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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2-13 20:43 编辑
近日,《华商报》的一则报道又引发网络热议:陕西眉县少女丽丽(化名)的遗体被宝鸡峡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魏家堡水电站员工发现,他们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找到家属索要6000元打捞费。后来,经过中间人的一番协商后,家属最终给了工作人员邓某1500元的打捞费。
邓某说,他在这里工作了七八年,经常会发现尸体,一般遇难者的家属都会支付打捞费,费用都是双方协商的,一般在1500元左右,如果一个星期左右,没有人来认领就解开绳子,让尸体顺水漂走。
“挟尸要价”的邓某违法吗?
据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解释说,关于挟尸要价的问题,要看水电站对于尸体是否有打捞和保管的义务,这要审查一下水电站对水面管理的职责范围,如有打捞义务的,则应将尸体移交警方,不得收取费用。
如果水电站工作人员没有打捞的义务,根据民法的无因管理规定,水电站工作人员确实付出了相应的劳务,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但具体补偿的数额应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不能狮子大张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在法律上叫作无因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将“必要费用”明确规定为“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这并不是“挟尸要价”的新闻第一次曝光在公共视野之中,就在12月初,四川少年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后尸体被渔民发现,因支付不起8000元“捞尸费”,家属只能任由尸体被泡在水里三天。渔民降价后,家属才将尸体拉走。
《攀枝花日报》报道称,事件发生后,四川省攀枝花市成立了由攀枝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市、区两级调查组,调查正在进行。
当然,最著名的一次“挟尸要价”发生在2009年的湖北荆州。当年10月24日,三名大学生因救两名落水少年而牺牲,遭到打捞公司“挟尸要价”收取3.6万元,引发舆论空前关注。最终,负责打捞尸体的荆州市八凌打捞服务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但在荆州市政府的通报中,陈波构成敲诈勒索并非因为“挟尸要价”,而是“除收取打捞费外,还趁人之危另外索要了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似乎只是为了平息舆论,陈波捞尸后要价,对方也可以还价,仍属民事范畴的无因管理,并不构成犯罪。
网上检索多起“挟尸要价”事件,发现最后结果多不了了之,未发现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
综合网络材料整理编发,特此注明,免得那个麻婆又说我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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