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一的案件,原本是件很简单的案件。
可正是因为存在太多的谎言,使得案件的审结被一再的拖延,我们的司法资源被无端的浪费。
其实,受害人杨某的身份,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要知道,哪怕就是为了金钱从事**易职业的人,只要他人是违背了本人的意愿,以强迫的手段或方式进行了性行为,都构成“强奸”或“轮奸”罪。杨某人报案时,出于隐私的目的,做了假证情有可原。可是为什么在律师参与以后,继续出现谎言?而为了验证那些不断变化的证言真伪,使得警方势必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去核实,去甄别。
要知道,哪怕事实真相真的是一起轮奸案,可正义之剑是通过一条虚假的证据链挥下的,那将是中国法制的耻辱。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成为一种荒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