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六星网

标题: 女员工被老板性侵 裁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6:21
标题: 女员工被老板性侵 裁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吗?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13:38 编辑

女员工被老板性侵 裁定为“工伤”合理合法吗?
文:公理力

  老柳头转发一案例:全国首例性侵被认定工伤女子与其前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一审开庭。

  案情基本情况

  2023年9月,杭州某公司销售总监崔女士因商务宴请醉酒,被老板王某抱回酒店房间性侵。受害人崔某报案,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刑四年。

  受害人称,她因此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2024年4月,公司在她停工留薪期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获任何补偿。她随后开启维权。崔某于2024年12月收到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载明,崔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最终获得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致精神应激障碍的工伤认定。

  但受害人前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于202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7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涉事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崔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8月,崔某通过社交平台发声:涉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意味着法院判决生效。她表示,维权是一个去污名化的过程,希望有类似遭遇的女性,抛弃内耗,勇敢维权。

  昨天,崔某与其前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在天津市一区法庭一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准备了200多页证据,被告也提供了新证据。庭审主要争议在于停工留薪的金额和休假。被告方表示,“停工留薪期这块
尊重法院意见。法院未当庭宣判,要求双方一周之内提交质证意见。前公司没有派代表出席庭审,但换了代理律师。

  当天,受害人崔某穿着被性侵当日衣服出庭。“我认为遭受性侵,跟你穿什么样的衣服没有关系。”开庭前她接受采访时表示,“2年前的今天它见证了我的耻辱,现在已经变成了我的战袍。”其丈夫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作证。崔某称:“自己现在没有工作,又在治病,考虑到经济方面的压力,不如自己来打这个官司”。

  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前公司赔偿崔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此前未发放的加班费、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等共计约200万元,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外,据其提供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显示,原告还追加诉讼请求:判令前公司支付今年2月至9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近50万元。

  崔某表示,2024年12月,她的案子经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2025年3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虽支持她的部分请求,但对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周六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未休管理假工资计算有误。故提起本次诉讼,请求法院全额支持。

  受害人被认定为“工伤”的疑惑

  没错,受害人目前已被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至少三度裁定或确认为“工伤”,此属全国首例。
  粗看上去,该案的工伤裁定似乎没毛病。但仅凭直觉,也让人感到有点别扭,甚至不严肃。

  中国的劳动法规中,究竟有哪些具体相关条文,公某不清楚,也无意去查——估计不会援引错。
  但公某以为,这一“工伤”裁定,恐怕并非没有异议空间——尽管公某支持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努力。

  其中一个要害问题是:一家公司老板性侵员工,并非履职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如开除员工)导致侵害,即使发生在工作期间(出差),仍属毋庸置疑的个人犯罪性质,一切后果均应有罪犯本人承担,由其任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即使从受害人角度审视,崔某虽属在工作期间(出差)受到侵害,但并非发生在履行必要的直接职责过程中——并非
直接与客户业务互动中。尽管劳动和司法部门应该无保留地认定:被性侵致精神应激障碍,也包括发生醉酒状况,均构成侵害的一部分。但这类特殊情况下的侵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而该案一旦被职能部门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主诉250万。
  即使这家公司为私有性质,其连带后果也将包括,损害该公司所有员工的潜在或现实利益。
  如果该公司为股份制、或国有性质,还将损害其他股东、甚或每个纳税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公某个人看法
  首先,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从一开始就该驳回受害人的工伤裁定申请。
  其次,建议帮助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再有法院判被告人——而非前公司——赔偿受害者人身、精神和伤病损失。
  第三,如果发现工伤认定相关法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甚或不当规定,应进行修订或做出新的司法解释等,以消除任何非履职行为界定为工伤的可能,避免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这样,既能保障受害人合法补偿权益的兑现,又能避免奇葩的工伤裁定及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大程度地做到合情合理,又与法理精神不矛盾。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07:11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09:57 编辑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而这段期间,她患上创伤后应激障(PTSD)。

一个人在工作期间,因意外患上创伤后应急障碍,算不算因工作伤害,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意外精神损害是否在工伤范畴,这才是问题关键……

而不是博眼球的什么“性侵工伤”。

公司单方面解除她的劳动合同而不肯给予赔偿,要劳动仲裁,当然告公司咯,还能告强奸犯么?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07:29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9-24 07:32 编辑

我认为既然认定为工伤,就应该得到相关的补偿。文中没有说明受害人对实施性侵造成其身心损害的犯罪行为人是否在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即使提出并做了赔偿,也不妨碍其要求其服务单位做工伤补偿。

    我们应该分辨的是,商务宴请不是私人间的吃吃喝喝,而是为公司谋取利益的业务活动,是通过宴请密切业务伙伴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业务顺利的目的,因此,应视为工作范畴。在这个时间里受到损害,应该算工伤,并依照法规得到相应的补偿。

