你这蠢货有屁就放,放屁之前你怎么习惯扭捏作态?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3 12:10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13 12:04
你也知道是主观,那分析个屁。

主观恶意是犯罪动机
主观故意并不限于犯罪动机
作者: 小炸毛    时间: 2025-7-13 12:26
违反食安法都是故意犯罪
只是就因为食安问题引发的后续问题严重度再细分刑事责任


作者: 头把交椅    时间: 2025-7-13 12:42
绝对不主流 发表于 2025-7-13 12:08
你这蠢货有屁就放,放屁之前你怎么习惯扭捏作态?

教条主义的蠢货
表达能力欠缺
导致沟通不畅
本人深入浅出
严丝合缝的输出
抓住重点,阐明要害
就能给柳二醍醐灌顶
你比之我,就如繁星比皓月
麻雀比鸿鹄
态度还这么恶劣
怕是很难再进步了。

作者: 红七狐    时间: 2025-7-13 12:44
稀释了就是过失?不能作为食物添加的东西,再怎么稀释,也是不能添加啊,添加了不能添加的东西,怎么成了过失呢?很明显是故意啊。
作者: 绝对不主流    时间: 2025-7-13 12:47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13 12:42
教条主义的蠢货
表达能力欠缺
导致沟通不畅

蠢如高隐的口水鸡
没人请你来下结论,你需要为你的观点提供证据
作者: 小红袄    时间: 2025-7-13 12:52
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主观上是故意的。。
如果使用合乎标准的食用色素,合乎标准的操作流程,却发生了食品事故,这种属于过失犯罪。。
而本案中,相关人员使用的颜料,如果想故意害人,可归为直接故意,而本案似乎无此动机,应该归为间接故意那类,任然是故意那大类。
作者: 小红袄    时间: 2025-7-13 12:53
山东花馍在发抖。。

作者: 左手之方向    时间: 2025-7-13 12:57
小红袄 发表于 2025-7-13 12:53
山东花馍在发抖。。

放心
山东花馍颜料是绿色的
^_^^_^^_^^_^
作者: 九眼天注    时间: 2025-7-13 13:12
窥天瞳 发表于 2025-7-13 08:34
一群没有良心的底层,用你在这里做轻判意淫辩护?本来就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表达情绪归表达情绪,但你这句子最后若这样缺个“罪”字,那可能会过失吓死人的。
作者: 九眼天注    时间: 2025-7-13 13:16
九眼天注 发表于 2025-7-13 13:12
表达情绪归表达情绪,但你这句子最后若这样缺个“罪”字,那可能会过失吓死人的。

而且,不会吓死外行的,会吓到内行……
作者: 神机妙用    时间: 2025-7-13 13:31
九眼天注 发表于 2025-7-13 13:16
而且,不会吓死外行的,会吓到内行……

论坛上嘛,了解的人多,无大所谓。但应该考虑这确实可能要吓到以后的考古工作者的。。。

作者: 神机妙用    时间: 2025-7-13 13:47
本帖最后由 神机妙用 于 2025-7-13 13:48 编辑
神机妙用 发表于 2025-7-13 13:31
论坛上嘛,了解的人多,无大所谓。但应该考虑这确实可能要吓到以后的考古工作者的。。。

还有可能就是影响到外国人。“本来就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样写句子怎嘛翻译嘛?。。。

作者: 神机妙用    时间: 2025-7-13 14:00
神机妙用 发表于 2025-7-13 13:47
还有可能就是影响到外国人。“本来就该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这样写句子怎嘛翻译嘛?。。。

表述有些问题,还是要有些基本素养,这会比较通顺。。。

作者: 神机妙用    时间: 2025-7-13 14:14
神机妙用 发表于 2025-7-13 14:00
表述有些问题,还是要有些基本素养,这会比较通顺。。。

这对于学文学的且文字表达能力好的,应该不是太难的事吧。。。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5-7-13 17:33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7-13 08:31
为了平民愤,很可能从众、从重了。

为嘛叫:从众?言下之意,还冤枉了谁咋滴???这么个恶性事件,本就该“从重”~~~~

作者: 凡夫俗子    时间: 2025-7-13 20:26
金豆豆 发表于 2025-7-13 17:33
为嘛叫:从众?言下之意,还冤枉了谁咋滴???这么个恶性事件,本就该“从重”~~~~

你就这样想,为了活跃论坛,柳二就是装糊涂,大家争相发言,360度解读,问题就水落石出了,是变相普法教育。

作者: 凡夫俗子    时间: 2025-7-13 20:39
本帖最后由 凡夫俗子 于 2025-7-13 21:15 编辑

我i提供个信息:

2015年4月23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食药监局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甘食安办发〔2015〕14号),该办法对全省各级学校(包括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公开信息,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成立于2022年9月6日,并于2022年8月下旬正式招生


《DB62/T 5070-2024 学校食堂承包(委托)经营管理规范》是甘肃省最新发布的关于学校食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关键信息梳理:

1. 新规状态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25年3月31日

当前状态:截至2025年7月13日,该标准已正式生效,属于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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