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盗说:你们只能摸到我的脚后跟。
论金说:我是唯一一个能在股市赚钱的人。
俄罗斯说:是英国破坏了我们的北溪管道。
这三种说法,说的事情不同,但有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自己充当了自己的法官。
人的本能都是趋利避害的,总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事物,一个人做自己的法官难免会徇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不让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一个人自己审判自己可不可行?
在道德范畴里面当然可行,那叫自省、自我批判。
但在法律范畴里那就不可以了。
回避制度只是众多约束法官行为的条款之一,
任何案件的当事人都不可以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则,他作为裁判者,就不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包拯大义灭亲铡包勉”的故事广为流传,我们在赞美这种精神的同时,也应当警醒有“高俅徇私枉法审林冲”的教训。人性本身难免存在弱点和偏私,虽然不乏有“铁面无私、大义灭亲”等美德的存在,但是程序正义的实现必须排除人们对法官中立性的任何怀疑。建立法官回避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