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带给我们什么思考?——程序正义是公平正义的前提 一、辛普森案的背景: 一个人如何能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摆脱双重谋杀的罪名? 辛普森的答案是——不惜一切代价,击破证据链。 当然,他不可能是一个人在战斗。辛普森以五万美金一天的价格聘请了一只梦之队——全员皆为顶级辩护律师。而辛普森从被逮捕到释放经历了整整十五个月,所以他为了脱罪至少付出了两三千万美金的律师费。 也许有人会问,这家伙哪来这么多钱?这就不得不提辛普森本人的生平。毫无疑问,他是个黑人,而且是个出身贫民窟的黑人。但与生俱来手里只有一副烂牌的辛普森并不信命,他凭借过人的橄榄球技巧被南加州大学招揽,并且在南加州大学对阵洛杉矶分校的比赛中表现惊艳,吸引了无数球迷的目光。于是一夜爆红的橄榄球新秀辛普森顺利踏出了进入白人社会的第一步。他自信、开朗、亲切、幽默,他仿佛是行走的荷尔蒙,无人能够抵抗他的魅力。 在职业生涯的后期,辛普森开始为自己退役后的发展寻找出路,他开始进入影视业,试图实现从运动员向演员的转型,他再一次成功了。然而辛普森并不止步与此,他继续扩大自己的事业网,参与商业运作,他最终以成功商人的身份在上流白人社会扎根立足。 即便是在被刑事指控关押在狱的十五个月,他仍然能够以签名纪念品用于销售的方式轻松筹得300万美金。辛普森就是这么一个圆滑聪明,随机应变,善于为自己谋取最大化利益又不招人厌恶的人——认识他的朋友无一例外的这么评价。所以以他的财力与关系,能够聘请梦之队也就不足为奇了不过他本人愿意付出如此之大的代价也反映出他在这个案件中相当劣势,基本等于九死一生。 在本案中,辛普森被刑事指控杀害前妻妮可和妮可的男性朋友荣。二人惨死在妮可家的走廊中,翌日清晨被人发现。妮可的头几乎被整个砍下来,而荣则倒在不远处,身上有多处防御伤,致命伤在腹部被刀整个贯穿,死于内部大出血。现场明显留存下来关于凶手的证据有沾了血的足迹后被证实出自(限量,辛普森拥有一双)、被丢弃的一只手套(福尔斯警探在后院发现另一只沾有两名被害人以及辛普森的血液)、一些毛发(证实属于辛普森),滴落的血迹(证实属于辛普森)。后警官在辛普森的车内同样发现被害人的血液等等。连检察官都震惊从未遇到过配有如此海量而详实的证据的案件。梦之队也感到相当棘手,他们选择的第一个突破口是陪审团。美国法院的陪审团一般采取12人制,人员从符合标准的法院当地的陪审员库中选出。是选择(圣塔莫里卡法院),以白人居多的陪审库,还是选择LA法院,以黑人居多的陪审库?本案民选的地方检察官也许是出于保护自己在黑人族群中的支持率,最终选择了后者。经过法院和控辩双方的审查后,最终出炉的人选中有八名非裔美国人(黑人血统)、四名白人。这个结果令负责本案的检察官(玛莎 克拉克)深感不安,她已经隐隐预料到对方将采取的辩护策略——种族牌。(地方检察官是美国郡级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部门最高公务员,他负责监督副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官们,所以检察官不只有一个)说起种族牌,就必须了解当时美国的种族相处的形势,尤其是本案的发生地洛杉矶。经过六十年代的平权运动后,黑人群体的地位上升了吗?上升了。黑人与白人平等了吗?并没有。洛杉矶黑人与白人的矛盾焦点是洛杉矶警察针对黑人的暴力化执法行为。最典型的例子是案(罗德尼·金案),当这名黑车司机被警察拦下后,面对的是被警察拖下车,遭受几乎无间断的殴打,全过程被路人用家庭录影机拍摄下来。事后这段录影在黑人群体内部掀起了激烈的抗议浪潮,涉案的警官被被害人起诉到法院。然而法院却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样的判决造成了黑白之间更进一步的撕裂。早有人预言,辛普森案将成为黑人群体向白人复仇,清算总账的一柄绝佳利剑。随着律师(强尼·柯克伦)的加入,这一预言最终变成了事实。 (强尼·柯克伦)是谁?他是年轻黑人、有色人种、弱势群体的偶像,甚至可以说他是那个时代***律师当之无愧的先驱者。他的到来如副检察官(比尔·霍德曼)所言(种族牌来了)。但在多年后的访谈中,当时梦之队中的一员(卡尔·道格拉斯)律师重复着当年强尼在庭审现场相似的言论——他们打的从来不是种族牌,而是信誉牌或者证据牌。 因为检方及警方本身就存在重大的失误。首先是那只遗落在后院沾上三人血迹的手套,如果辛普森一方不能成功排除这一证据,那么被定罪无疑是板上钉钉的结果。于是矛头指向了进入发现手套的警官福尔斯。梦之队的思路很简单,证明福尔斯是一个种族主义者,手套是被故意放置在那的。对福尔斯的质疑有为什么你独自离开现场搜查证据而不知会任何人、为什么沾满血液的手套经过案发后整整一夜却仍然保持湿润(除非它被放置在橡胶或塑料密封袋中)直到致命的那一击——你是否曾经对黑人群体表现出强烈的憎恨与不满,把他们叫做nigger(对黑人极端侮辱性称呼)。检察官曾多次抗议辩方所为与审理本案毫无关系,然而法官却应允了辩方继续。于是随着证明福尔斯警官是种族主义者的证据一件一件的被展现,陪审团渐渐开始相信了辩方极力引导的推论——手套是伪证,辛普森被陷害了。那么血液呢?