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北斗六星!·百事通·查看新帖·设为首页·手机版

北斗六星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人拳与安全哪个重要
查看: 1425|回复: 7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人拳与安全哪个重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主楼
发表于 2025-7-2 0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搜索本主题
        网上有人讨论婚检时,女方查出艾滋病,医生告知了其男友,导致女方被弃。为此女方把医生告上法庭,医院将医生开除了事。
        我就奇了怪了,女方有什么资格去告医生?你自己患有艾滋,不告诉男方,那不是坑害人家吗?就为了保护你自己的隐私权就可以犯罪吗?就因为自己的隐私权你就能不让医生阻止你犯罪吗?婊字无情,那这种“良家”岂不是更坏!艾滋的传播已经严重触及到健康安全。那么人拳和安全到底哪个重要?
       回答这个问题的不该是舆论,而应该是司法。我觉得在安全面前,人拳就该不值一提。比如有人要弄死你,你把他反杀了,法律规定这是正当防卫,自然是安全重于人拳。再比如一个SB在公交车开动的时候和司机抢方向盘,你在制止他的行为时不小心把他弄死了,这个应该也是正当防卫,因为他的行为触及到了全车人的生命安全。同理,艾滋病人有隐私权,但是要看在什么时候!中国艾滋病人激增,现在已经达到了130万,是不是和隐私权过度保护有关呢?在艾滋病人中,确实有不少无辜者,他们可怜。但是也有不少就是人渣,他们故意把艾滋传染给其他人,我们为什么要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呢?我觉得生存权都不该留给他们!
        婚姻法就该规定强制婚检,并且把婚检结果告知男女双方,为大家的健康保驾护航,而不是为了人渣的隐私提供保障。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沙发
发表于 2025-7-2 09:3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没有原因 于 2025-7-2 09:48 编辑

人拳是保护你的,隐私权也是保护你的。
安全不是权利。老兄

人拳包括生命权、选举权、监督权、自由权、自主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

安全属于一种模糊的说法,当年林帅搞了个704工程,算安全了吗?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25-7-2 09:45 |只看该作者
只知道是个人隐私,不知道告诉对方合法不合法.如果不告诉对方那还检什么?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25-7-2 09: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河海森林 发表于 2025-7-2 09:45
只知道是个人隐私,不知道告诉对方合法不合法.如果不告诉对方那还检什么?


人家不告诉,也不一定是坑害。

一,她不知道自己有艾滋病。

二,知道自己有艾滋病,但是准备在没治好之前不跟他同房 ,实在治不好,再告诉对方,并离婚。

这有什么错啊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25-7-2 10:05 |只看该作者

男方的知情权不也是人  权吗?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25-7-2 11:15 |只看该作者
没有原因 发表于 2025-7-2 09:56
人家不告诉,也不一定是坑害。

一,她不知道自己有艾滋病。

你这就是扯淡了吧!不想同房结婚做什么?做捞女吗?等治好了再结婚?你听到哪个人艾滋病治好了?就说女的不知道,现在知道了为什么不能告诉男方?你真以为她会高尚到主动分手?就是分手是不是也要告知理由?既然准备分手,那医生告诉女方男友又有什么问题?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5-7-2 11:33 |只看该作者
婚检?不就是想知道和自己结婚的对象
是否有遗传性疾病,是否不孕不育,是否有性功能缺陷
医生有向双方告知的义务么?
都谈婚论嫁了,传播行为已经发生
女的若事先知情,男方可提告故意伤害罪
抓起来,剜掉。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25-7-2 11:34 |只看该作者
没有原因 发表于 2025-7-2 09:56
人家不告诉,也不一定是坑害。

一,她不知道自己有艾滋病。

明白一点为啥不主流不稀罕你这个粉丝了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25-7-2 11: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天瞳的想法非常热血正义,符合人性,我喜欢你的观点。
尤其中国社会现状下,男友很大概率会成为严重受害者的情况下。

但是,严格来说在法律上医生确实可能有过错
假设以日本的法律来判断的话,医生在“紧迫状况下”,可以不遵守隐私保护限制,告知其男友
但是,艾滋病是通过性或者血液传播,日常接触貌似传染概率极低
医生也没法明确判断双方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是否已经告知了男方,男方是否已经知情
所以这可能不符合“紧急情况”,“急迫”状态,“马上”男友就会受到损害的状况。
那么就受隐私法的限制了
日本医生的话,可以劝导女患者,让她清楚危害,建议她告知男友,医生本身需要把这类患者信息通报给政府机构,同时也可以通报另一个审核委员会,由委员会判断是否强行通知男友

这位中国医生是非常善良正义有良心的,尽管不完全合法。
医院开除的决定和医生违反的程度及原因也有可能不成比例。
1

查看全部评分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25-7-2 11:5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1:49
天瞳的想法非常热血正义,符合人性,我喜欢你的观点。
尤其中国社会现状下,男友很大概率会成为严重受害者 ...

