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0-5-16 06:34 编辑
明视点:
这是哪家的法律?
安徽上访女子李蕊蕊被当众强奸一案终审判决结束,案犯徐某被判八年刑期,附带民事赔偿2300.90元的赔偿。
去年8月3日晚,安徽阜阳界首市的李蕊蕊进京上访时,被界首市驻京办相关负责人带至河南省桐柏县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所租用的丰台区聚源宾馆房间。次日凌晨2时许,在多名人员在屋内住宿的情况下,李蕊蕊遭桐柏县驻京办聘请的看管人员徐建暴力强奸。8月11日,徐建在原籍向警方投案。
去年12月11日,丰台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徐建有期徒刑8年,赔偿李蕊蕊2300.9元损失。宣判后,徐建和李蕊蕊提起上诉,丰台检察院亦于12月18日提起抗诉,指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徐建量刑畸轻。
经过当事人上诉,经过法院的重审,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个结果,也就是维持了原判。说实话,看到这样一个终审结果,我不太意外,但是,我对法律已经有心死的感觉。我们那些坐在象征“公平和正义”徽记的法庭法官椅子上的法官们,是一群什么样的货色,在他们的眼睛里,“公平正义象阳光一样温暖”是多么可笑而无聊的一句话。而那个几乎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2300.90元的民事赔偿,不知道是他们依照什么计算标准算出来的,如此精确到毛钱。
谁也无法回避的话题就是,这是一个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而它的发生环境又是那么特殊,案件的受害人是一个进京上访的“秋菊”,是一个弱女子,而案件的制造者则是一级国家机关机构派出的临时机构聘用的人员,仅从这个当事人徐建的身上我们就几乎可以得出所谓的“驻京办”是什么货色,何等的藏污纳垢,说的不客气一些就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系所谓的颜面,掩盖自己的丑陋而豢养了一群地痞流氓,无赖打手,恶棍悍徒。
说起强奸罪,那些守着各种法律条文的法官们,一定会比我们专业的多,更能头头是道,我不多的法律知识告诉我,强奸罪是刑事案件之中判决相对比较重的一个“重罪”,仅从我不多的法律知识立我就能立即背诵出来“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女人发生性关系”。当然还有什么主客观要件等等。按照我们刑法的解释,这种罪的刑法起始点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性质特别恶劣的则可以达到无期或者极刑。有关性质恶劣的我注意到法律条文上有这样的司法解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这里我最大的疑问来自于,案犯徐建当着多人的面,用暴力的手段将对犯强奸,这个情节和事实算不算性质特别恶劣,而更加恶劣的是在河南省桐柏县驻京信访工作联络处所租用的丰台区聚源宾馆房间内,这该如何解释?一级地方政府的驻京联络机构,成为暴徒强奸和发泄兽欲的场所,我们该如何面对这种无法回避的尴尬?
写到这里我突然有一种莫名的恐惧,恶徒徐建是仅仅强奸了李蕊蕊么?不,他强奸和嘲讽了整个社会,强奸和嘲讽了法律,也强奸和嘲讽了经办此案给出这样判决的法官们。更令我感到不解的是那个2300.90元精神赔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能精确到到“毛”,我相信计算这个的法官们心中也应当发毛。嫖娼被抓一次的经济处罚据说都没有低于五千的,从成本学的角度上说,案犯徐建完成了一次十分划算的强奸。而导致他如此划算的就是那些法官们。法官们在本案中挥舞的唯一遮羞布就是“案犯属于自首”,大概就差表扬徐建良心发现了。
把法律当成可以任意捏造的橡皮泥,这就不仅仅是荒唐了,而是践踏。透过这起“终审”的案件,透过那具有嘲讽味道的2300.90元的赔偿,我丝毫没有感觉到正义和阳光,而倒是感觉到邪恶和阴冷。
一个被歹徒伤害了的女人,还要被法官们肆意嘲讽,这是哪家的法律?此刻,法律彰显正义,保护人民这样的官话,更像是一句屁话。
2010年5月16日星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