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由,并不是什么绝对的自由。也应该受框架制约,但那个框架只应该是看有没有制造伤害,而非是否婚姻。
如果制造了伤害,就应该被制约。不论婚姻内外。哪怕是婚姻内的性。如果,造成了一方的忍受都应该被制约,因为那不是性自由。只是单方面的满足另一方的痛苦。而没有,则不应该被制约和受谴责。因为那种自由是快乐。
就好像吃大蒜,你可以因为有益健康去忍受口臭,但你无权以健康的理由去要求和强制他人也忍受口臭。
吃不吃大蒜,是个很个体的自由。但那个自由,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自由。你可以在家吃,可以和同好一起吃,但吃大蒜后跑到公众场合,口臭引起他人的反感那就是制造了伤害。如果以有益健康的理由强迫他人吃或忍受口臭就更是制造了伤害。
可是只是躲在私密处吃大蒜,没有吃完后满大街散发口臭,那么因为不是两口子就不允许一起吃大蒜,否则就得被群殴。这是什么?是剥夺是伤害。只许两口子一起吃大蒜,婚姻外的不能一起吃,那不野蛮吗?
这个“吃大蒜理论”应该是我原创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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