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知音 于 2025-3-11 13:13 编辑
从知乎抄一段:
蔡京与北宋社会保障体制的关系。
《宋史·食货志》记载:“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遂以为常”。
这段文字提到了“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它们是宋朝政府设置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类似的还有福田院、安乐坊、安养院、养济院、实济院等,用以收养孤寡老人、流浪乞丐、残疾人士、贫困人口等群体。
这些福利机构的养恤方式“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晴则又有赈恤钱米”,且成为“每岁常例”,有时“给酒肉食,祭醮加赠典”。
福田院是北宋成立最早的收养老幼残废及难民、饥民的专门机构。
《宋史·食货志》记载:“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其后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
宋初开封府始建福田院,各院有房屋50间,所养各以300人为限额,所需经费由官府拨给,年拨给经费5千贯。
宋英宗时期增置南北福田院,并扩建东、西院舍,四处福田院可收容1200人。
福田院虽好,但是有个局限,那就是只在京城才有,各地方州县的百姓无法享受这番福利。
到哲宗时期这番福利扩展到地方:“诏鳏寡孤独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给米豆,疾病者仍给医药。”由此形成了“居养法”。
到了宋徽宗时期居养法得到推广,蔡京在各地州县设立居养院,居养院蓬勃发展,快速推广开来。
《宋史》记载:“崇宁初,蔡京当国,置居养院、安济坊,给常平米,厚至数倍。”而且居养的对象有放开,从“鳏寡孤独乏不能自存者”到“非鳏寡孤独而癃老废疾委是贫乏不能自存者”。
地方居养院给的标准很高,州县要给居养院配备炊事员、勤杂工、保姆、乳母,添置絮被衲衣、炊具饮膳,居养院中收养人的口粮,日用钱,冬季柴炭钱,朝廷也都有具体规定。
除了居养院之外,蔡京当国时期还新设置了安济坊。
安济坊是宋代收养、治疗孤苦贫困病人的机构,“若疾而无医,则为之置安济坊”。其名称最终来源于苏轼任杭州知府时期建立的“安乐坊”。
《宋史》记载:“崇宁元年置安济坊于各路,收容贫病无靠者给予医药”。到了崇宁五年,朝廷下诏要求,凡户数达到千户以上的行政单位,都必须要设立居养院和安济坊,“务使惠及无告”。
安济坊和居养院是同时建立的,标准和居养院一样,但是增加了医药钱。“日给粇米或粟米一升,钱十文省”。
安济坊的管理十分严格,地方官若是将无病之人收入安济坊充数骗取拨款,将“仗一百”。是否需要收治,有验实官查验,安济坊收治“亲戚识认”之类与管理者沾亲带故的人时,不能妨碍验实官查验,若是有假,验实官必须担责“同罪”。
安济坊的建立得益于蔡京和徽宗的大力推广,北宋灭亡后,战乱不断,安济坊等救助机构基本荒废,南宋建立后,逐步建立养济院机构,代替了安济坊的救助功能。
蔡京对于北宋社会福利机构的贡献还在于漏泽园。
漏泽园是是宋代的助葬机构,类似于现代的福利性公墓,以帮助因各种原因不能安葬的人由政府出面入葬。
这样助葬福利在宋真宗仁宗时期便有了。宋真宗“天禧中,于京畿近郊佛寺买地,以瘗死之无主者。” 宋仁宗嘉佑年间“诏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瘗民之不能葬者。”
这时期的政府安葬行为仅局限于近郊佛寺和近郊,还没有推广到全国各地。 宋神宗时期式下诏“令逐县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葬”,委派寺僧进行管理,并设仵作等执事人员,漏泽园制度才渐渐成形。
宋徽宗时期,漏泽园真正制度化并在全国大力推广。崇宁三年,蔡京上书奏请“今欲推广先志,择高旷不毛之地,置漏泽园。”
对于安葬的标准,朝廷也有着人性化的规定。“埋瘗不深,遂至暴露,为副陛下所以爱民之意。望寻访州县,凡漏泽院收瘗骸骨,并深三尺,或不及三尺而致骸暴露者,宜令监司觉察,按劾以闻。”
根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应葬者,人给地八尺,方砖两口”。这样漏泽园安葬的大概情况便可以了解了,每个死者,在园中画地八尺,下挖三尺,在方砖上记载死者姓名籍贯等为标志,并且按照《千字文》文字为序赋予编号。管理者要画好图籍作为档案保管,监司以图籍作为检查核对凭证。
各种关于漏泽园的史料都提到漏泽院确实实在蔡京的大力推广下,于崇宁三年在全国推行的。这的确是蔡京的贡献,虽然蔡京是个大奸臣,但是漏泽院的确是个福利工程。
明末顾炎武在《日知录》论述漏泽园时评论道:“漏泽园之役起于蔡京,不可因其人而废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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