   反问丽丽一句:如果受害人通过商务宴请为公司争取到了利益呢?是不是公司受益?那么,凭什么受到损伤公司就不该补偿?简单点,如果这次她不是被性侵,而是醉酒摔伤,是不是照样该公司补偿?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07:5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08:04 编辑

公司瞎鸡巴嘚瑟,把受害人给开除了,也没任何赔偿。人家不告你告谁?呵呵。

至于对罪犯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是另外一块单算。比如受害人在医院精神科的就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这些不能由公司承担。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9-24 08:10

换个思路,假如侵犯她的不是自己公司的老板,是一个陌生人呢?并由此造成了应激症不能上班了。

这样一想就清楚多了:

1.侵犯她的人负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赔偿她务工期间的所有费用。

2.算工伤,公司允许她停工留薪一年,在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按公司规定赔偿。

通过上述梳理,崔某少拿到一份赔偿就是王某该付的那份。因为法院也好、当事人也好,把王某和公司混为一谈了,让王某逃脱了赔偿责任。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9-24 08:12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7:56
公司瞎鸡巴嘚瑟,把受害人给开除了,也没任何赔偿。人家不告你告谁?呵呵。

至于对罪犯的刑事诉讼附带民 ...


对,公司是公司,王某是王某,不能因为公司给保薪留职就视为王某赔偿了。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9-24 08:18

不把老板当老板来讨论更有意义,

女员工出差期间商务醉酒被性侵算不算工伤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04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7:11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而这段期间,她患上创 ...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而这段期间,她患上创伤后应激障(PTSD)。
你这里明显混淆了因果关系:
工伤的认定在去年12月份就完成了,PTSD的鉴定只会更早。
而公司开除她发生在今年4月,你的说法在时间上就矛盾。
因此,工伤的认定基础只能是:性侵导致PTSD——即两者的综合后果。

假如真是开除后才出现PTSD,她半年多不上班,反而说不通了(开除也有了合理性)。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09:10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08:10
换个思路,假如侵犯她的不是自己公司的老板,是一个陌生人呢?并由此造成了应激症不能上班了。

这样一 ...

文中没有说明老板做了民事赔偿没有,即使有,也不妨碍对用工单位提出工伤补偿。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12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07:29
我认为既然认定为工伤,就应该得到相关的补偿。文中没有说明受害人对实施性侵造成其身心损害的犯 ...

我认为既然认定为工伤,就应该得到相关的补偿。
你没看明白主帖,不是讨论工伤认定后是否该得到赔偿,而是这个工伤认定是否合理合法(标题就说得很清楚)

至于你提的问题和说法,主帖里已经有分析和反驳
你能拿出否定那些分析的理据,对这个讨论倒是有点意义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09:26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04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而这段期间,她患 ...

我可没说崔是因为被开除才PTSD的。即使崔的PTSD是因为性侵所造成的,但也是发生在崔工作期间。算是崔在工作中遇到的意外伤害。就像工作期间出车祸一样呀。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27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7:56
公司瞎鸡巴嘚瑟,把受害人给开除了,也没任何赔偿。人家不告你告谁?呵呵。

至于对罪犯的刑事诉讼附带民 ...

这个公司的恶劣在于,人家已经拿到了工伤鉴定,还这么干,这个官司必输无疑。这点不值得讨论。

关键是,性侵导致PTSD能否认定为工伤?
如果没能获得工伤认定,受害人起诉主要对象只能是罪犯王某,而不是公司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09:27
这件事扔掉性侵这个因素,改为车祸,也一样成立。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09:27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12
【我认为既然认定为工伤,就应该得到相关的补偿。】
你没看明白主帖,不是讨论工伤认定后是 ...

你自己都说了,你不懂且不屑去查法规,任凭自己发挥,那还讨论个球?
    商务宴请,应该视同工作,因为它是为公司利益而举行,否则,咋不请你去?喝醉后摔伤或遭性侵,都是在商务活动期间发生,依法应该认定工伤并提出补偿。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09:29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9:27
这件事扔掉性侵这个因素,改为车祸,也一样成立。

对呀,王老板酒后乱性,就把丽丽绕糊涂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31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9:26
我可没说崔是因为被开除才PTSD的。即使崔的PTSD是因为性侵所造成的,但也是发生在崔工作期间。算是崔在工 ...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

还好意思狡辩,那你上面这句话咋解释?难道你的意思是:工伤是指后来无任何赔偿?!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3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09:27
你自己都说了,你不懂且不屑去查法规,任凭自己发挥,那还讨论个球?
    商务宴请,应该视同 ...

前面就提醒你了,你重复了两次的这些已经是废话,主帖已经分析反驳过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3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09:29
对呀,王老板酒后乱性,就把丽丽绕糊涂了。
笨死你,主帖看10遍去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37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9:26
我可没说崔是因为被开除才PTSD的。即使崔的PTSD是因为性侵所造成的,但也是发生在崔工作期间。算是崔在工 ...