换一种思考方式,假设我们发现了杀人犯,明知他杀了好几个人,必然会被判死刑,但我们发现了他,也不能当场打死他,因为审判和处刑是司法机构的权限。

所以这个女的隐瞒男友,男友有潜在受害风险,但因为不是立刻马上的紧急状态,那么是否通知男友这种对女人来说不利的行为,就需要司法机构去判断和执行了

医生是没有执法权的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25-7-2 12: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单纯从人性角度,和中国法制现状来说,我支持医生,他可能救了男友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25-7-2 13:1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4:05 编辑

人全,指是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权利,也就是所谓人的“自然权利”。是国家或社会制订的人定法无权剥夺,自己也无权放弃的权利。这种权利叫人全。人全不分种族、性别、国籍、族裔、语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

比如,美国《独立宣言》中讲的每个人对于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比如,联大《世界人全宣言》中讲的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所有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也都在人全范畴。(详细见原文)。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25-7-2 14:1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4:23 编辑

医生有为自己患者保密的义务,但他对患者男盆友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其实没啥义务。他不能用侵害患者权利的方式,去搞见义勇为。权利大于善。

使用道具 举报

14
发表于 2025-7-2 14:2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4:47 编辑

想一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找了个律师为自己辩护。结果这个律师为了“正义”,反而把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在法庭上给公布出来了,是个什么效果?

使用道具 举报

15
发表于 2025-7-2 14:33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4:17
医生有为自己患者保密的义务,但他对患者男盆友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其实没啥义务。他不能用侵害患者权利的方式 ...

你又在反常识

使用道具 举报

16
发表于 2025-7-2 14:48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4:33
你又在反常识

是你距离做一个真正的文明人,仍有比较遥远的距离。

使用道具 举报

17
发表于 2025-7-2 14:55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4:48
是你距离做一个真正的文明人,仍有比较遥远的距离。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应当告知性关系者,以避免传播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
文明不是口号,更不是想当然用来攻击他人的工具。

使用道具 举报

18
发表于 2025-7-2 15:1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4:55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应当告知性关系者,以避免传播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 ...


呆子,那是夫妻关系中彼此对对方的责任。和医生有啥关系?患者对其丈夫有告知责任,不等于医生未经患者同意也可以告知。

使用道具 举报

19
发表于 2025-7-2 15:32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5:19
呆子,那是夫妻关系中彼此对对方的责任。和医生有啥关系?患者对其丈夫有告知责任,不等于医生未经患者 ...

任何权利都不应以损害他***利而独立存在
当你的隐私权已经损害到他人的健康权,隐私权就应该被剥夺
你不是一直呼吁法律的进步和完善吗?
遇到事情了,有了完善的机会就应当完善
且医生若是个文明人,就该选择首要保护他人的健康权
当然,非文明的思路也可以不告知男方
等着男方患了艾滋来起诉
那就作了大孽了。


使用道具 举报

20
发表于 2025-7-2 16:0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6:09 编辑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5:32
任何权利都不应以损害他***利而独立存在
当你的隐私权已经损害到他人的健康权,隐私权就应该被剥夺
你 ...


夫妻之间有彼此告知义务,哪里来的隐私权损害他人健康权?医生去剥夺病患的隐私权呀?你的脑子乱得一塌糊涂。妻子对丈夫的告知义务,和病患在医生那里的隐私权混淆在一起,傻傻分不清。

使用道具 举报

21
发表于 2025-7-2 16:17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6:05
夫妻之间有彼此告知义务,哪里来的隐私权损害他人健康权?医生去剥夺病患的隐私权呀?你的脑子乱得一塌 ...

法律文字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抛开夫妻关系
就是患有艾滋的人必须告知你的性交往对象实情
如果不告诉,你就违法。
串通医生隐瞒,医生也有连带责任。
这不但是常识,更是一个文明人应该遵守的规则。


使用道具 举报

22
发表于 2025-7-2 16:24 |只看该作者

婚姻法有没有规定艾滋病不让结婚?
如果有,那就不能隐瞒,就像发现假钞票要没收一样,备案。
如果没有明文规定,那就把实情告诉男方,让他自己决定要不要结婚,也许人家爱得深就是不怕呢?