现场的血液总不可能被造假,然而警方技术人员出庭作证时再次泼了检方一盆冷水。因为他在辩方的询问下说出自己携带着装着辛普森血液的试管两次回到案发现场。这意味着现场被发现辛普森的血液完全是有可能被人为泼洒的。检方被驳斥的无话可说,然而梦之队的进攻并未停止。他们继续指出现场勘验人员没有带手套接触证物,而这一点之所以会被发现要归功于在案发现场外全天蹲守拍摄的媒体拍到了部分取证画面,以及在案发初始没有出现的血点,却在案发后十几天拍摄的照片上诡异的出现了。最后还有值得一提的是检方的重大失误,他们试图让辛普森穿戴那双手套,前提是必须戴着一双橡胶手套后才能带上。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辛普森很难戴上。 据多年后辛普森的经纪人透露,辛普森早在庭审前两个星期停掉了关节药,停止服用的后果是——他的手会出现肿胀。所以无论戴不戴那双橡胶手套,辛普森也不可能能够顺利的戴上。 总而言之,因为检方控诉策略的失误,以及警方搜查取证程序的严重瑕疵,使得辩方得到了巨大的可乘之机,不惜一切代价推翻原来无比坚实的证据链。 最后,他们成功了,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那些高举着释放辛普森的牌子的人们欢呼着,尖叫着。 因为,blackman终于漂亮的扳回一成。 二、辛普森案带给我们的思考: 程序正义的宝贵价值 1.程序正义原则在本案中的体现 辛普森杀妻案审理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原则。而美国法律体系维护程序正义并不只停留在字面或空泛的理念的倡导上,而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机制来加以保证,并在实际审判过程中饯行。 2.陪审团制度 本案陪审团的组成中体现了一定的程序正义原则。陪审制度是英美法中一个独具特色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应实行陪审团审裁的案件中,陪审团在法院的主持和指导下,享有独立参与法庭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法院只有在陪审团做出裁决之后才能行使判决权,而且判决的性质必须与裁决的性质保持一致。这也就是说,陪审团如果裁决有罪,法官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否则,即使法官同意,也不能做出有罪判决。 此案中,陪审团中的很多人以及法官都有同情黑人族群的特点,主审法官为日裔美国人,其家族早年曾经被关进日裔移民的集中营饱受困苦。因此,辛普森一案的许多参与者的价值观体现了美国社会大众及精英阶层对种族主义的抵制态度及对黑人的同情。而陪审团制度将这种同情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表达出来,这体现了美国法律制度的智慧与强大的社会弥合功能。 3.证据规则中体现的程序正义原则。 俗话说“证据是诉讼之王”,但并不是所有的证据法庭都会采纳。上文已经说过,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不仅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种类与来源是合法的,而且要求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都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即使证据所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予以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审理刑事案件时,采用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是说,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认定被告有罪。因此,在刑事审判中,即使某些证据被法院采信了,但并不一定就能够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种对证据体系的严格本身,体现了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严肃态度。 4.律师作为积极的鼓动者,在法律框架下充分行使权力 在本案的庭审辩论期间,辩方律师柯克论大打种族牌,在对黑人占绝大多数的陪审团面前,反复引用福尔曼警官的种族主义谩骂和攻击,辩方的另一位律师舍克则重点攻击了警察局技术人员在搜集证据时的马虎,强调证据是如何被污染而不可靠。 律师充分作用自己的法律技能为自己的辩护人利益进行辩护,他们客观上充分挖掘了本案证据的不合理性,与控方的举证一起较好的挖掘了本案的真相,排除了证据的不合理性,保证了程序正义,避免了辛普森蒙冤入狱的情况发生。在这一点上,他们饯行了法律,也维护了法律的正义。 