但也是发生在崔工作期间。算是崔在工作中遇到的意外伤害。就像工作期间出车祸一样呀。

这些都是主帖分析反驳过的废话,能拿出点新理据来吗?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09:40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09:50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27
这个公司的恶劣在于,人家已经拿到了工伤鉴定,还这么干,这个官司必输无疑。这点不值得讨论。

关键是 ...


中国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最典型的是看是否满足“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样看的话,崔女士可能不满足后两个因素。但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

1,工作时间,岗位猝死
2,为维护公共利益见义勇为的
3,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因工外出期间内受伤

崔女士就符合最后一种例外。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41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9:27
这件事扔掉性侵这个因素,改为车祸,也一样成立。

正因为这个案件与车祸不一样,才没有可比性。这是一个远为复杂的案子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43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9:40
中国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最典型的是看是否满足“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样看的话 ...

主帖有很清楚的表述:
即使从受害人角度审视,崔某虽属在工作期间(出差)受到侵害,但并非发生在履行必要的直接职责过程中——并非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直接过程中

这个关键事实细节你能否认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4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09:10
文中没有说明老板做了民事赔偿没有,即使有,也不妨碍对用工单位提出工伤补偿。

你脑子还没转过弯来,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凭啥告公司?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09:49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09:50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43
主帖有很清楚的表述:
【即使从受害人角度审视,崔某虽属在工作期间(出差)受到侵害,但并非发生在履行 ...


呆子,销售经理出差遇到车祸,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或工作过程中,但照样算工伤。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52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08:10
换个思路,假如侵犯她的不是自己公司的老板,是一个陌生人呢?并由此造成了应激症不能上班了。

这样一 ...

不是你想的这么简单,假如是陌生人所为,也要看具体情况中的很多要素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09:53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09:55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31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
...


死鸭子丽丽,你把最后那段话给吃了?加上那一段,简化: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患上PTSD。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09:57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9:49
呆子,销售经理出差遇到车祸,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或工作过程中,但照样算工伤。

你蠢得死,一直没看懂主帖,这里质疑的恰恰是:现在这种认定工伤的法规是否合理?

你先假定现在的工伤认定都合理,那还需要讨论个屁啊
崔某都认定工伤了,公司还敢无赔偿开除,法院肯定判公司输,哪还讨论啥??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0:05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57
你蠢得死,一直没看懂主帖,这里质疑的恰恰是:现在这种认定工伤的法规是否合理?

你先假定现在的工伤 ...


是你没看懂自己主贴,你主贴纠结的是:出差时被性侵算工伤是否合理?你现在纠结的是:出差时出车祸算工伤是否合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07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9:53
死鸭子丽丽,你把最后那段话给吃了?加上那一段,简化: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患上PTSD。
还有脸狡辩!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而这段期间,她患上创伤后应激障(PTSD)。

1)前面这句你用了句号,已经是完整引用,主干就是红色文字:工伤是指无任何赔偿。一句蠢话
2)“这段期间”又能指啥?你好意思否定:是指前面这句公司开除以后???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13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0:05
是你没看懂自己主贴,你主贴纠结的是:出差时被性侵算工伤是否合理?你现在纠结的是:出差时出车祸算工 ...

我去!这点你也能狡辩?

看看主帖标题是啥?
再看看这段表述:
即使从受害人角度审视,崔某虽属在工作期间(出差)受到侵害,但并非发生在履行必要的直接职责过程中——并非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直接过程中。尽管劳动和司法部门应该无保留地认定:被性侵,也包括发生醉酒状况,均构成侵害的一部分。但这类特殊情况下的侵害,不宜归入工伤赔偿。

你是典型的鸭子死了嘴硬

作者: 湘女妃儿    时间: 2025-9-24 10:15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07
还有脸狡辩!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 ...

公司开除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给予赔偿吧。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0:1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2:23 编辑

排除现行法律规定……

一个公司在员工出差时,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环境,工作方式和怎样工作,都相对比较含糊,比较弹性。自然无法严格按三要素来要求,而且企业有保障外派员工安全的责任。

外派出差员工,就像分公司,像国家外交官,领事馆一样,是代表公司的。公司当然有安保责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0:17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46
你脑子还没转过弯来,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凭啥告公司?

你既不愿意了解法规,又要不顾事实去假如,这种讨论有意义吗?你宫丽丽如果和人家崔丽丽一样,出差期间、商务宴请活动中被性侵了,估计蹦得更高!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20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10:21 编辑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08:18
不把老板当老板来讨论更有意义,

女员工出差期间商务醉酒被性侵算不算工伤

本帖的要旨在于:
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

抽掉老板这个具体身份(如变成陌生人),这个讨论反而没多大意义了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0:2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07
还有脸狡辩!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 ...

