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法是独立于一切,高于一切的。
实际执行上,法是受到权、钱、情的干扰的。
讨论法大于权、权大于法,法大于钱、钱大于法,法大于情、情大于法。是没意义的。
在具体的案例中,确实存在权大于法,钱大于法,情大于法的案例,但即便是存在,也不能说这些就是大于法的,特例就是特例,任何的特例都不具有普遍性,任何这样的特例一旦被舆论曝光,都是应该得到纠正的,这些不正常案例本身的存在,符合人性,但不符合公正,不符合法理。
法不具备天然的公正性,但具备社会认知的公正性,在社会认知偏离天然公正的时候,法就是不合理的。在权大于法、情大于法、钱大于法的实际案例中,或许偶然做到了法的天然公正,这也只能说误打误撞,不能说这些大于法就是合理的。
法需要不断完善,法的完善需要公众认知的进步,需要权力的支持,需要金钱的供养,还需要人情感的滋养。
各国的立法都是在追求人认知内的公正,所以各国的法都可以说是公正的,法的公正内容不仅体现在法理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执行上,执法的公正严明是每个公民每个***都孜孜以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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