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卖真方子的 于 2025-4-1 02:52 编辑
法治原则,其中一条,叫做:反对剥夺公权原则。(具体可以翻看我的主贴)。
在理解这一条法治原则之前,请理解什么叫“公民自由权利”。
”一个人天赋的自由权利“的前提,简单说,就是:你的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天赋权利(包含自由权利)的边界。
或者说:”一个人天赋的自由权利“不包含”打砸抢“这种侵犯他人天赋权利的”自由“。
又或者说:(一个人)所主张的自由权利要止步于他人的天赋权利边界
@上岸 网友
如果我确实有时间有精力的话,过段时间,我可能会简要介绍英国政治学家与法学家约翰。密尔的《论自由》这本书的各个章节;此事不作承诺。
自由权利的具体实践,与公民社会自治、限制政府权力对于公民社会的自治权利的影响、社会宽容等等一系列概念有关系,密尔在《论自由》里面有详细描述。
约翰。洛克在《论宗教宽容》里面,同样提到:
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论宗教宽容》(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1689年)是17世纪关于宗教自由和政教关系的重要哲学著作。这本书以书信形式写成,核心主张是反对政府以强制手段推行宗教统一,倡导宗教宽容。以下是其主要内容的概括:
1. 核心论点:政教分离
政府职责的界限: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仅限于保护公民的“世俗利益”(如生命、自由、财产),而非干预灵魂救赎。宗教属于个人内在信仰,无法通过暴力或法律强制。
教会是自愿团体:教会应由信徒自愿组成,无权强迫他人入教或使用暴力手段维持信仰。教会与国家的权力来源和目的截然不同。
2. 反对宗教迫害
强制信仰的无效性:洛克指出,强迫他人信仰某种宗教只会导致虚伪,真正的信仰必须基于个人理性与自愿。
宗教多样性不可避免:试图通过暴力统一信仰必然失败,社会应接受不同教派共存。
3. 宽容的限度
不宽容的例外情况:洛克主张宽容应广泛,但并非无限。他提出两种例外:
威胁公共秩序者(如宣扬暴力、反对政府的教义);
效忠于外国势力的宗教团体(如当时的天主教徒被认为效忠教皇而非本国君主)。
无神论者的争议:洛克认为无神论者因“不敬畏上帝”而不可信,可能破坏社会契约,因此排除在宽容之外(这一观点反映时代局限)。
4. 理性与信仰的关系
洛克强调理性在宗教中的作用,反对盲从和非理性的狂热。他认为真正的宗教应与道德和理性相容,而宽容能促进社会和谐。
5. 历史影响与争议
启蒙运动先驱:洛克的宽容思想为宗教自由和多元社会奠定理论基础,影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现代人/权观念。
局限性争议:他对天主教徒、无神论者的排斥,以及未将宽容扩展至非基督徒,常被后世批评为“有限宽容”,体现了17世纪欧洲的宗教政治现实。
总结
《论宗教宽容》的核心是通过政教分离和自愿原则解决宗教冲突,推动社会从“强制统一”转向“多元共存”。尽管存在历史局限,但它仍是自由主义和政治哲学的里程碑,深刻塑造了现代世俗社会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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