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辩论,其实我是主张打乱拳的,各人按各自观点站队,而不是以板块来区分阵营。而组织者大概是从板块互动角度考虑,还是以 板块为单位组队,这样,辩论就多了表演成份,而不是一场真正的观点之争,只是一场游戏。对这一场游戏来说,输赢其实根本不重要,有趣的是展现出来的关乎思维方式和语言表达等的辩论技巧。我尝试就此次辩论作一些技术分析,期望自己和大家从中受益。
就辩题“卖淫该不该合法化”来说,双方其实都走进了一个误区:合法化并不意味着立法肯定,而可以是非罪化。也就是说,合法化可以是从法律中删除卖淫有罪的条款,而并不一定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甚至推动卖淫业的发展。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点,其实对正方有利,但正方没有多加利用,而给人的印象就是要推动立法肯定卖淫,这样一来,就必然出现许多漏洞为反方所用;另外一点,合法化是法律的控制、管理,非法化也是一种控制管理,而并不是法律覆盖不及的空白点,这一点,反方也没有强调,而给人的印象是,非法化就是疏于管控,合法化才能有效控制管理。
就双方的辩论表现来说,正方的一辩显然要强过反方的一辩。正方在逻辑方面确实是把该不该的问题当成了怎么做的问题,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也确实没有梳理清晰,但在辩论时,还是有比较清晰的理路,顺畅的语言表达以及显示出的辩论气势;反方一辩的文一出,我作为二辩,看了就只能摇头。反方一辩给对手留下了太多的漏洞,散乱不说,最要命的,是否定了法律的正当性。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反方再去辩论合不合法就没有意义了。实际上,正方二辩只要抓住这一点,反方在接下来的辩论中日子会很不好过,只能被动挨打。
可正方却没有抓住这一有利的形势,只是自顾自地表达既定观点。因此,正方直到三辩,都是在自己画出的蓝图里埋头苦干,而并不呼应对方的观点,针对反方的观点,没有外科手术式的有力打击。同时,互相之间缺少配合,不仅没有堵漏补缺,也没有扩大自己的优势。这样就导致队友之间的观点出现矛盾,一辩要求不能歧视卖淫者,要灵魂对等,二辩则在行文中没注意用词,娼妓等说法等于对卖淫者的贬低,而三辩则就直接给卖淫贴上丑陋的标签,这样,卖淫合法化的正当性被彻底否决了。
我作为反方二辩,着力点在人性和道德。而其实,人性和道德,是反方的命门。正反只要抓住反方一辩的否定法律正当性,再抢占道德制高点,并进而以人性话题盖帽,反方就几无还手之力。有一点正方是没有注意到,或说是功课没做好,就是国际上诸如欧洲等国的卖淫合法化,是建立在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基础上的,公约里有一条:“ 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身体是人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可自由处置,并可以此来谋利。中国是人权公约的签约国,卖淫合法化是与公约精神相一致的,而美国不是签约国,出于宗教团体的反对,美国的大部分地区卖淫不合法,与美国的没有加入人权公约有关。而联合国人权公约,其实就是种承认普世价值的约定,也就是说,是一种道德观,是对人性的肯定。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精神,卖淫是非罪的,但同时,嫖娼却并没有得到肯定。因此,瑞典就立法规定,卖淫没有罪,但嫖娼有罪。光有卖没有买,生意也做不下去。这一来,也就控制了卖淫业。
这其实就是我説的其中一个陷阱。正方把注意力都集中到反卫道士,反道德论上去了,而没有意识到道德、人性是他们本该占领的高地。而杨逍逍的帮辩,驳斥我的意愿说,我可是花了二段的篇幅再加上两难的设问引起对方注意。反驳意愿说,则就彻底断绝了正方重新拾起“人性”和“道德”打击反方的可能。自愿,是一个重要的人权认定标志。否定意愿,会导致否定人性,而没有人性的法律,是缺少正当性的,这样的法律谁会认同呢?法律是规范意愿导致的破坏秩序的行为,使得社会有序,而不是排除意愿。
正方的几位辩手同时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现在并不是不需要道德,而是需要改造旧的道德观念,建立新的道德观。因此,包括几位帮辩,都把道德整个地抛掉了,而不是强调要改造旧的道德观念,建立新的合乎时代发展的新道德观。把卖淫合法化纳入新道德观体系。如果正方能成功地把允许卖淫纳入新的道德体系,反方又只能被动挨打了:反对,则就显得思想观念陈旧,跟不上历史前进的步伐,思想落后,理论落后,只能退到文化传统中去找理由。这样的退却,就离法制越来越远,离人治越来越近。
正方的四辩知易行难是正方的亮点。说句实话,没有知易行难这一篇,我可就真不把杂谈的思辨能力和文字水平当回事了。知易的逻辑理路、文字组织、行文风格、知识基础,以及对队友观点的呼应,对对手观点的打击,都是可以得到肯定的。并且,还能补漏拾遗,这一点,难能可贵。但随着前面几位否定道德人性在卖淫该不该合法化这个问题上的作用,知易也就不知不觉跌进一个大坑,特别是提出卖淫产业化,肯定卖淫的商业价值。其实,这是正方前几位辩手都没有着重阐述甚至是有些回避的问题,不知知易为什么要捡起。如果辩论继续,这一个论点很容易被对手引向歧途:在卖淫合法化这个问题上否定道德、人性和人的意愿的作用,并在这个基础上来谈卖淫的商业价值,来谈以法律的形式推动卖淫产业化,那杀人卖肉岂不是更具商业价值?
实际上如归隐宋朝兄所说的,反方在这个辩题上腾挪空间并不大,正方倒是有很多可用的手段。我们的三辩孤鸿就很聪明,不求扩大战果,只求巩固阵地,确保优势。归隐宋朝兄的结案陈词更是延续了这一思想。当然,也可以看出,归隐宋朝兄已无心恋战,想早早结束辩论了,这其实是出于辩论之外的考虑,与此篇的技术分析无关了。
可分析的东西很多,这里也只能略说一二。说得不一定正确,其他同学有不同的看法或有其他补充,可一起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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