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0-3-10 20:59 编辑
明视点:
刍议“灰色收入”
今年“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第24页,出现了一个叫做“灰色收入”的新名词。之所以说是“新名词”,因为在《辞海》中没有查到这一条目,仅搜到了关于“灰” 的解释:“介于黑和白之间的颜色”。
“人代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如是说:“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这段话的总体意义是积极的,把“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放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对立面,作为对“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的一个重点“扭转”措施,其方向是准确的,目的也是明确的。
但是,这仅仅是从积极的,正面的意义上去理解总理报告这段话的表述的,其实,在我看来,有关“灰色收入”所谓的规范是相当值得商榷的。灰色收入到底是什么?是合法的劳动所得么?显然不是。那么不是合法的劳动收入,你去如何规范它,界定它?
当然,我们可以从积极的,正面的意义去理解总理的这段话,但是,实际上,这种所谓“规范灰色收入”的说法,是相当欠缺说服力的。我不知道报告起草者们是如何认定“灰色收入”的,更不知道他们所提到的“规范”是一种如何的措施。
可以肯定地说,“灰色收入”一定不属于公开透明,公开合理的收入,否则也就不能界定为“灰色”,而这种“灰色收入”的成分十分复杂,可以说是百行百业,无不渗透着灰色收入的影子。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把那些不合理不透明的收入用一种合法的规则予以肯定和默认呢?
换一个角度上说,是不是客观上为黑钱提供了一个貌似合法的洗白的途径?“灰色收入”的构成是复杂的,“规范”,很明显不是打击或取缔,而是把它变成约定俗成或加以明文规定,也就是说通过“规范”把原来有争议的无章可循的东西合法化,让其名正言顺地存在下去;“灰色收入”在一个用“是非黑白”界定对错的社会常识里,只能理解为是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经济或物质来源。譬如患者塞给医生的“红包”,家长塞给老师的“感谢费”之类的的大概都属于“灰色收入”吧?如果规范了,是不是就意味着这些收入“合法化”?另外所谓的“不明财产来源”是不是也隶属于“灰色收入”的一部分?难道也要“规范”么?规范的潜台词就是“合法化”,所以,可以肯定地说,这不是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之中所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最适当的解读。
“灰色收入”真正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在垄断行业的不公平获益中。如果说初次分配不公是导致贫富差距逐步加大的直接诱因,那么“灰色收入”则充当了背后的一个强力推手。就像电视连续剧《蜗居》里的国家官员宋思明那样,用权力完成的交易后面蕴藏的巨大利益。你说它是非法所得没错,你说它是灰色收入也对。
坦率地说,所谓“规范灰色收入”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说的再直白一些,是不应当规范的,而是应当取缔,那么当我们面对灰色收入无孔不入的社会现实的时候,既然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没必要把它写入政府报告,更休说“规范”,请问怎样规范?如何规范?如果想界定“灰色收入”,那么它的前提是“财产的个人申报”,这个都做不到,“规范灰色收入”就是一种扯淡。
愿望或许是好的,但是,缺乏必要的配套机制,规范灰色收入我们要走的路还很远。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