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Theory):支持“恶法非法”。 该学派认为,在人为制定的实在法(Positive Law) 之上,存在一个更高的、普世的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源于神意、理性或人本性,它包含了永恒正义和道德准则。一部法律只有当其内容符合自然法的道德要求时,它才是真正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如果它违背了自然法(即正义),那么它就不配被称为法律,人民也没道德义务遵守。代表人物:西塞罗、阿奎那、洛克、富勒。
·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主张“恶法亦法”。 该学派主张,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好坏是另一回事。法学研究应聚焦于“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该是什么”。只要一部法律是由被社会认可的权威机构(如议会),按照既定的正当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它就是有效的法律, regardless of its content(无论其内容如何)。遵守法律的义务来自于其来源(权威和程序),而非其道德性。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