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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人现眼的《教师法》--中国法律批判(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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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马唯一 于 2011-10-10 21:25 编辑
在《教师法》颁布的当初,我就不大明白的,为什么偏偏要专门为教师制定这么一部法律。一般来说,法律是惩治坏人的或保护弱者的,教师肯定不是坏人,那么难道他们是弱者吗,而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培育共产主义接班人光荣重任的伟大的人民教师怎么也不应当是弱者呀。 粗略看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相信中国人里包括教师在内没几个人认真看过这部法律(因为它只是一大堆和法律无关的空话),这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呀,说得武断一点儿,这可能是中国现行法律中最没水平或者最不能称之为法律的“法律”,通观全篇,几乎充满了以“应当”开头的条文,按照中文语法的解释,“应当”只是一种建议,而不是“必须”,一部法律如果只是给公民提出建议,那还叫“法”吗!还有,像什么“加强”、“提高”、“不断”、“贯彻”、“思想道德”、“思想品格”等等模糊不清应当更多地是出现于有关领导讲话、报告里的套话式语言大量地充斥其间。 更要命的是,看完这部法律,你居然闹不清它到底是干什么用的,是维护教师权益,还是规范教师资质,抑或是对政府的教师工作提出要求,还是对教师基本生存条件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所以,用概念混淆、逻辑错乱、不知所云、丢人现眼(因为读了“法律”之后,原先崇高的人民教师形象在老马的心中一落千丈,后面有例为证)来形容这部“法律”可以说是一点儿都不过份的。我真怀疑那天审议这部法律的时候上千名全国人大代表都集体吃错了药,居然让这份相当于中国各级主管教育的领导在教师大会上讲话式的东西轻松通过成了法律。真他妈丢人呀。 下面老马随便提出几条,请大家看看我说的对不对。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我猜这大概是从某一年国务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或是主管教育的副总理的讲话中摘录下来的语言,连脑子都不动一下。啥叫“各级”,上至国务院,下至街办事处,都是一级政府,如果我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没有得到改善,我去告谁?是告乡政府、县政府、还是省政府或国务院?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天哪,伟大的人民教师居然都沦落到了要求全社会来尊重的地步了,这,还不够丢人吗。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这还算是教师吗,“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这不是任何一个社会公民、任何一行工作人员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吗,难道还需要用法律来给神圣的人民教师专门提出要求吗?如果不是这样,那我们是不是还要制定“工人法”、“农民法”、“售货员法”、“作家法”、“秘书法”、“儿子法”“爸爸法”等等等等,不然的话,那不成了除了教师,其它人都可以不“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吗,因为按照国际法学的基本常识,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都可以做。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全是“应当”!为什么不用更严格的法律语言“必须”,是不是为了给某些腐败官员的子女们混入教师队伍留条后路。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水平是多少,逐步提高是怎么提高,是一年一提高还是三年五年一提高?“应当”是什么话!如果我的工资低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能上法院告吗?再说一遍,这是法律,不是领导讲话,放个屁就完了。 第二十八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罢了。在某种程度上老马也是属于时代愤青系列,面对这样一部烂法,实在是不想再多说什么了,诸位有兴趣的自己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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