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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3日凌晨,樟州男子黄某华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抓小偷有可能把自己“抓进”牢狱,这非但是该事件主人公黄某所没有想到的,恐怕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包括笔者)也会觉得匪夷所思。以大家普遍的观念,小偷可恶可恨,为维护自身利益抓小偷是理所当然,为公家为别人是见义勇为。由于在追赶过程中出现摔倒导致小偷伤亡,这不是失主所愿看到的,更不是追赶者所能控制的。黄某只是追赶,与抓住小偷殴打致其伤亡的案例有着明显区别。只能说,小偷的摔倒死亡,完全是一件意外事件,“偷”应有过、“追”而无罪。
要说“雨天路滑”就“应当预见”,看似有理由,实则缺乏基本逻辑。不但雨天路滑有可能摔倒,而且路面不平整、前方有障碍、群众呼声紧、小偷心慌慌,等等,都有可能是摔倒的原因。是不是这些都应该“预见”呢?小偷一摔倒,非要追查出某一个原因,总是找得到的——旁人“路见不平一声吼”也可能吓倒小偷,为人之“上策”,唯有“三缄其口”,“自扫门前雪”?恐怕连失主追得太急、跑得太快、表情太严肃、身体太强壮,也会成为罪责之一!——我们对于马路的路况不得而知,路面滑,是不是还应该追究修路者的责任?
这样的追究,给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困惑:面对小偷,或其它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怎么办?我们向来基于正义感的观念,是“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有猎枪”。现在追个小偷都可能犯罪,是不是看见小偷只能礼迎进门,把财物双手奉上?——如果你坚壁清野,小偷屡偷无成果,会不会让小偷们犯上忧郁症?这也是一项致人内伤的大罪名啊——小偷要走,还得礼送出门,轻声细语“欢迎再次光临”?若不如此,万一你声调一高、动作幅度一大,让小偷产生误会,吓得他跑、攀、跳、跃,就有很大概率造成小偷先生的身心伤害啊……
也许有人会说,人家小偷也是一条命,偷鸡摸狗罪不致死。这种不分是非的老好人观念,恐怕所伤害的不但是勇敢追赶小偷的失主们,而且还会毒害那些一念之差失足的人。你这不是支持、鼓励为非作歹吗?对比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更令人无语:《美国华裔女子大战盗贼,以一敌三击毙一人》。对该女子的行为,警官说,她是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正当防卫。如果以黄某追小偷推论之,这名华裔女人杀人致死之罪可谓板上钉钉!
反过来说,“雨天路滑”这一自然现象是平等的,快速奔跑的失主处于同样危险之中,并且有极大可能面临小偷不甘束手就擒狗急跳墙的袭击。如今小偷摔死,失主有罪,万一是失主摔死摔伤,又找谁来负责呢?政府、检查院、法院,还是逃之夭夭的小偷?也许确实如有的人所言,对付小偷最正确的方式是报警,但以基本的逻辑和道理都可以明白,当场逮住小偷是最迅速直接的,而寄希望于侦破、追还,首先是失去先机坐失良机,其次您好意思为几只鸡去麻烦繁忙的警察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