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干上任后,在一篇《红袖杂谈程序法》中第二项第5条中写到:“首席斑竹可以修正乃至否决大理寺判决。这无需任何人告诉,唯首斑因事理自决。″
如果按照红袖自治并且不违反六星大法的原则,那么,在这里首版段干就相当于法官,段干所说的这条规则,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证明力不由法律事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依靠自己的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判断过程中不受任何来自外界的影响。而且法律不要求法官说明理由和根据,法官唯一要做的最关键的东西,是否对证据的效力形成了自已的内心确信。
更简单点说,就是法官按照自己的良心和理性,对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自由确信,并对案件进行独立的自由评断。
我支持段干这种法官自由心证的理念。这不是独裁,而是法制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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