呆子,你如果一直纠结逗号,还是句号,应该去读古文。那个没标点符号,你就不用纠结了。本人只是随便一回复,联系上下文能看懂就行。你个死鸭子杠精,杠这个有什么意义?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2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0:17
你既不愿意了解法规,又要不顾事实去假如,这种讨论有意义吗?你宫丽丽如果和人家崔丽丽一样, ...
笨得死!一个不算复杂的帖子,愣看不明白。本帖主旨是:

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

你觉得这合理吗??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9-24 10:26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20
本帖的要旨在于:
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 ...



抽掉老板这个具体身份(如变成陌生人),这个讨论反而没多大意义了
=====
这就是你的局限性。。。

老板跟别人有什么不一样,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呢?
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么?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0:2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0:28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20
本帖的要旨在于:
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 ...


傻子,这是因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无赔偿,引起的劳动仲裁诉讼,和啥个人犯罪有个毛线关系?呵呵。还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呢。那个自然可以有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你的脑袋太混乱,这类法律法规案件类讨论不适合你。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0:27
首先,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从一开始就该驳回受害人的工伤裁定申请。
  其次,建议帮助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再有法院判被告人——而非前公司——赔偿受害者人身、精神和伤病损失。
  第三,如果发现工伤认定相关法规条款存在模糊不清、甚或不当规定,应进行修订或做出新的司法解释等,以消除任何非履职行为界定为工伤的可能,避免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这样,既能保障受害人合法补偿权益的兑现,又能避免奇葩的工伤裁定及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最大程度地做到合情合理,又与法理精神不矛盾。

宫丽丽,你因不懂法,混淆了犯罪行为对受害人崔丽丽的民事赔偿和当事人在商务活动中身心受害被认定工伤而公司依法应该予以补偿这两码事,赔偿和补偿是不能相互冲抵的。一个是刑事附带民事,一个是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30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0:22
呆子,你如果一直纠结逗号,还是句号,应该去读古文。那个没标点符号,你就不用纠结了。本人只是随便一回 ...

是你这货鸭子死了嘴硬,公某专治你这臭毛病

即使忽略标点,你那“而在这期间”,你敢说不是指前一句中的公司开除后?

那等于承认:你的语文是看大门的二傻子教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0:30
【即使从受害人角度审视,崔某虽属在工作期间(出差)受到侵害,但并非发生在履行必要的直接职责过程中——并非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直接过程中。尽管劳动和司法部门应该无保留地认定:被性侵,也包括发生醉酒状况,均构成侵害的一部分。但这类特殊情况下的侵害,不宜归入工伤赔偿。】

商务宴请和在单位里上厕所一样,都是发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损伤,都算工伤。商务宴请肯定是有商业目的,否则,崔丽丽他们怎么不宴请你宫丽丽?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32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10:26
抽掉老板这个具体身份(如变成陌生人),这个讨论反而没多大意义了
=====
这就是你的局限性。。。
...

不是这个意思,只有公司老板这个特定身份,才增加了本案的复杂性!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0:36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57
你蠢得死,一直没看懂主帖,这里质疑的恰恰是:现在这种认定工伤的法规是否合理?

你先假定现在的工伤 ...

法定的工伤条件,连上下班途中都算,何况是商务宴请活动?被强奸,你认为不是伤害?那是身心健康受到伤害。过去,有个县法院的判决书里不是有吗?某某强奸生产队耕牛,造成耕牛极大的身心健康损害,哈哈。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41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10:43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0:27
首先,劳动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从一开始就该驳回受害人的工伤裁定申请。
  其次,建议帮助受害人提 ...
唉~~,前面就提醒你了,还是没理解:
A)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凭啥告公司?
这样,除了罪犯的民事赔偿,根本不会有现在这个劳动纠纷案!

B)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
这里的劳动纠纷案,完全是因为罪犯+工伤认定而起!

A和B多翻腾几遍,还疏通不了你那死循环脑子?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0:42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0:45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30
是你这货鸭子死了嘴硬,公某专治你这臭毛病

即使忽略标点,你那“而在这期间”,你敢说不是指前一句中 ...


你不仅脑子乱,没逻辑,中文阅读理解能力也不如幼稚园大班。只有你这傻子才会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和公司开除进行因果联系。“这期间”分明是指被性侵后到开除。当事人应该是从被性侵之后就一直没去公司。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4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0:36
法定的工伤条件,连上下班途中都算,何况是商务宴请活动?被强奸,你认为不是伤害?那是身心健 ...

主帖明确承认是伤害,并且包括了醉酒,你反驳都不在点子上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49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0:15
排除现行法律规定……

一个公司在员工出差时,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环境,工作方式和什么算工作,都相 ...

一句话,这事儿的复杂性,恰恰在于本应提供安保的公司老板实施了对自家员工的侵害!

这也是我给知音说的意思。简单套用工伤相关法规,就会出现不当后果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9-24 10:52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49
一句话,这事儿的复杂性,恰恰在于本应提供安保的公司老板实施了对自家员工的侵害!

这也是我给知音说 ...



再法律上,就是一个男人对女人的伤害!

