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醉笑陪君三千场 于 2013-8-23 01:51 编辑
有报道说李天一家反告酒吧经理张某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但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去法院起诉,而是以上访的形式递交给公安部了。
估计是证据不足,法院不受理。
其实这件事,无论梦鸽怎么折腾,都翻不了案。
强奸这种事,除了歹徒暴力挟持,强行发生关系,那是板上钉钉了,其他情况就很复杂。
如何认定是否强奸?现在法律上主要依据两点,一是情节,二是女当事人的态度。
强奸罪的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婚姻之外的性行为,二是违背女性意志。而强奸罪这条法律,保护的就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其实从事实上看,当时未必是强奸,但因为各种原因,女的翻脸了,告男的强奸,这个男的除非能拿出确切证据证明不是强奸,就很难逃脱法律制裁。
有冤的没?有。这个我们见得多了。
八三年严打,辽阳判了一起强奸案。男的叫黄克印,小名二印子,女的叫沈崇,都是跟我一届的,他俩上学的时候就搞对象,大伙都知道。八二年刚毕业,那女的怀孕了,家里一逼问,女孩害怕了说是二印子强奸了她。她家就告,刚好赶上严打,黄克印以强奸罪被枪毙了。
有的甚至就是女方给男人下的套。
有时候警察也明白,检察院也明白,法官也明白,但硬着头皮也得抓,也得判。
为啥?因为法律保护这个。按说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但法官也没在现场,当时到底怎么事,除了当事人,谁也说不清,这时候“女性的意志”就是法律的最后底线,如果连这个也突破了,女的说“我不愿意”也不算数了,则天下大乱。
跟这个类似的,比如民间借贷行为以欠条为凭据,只要你能拿出欠条,法院就判对方还钱。除非你能拿出证据证明是被敲诈勒索的。
过去有一对夫妻,离婚后又同居,每次男的要求跟女的上床,女的都开玩笑的让男的打欠条,前后打了好几百万欠条,有一天女的上法院告状,要求男的归还欠款,男的说我冤枉啊,我一分钱都没拿着。但法院还是判男的还钱。
欠条是底线,所谓“私凭文书官凭印”,如果连欠条都不算数了,就乱套了。
至于那些被冤枉的,也特么活该,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人讹上“强奸”的,通常不会是什么好鸟。
但民间多数强奸案都能私了。为什么?强奸案的特点是不诉不理。只要女的不告了,撤诉,甚至在法院当庭翻供,政府就不管了。
所以这种事可以运作。给女方一笔钱,官方再活动活动。
就李天一这件事来说,未必就是五个人把杨女士拖到宾馆,按在床上轮流施暴。
情况可能比较复杂。杨女士当时就算喝多了,如果没失去理智,怎么会跟五个男的去开房。
当时怎么事,谁也说不清。但只要杨女士告了,这五个人就够呛,何况不是一对一,是五对一,让人听上去就生气。
虽然受害人隔了两天才报案,已经无法取得物证了。但有人证。
呵呵,六个人在现场,谁干了什么,六个人的口供会形成一个证据链。
只是不知道李天一一伙和杨女士一伙,谁是苍蝇,谁是有缝的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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