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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六星网 六星时事 六星杂谈 房之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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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之觞(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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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8 14: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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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阿晗的冬天 于 2011-3-8 14:25 编辑

情非得已的悲怆也必须藏掖,这是爱人说的,不可以违背了,否则又被指责成无病呻吟。那么,且让我继续上一次的话题,再说说房价,并假以“八股”的理由忘却白日里撞见的一个个不开心。

很多人都说房价到拐点了,将滑水;很多地方都宣称限购、限价政策出现奇效了,2月萧索,不是零开盘就是成交价格以及成交量大幅下降。我以为:乍暖还寒年年如是,就是有点小小波动也属正常,好歹也要给政策一些面子嘛。怕就怕下挫以后又反弹,到那时可就真的不好收拾了。

可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担心呢?说到底还是对成本不可抑制的认知与恐惧,不降成本反而要强行控制房价无异于舍本求末和本末倒置。再严重些,我简直就是在怀疑这是不是在转移矛盾和混淆视听?但愿我的担心是小鸡肚肠和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吧。

再回到目前社会最关心的两个民生问题:一个是搬迁(注意,我不用“拆迁”这个词语)、一个是房价。对于两者,我们不可以割裂看待,因为它们本身唇齿相依,尤其在新条例条件下更是互为决定性因素。处理好了,皆大欢喜;处理不好,民怨沸腾。

在这里,我再一次强烈愤慨“货币化”补偿政策(当然仅指住宅,不包括搬迁的商业铺面)。愤慨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二个方面:一是“拆一补一”,如原先居住面积过小,你再按同区域市场价格补偿,也不可能满足被搬迁户改善居住条件的宿愿;二是在区域内搬迁总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如果执行货币化补偿,必然会导致搬迁成本奇高、土地价格奇高、商品房价格更是高上加高的恶性流转。

那么应该怎么办呢?我再一次强烈呼吁住宅安置开除“货币化”执行“实物化”,只有这样才可以兼顾两面民生、消除权益对立、改善居住条件、维护社会和谐。怕你不理解我这样说的道理,接下来我就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剖析这两种不同安置方式的利与弊。一个棚户区,占地66亩,居住912户2467人,需搬迁房屋面积48114平方米。

按同区域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偿:区域房价6000元/平米,补偿总额2.89亿元,66亩净地交付,每亩土地成本437.4万元,设定规划容积率为3,在不考虑政府土地净收益和各项计提税费的情况下,每平米楼面地价中包含的补偿性成本为2187元,占商品房售价的比例为36.45%。

按实物安置方式补偿:考虑平改楼、多层改高层公摊面积部分,设定安置面积系数为1.2,那么实际安置面积就是57737平米;设定安置房容积率为3,那么安置用地面积就是28亩;设定安置房综合造价为2500元/平米,那么安置总成本就是1.44亿元,分摊到可开发的38亩土地上就是380万元/亩;同样设定可开发土地容积率为3,那么每平米楼面地价中包含的补偿性成本为1900元,占商品房售价的比例为31.65%。

从以上对比不难看出,采取货币化补偿比采取实物补偿在房价结构比例上要高出近5个百分点,也就是这5个百分点往往是造成房价大幅度上涨的最关键因素。依然是口说无凭,让我们继续用数据和计算来证明:

实物安置。区域内6000元/平米是新条例出台前建立在以实物安置为主的房屋销售价格,其构成主要包括:搬迁安置成本、建筑单体综合造价和政府土地净收益三部分。其中,搬迁安置成本约占楼面地价的86.8%,再还原成楼面地价也就是2189元/平米,加上2500元/平米的单体造价,每平米商品房综合成本约在4700元左右,与市场之间的1300元/平米差价是开发企业的合理利润(利润率约22%)。

货币化安置。如执行新条例,货币化补偿后整宗地完全出让,在不考虑市场溢价的前提下继续按86.8%的比例还原楼面地价,这一数字将提高到2520元/平米,加上单体造价,每平米商品房综合成本不会低于5000元,再考虑开发企业合理利润,商品房售价至少也要达到6400元/平米,比原先区域内商品房市场平均售价整整提高400元/平米。更而且水涨船高,房价6400、补偿6400,补偿6400、房价7000,如此递加而已!其他,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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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3-8 20:25 |只看该作者
咋整捏!咋整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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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3-9 20:20 |只看该作者
这个说得比上一个文清楚很多。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数据,要知道,很多原居民不喜欢实物安置,你拆人家的房子,就得让人同意么。人家要钱怎么办?还有,人家不同意你的实物安置方案怎么办?如果强拆,不是又有很多人要上访么?关键的问题,是国家的土地如果能无偿提供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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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3-10 00:06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样好的文采,写这倒霉的房子实在是太耽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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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1-3-10 00: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璐西Q


    哈哈!谢谢!以前我在杂谈不怎么写八股的,偶尔为之。更多是在诗词歌赋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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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3-10 14:44 |只看该作者
存在的就合理的,价格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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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 该用户已被删除
7
发表于 2011-3-10 23:47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恶性循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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