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网讯 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张女士向本报反映,她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租了一套房子,交了近4万元房租,但是房子的钥匙没拿到,出租人也找不到了。
张女士说,今年4月6日,她和儿子委托北京中大恒基军博店在羊坊店附近租房,4月8日看了房,4月9日交了押金3000元和中介费2400元,4月10日签了1年的租房合同并交了租金3.6万元。签合同时,出租人周军表示,现租客需要几天时间找房搬走,过几天再交房。10天后,张女士上门查看,才得知房子现在的租客租期要到9月份才结束。张女士向周军提出退款,周军表示要筹钱,之后便联系不上了。张女士向中大恒基军博店投诉,被告知周军是二房东,该店会帮助催讨房款,但一个多月过去了,投诉毫无进展。目前,张女士已经报警。
张女士认为,她在租房过程中,中大恒基军博店没有告知出租房屋的真实信息,致使其上当受骗,权益受损,该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中大恒基军博店有关人员回复本报称,他们对此事很重视,正在协助张女士追讨房租,并称在看房时就已经告知张女士出租人周军不是房主。该店表示愿意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密珍表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大恒基军博店作为居间人,对承租方有如实告知出租房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有关居间人的责任义务已写入合同中,居间人事后违反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未写入合同,事后证实居间人存在隐瞒行为,则属于侵权;如果居间人和房东串通故意欺骗隐瞒,则属于合同欺诈。
胡密珍提醒租房客,事先防范很重要,租房人一定要增加自我维权的意识,租房前全面了解房屋的基本情况,看清房屋租赁合同和房本,把可能出现纠纷的情况写入事先约定的合同中,这样事后才能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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