总之,不能隐瞒。

使用道具 举报

23
发表于 2025-7-2 16: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螃蟹 于 2025-7-2 17:03 编辑
头把交椅 发表于 2025-7-2 16:17
法律文字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抛开夫妻关系
就是患有艾滋的人必须告知你的性交往对象实情


性交对象之间彼此有告知病情义务,也不关医生的事。医生侵犯病人隐私权是一码事,病人的病情应该告知谁是另一码事。

使用道具 举报

24
发表于 2025-7-2 17:03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5:19
呆子,那是夫妻关系中彼此对对方的责任。和医生有啥关系?患者对其丈夫有告知责任,不等于医生未经患者 ...

感觉螃蟹兄这段思路很清晰

由谁,向谁,告知什么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
内容
讲的明明白白的

医生有业务内容保密义务,原则不能向其他人告知患者病情
但有例外,比如,为刑事案件作证人,或者患者同意,或者紧急急迫情况下为保护第三者重大法律利益

首楼内容不符合这3个例外,原则可以劝说,但不应该代为告知

使用道具 举报

25
发表于 2025-7-2 17:04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7:03
感觉螃蟹兄这段思路很清晰

由谁,向谁,告知什么

(假设以日本法律为基础进行分析的情况下)

使用道具 举报

26
发表于 2025-7-2 17:34 |只看该作者
螃蟹 发表于 2025-7-2 16:56
性交对象之间彼此有告知病情义务,也不关医生的事。医生侵犯病人隐私权是一码事,病人的病情应该告知谁 ...

这就是文明与否的问题
责任与义务
责任是道德层面的,义务是法律层面的
医生的天职也就是他的责任——救死扶伤
当他在尽责任的时候选择不履行义务,与于他而言就像扁鹊的大哥
救人于未发。敢于坚守道德而违背法律正是文明的体现。
作为医生,得知对方有艾滋,且知道艾滋的传播途径
你的首要责任就是阻断传播,而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告知被传播者
达到最高境界的救死扶伤——止于未发。
当道德和法律有了冲突,还鼓吹坚守法律不顾道德
你哪里还有一点文明人该有的样子。

使用道具 举报

27
发表于 2025-7-2 17: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隐私权和生命权都是应该合法保护的重要权利
问题是同样合法的两项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保护谁
楼主说应该优先保护生命权
这个判断应该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假设女的来咨询怀孕生子计划,告诉医生打算今晚怀孕,马上到了下班时间,随时可能发生无保护性行为,没有其他合理方法保护男友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舍弃女方的隐私权,以医生业务秘密保护之例外的形式,允许医生告知男友
也就是说法律也认可权利重要度是分轻重等级的

使用道具 举报

28
发表于 2025-7-2 17:3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隐私权和生命权都是应该合法保护的重要权利
问题是同样合法的两项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保护谁
楼主说应该优先保护生命权
这个判断应该是符合法律原则的

假设女的来咨询怀孕生子计划,告诉医生打算今晚怀孕,马上到了下班时间,随时可能发生无保护性行为,没有其他合理方法保护男友
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舍弃女方的隐私权,以医生业务秘密保护之例外的形式,允许医生告知男友
也就是说法律也认可权利重要度是分轻重等级的

使用道具 举报

29
发表于 2025-7-2 17:44 |只看该作者
杀手 发表于 2025-7-2 17:39
隐私权和生命权都是应该合法保护的重要权利
问题是同样合法的两项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保护谁
楼 ...

这是权利和义务的问题
权利优先还是义务优先
如果不能履行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
医生作为知情方,对双方皆有义务
二者在医生看来是对等的
告知男方,不过是先履行了女方的义务
没有全世界告知,也保有了女方的权利。

使用道具 举报

30
发表于 2025-7-2 17:45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对医生做出各种严格限制,主要体现了法律的“必要最低限度”原则。
隐私权也是很重要的权利,尤其艾滋患者,被广为人知后可能严重影响自身生活。所以当然应该保护。
只有在其他各种合理方法用尽,没有其他方法保护男友生命健康的极限情况下,才允许医生突破女方隐私权。
必要的时候,以最低影响的方式,去帮助男友保护生命权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北斗六星文学网所有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言论,本站不对其内容承负任何责任。

Copyright ©2011 bdlxbbs.cn All Right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本站信息均由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发帖投诉   

平平安安
TO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