不存在什么“自家员工”的概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0:53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41
唉~~,前面就提醒你了,还是没理解:
A)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 ...

你是在用假如不停折腾自己!假如不吃饭,就不会拉屎,哈哈,关键是你已经吃了!再拿假如没吃来扯皮,有意思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54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0:42
你不仅脑子乱,没逻辑,中文阅读理解能力也不如幼稚园大班。只有你这傻子才会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而这段期间,她患上创伤后应激障(PTSD)。

1)主干就是红色文字:工伤是指无任何赔偿。一句蠢话
2)“这段期间”按照你说法:竟然不是指前面这句公司开除以后!

哈哈~,你笑死人不偿命!你的语文确实是看大门的二傻子教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0:5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0:53
你是在用假如不停折腾自己!假如不吃饭,就不会拉屎,哈哈,关键是你已经吃了!再拿假如没吃来 ...

我一点都不夸张地讲,你一直不明白为啥要质疑这个“工伤”认定问题,其意义何在?

上面不厌其告诉你的A和B,你能否认吗?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0:59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49
一句话,这事儿的复杂性,恰恰在于本应提供安保的公司老板实施了对自家员工的侵害!

这也是我给知音说 ...

傻丽丽,这次不是伤害诉讼,而是劳动纠纷。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1:00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1:02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49
一句话,这事儿的复杂性,恰恰在于本应提供安保的公司老板实施了对自家员工的侵害!

这也是我给知音说 ...


这事一点都不复杂,是你大脑混乱,没逻辑,所以掰不开镊子。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1:00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10:52
再法律上,就是一个男人对女人的伤害!

不存在什么“自家员工”的概念

你好好想想44楼的A和B,能不能否认?
是与老板这个特殊身份无关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1:01
湘女妃儿 发表于 2025-9-24 10:15
公司开除也应该按照劳动法给予赔偿吧。

看看44楼,应该能解除你的疑惑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1:03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1:00
这事一点都不复杂,是你大脑混乱,没逻辑,所以掰不开镊子。

懒得多说了,你想怎样否定44楼A和B?能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1:04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0:59
傻丽丽,这次不是伤害诉讼,而是劳动纠纷。

没有工伤认定,就没有劳动纠纷,你愣是听不懂?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9-24 11:05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1:03
懒得多说了,你想怎样否定44楼A和B?能吗?



公司赔偿她,不是因为王某是公司的老板,而是因为她在因公出差期间受到了伤(害)。

王某承担王某该承担的部分
公司承担公司该承担的部分



作者: 小红袄    时间: 2025-9-24 11:08
总觉得有点怪怪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1:22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11:05
公司赔偿她,不是因为王某是公司的老板,而是因为她在因公出差期间受到了伤(害)。

王某承担王某 ...

这么说吧,如果罪犯不是公司老板,还不容易发现认定工伤隐含的法理问题

至于劳动纠纷案,完全是因为认定工伤而起,否则,开除是合理的。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1:25
小红袄 发表于 2025-9-24 11:08
总觉得有点怪怪的。。

嗯,这是质疑工伤认定的缘起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9-24 11:27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1:22
这么说吧,如果罪犯不是公司老板,还不容易发现认定工伤隐含的法理问题

至于劳动纠纷案,完全是因为认 ...

哈哈哈

烧脑爱好。

教授总结一下工伤的法理,谢谢。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9-24 11:29

此案例,活脱脱的脑筋急转弯啊!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1:31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1:22
这么说吧,如果罪犯不是公司老板,还不容易发现认定工伤隐含的法理问题

至于劳动纠纷案,完全是因为认 ...

无故旷工和因工伤没出勤,是两码事。你拿如果来和事实掰扯,没事找事。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9-24 11:33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1:31
无故旷工和因工伤没出勤,是两码事。你拿如果来和事实掰扯,没事找事。

哈哈哈

老柳、法理分析一下这工伤,谢谢。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1:37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2:14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09:04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而这段期间,她患 ...

丽丽,你看看你自己有多蠢吧。

[attach]915220[/attach]


[attach]915221[/attach]


主贴还说:2024年4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崔女士2024年12月工伤认定。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先,受害者工伤认定在后。

回帖却说:公司开除她发生在今年4月,工伤认定是去年12月份……
受害者工伤认定在先,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后。

连自己主帖和回帖中的时间都是自抽耳光,前后顺序颠倒。还关心别人句子的啥逗号,句号是否精准,梳理啥时间线,扯什么时间矛盾的蛋呢?呵呵。用不主流的说法,你说你是不是个可笑的逗逼?

丽丽呀,你出去打听打听,你和我玩咬文嚼字这一套,不是吓唬你,我能把你隔夜的宿便都拍出来……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1:42
A)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凭啥告公司?
这样,除了罪犯的民事赔偿,根本不会有现在这个劳动纠纷案!

B)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
这里的劳动纠纷案,完全是因为罪犯+工伤认定而起!


