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修正案曾有27个,因为修正案21删除8,所以现在实际上剩下25个。
25个修正案里,第14/15/19/26案可归于法案1。
所以说,攸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修正案可分为两类:
法案1:意志自由
法案2:人身安全
照这么看来,美国的个***利也不见得多么自由:因为法案2说它是保护个人自由也行,说它妨害个人自由也行;其他国家没有类似法案2的个人自由,实际上丝毫不影响个人自由。法案2完全可以视为美国警察部门的渎职也就是妨害公共安全。
法案2其实是个毒瘤。吸食大麻自由,同性婚姻,与法案2一样,实际上都是违反自然法的。
违反自然法的事情竟然上升到宪法修正案2,归根到底是修正案1出问题:
修正案1的“意志自由”本身充满自相矛盾,既维护自己的意志自由,却也放任对抗公权力的意志自由,甚至可以侵犯其他个体自由。
修正案1有积极意义,修正案14/15/19/26可视为其历史发展。修正案1和2又有其弊端,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治理的内耗与低效。既损害法治,也妨害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