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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红袖家园 红袖杂谈 风铃,来看一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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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铃,来看一看,正当防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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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8 16: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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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未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①客观需要说。认为所谓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②基本适应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③相当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该说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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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2-28 16:10 |只看该作者
很明显,我是坚持第一种理解

而你倾向于是第二,或者第三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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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2-28 16:12 |只看该作者
我的态度,很明确了

至于你怎么理解,跟我关系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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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2-2-28 16:14 |只看该作者
前几年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

最开始,也有不少人嚷嚷着:防卫过当

现在,回过头去看:他为完善正当防卫立了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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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2-2-28 16:19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2-28 16:14
前几年的昆山龙哥被反杀案

最开始,也有不少人嚷嚷着:防卫过当

庸人之见!
后面的持刀追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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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2-2-28 16:22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2-28 16:19
庸人之见!
后面的持刀追杀,必须?

杀就杀了

你能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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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2-2-28 16:23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2-28 16:19
庸人之见!
后面的持刀追杀,必须?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轿车与自行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轿车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自行车车主,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10]
截至2018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某某死亡,骑车人于某某受伤。2018年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调查。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2]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3]
2019年3月12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发布,昆山"反杀"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4] 。6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大会在京举行。“8·27昆山反杀案”突发后作为检察机关代表提前介入的检察官王勇受到了表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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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2-2-28 16:25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只要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
必须俩字,本身就包含了相应的限度。
街上一个小偷扒窃了你钱包,你明明只需徒手搏斗就可以制服他,而你同伴偏要拿起正好手里携带的装修工具砸死砸伤他?这个必须吗?虽然我们后来都知道,你同伴曾经遭过偷窃,因而对小偷怀着极大的仇恨。而从道德理由上讲,对小偷仇恨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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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2-2-28 16:2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2-28 16:23
2018年8月27日晚上21时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一轿车与自行车发生 ...

知道你会发这个结果。问题是,最终裁定以及裁定者本身的认知,一定就是神一样的圣人?代表真理?代表实质正义?
莫非你真以为,任何二审裁定,都代表绝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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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2-2-28 16:28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2-28 16:22
杀就杀了

你能咋的?

你这不就暴民思维?你以为一点不恶毒?尽管被裁定法律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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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2-2-28 16:29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中国人像你们这样的暴民思维,何止千千万万。难怪中国人离现代文明,到现在还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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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2-2-28 16:31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2-28 16:27
知道你会发这个结果。问题是,最终裁定以及裁定者本身的认知,一定就是神一样的圣人?代表真理?代表实质 ...

呵呵

我只是说,我支持这个裁决

你不支持,你完全可以反对啊

这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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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2-2-28 16:32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2-28 16:28
你这不就暴民思维?你以为一点不恶毒?尽管被裁定法律正当。

你咋说,都行啊

反正已经反杀了,当事人也是无罪释放了

你能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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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2-2-28 16:46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2-28 16:32
你咋说,都行啊

反正已经反杀了,当事人也是无罪释放了

我能咋地?题外话,就不必延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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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2-2-28 16:54 |只看该作者
晨牧 发表于 2022-2-28 16:46
我能咋地?题外话,就不必延申了。

其实我只是想说

对于一件事情,不同的人,肯定有不同的看法

就像如何定义正当防卫

你是一种观点,我是另外一种观点

谁有不能说,自己的观点就一定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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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2-2-28 17:00 |只看该作者
“三只小可爱” 引发的血案。

小白兔,白又白,两只耳朵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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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2-2-28 17:01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2-2-28 17:00
“三只小可爱” 引发的血案。

小白兔,白又白,两只耳朵竖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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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2-2-28 17:06 |只看该作者
有些时候,并不是自我防卫,而是欲置对方于死地。法律很难判断当事人的目的,只能靠结果和程度判决属于自我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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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2-2-28 17:15 |只看该作者
这边几年前有一个案例,一个莽汉强奸了一个执勤中的女警察,完事后穿衣离开。女警察很气愤,拔枪把莽汉打死了。这个案件分别判了这两个人。莽汉是强奸罪(死人就没法收监了)。女警察判故意杀人罪(判了多久忘了)

金盾同学,说说为何这么没天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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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2-2-28 17:22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2-2-28 17:15
这边几年前有一个案例,一个莽汉强奸了一个执勤中的女警察,完事后穿衣离开。女警察很气愤,拔枪把莽汉打死 ...

我的观点是:对于强奸犯,应该是杀

还有人贩子,也是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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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2-2-28 17:26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2-2-28 17:00
“三只小可爱” 引发的血案。

小白兔,白又白,两只耳朵竖起来

其实,不是这个问题

这是人与人之间交流时,是否心存善意的问题

比如,我也会说,风铃是花瓶,这也带着贬义,但是你知道我对你没恶意,所以不会生气

对方在回帖时,明显是一种恶意的挑衅

我只要确定这一点,就可以了,

我无法阻止任何人对我的挑衅

至于反击的力度如何,那就是我说了算

之所以加大这种反击力度,无非是预防以后不相干的人的恶意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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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2-2-28 17:27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2-2-28 17:06
有些时候,并不是自我防卫,而是欲置对方于死地。法律很难判断当事人的目的,只能靠结果和程度判决属于自我 ...

中国以前有很多荒谬的判决,那就是“受害者有理论”

比如那个被反杀的龙哥,很多人觉得也挺冤的啊,怎么能致人于死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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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2-2-28 17:31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2-28 17:22
我的观点是:对于强奸犯,应该是杀

还有人贩子,也是杀无赦

自己动手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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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22-2-28 17:46 |只看该作者

按照道理,法律应该是保护弱小者的权利

对于被强奸者而言,通常被强奸者是弱小者,如果当事人无法为自己争取报仇

那么就由法律履行这个责任

那个女警枪杀强奸者,我是赞成的,

如果我能修改法律,肯定不会让那个女警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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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22-2-28 17:49 |只看该作者

被强奸者,也有自己的家人

我支持她的父亲,丈夫,兄弟,去为她复仇

用罪犯的生命,洗清受害人所遭遇的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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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22-2-28 17:51 |只看该作者

再比如,如果有人杀了我的家人

那我肯定想办法去干掉对方,同时还要干掉对方的家人(哪怕他的家人看起来很无辜)

然后我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因为只有这样,我才会觉得自己不亏

这个时候,请不要谴责我滥杀无辜

对于这种谴责,无非是“@@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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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22-2-28 17:53 |只看该作者

当你遇到一个被侵犯者时

请不要再说什么:你不能这样,你不能那样

其实,你代表不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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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22-2-28 17:55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2-2-28 17:00
“三只小可爱” 引发的血案。

小白兔,白又白,两只耳朵竖起来

即使我的反击,提到了他的父母

我也无非是问一下:他的父母是几只小可爱?

但是,当他要求斑竹禁言金盾,却没有达到目的时

他开始使用了他的生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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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22-2-28 17:59 |只看该作者
永远的金盾 发表于 2022-2-28 17:53
当你遇到一个被侵犯者时

请不要再说什么:你不能这样,你不能那样

今天不跟你说了,总之,你的反应属于防卫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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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22-2-28 18:04 |只看该作者
风铃清音飘渺 发表于 2022-2-28 17:59
今天不跟你说了,总之,你的反应属于防卫过度

哈哈,其实吧,我也承认啊

我的态度很明显,少跟我来那些乌七八糟的,耍那种口舌

我只强调:我不开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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