假如?分析案子不依法不依照事实,而凭假如?你连刑事案的附带民事赔偿和工伤当事人要求的依法补偿都分不清!老王无论何时何地强奸员工,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身心受到伤害,依法应认定工伤并得到补偿。两码事!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25-9-24 11:44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08:10
换个思路,假如侵犯她的不是自己公司的老板,是一个陌生人呢?并由此造成了应激症不能上班了。

这样一 ...



这类帖子,以后我要先来找找你的剖析。O(∩_∩)O哈哈~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9-24 11:45
金豆豆 发表于 2025-9-24 11:44
这类帖子,以后我要先来找找你的剖析。O(∩_∩)O哈哈~



哈哈,起码能跳出公某布下的陷阱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1:56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9-24 11:33
哈哈哈

老柳、法理分析一下这工伤,谢谢。

崔丽丽作为公司高管,参加商务宴请,属于工作,其间因被性侵,身心受到伤害,既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因公受到损伤的当事人,因此,对案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对服务单位主张工伤补偿。

   宫丽丽作为旁观者,不能体谅受害的崔丽丽的痛苦,用假如来扯冬瓜拉瓠子,纯属胡搅蛮缠。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1:57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2:08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0:41
唉~~,前面就提醒你了,还是没理解:
A)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 ...

你那A和B更蠢……

A)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凭啥告公司?
这样,除了罪犯的民事赔偿,根本不会有现在这个劳动纠纷案!

就算没被认定为工伤,一个员工因受到犯罪侵害,短时间内无法调整好状态继续工作,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除非本人要离职,否则公司也没什么正当理由,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何况是被本公司的领导性侵?你让她如何面对同事呢?

B)而该案一旦被权力机构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
你这呆货根本就分不清“性侵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和“公司非法解雇员工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前者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后者则是劳动争议赔偿。过错主体,责任人根本都不是一个,清清楚楚,你扯啥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这是俩法律主体。

是你自己分不清这两个法律主体,不是法院判决混淆了这两个法律主体……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2:22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12:24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1:37
丽丽,你看看你自己有多蠢吧。
嘿嘿~,公某还就是不信你螃蟹这邪
我把去年4月错记为今年四月,认账,又能咋地?丝毫不影响我对案子分析的正确性。
更没法证明你死不认错的蠢言是对的,相反,还可以再加两条错误:

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后来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无任何赔偿而这段期间,她患上创伤后应激障(PTSD)。】

1)主干就是红色文字:工伤是指无任何赔偿。——这是一句蠢得没边的话!
2)“而这段期间”按照你说法:竟然不是指前面的公司开除以后!你有起码的表述逻辑吗?
3)两句话你自己的简化是:“工伤不是指强奸,是指她患上PTSD。” ——还是蠢言:强奸是工伤的首要部分,正是这一伤害导致PTSD!
4)简化句已经很完整,扯中间那一堆毫无关系的“是指它后来…………无任何赔偿”,如果不是指明时间段,你是神经错乱吗?

哈哈~,一句话,四大没法狡辩的错误,不说你是猪脑子,你的语文确实是看大门的二傻子教的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9-24 12:2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1:56
崔丽丽作为公司高管,参加商务宴请,属于工作,其间因被性侵,身心受到伤害,既是刑事案件的受 ...



谢谢。

工作时间,强奸作为后来(当时没有)的因素。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9-24 12:28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2:22
嘿嘿~,公某还就是不信你螃蟹这邪
我把去年4月错记为今年四月,认账,又能咋地?丝毫不影响我对案子分析的 ...

公教授的意思是症状主要是因劳资纠纷?
强奸没发作,劳资,多因素叠加。

工伤存疑?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2:31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9-24 11:27
哈哈哈

烧脑爱好。

都不用浪费时间查看,不是中国相关工伤具体法规条款有问题,就是执行者法律素养跟不上趟
性侵导致PTSD都裁定为工伤,负面后果就包括:
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诉求250万
即使这家公司为私有性质,其连带后果也将包括,损害该公司所有员工的潜在或现实利益。
如果该公司为股份制、或国有性质,还将损害其他股东、甚或每个纳税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9-24 12:32
本帖最后由 坐忘庄 于 2025-9-24 12:42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2:31
都不用浪费时间查看,不是中国相关工伤具体法规条款有问题,就是执行者法律素养跟不上趟
性侵导致PTSD都 ...


哈哈哈

明白。

从权益的角度,工伤也合乎情理。

公司可以起诉董事长侵权。

当事人,可以选公司和董事长。

就算被陌生人强奸,公司也有未尽义务。

1被强奸2劳资处理不当。

判工伤理由充分。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2:36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11:29
此案例,活脱脱的脑筋急转弯啊!