程序正义的价值 程序正义不同于实体正义,它主要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是一种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程序,是对法官和当事人的一种形式性道德约束,属于“看得见的正义”。 程序正义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基于人性恶的人性论基础而主张对国家官员的权力运用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人们倾向于认为世界上并不存在完人,人性的本质是恶的,因此谁也不能保证掌握司法权的警察、法官等不滥用权力,这就必然要求设计一种合理的程序对权力的运用做出限制。 二是英美国家的个人主义理念要求对公民的权利予以充分的保护。与代表国家、可以动用国家财政和国家强制力的检查方相比,个人的力量无疑是十分弱小的。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公民个***利,如“无罪推定”原则、“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等等。 三是对程序的独立价值的发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实体上的公正是无法准确把握的,而程序上的公正是可以“看得见”的,因此诉讼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弥补实体法的不足;二是公正的诉讼程序,可以增强诉讼的理性形象,有利于民主、平等、法治等理念的传播,使判决跟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通过辛普森一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出了寻求案件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也许有人会说,注重程序公正并不必然会导致实质上的公正。但是,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却可能会导致实质正义的缺失。正是由于这种程序的公正从而避免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才能真正给民众一种安全感。 程序正义原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与英美刑法对程序的重视相比,中国传统的法律理念和制度都是重实体而轻程序的。于祥林、聂树斌、张振风、李久明、杜培武等等案件折射出落实程序正义仍然是亟待提高的突出问题。 虽然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等于不正义”,但是被冤屈者即使重返社会,牢狱之灾也将使一辈子都无法回归正常的生活。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得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违反法定程序,甚至于刑讯逼供,使得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被随意践踏,***得不到应有尊重的事例不在少数。这一切的症结所在就是我国注重实体公正、轻视正当程序的司法观念,仅仅把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而忽视了正当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和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程序正义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无论是将“尊重和保障***”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还是坚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规定不动摇之外,又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规定在讯问过程中实行录音录像等制度都意味着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重视。 但如何将程序正义理念落到实处,任然任重道远,辛普森案中可借鉴的诸多维护程序正义的机制(如上文提到的陪审团制度、“超越合理怀疑”标准)均是较为成熟的技术性机制,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应引起足够重视。 比如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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