唉~~~,公某已主帖经给你们足够多的提示,看来启蒙任重道远啊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2:39
知音 发表于 2025-9-24 11:45
哈哈,起码能跳出公某布下的陷阱

没有任何刻意的简明叙事,都成了嫩们的坑?公某的思想深邃到了这种程度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2:42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9-24 12:32
哈哈哈

明白。

我的意思是,受害人的权益当然应该保障,但不是通过工伤渠道——让无辜者承担后果

而是通过民事诉讼部分,让罪犯承担全部后果——包括任何可能带来的劳动纠纷补偿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9-24 12:44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2:42
我的意思是,受害人的权益当然应该保障,但不是通过工伤渠道——让无辜者承担后果

而是通过民事诉讼部 ...

哈哈哈

明白。

两条路都行,当事***轻了低成本的。

公司是有责任的。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9-24 12:44
哈哈哈

人。权。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2:51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12:58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1:57
你那A和B更蠢……
A)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凭啥告公司?
就算没被认定为工伤,一个员工因受到犯罪侵害,短时间内无法调整好状态继续工作,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若不是工伤,7个月不上班,完全不合理,可视为自动离职。任何赔偿、补偿都应该民事诉罪犯,而非公司。

何况是被本公司的领导性侵?你让她如何面对同事呢?
——这是典型的法盲抒情,知音都知道老板的特殊身份不影响判案

前者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后者则是劳动争议赔偿。】
——这是你蠢得死的呓语,给你说N遍了,不认定工伤,公司不存在劳动纠纷补偿问题!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3:01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9-24 12:44
哈哈哈

明白。

该案罪犯是老板,各方都会认为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是理性理解这个案子的难点。





作者: 坐忘庄    时间: 2025-9-24 13:07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3:01
该案罪犯是老板,各方都会认为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是理性理解这个案子的难点。

哈哈哈
哈哈哈

小螃蟹此案例的漏洞是啥?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3:26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09:40
中国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最典型的是看是否满足“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样看的 ...
该案《认定工伤决定书》援引的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的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裁量空间就很大了!
据此,该案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可不认定。
这就需要考量认定与不认定各自的“外溢”效应了。

1)不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民事赔偿、劳动补偿权益,没有负面效应。
2)认定为工伤,就是主帖中列出的负面“外溢”效应:
裁定为工伤,该前公司必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这等于由公司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主诉250万。
即使这家公司为私有性质,其连带后果也将包括,损害该公司所有员工的潜在或现实利益。
如果该公司为股份制、或国有性质,还将损害其他股东、甚或每个纳税人的直接或间接利益。

客观上还包括让罪犯逃脱了部分民事补偿责任,犯罪代价减轻了,不利于社会安全。

至此,是否应该裁定为工伤,已经一目了然。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13:29
坐忘庄 发表于 2025-9-24 13:07
哈哈哈
哈哈哈
螃蟹的漏洞堪比筛子,一句话都能整出4个漏洞,不胜枚举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4:15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4:38 编辑

【就算没被认定为工伤,一个员工因受到犯罪侵害,短时间内无法调整好状态继续工作,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若不是工伤,7个月不上班,完全不合理,可视为自动离职。任何赔偿、补偿都应该民事诉罪犯,而非公司=============================================================
你这不是瞪着全盲的小眯缝眼胡说八道么?还7个月不上班就可视为自动离职呢?公司有休假制度,崔在该公司工作超过10年,是年薪百万的公司销售总监,法定病疗假就有12个月。呆子在正规公司工作过么?

何况崔23年9月出的事,10月崔就在丈夫陪同下去杭州报警,11月立案调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直到24年4月法庭才宣判。这段期间完全属于配合警方和法庭工作,而崔在23年12月时,就曾电话询问人社局工伤申报流程,被告知因涉及刑事案件,需等待案件结论认定后再来申请工伤……所以根本就不是什么“无故旷工”。


【何况是被本公司的领导性侵?你让她如何面对同事呢?】
——这是典型的法盲抒情,知音都知道老板的特殊身份不影响判案
=============================================================
呆子,无法面对同事和工作,这讲的是受害人“7个月不上班”的合情合理部分,怎么叫抒情?当事人的行为合情合理,无过错,那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然就是非法的。


【前者是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后者则是劳动争议赔偿。】
——这是你蠢得死的呓语,给你说N遍了,不认定工伤,公司不存在劳动纠纷补偿问题!
=============================================================
法盲,无论是否认定工伤,公司单方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都可以起诉该公司索取赔偿。有了工伤认定,只不过是赔偿额度和胜诉概率大一些而已。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4:34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4:59 编辑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3:26
该案《认定工伤决定书》援引的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

呆子还是咬着屎橛子给麻花都不换呢,呵呵。
认定工伤,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侵犯者主张民事赔偿。
认定工伤,公司当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这本就是劳动争议诉讼嘛。

[但这怎么会等于由公司来承担个人犯罪经济后果呢?犯罪的经济后果还是由罪犯承担。

保障劳动者不会被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又怎么会损害该公司所有员工的潜在或现实利益”?保障劳动者不会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保障该公司所有员工的利益。

丽丽,你的脑回路完全和正常人两样……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4:58
公理力 发表于 2025-9-24 12:31
都不用浪费时间查看,不是中国相关工伤具体法规条款有问题,就是执行者法律素养跟不上趟
性侵导致PTSD都 ...

商业宴请属于商务活动,那么,崔丽丽就是在工作期间遭到性侵,造成身心健康受到伤害,PTSD就是损伤结果,因此,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妥。劳动仲裁部门和一审法院都对工伤认定无异议,目前诉讼的焦点是该补偿哪些项目和金额数目大小、公司方面扣除薪资和开除崔丽丽是否合法。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5:03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25-9-24 15:04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4:34
呆子还是咬着屎橛子给麻花都不换呢,呵呵。
认定工伤,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侵犯者主张民事赔偿。 ...

宫丽丽就是对崔丽丽既获取性侵方面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又获取公司因工伤应该给予的补偿分不清楚,认为只应该二取一,否则就是多吃多占了。
     很简单,你宫丽丽眼红的话,也可以随老板跑酒店去喝醉后等机遇嘛。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25-9-24 15:08
宫丽丽一切都设定为假设,哈哈,假设没被大眼睛(汽车)撞上,就不存在肇事方赔偿问题,好笑。
作者: 螃蟹    时间: 2025-9-24 15:26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9-24 15:29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5:03
宫丽丽就是对崔丽丽既获取性侵方面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又获取公司因工伤应该给予的补偿分不 ...


丽丽脑子就一根筋,还不会转弯,即使让她拾到拾到,喝醉了在酒店门口等机会也不行,喝多了,搞不好会弄成通奸或被公司总裁告性骚扰……哈哈。
作者: 知音    时间: 2025-9-24 15:42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5:26
丽丽脑子就一根筋,还不会转弯,即使让她拾到拾到,喝醉了在酒店门口等机会也不行,喝多了,搞不好会弄 ...





叫丽丽的都很厉害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20:36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20:38 编辑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4:15
...

本帖讨论该案的焦点是: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
不是讨论认定工伤后,公司的开除是否合理——这是明摆着公司败诉,讨论这个是你和柳二没脑子的废话!

还有一个事实是,该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于2025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但被驳回。
如果你有脑子,就该想:该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的理据是啥?无非是:
1)不认同“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结束商务宴请工作后,被老板在酒店房间性侵。
2)不认同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质疑患病鉴定等

这就存在一种可能:法院的驳回有问题!
而一旦推翻工伤认定,且包括否定PTSD,你扯的12个月病假也不成立……

再说一遍,嫑为了狡辩转移讨论焦点到枝节问题!
认真学习85楼每一个字,不认定为工伤,才更无懈可击——如果你有脑子的话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20:41
本帖最后由 公理力 于 2025-9-24 20:43 编辑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1:31
无故旷工和因工伤没出勤,是两码事。你拿如果来和事实掰扯,没事找事。
这里质疑的就是工伤认定,你这呓语是自证脑子不够用  
质疑倒地老人(讹人)案的判决,你也有脸说没事找事吗??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20:47
螃蟹 发表于 2025-9-24 14:34
认定工伤,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侵犯者主张民事赔偿。 ...
认定工伤,受害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侵犯者主张民事赔偿。
认定工伤,公司当然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因为这本就是劳动争议诉讼嘛。

85楼已经对你这种脑回路死循环给出了答案,认真学习去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20:5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4:58
商业宴请属于商务活动,那么,崔丽丽就是在工作期间遭到性侵,造成身心健康受到伤害,PTSD就是 ...

你柳二最大的能耐就一复读机
缺乏基本辨析能力,对倒地老人(讹人)案的判案,当年也会一样力挺:呓语判决没毛病!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20:5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5:03
宫丽丽就是对崔丽丽既获取性侵方面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又获取公司因工伤应该给予的补偿分不 ...

这是再次自证你脑子不够用的呓语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21:04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1:42
A)假如没有认定为工伤,员工半年多不上班,开除就有合理性,受害人凭啥告公司?
这样,除了罪犯的民事赔 ...

分析案子不依法不依照事实,而凭假如?

说你柳二脑子不够用——这是事实陈述,一定都不冤枉,因为你连啥是基本事实都分不清!

质疑,甚至否定工伤认定,都还是在肯定基本事实基础上的,哪来的“不依法不依照事实”?

作者: 公理力    时间: 2025-9-24 21:0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25-9-24 15:08
宫丽丽一切都设定为假设,哈哈,假设没被大眼睛(汽车)撞上,就不存在肇事方赔偿问题,好笑。

整个讨论,公某都在肯定案情基本事实基础上进行的

你这里的呓语,暴露了你真的不清楚啥是基本事实

这也就决定了你柳二没有一条反驳在点子上——不是废话,就是蠢话





欢迎光临 北斗六星网 (http://154.85.43.82/)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